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三節 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的行動
三、 日方抗議振興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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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共益公司組合出資最多其實是日方,以龔子英作為公司代表,所以龔子英可能是 代表日方進行抗議,或也有可能龔子英覺得自己並沒有從讓渡中獲得利益,因此抗 議讓渡不公。287日方後來也隨著抗議振興讓渡事件,推論龔子英代表日方抗議的可 能性較大。不過,龔子英的控訴並未成功,最後還是由日方直接以官方態度表達對 於振興電燈公司讓渡的不滿。
三、 日方抗議振興讓渡
1923 年 5 月中,日本從蘇州領事館藤村事務代理得知蘇州警察廳強制執行命令,
要求振興電燈公司停止送電,又得知祝大椿連忙派人前去南京求見督軍和省長,要 求暫緩處份。5 月 13 日,日本外務大臣內田康哉發電命令在南京的林出賢次郎領事,
表達日本必須出面表達抗議,因為「振興電燈公司與我東亞興業會社有緊密的利害 關係」,振興讓渡一事對於東亞興業會社是極大的威脅。288林出賢次郎將日方要求轉 達給江蘇省督軍及省長,其中內容承認振興電燈公司與東亞興業會社有緊密關係,
並且抗議中國強制停止振興送電的命令:「中國有日資介入的企業不少,正如督軍所 知日支兩國國交親善,帝國政府十分感激。為顧及外交親善,停電並非友誼措施。
不友善的措施,會使東亞對於將來中國投資有所躊躇,希望撤銷對於振興的停電命 令。」289日方以兩國外交為由,強調如果停電一事未獲得妥善解決,將會影響東亞 興業會社對於中國投資的意願。從民國時期以來,東亞興業會社大量投資於中國民 間企業或官方企業,並且於中國地區的鐵路建設或重工業上,都有東亞興業會社的 投資。日方以東亞興業會社的投資威脅中國政府必須解決振興電燈停止送電一事。
振興電燈公司一方面有祝大椿奔走請求,又有日方的「請求」,蘇州電燈公司最後暫 緩停止送電。
到了 1924 年 2 月,日方得知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且祝大椿同意讓 渡,日方認為,振興電燈公司是被迫履行契約,責備祝大椿隱瞞東亞興業會社讓渡 一事,自行決定讓渡,使日方利益受到大量損害,認為「祝大椿背叛與東亞興業會
287 〈振興電燈公司訴案〉,《申報》,1924 年 3 月 22 日,第 11 版。
288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內田大臣致南京林出領事有關於 蘇州振興電燈公司停止送電命令〉(1923 年 5 月 12 日)。
289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內田大臣致南京林出領事有關於 蘇州振興電燈公司停止送電命令〉(19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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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約定」。日方決定要向中國政府提起訴求,挽回東亞興業會社的損失。290 日方由南京林出賢次郎發文給北洋政府外交部,抗議振興電燈公司損害東亞興 業會社利益,要求中國政府處理。日本領事在發文內容中,要求振興電燈公司貿易 資金扣款給日方,以彌補日方損失。江蘇督軍及省長接到外交部的咨文,說明振興 電燈公司交接過程都有祝大椿的同意,並祝大椿也允諾欠款由他負責,振興電燈公 司的糾葛已經完全解決,因此,日方要求理應由祝大椿負責,並非由中國政府解決:
日本領事來函,並自稱振興廠於民國向東亞公司借款,業將廠抵押銀五十六 萬,現聞祝商盜賣,請求扣留付款,並予管產等語,又據電稱接駐日汪恭使 電聞,據日商白山加石龍平食言,蘇州電氣廠議價八十五萬元收買振興,欲 借官力強迫該公司承諾請主持公道等情,查蘇州電氣廠收買振興公司,自開 議以迄解決歷時五年,此次雙方會議及仲裁價目均經兩代表簽字存案,現既 該廠兩交,振興對於東亞公司即使確有抵款,日領只能向振興追償不得,以 盜賣為詞請求扣款,致生枝節,應即責成祝商自行了解,毋任牽涉收買問題,
飭令該道嚴詞拒絕。291
總之,中國政府認為振興電燈公司風波已經結束,日方的抗議已經無力挽回振興電 燈公司讓渡一事,如果日方對於欠款有所要求,應向祝大椿索取,於是拒絕日方提 出扣款的要求。
從日方請求扣款的要求,推測祝大椿並沒有向日本告知蘇州電氣公司收購振興 電燈公司一事。按照日方檔案,振興電燈公司改組為共益公司組合,雖然途中發生 蘇州排日運動,龔子英等人從振興電燈公司董事位置辭職,就資金比例而言,主導 權應還是屬於東亞興業會社,而不屬於祝大椿。東亞興業會社與振興電燈公司簽訂 的借貸合同,也提到振興電燈公司不可以沒有經過東亞興業會社的同意,就自行變 賣財產物。祝大椿身為振興電燈公司的董事,也是解決蘇州抵制振興電燈公司的主 要人物,卻完全不徵求日方的意見,答應交通部代表的談判,以現銀 85 萬兩讓渡給 蘇州電氣公司。因為祝大椿自行決定讓渡一事,日本認為祝大椿不守信用,違背與
290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東亞興業會社致上海出張所長有 關於蘇州電燈一事〉(1924 年 2 月 23 日)。
291 中研院近代史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號 03-02-013-03-013,〈蘇州電氣廠收買振興電燈公司日本領 事請求扣款已飭蘇常道尹嚴詞拒絶兹將本署會同交通部派員辦理此案經過情形咨請查照備案由〉
(192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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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興業會社的合約,希望中國政府解決。然而,中國政府認為振興電燈公司一案 已經結束,不應再節外生枝,拒絕日本的要求。
