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一節 訴諸公正司法和法治權層面
獲得訴諸公正司法和法治權層面,必須植基官方承認被輔導身障者的弱勢身份 及賦予彼等充分的話語權為原則,就訪談摘要及題綱問題分別訪問受訪者,再依受 訪者所回答之文件資料分為相同論點與差異論點,逐一進行整理歸納與分析。
一、政策對於身障者(家戶)非典型就業權益是否有利
本研究依據受訪者的意見進行歸納,認為討論議題包含法源基礎、身障者(家戶)就業 困境、政策框架三個議題,以下即針對相同及差異論點進行分析,並提出小結具申。
(一)、法源基礎 1.相同論點
本餐車計畫合法化經營於法有據,除了有政府認同弱勢身份及取得公共場所、
私人場域作為營業據點的法源之外,還有諸多配套多管齊下,符合預期目標。
本幸福餐車計畫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弱勢對象辦理,免收場地租金。這 些弱勢對象包括有(…略述)
弱勢身份者就業保障法源,如身障者有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保障,原住民有《原 住民族基本法》保障,二度就業與家暴婦女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更生人
〔44〕訪談者回答文中提及之法規內容中,如本文中已有書明者予以(略述…)表示,未有清楚提及者將在 文末附錄中呈現。另訪談時以原「輔導失業者餐車經營計畫」之示範契約為本,與訪談後就服處已經簡化 更新的示範契約(列於附錄版本)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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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更生保護法》的保障。(B2,1,2-16)
4個公共場所營業點,係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指出,本法第十六 條第二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略述)
在尋覓公共場管理機關中發現,原本應該屬於農業局景觀處所管轄的公園部份,因 為「台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欲修訂「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民國104年送 到市議會後就被擱置,使得事權不能統一,也增加執行上的障礙。(B2,4,4-13)
至於私人的勝興宮場所,則已經依照民國105年5月18日的「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合法化營業,主要相關內容有(…略述)。 (B2,4,40-56)
我知道本計畫符應身權法與就服法辦理。(C2,4,1)
本人也是自閉症家長,認為本政策依據身權法暨施行細則,結合就服法辦理,對於 身障者(家戶)就業非常有利。(A1,1,1-2)
2.差異論點
因為訪談對象涉及到身障者之家戶成員,就法律面而言並未納入身權法第四章 保障就業之列,而就服法第24條所定之弱勢對象也未述明,造成受訪者或有疑問。
對於身障者家戶成員部份,必須要有符合其他弱勢身份才能納入計畫考量。
(B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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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結:
本議題受訪者都知道政府依法行政,法源基礎自然穩當,各方都表達樂見成的 看法。但是身障者之家戶成員如果要申請參加本計畫,就必須具有就服法24條內的 其他身份別,透過市府新擬定的評點辦法機制登記參與,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此 舉對於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仍待釐清。
(二)、身障者(家戶)就業困境 1.相同論點
根據訪談摘要提供的身障者超低失待業比例,及身障家庭的經濟困境,受訪者 均心有同感,也表達願意支持本計畫的態度。
就目前的現況來說,有許多的身障朋友,不管是先天性還是後天性造成身體或心智 上障礙的問題,導致無法順利到一般典型的職場工作,不僅不能滿足自己工作的權 利,也造成了社會的負擔,這些都是非常遺憾的結果。(B1,1,1-3)
多年來自中央以降勞政機關強力推動「定額進用」,但是仍然存有很多困境,包括
「就業歧視」、職場「無障礙空間環境」未達標準等等問題。(B2,1,17-18)
公部門部分:對於開辦費用或是生財設備有無補助?對於經濟條件比較多屬於弱勢 的身障者(家戶)來說,這是必頇要突破的第一道關卡。(C1,10,5-6)
2.差異論點:
本計畫對於對於身障者本身來說,內心可能還是陷入社會負面標籤困惑,需要 繼續觀察。對於失待業中的身障者及家戶成員來說,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就、創業選 項。另在庇護工場或小作所的身障者,因為長期陷在下一步去哪裡的迷惑?所以家長 也可能會因此案萌生轉業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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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家戶)被社會「汙名化」的負面印象仍然嚴重,因此,身障者(家戶)是否能夠 在本計畫內獲得基本人權中工作權與生存權的保障,值得觀察!(A1,11,1-2)
一般來說,即令是坊間的餐車業者,也很少看到身障者經營,何況是由政府所辦理 的幸福餐車。所以直覺以為本計畫對於身障者猶如「緣木求魚」。(C2,1,3-4)
