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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二節 蘇州電氣事業競爭

一、 新舊電廠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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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年 4 月 23 日,蘇州電氣公司發起人陳則民等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成立蘇 州電氣公司,以「尊重地方公共營業、保守主權起見」為由,集資 30 萬元,經營電 氣事業,供給社會使用。陳則民報告,蘇州電廠事務處設於蘇州觀西察院場,認股 踴躍,已經收到 90600 餘元,超過四分之一以上的資金,可見「蘇州電氣公司籌備 過程順利,不久便可正式營業」,希望政府通過蘇州電氣事業的營業執照。239

第二節 蘇州電氣事業競爭

一、 新舊電廠之爭

1920 年 6 月蘇州電氣公司正式成立,於蘇州地區豎立電桿,開始送電,蘇州進 入兩家電業競爭的模式。電業競爭並不是特殊現象,晚清以來,中國的電氣事業規 則混亂駁雜,各區的電氣事業競相林立,經常有相同區域存在兩個電氣公司互相競 爭的狀態。根據王樹槐的研究,小型發電廠無法維持自身營業,該區電廠營業範圍 內的居民也無法忍受小電廠帶來的品質,大電氣事業兼併小型電廠是必然發生的事 實。240一地之內有兩家電氣事業競爭的方式,多以搶奪營業區域或透過政府阻止對 手營業為主。彼此競爭營業區域的方式通常是以報章雜誌或點燈活動宣傳,用戶使 用電燈考量電費多寡或照明程度,電費太高或太低都不利於電廠經營,晦暗不明的 燈光更是不受到歡迎。同時,控訴對手違法,也是競爭的重要手段。民國電廠法令 主要是《電氣事業取締條例》及《交通部頒給電氣事業執照規則》,中國各地自設電 廠由於資本不足和設備簡陋,無法聘用具合格的技術人員,很多電廠根本就沒有申 請註冊,顯示雖有法令規定電業經營,電業公司未必遵守法規執行。241這種現象提 供當時的電廠競爭者的一種手段,向交通部控訴對手非法營業,交通部依法行政,

如果屬實,對手會被勒令停業,另一家電廠因可得利。蘇州兩家電業公司競爭狀態,

同樣也是利用媒體宣傳或彼此互控對方違法,試圖打壓對方。

蘇州電氣公司由蘇州總商會等人主導,購買發電機 3000KW 汽輪機,1920 年籌

239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23。

240 王樹槐,〈上海浦東電氣公司的發展,1919-1937〉,《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 下期(台北,1994.06), 頁 106。

241 王樹槐,〈中國早期的電氣事業,1882-1928〉,頁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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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921 年發電,廠址設在胥門外銅元局舊址東側(現棗市街西端)。242蘇州總商會 因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要求蘇州市公益事務所停止與振興電燈公司的路燈合同,

蘇州市公益事務所於 1920 年 11 月 2 日呈請吳縣公署及蘇州警察廳批准停止振興電 燈公司路燈合同的要求:

該公司旣受外資嫌疑,根本未淸,前項合同,應在停止之例,一面即與蘇州 電氣廠另訂合同,趕速籌辦,約計六個月內,可以接燃。所有舊有路燈電桿 線,自應由該公司一律拆除。243

一旦政府同意取消路燈合同,振興電燈公司必須自行拆除路燈的電桿線。蘇州電氣 公司並未到振興電燈公司完全拆除之後,就自行設立蘇州電氣公司的路燈桿線。蘇 州出現同條路上有兩家電氣廠的電線木桿的情景:「此時蘇州兩個發電廠針鋒相對,

在觀前街、閶門外馬路、石路等鬧市區同一條街道上,一側為“振興”供電,另外 一側由蘇州電氣廠供電,營業競爭非常激烈。」。244

面對蘇州電氣公司迅速立上電線木桿的競爭行徑,祝大椿馬上向江蘇省長提出 抗議:

電稱律師陳則民,朦請設立蘇州電氣廠一案,奉鈞部批令各節,悉未遵行,

率於同城舊有之振興電燈公司桿木之側,逐一加桿,無論劃分區域、特別裝 置,均不繪圖附說報部候示。且立桿之地,距舊桿僅祗數寸,極端危險……。

查新公司未經本部核准立案,何得私自樹桿,應請責成省長,轉飭該管地方 官查明禁止,以重法令。245

祝大椿指控蘇州電氣公司並未申請註冊立案,卻私自樹立電線木桿。

蘇州電氣公司送電的過程之中,不斷受到祝大椿的阻撓。江蘇省長告知蘇州電 氣公司應盡速註冊,才可以送電營業。因此,陳則民親自到北京報告蘇州電氣公司 發電情形,希望可以盡快通過蘇州電氣公司的註冊,並打聽交通部如何處理振興電 燈公司案件,何時撤銷振興電燈公司的營業執照。陳則民在北京聽到交通部決定要

242 蘇州地情網http://www.dfzb.suzhou.gov.cn/(檢索日期:2019年 3 月 10 日)。

243 〈函請取消燃燈合同〉,《申報》,1920 年 11 月 2 日,第 7 版。

244 蘇州地情網 http://www.dfzb.suzhou.gov.cn/(檢索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

