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一節 籌組蘇州「市立電燈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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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先是由蘇州市民協會提議籌建新電廠,後轉由蘇州總商 會主導市立電燈廠的成立活動。蘇州總商會募股經過一番波折,最後於 1920 年成立 蘇州電氣公司,1921 年正式送電,同時也向交通部呈請註冊相關事宜。蘇州電氣公 司成立後,蘇州電業發展邁入新的局面,展開兩家電氣公司的競爭。兩家電氣公司 競爭不只是在爭奪營業區,同時也互控對方非法營業,兩者透過報章雜誌的宣導、
人脈的施壓及洋行的介入,試圖在蘇州電業競爭勝出。
交通部在 1922 年屢次派吳昆吾調查蘇州兩家電氣公司的營業狀況與振興電燈 公司添股改組的真相,並於 1922 年 12 月 3 日正式行政裁決,由蘇州電氣公司收購 振興電燈公司,雙方各派委員,在蘇州電氣公司完成收購手續之後,振興電燈公司 解散,結束蘇州的兩家電業競爭時期,迎來蘇州電氣公司壟斷營運的局面。
第一節 籌組蘇州「市立電燈廠」
一、 蘇州商會主導設立新電氣公司
五四運動帶來的抵制日貨風潮,給予蘇州商人和市民籌組市立電燈廠的一大助 力。當振興電燈公司引入日資風波之時,抵制振興公司的最好辦法便是創立屬於「蘇 州人的蘇州電燈廠」。蘇州商人籌組市立電燈場的話題,曾因資金短缺而中止,但在 五四運動抵制日貨的熱度之下,重新被搬上檯面。根據 1919 年 5 月底的《申報》報 導:
蘇城自振興電燈公司風傳抵押與日本人後,市公所即籌議創設市立電氣廠,
嗣因議無結果,致停止進行。現在外交失敗,各界抵制日貨之熱度頗高,故 電廠一層已由市民協會會員丁椿之約同陳公孟、陸守墨、陳則民等積極進行 議决,先由發起人墊欵七萬五千元,向上海愼昌洋行定購百啟羅米突電機一 架,計銀五萬兩,業經過付一千兩,本月底再付一萬兩,其餘陸續交付,將 來即將此合同赴部立案,并聞路燈一項已與市公所商妥,一俟該廠開辦有期,
即行劃歸經理。228
228 〈市立電燈廠之進行〉,《申報》,1919 年 5 月 29 日,第 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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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市民協會會員丁春之為代表,他和兩位公益事務所的董事陳公孟和陸守 墨,以及蘇州市代表陳則民議決籌組電燈廠,由發起人墊款訂購發電機,同時也與 市公所爭取路燈合同。
到了 1919 年 11 月初,陳則民以振興電燈公司設備不良以及有暗售外人疑慮為 由,向交通部呈請設立蘇州電氣廠:
蘇州振興電燈公司設備不全,發生危險,路燈黯淡,妨害交通情形。且稱該 公司有轉售於洋人之說,市民紛紛剪線炬燃。則民等迫於社會之需要,爰集 合資本銀三十萬元,創立蘇州電氣廠,遵照條例,開具企業意見書、工程計 劃書、經費概算書,呈請立案。229
對於陳則民的呈請新設電廠案,交通部批示,已經派委員前往蘇州調查相關振 興電燈公司,「售抵外款一節尚未得確定憑據,而工程腐敗與不洽民情一層則無可諱 言」。230不過,交通部認為,振興電燈公司雖設備不全,而且也有市民拒燃該公司的 電燈,這並不表示即有設立第二家電廠的必要:
條例上既無一地限制設一公司之明文,如果同一地方有第二公司發生,其計 畫實係的確,其辦理手續亦能遵照定章,未嘗不可准予立案。惟電氣事業關 係人民生命財產,至重且大,若一地方並無設立兩公司之必要,漫然從事經 營,不獨危險頻仍,至於國民經濟之原則亦復背馳。本部職權所在,自不能 不取締。……惟該處既有舊公司經營在先,則營業區域自不能不劃分清楚,
或於線路相同之處,使用特別裝置,以免二者接觸之虞。231
交通部沒有通過陳則民的立案申請,最大原因為蘇州已有一間舊的電氣公司,如另 有一家新的電氣公司成立,營業區的劃分和重疊地區的保護措施都需考量。陳則民 的相關文件是立基於振興電燈公司會停業的狀況而申請,並沒有考量到兩家電氣公 司同時營業的問題。
229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21。
230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21。
231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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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先股。
五、股東認定股銀,在招股期內,自行投交中國、交通、江蘇、商業、華孚 五銀行及鴻源、順康、永豐、永生、仁昌裕、義成裕、永豫、豐泰、晉生、
怡康、保大、龐泰、萃生、協豐、元順十五錢莊,向摯收據為憑。一俟呈准 農商部註冊後,再行換給股票息折。
六、本公司股份利息,自成立後,照周年八厘起算,於每年三月間開股東會 後發給,未成立前照銀行章程給息。
七、本公司股本收足半數,即行開股東創立會,選舉董事及監察員。
八、本公司股東權力選舉章程由股東會公同決議。
九、本公司股東以本國國籍為限,如將股票抵售予非中國人時,其股票作為 無效。
十、本簡章招股時適用之,一俟股東會成立,詳定公司章程後,本簡章即作 無效。237
從招股簡章第一條中,可知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具有正當性,其正當性為「挽 回主權」,這個「主權」應指的是地方主權,但透過外交上的「主權概念」套在地域 主義的利益競爭上,加強新電氣公司成立的合理性。第九條特別強調股東僅為中國 人,如將股票售予非中國人,該股票無效,此條規定明顯是在諷刺振興電燈公司引 入日資,蘇州市民要成立「中國人」的企業,以表示他們的愛國之心。
市民協會的成立主因是調查振興電燈公司的引入日資風波,並計畫新電燈公司 的成立事宜。當這兩件事情都已轉移至蘇州總商會主導,市民協會認為已無存在的 必要,於 1920 年 1 月底宣布解散:
舊曆戊午冬月,蘇州市市民因振與電燈公司有外股嫌疑,特組織市民協會,
另謀創設新公司。一年以來經營籌劃,已得多數紳商贊助,所有資本,亦由 發起人簽字擔任。蘇州電氣廠事務所業已成立,附設於總商會內,故市民協 會於一月二十八日起宣告結束,通訊處亦同日取銷云。238
由此可知,市民協會將籌畫新電燈公司一事交接給蘇州總商會,結束市民協會。
237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20。
238 〈市民協會宣告結束〉,《申報》,1920 年 2 月 2 日,第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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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年 4 月 23 日,蘇州電氣公司發起人陳則民等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成立蘇 州電氣公司,以「尊重地方公共營業、保守主權起見」為由,集資 30 萬元,經營電 氣事業,供給社會使用。陳則民報告,蘇州電廠事務處設於蘇州觀西察院場,認股 踴躍,已經收到 90600 餘元,超過四分之一以上的資金,可見「蘇州電氣公司籌備 過程順利,不久便可正式營業」,希望政府通過蘇州電氣事業的營業執照。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