以我10多年輔導北北桃竹地區庇護工場及小作所的經驗來說,庇護工場的員工收入 平均從3000~8000元不等,小作所則是每月自費3000元,收入都相對偏低,所以餐車 計畫如能順利推動具有成效,相信可以提供給在庇護工場及小作所的身障者及家戶 成員很好的在地就業與創業機會。(C2,11,10-13)
3.小結:
在此議題中發現,受訪者都認同身障者(家戶)身處就業困境。有專家以自身輔 導經驗認為,身障者單獨申請經營餐車的難度很高,但是對於目前在小作所或庇護 工場功能性比較高的身障者,就有可能跟家人一起申請經營。
(三)、政策框架 1.相同論點
對於身障者(家戶)提供許多有利條件,可以達到就業正義目標。身障者個人申 請經營,雖然可以增加評分,但是必須具備工作能力,這個問題在評點機制配套下 並沒有影響。其中可以區分兩個面向檢視。
(1)、已經納入政策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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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餐車計畫係新北市政府結合本府公部門場地及創業輔導資源,規劃免收租金餐 車創業攤位,藉由輔導特定對象失業者(包括身心障礙者)經營幸福餐車,帶動在地 經濟,期望透過餐車經營創造就業機會,並針對有經營、財務需求及創業貸款資金 之經營者提供創業課程、專家諮詢輔導及創業貸款協助。(B3,1,1-4)
就政策來說應該是有利的,可以達到就業正義之目的,但還是需要主責與各管理機 關公權力彼此居間協助、執行到位。(A2,1,1-2)
針對以身心障礙者身份提出申請者,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具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註記認定;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者,需具有工作能力。而工作能力定義係參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ICF新制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這個門檻 其實以家戶總體評分來說是沒有差別的,對所有弱勢者而言,除了符合公平正義精 神之外,主要是作為杜絕「人頭」申請的可能性。(B2,1,24-28)
(2)、尚未納入政策執行者
因為身障者(家戶)的經濟環境比較不好,所以應該考慮從身障基金中給予補助。
另申請文件相當複雜,應該增加創業輔導顧問的員額及輔導需求給予實質幫助。
目前勞工局正在修改自立創業補助要點,對於身障者投入餐車經營的內部改裝及生 財設備,提供最高10萬元的補助,以作為本計畫推出配套辦法。(B2,1,21-22)
因為了解幸福餐車計畫的始末,所以本人有以下建議:
<1>五個營業點,每一個營業點希望配置一個創業諮詢顧問,從資格審核認可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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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次說明會開始接案,如此才能了解各個案主需求,降低商品衝突,同時營造 營業點的集市創意,吸引人潮車流停留採購。(C1,11,1-4)
2.小結:
受訪者們認為,已經納入政策執行部分,符合身障者(家戶)需求,而以身障者 個人身份提出申請者必須有工作能力,也避免人頭爭議。另外針對具有工作能力身 障者而言,以身障基金補貼生財費用資金,應該是良善配套,應同步落實。還有每 一個營業點希望配置一個創業諮詢顧問。
二、進場及退場機制是否確保身障者(家戶)之權益
依據受訪者的意見進行歸納,本研究認為討論議題包含非典型就業、公平正義、宣 導三個議題,以下即針對相同及差異論點進行分析,並提出小結具申。
(一)、非典型就業 1.相同論點:
餐車計畫提供的29+2(原有餐車)個非典型就業機會,進、退場機制依據契約規 範施行,加上有創業顧問陪同輔導,足以成為國內新的示範模式,對於身障者(家戶) 來說,應是一大福音。
新北市目前相關身障者非典型就業服務計畫包括身障街頭藝人,視障按摩及身障自 力更生創業等業務,皆是各縣市政府競相取經仿效的目標,市府未來也會針對各種 身障類別持續開發相關非典型就業型態。(B3,12,1-3)
本計畫的進場機制很簡單,就是由申請者在官網下載簡單的說明書及評分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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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回傳或寄達均可。局方主要係以評分表的自評分數為基準,經過向各相關局處 查對身份之後,就會以分數高低公告錄取名單。接著,就會通知初審通過者到就服 處參加說明會,會後有意願者,將會交由專業的諮詢顧問一路輔導,包括填寫計畫 書、販售商品諮詢、安排職訓、現場關懷等等,所以絕對可以保障身障者(家戶)之 權益。至於退場機制,也會依據簽署的公約履行。當然,契約是兩年一簽,兩年之 後續約一次之前必須要重新查驗身份,因為擔心申請者(家戶)的弱勢身份沒有了,
或者是不想繼續做了,為了眾人的權益,必須要搭配此一查對程序。(B1,2,1-8)
因為孩子是自閉症,歸屬於身障家長。目前孩子就讀台北啟智特教學校高二,所以 對於我們同年級身障者(家戶)來說,本計畫真的多提供了一個非典型就業的選項。
(A1,10,1-2)
本人曾參與其中萬里區獅子公園之現勘,就所知場域分析認為,5個場域都應該非常 符合身障者(家戶)之非典型就業選擇。(A1,4,1-3)
本餐車計畫從原有的「新北市輔導失業者餐車經營計畫」而來,而今加上「評點制」
辦法,應該顧及到非典就業權益,達到簡化申請流程的效果。(C3,2,1-2)
綜言之,非典型就業型態的發展不必然會使身障經營者受到權益損害,相反的,藉
綜言之,非典型就業型態的發展不必然會使身障經營者受到權益損害,相反的,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