245 〈關於電業爭執之訓令〉,《申報》,1920 年 11 月 16 日,第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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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振興執照的消息之後,馬上著手擴大蘇州電氣公司的營業範圍,並擴充資本,

以應付蘇州電業的需求。246

從《申報》的報導中看到祝大椿阻撓蘇州電氣公司的送電,致電給交通部及江 蘇省長,控訴蘇州電氣公司並未合法註冊,並且所樹立的電線木桿與振興電燈公司 相近,恐怕造成威脅等語,使江蘇省長飭令蘇常道尹轉飭吳縣公署及蘇州警察廳,

勒令新電廠開點路燈;蘇州警察廳及吳縣公署派代表告知陳則民,陳則民承諾會暫 緩點燈。247

振興電燈公司控訴蘇州電氣公司尚未註冊,自行樹立電線桿,導致蘇城危害。

蘇州電氣公司則控告振興電燈公司暗售日人,有害地方主權。振興電燈公司改組過 後的註冊也未通過,不過仍保有舊執照,蘇州電氣公司沒有執照自行送電,雙方均 都違法。

祝大椿的指控並沒有成功阻擋蘇州電氣公司的營運,蘇州電氣公司在 1921 年 4 月基本上將蘇州主要幹道的路燈都換上自己的電燈,也收購許多蘇州地區的小型發 電機。248這些小型發電機興起於五四運動之後,為了抵制振興電燈公司,蘇州市民 自行購入。蘇州電氣公司收購這些小型發電機的用意,可能為想壟斷蘇州電業,更 可與振興電燈公司競爭。249

祝大椿四處奔走,試圖尋找方法解救振興危機,無暇顧及振興電燈公司發電品 質,給予市民公社趁機打壓振興電燈公司的機會。市民公所在 1921 年 6 月間連續舉 報振興電燈公司的電線老舊,發生好幾次的電線走火,導致城內發生火災,波及用 路人及店家。250市民公社的用意是希望政府勒令拔除振興電燈公司的電線桿木。251

振興電燈公司被指控危害蘇州民生安全,祝大椿在 7 月 26 日出面說明該公司的 設備問題:

246 〈部准撤銷振興營業〉,《申報》,1921 年 1 月 17 日,第 7 版。

247 〈新電燈廠開火之阻力〉,《申報》,1921 年 1 月 17 日,第 7 版。

248 〈電氣廠定期股東會〉,《申報》,1921 年 4 月 10 日,第 7 版。

249 〈中市電燈機歸併新廠〉,《申報》,1922 年 1 月 8 日,第 8 版。

250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4-019~I14-02-0194-021,〈市民公社致蘇州總商 會關於振興電燈公司電線桿木走火〉(1921 年 6 月 19 日)。

251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4-019~I14-02-0194-021,〈市民公社致蘇州總商 會關於振興電燈公司電線桿木走火〉(1921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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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敝公司營業十餘載,經驗信用素蒙各界稱許,各市民公社亦成立已久,對 於敝公司設備,亦從無間言,現在顯有同業從中播弄,以今證昔,顯而易見,

敝公司擇要改換裸線包裝橡皮,添建水門汀(水泥)鐵桿,不惜成本逐步改良,

即不敢自稱成績,以較新電氣廠尚無不及,素仰貴總會握商業總樞,為各界 人望,能秉公處事,婉告各公社,平心較量,勿尚意氣。敝公司在蘇營業較 久,商界有袍澤之誼,住民有一日之雅,前為同業捏造蜚言,今已大白,自 應捐除成見,予以維持,想各公社明達者多。252

祝大椿解釋,振興電燈公司已將裸線改為橡皮包裝,又添加水泥電線桿,避免電線 走火燃燒。祝大椿。祝大椿認為,以客觀角度而言,新電氣廠的設備比不上振興電 燈公司,呼籲市民公社和商會人秉公處事,不要受到同業流言影響。

蘇州商人控訴振興電燈公司設備老舊,曾有電線走火發生,應勒令拔桿;振興 電燈公司表示,蘇州電氣公司仍然使用裸線,振興公司早已換上橡皮包裝,而且蘇 州電氣公司的電桿為木桿,振興電燈公司的為水泥桿;論發電量,振興電燈公司有 數台大型發電機,蘇州電氣公司收購蘇州各地小型發電機,小型發電機發電量完全 不足以支撐蘇州的路燈及電燈需求。從設備分析,振興電燈公司確實較蘇州電氣公 司佳,且振興電燈公司具有經驗,蘇州電氣公司剛開始起步,許多事務仍在摸索。

振興電燈公司儘管看似比蘇州電氣公司優秀,可是引入外資一事成為振興電燈 公司的致命傷,外在條件仍然比不上「主權」。儘管外界環境對於振興電燈公司如此 惡劣,祝大椿嘗試運用自己人脈關係網絡,挽回局勢。下一小節,我們可以觀察祝 大椿如何利用他的怡和洋行的買辦身分來對北洋政府施壓,爭取振興電燈公司生存 的空間。兩家電氣公司經由不同手段的競爭,在蘇州電業競爭帶來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