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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二節 蘇州電氣事業競爭

二、 北洋政府對振興公司的調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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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敝公司營業十餘載,經驗信用素蒙各界稱許,各市民公社亦成立已久,對 於敝公司設備,亦從無間言,現在顯有同業從中播弄,以今證昔,顯而易見,

敝公司擇要改換裸線包裝橡皮,添建水門汀(水泥)鐵桿,不惜成本逐步改良,

即不敢自稱成績,以較新電氣廠尚無不及,素仰貴總會握商業總樞,為各界 人望,能秉公處事,婉告各公社,平心較量,勿尚意氣。敝公司在蘇營業較 久,商界有袍澤之誼,住民有一日之雅,前為同業捏造蜚言,今已大白,自 應捐除成見,予以維持,想各公社明達者多。252

祝大椿解釋,振興電燈公司已將裸線改為橡皮包裝,又添加水泥電線桿,避免電線 走火燃燒。祝大椿。祝大椿認為,以客觀角度而言,新電氣廠的設備比不上振興電 燈公司,呼籲市民公社和商會人秉公處事,不要受到同業流言影響。

蘇州商人控訴振興電燈公司設備老舊,曾有電線走火發生,應勒令拔桿;振興 電燈公司表示,蘇州電氣公司仍然使用裸線,振興公司早已換上橡皮包裝,而且蘇 州電氣公司的電桿為木桿,振興電燈公司的為水泥桿;論發電量,振興電燈公司有 數台大型發電機,蘇州電氣公司收購蘇州各地小型發電機,小型發電機發電量完全 不足以支撐蘇州的路燈及電燈需求。從設備分析,振興電燈公司確實較蘇州電氣公 司佳,且振興電燈公司具有經驗,蘇州電氣公司剛開始起步,許多事務仍在摸索。

振興電燈公司儘管看似比蘇州電氣公司優秀,可是引入外資一事成為振興電燈 公司的致命傷,外在條件仍然比不上「主權」。儘管外界環境對於振興電燈公司如此 惡劣,祝大椿嘗試運用自己人脈關係網絡,挽回局勢。下一小節,我們可以觀察祝 大椿如何利用他的怡和洋行的買辦身分來對北洋政府施壓,爭取振興電燈公司生存 的空間。兩家電氣公司經由不同手段的競爭,在蘇州電業競爭帶來高峰。

二、 北洋政府對振興公司的調查行動

(一) 振興公司官款問題

怡和洋行以振興公司借款而介入蘇州電業競爭落幕,蘇州市民強烈要求政府將 振興勒令停業。1921 年 8 月 25 日,蘇常道尹轉飭吳縣公署,蘇州士紳因振興電燈

252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4-023~ I14-02-0194-024,〈振興致總商會澄清電線 桿木走火〉(192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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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屢傳電線走火,派人拆除振興電燈公司的路燈燈頭。253蘇州士紳認為,振興電 燈公司營業權遭到撤銷,吳縣地區正在發展醫療產業,急缺資金,「所有舊存該公司 公欵二萬兩,亟應提出,辦理地方事業,曾呈請省署,移用此欵,充作創設吳縣地 方醫院基金」。254這公款二萬兩是振興電燈公司的息借官款,蘇州士紳提議收回這二 萬兩官款,一半補助蘇州市公益事務所的電燈事業,另外一半成為吳縣地方醫院基 金。255祝大椿面臨蘇州電氣公司的競爭,蘇州士紳又以振興電燈公司被撤銷營業,

要從振興電燈公司取回官款二萬兩,在腹背受敵的狀況之下,祝大椿於 1922 年 7 月 向蘇常道及吳縣公署陳情,振興電燈公司因日前遭到抵制,現又面臨蘇州電氣公司 的競爭,並無足夠盈餘付出官款,請求免除官利。256