振興電燈公司是否與日方有更多的交涉,目前無法從資料中得知。關於振興電 燈公司解散的後續發展,從 1926 年 7 月 26 日蘇州總商會開具的振興電燈公司的廢 止解散證明書內文觀之,振興電燈公司並沒有向政府呈報解散,故由蘇州總商會出 面證明振興電燈公司確實已經解散,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具有合法性。292 透過日本陸軍省 1935 年對蘇州電廠的調查,可知蘇州電氣公司逐漸擴資,成為蘇州 最大的電氣公司,逐步併購區域內的小型發電廠,最後壟斷蘇州電業。293
小結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起初招股困難,後由蘇州總商會主導籌措資金,順利於 1920 年六月成立新的市立電燈廠。蘇州領事館面對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抱持著樂 觀的態度,認為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雖然對於振興電燈公司是一大威脅,但論設 備與資金,仍然遜於振興電燈公司。振興電燈公司面對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競爭,
先以蘇州電氣公司非法植桿一事控訴對方,再以怡和洋行買辦的身分,藉由怡和洋 行施壓於北洋政府。北洋政府外交部將此事轉交給交通部處理,交通部查明振興電 燈公司並無通過新的營業執照,蘇州電氣公司也沒有註冊通過,兩者均違法。經過 交通部 1922 年連續派吳昆吾至蘇州調查振興電燈公司與蘇州電氣公司互控事件,決 議由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1924 年,蘇州電氣公司派人對振興電燈公司 進行估價,並以 85 萬收購。這件事情引起日方的抗議,日方以振興電燈公司向東亞 興業會社借貸之名義,要求北洋政府重新處理振興電燈公司併購事件。北洋政府以
「此事了結」回應日方,表明由祝大椿處理與日方的債務關係。
1924 年後,振興電燈公司沒有向北洋政府交通部呈請解散,應由蘇州電氣公司 處理相關併購事宜。蘇州電氣公司於 1926 年 5 月才正式向交通部申請營業執照,理 由為「北京政府改組,蘇常再受兵災,敝廠工程營業屢受打擊」,於 1925 年春夏之 間才順利擴展營業,加上交通部飭令蘇州電氣公司如與振興電燈公司交接清楚,需 按照條例,補齊相關文件,申請註冊。294蘇州電氣公司從 1924 年 2 月至 1926 年 6
292 蘇州市檔案館、華中師範大學所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三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頁 430。
293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案 C13032480900,〈蘇州電氣廠〉,頁 107。
294 中研院近代史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號 23-25-11-023-01,〈吳縣蘇州電氣廠向交通部呈請註冊〉(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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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雖無營業執照,不過仍繼續於蘇州營業,1926 年 6 月 30 日交通部頒發營業執照,
蘇州電氣公司正式取得營業執照,於吳縣區域供電。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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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結論
一、 「經濟民族主義」的反思
高家龍認為經濟民族主義無法完全解釋抵制日貨運動之中商人的動機,這個說 法並不是一個適當的理論。295本文討論對象以一個華資企業與外資改組,為何受到 中國商人的抵制,很難避免經濟民族主義的框架。為回歸到蘇州地區對於振興電燈 公司的抵制行為,必須探討其背後的動機。
蘇州市民公社呼籲蘇人應該停用振興電燈公司電燈,將振興電燈公司收歸市辦。
市民公社的說詞是因為聽聞振興電燈公司「暗售日人」,這些代表街坊商業的自治組 織的市民,認為電業屬於地方公益範圍,也就是他們所管轄的領域,於是號召所屬 商業區域的大小商家,停用振興電燈,維護「地方公益」,落實「地方主權」。五四 運動之後,市民公社成員發現無法立即新建一個電燈公司與振興電燈公司抗衡,遂 有人出錢購買發電機,從上海運至蘇州,提供所屬街坊照明用電。市民公社這些舉 動,不能純粹用「私利」去解釋他們的行為。蘇州電業不能交由一個非蘇州人的祝 大椿經營,「收歸市辦」的口號顯示出地方自治的想法,應該由地方也就是蘇州公益 事務所來管理蘇州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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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經濟民族主義並不能完全解釋蘇州市民公社的動機。市民公社的說詞是因為聽聞振興電燈公司「暗售日人」,這些代表街坊商業的自治組 織的市民,認為電業屬於地方公益範圍,也就是他們所管轄的領域,於是號召所屬 商業區域的大小商家,停用振興電燈,維護「地方公益」,落實「地方主權」。五四 運動之後,市民公社成員發現無法立即新建一個電燈公司與振興電燈公司抗衡,遂 有人出錢購買發電機,從上海運至蘇州,提供所屬街坊照明用電。市民公社這些舉 動,不能純粹用「私利」去解釋他們的行為。蘇州電業不能交由一個非蘇州人的祝 大椿經營,「收歸市辦」的口號顯示出地方自治的想法,應該由地方也就是蘇州公益 事務所來管理蘇州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