於此同時,振興電燈公司雖於 1921 年 11 月 23 日由蘇常道尹撤銷營業,但因撤 銷營業前已向外國購買新的發電機,1922 年 7 月機器運到蘇州,振興電燈公司想趁 這個機會從提供電燈用電轉向提供夏天風扇用電。257振興電燈公司的企圖受到蘇州 士紳的抵抗,認為振興電燈公司已經撤銷營業,不能提供電力給蘇州市民。祝大椿 表示,新購發電機並非路燈營業,而是另有用途,請求批准營業。258

蘇州市公益事務所要求振興電燈公司交出官款,祝大椿判斷致電給政府效果不 大,直接抗告到高審廳及大理院。1922 年 9 月 14 日的《申報》對此事有後續報導:

蘇州市公所曾以地方公欵二萬金,存入該公司生息。自蘇紳丁春芝等於前年 組織蘇州新電廠後,所有各街巷電燈,市公所重與新電廠訂約裝點。一面函 請振興公司,停點路燈,並提取所存公欵,及歷年息金。詎該公司迄未發還,

市公所爲愼重公欵起見,遂訴請蘇省長署核奪,即經省署訓令吳縣知事署,

轉令該公司總理祝蘭舫速將存欵本利,一併如數撥還。詎祝又具訴高審廳,

控吿市公所妨碍營業,高審廳據訴後,仍裁决公欵早日淸追,該經理又不服,

具呈大理院抗吿。月初又具呈省署,懇請查案,准予免利拔本等情。茲悉祝 臨已接奉省批云:『呈悉:查此案旣經該公民呈訴高等廳裁决,現又赴大理院

253 〈振興公司拆除路燈燈頭〉,《申報》,1921 年 8 月 25 日,第 11 版。

254 〈移欵創辦縣醫院之省批〉,《申報》,1921 年 11 月 23 日,第 11 版

255 〈移欵創辦縣醫院之省批〉,《申報》,1921 年 11 月 23 日,第 11 版。

256 〈振興電廠請免欠利之省批〉,《申報》,1922 年 7 月 18 日,第 11 版。

257 〈移欵創辦縣醫院之省批〉,《申報》,1921 年 11 月 23 日,第 11 版;〈運到新電汽引擎〉,《申報》, 1922 年 7 月 7 日,第 11 版。

258 〈電公司白晝開火之波折〉,《申報》,1922 年 7 月 9 日,第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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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吿,早巳歸入司法範圍、自應聽候法院解決。』259

祝大椿透過法律訴訟手段,爭取償還官款的緩衝時間。因為進入法律訴訟階段,蘇 州市公益事務所不得強行要求振興電燈公司償還官款,只好以振興電燈公司營業權 遭撤銷為由,要求振興電燈公司盡速拆除路燈。

適逢交通部派代表前來蘇州調查蘇州電業競爭,蘇州市公益事務所決定等交通 部調查完畢,即刻請蘇州電氣公司派人對振興電燈公司估價,由蘇州電氣公司收購 振興電燈公司。260

(二) 交通部來蘇調查

交通部由於蘇州電氣公司與振興電燈公司互控案,派代表前來蘇州調查電業競 爭的具體事實。261交通部於 1922 年 8 月派代表吳昆吾來蘇調查,偕同江蘇省委仲少 梅接受蘇州總商會的接待,蘇州總商會新會長貝哉安、副會長季小松等人,輪番報 告振興電燈公司改組風波:「此事純係主權關係,並非營業爭執,上年交通部令:『早 有如查有外股嫌疑,即行撤銷營業等語。』現在振興之有外股,迭經縣署召集審查,

業已查明,此時儘可遵照部令,即行解决云云。」262蘇州總商會等人則解釋蘇州電 氣公司與振興電燈公司的電業競爭,並不是商業競爭,而是主權競爭,蘇州電氣公 司代表維護主權的一方,要打擊與外人有關的振興電燈公司。

吳昆吾等人聽完蘇州商人的說明,認為振興電燈公司與地方關係不好,且振興 電燈公司因為經營多年,設備老舊不堪:「又據本部工程師,范靜安查明振興公司與 電氣廠線路複襍,工程簡陋且係同用裸線共危險不堪設想等情。」吳昆吾查知振興 電燈公司與蘇州電氣公司都未註冊立案,兩家公司內外工程均不合法。隨後,吳昆 吾將調查報告書呈給交通部,由交通部做出對蘇州電業競爭訴訟的裁決。263現將吳 昆吾關於振興電燈公司的報告內容摘要如下:

(一)該公司一面朦稟地方官廳為分給股東官利紅利添招新股。一面乃與共

259 〈追還振興存欵之糾葛〉,《申報》,1922 年 9 月 14 日,第 10 版。

260 〈蘇州市公益事務所呈軍民兩長〉,《申報》,1922 年 11 月 6 日,第 10 版。

261 〈部委會查電廠互控案〉,《申報》,1922 年 8 月 22 日,第 11 版。

262 〈部省委調查電廠〉,《申報》,1922 年 9 月 9 日,第 11 版。

263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4-026~ I14-02-0194-027,〈吳縣知事致蘇州總商會 關於交通部調查結果〉(19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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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公司訂立移轉合同。而所謂共益公司,乃當時捏造之法人,其何時組織成 立,內容如何,何時向官廳立案,祝大椿均無詞以答。該公司合同各條,實 無異於價賣,何嘗有新股東擴充營業之意。

(二)振興公司新股東收據冊內有“鮑宗漢股銀一萬兩”及“劉垣”股東之 名,而鮑宗漢親筆函稱與振興公司並無絲毫關係,不認入股,劉垣亦聲稱並 未入股。經查股款收據存根,股東姓名如“某記”之名者,不一而足。最可 詫異者,多無詳細地址,如“漢口達記”、“上海莊得記”之類,可見此等 股東皆系偽造之名,以便彌縫痕跡。

(三)6 月 2 日第一次查帳記錄,祝大椿云:「蕢敏伯勸我之言,實有其事,

現在鉤子不能脫了。」(鉤子一語,乃吳中俗話,意為魚已上鉤,不能脫逃,

已墮日人術中無法擺脫也)。試繹此語,是祝大椿供狀具在矣。

(四)共益公司款項系由臺灣銀行匯來,第一次查帳記錄中祝已承認,未幾 即有日本技師名花岡者前來,云由大倉洋行介紹於新公司。又共益公司監察 人葉養吾,乃大倉洋行之司事。此種蛛絲馬跡絕非偶然。

(五)經查振興公司戊午年(1918 年)帳略,載有“付歷年派淨餘紅”字樣。

明明歷年紅利早經派給,而且尚有餘存,與其聲稱從未分給紅利,豈不自相 矛盾。該公司股票中載,發起人並無特別利益,何以戊午年帳略有付“招股 報酬金四萬三千兩”一項,顯系商業習慣上買賣之傭金。

(六)查振興公司與共益合同第四條第二項所載之期票銀二十五萬兩,以六 年為期,年息六厘(最後是以貼現方式取現款十二萬五千兩,犧牲半數),豈 有招股而用六年之期票者?價賣情節早已顯然。且按該舊公司實在基本金僅 十一萬四千二百兩,即照以前調換股票每毆已加一倍紅利,亦僅二十二萬八 千四百兩,而競虛拋巨價為七十五萬兩之多,是招股抑是出售?經緯甚明。

(七)查得振興公司己未年 12 月滾存簿有“付順濟公司職員酬勞洋五百四十 元”一款,順濟公司即日商大倉洋行之機關。“大倉”所辦鳳凰山及本溪河

(七)查得振興公司己未年 12 月滾存簿有“付順濟公司職員酬勞洋五百四十 元”一款,順濟公司即日商大倉洋行之機關。“大倉”所辦鳳凰山及本溪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