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風波
第一節 「日支合辦」與「添股改組」
一、 振興電燈公司「讓渡」契約與共益公司組合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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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風波
1918 年,振興電燈公司大約發電盞數約為兩萬至四萬盞,經常有偷電情形,
難以計算實質發電量。振興電燈公司雖以調漲燃費來增加公司營業收入,但仍無 法改善設備老舊與配線不佳等問題。振興電燈公司的董事長祝大椿決定將振興電 燈公司讓渡給日本的東亞興業會社,取得擴充資金,進而改善相關設備。
東亞興業會社調查振興電燈公司內部的營運狀況,決定以「日支合辦」的名 義「買收」振興電燈公司,讓渡資金則以「借貸」形式來包裝買賣的事實。東亞 興業會社是因中國法律限制外資引入企業,及避免引起中國人敏感抵外情緒,於 是隱藏日本企業的身分,以「日支合辦」與「借款」名義,在中國成立共益公司 組合,再由共益公司組合的名義在中國與振興電燈公司改組,避免受到中國人抵 制。
振興電燈公司秘密與日本東亞興業會社進行改組協商,蘇州外界隨即獲得消 息,盛傳振興電燈公司暗售日人,因此,蘇州總商會與市民公社及士紳階層開始 展開調查及抵制。本章將利用蘇州商會檔案與日本外務部檔案的交互比對,從不 同民族的立場、不同商人的利益關係及企業之中的地緣關係,分析振興電燈公司 被蘇州抵制、調查的結果及影響,觀察五四運動爆發之前,1918 年 12 月至 1919 年 5 月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內容與蘇州當地人士的反應。
第一節 「日支合辦」與「添股改組」
一、 振興電燈公司「讓渡」契約與共益公司組合的成立
東亞興業會社是一個與中國關係密切的企業,它經常成為日本企業借款予中 國企業的中介機關。東亞興業會社曾成為日本政府對華投資的唯一機構,後因東 亞興業社主要為日資獨資公司,受到中國法規諸多限制,日本設立中日合資的中 日實業公司以取代東亞興業會社對華投資的地位。儘管如此,東亞興業會社仍不 間斷投資中國重工業相關產業。98
98 陳慈玉,〈中日實業公司的礦業投資:主要由日本文獻探討近代中日經濟糾葛〉,《國立政治大 學歷史學報》,44(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2015),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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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地區有日本租界,當祝大椿表示欲將振興電燈公司讓渡給東亞興業會 社,這對長期投資中國重工業的東亞興業會社而言可說是提供一個可以投資蘇州 電業而從中獲利的機會。
(一) 讓渡契約
東亞興業會社在 1918 年 12 月調查振興電燈公司之後,完成一份〈東亞興業 會社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振興電燈公司〈讓渡契約〉的簽訂情況與振興電 燈公司內部營運相關報告。東亞興業會社評估收購振興電燈公司價值,以資金總 額而言,包括設備、工廠、機器等,共值三十五萬兩。振興電燈公司 1917 年的 收入有 26 萬兩,支出大約 13 萬多兩,東亞興業會社判斷振興電燈公司有高額利 潤,值得投資。99
祝大椿一方面以振興電燈公司設備良好,但卻經常受到當地人民聲稱燈光昏 暗的責難,另一方面因市場銀價提高,他為了別種目的需要大筆資金,故需將振 興電燈公司讓渡等理由,說服東亞興業會社簽訂契約。100東亞興業會社決定併購 振興電燈公司,向外務省的報告中強調此次契約「性質上全然是買收性質」,有 鑑於多種理由,以「日支合辦」形式辦理相較於併購的處理來得恰當。101
〈讓渡契約〉由東亞興業會社與祝大椿於 1918 年 10 月 15 日會談,同年 12 月 19 日簽訂。契約成立後組成的新公司,董事會中由祝大椿仍然擔任董事長,1 名舊董事,1 名舊監察員;新董事有 3 名,新監察員 1 名。契約經過日本在支總 領事認證,為官方認定之契約。102
資金的部分,舊公司買收費共 75 萬兩。實收資金有 50 萬兩,祝大椿及舊董 事共出資 11 萬兩,其餘 39 萬兩由新董事出資。39 萬兩分兩種方式付款,25 萬 兩為東亞興業會社以無記名股票方式支付,剩餘 14 萬兩以「改良資金」的名義 借貸給新公司。為達到「改良資金」目的,東亞興業會社派遣技師主任及會計主 任前往新公司進行監督,以維持新公司的經營。買收費減掉實收資金 50 萬兩,
剩餘 25 萬兩,約定新公司以 6 年為期限的股票支付。其中以「借貸」名義出資
99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100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101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102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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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舊公司,目的為掩蓋買賣之事實。103
東亞興業會社預期可從此次讓渡契約中獲得大量利益,可增設 4 萬盞的電 燈,改善振興電燈公司在蘇州設備不足之問題。104
(二) 共益公司組合契約書
根據讓渡契約,振興電燈公司改組為新公司,此新公司名為共益公司組合。
共益公司組合為東亞興業會社代表野木和一郎及 7 名來自上海與蘇州的資本家 共同出資,於 1918 年 7 月時成立該公司。7 名投資者分別為:龔子英、吳訥士、
楊翼之、葉養吾、張趾麟、林康侯與張理卿。
以下為〈共益公司組合契約書〉的內容:
第一條:此契約根據日本法律簽訂。
第二條:本組合買收祝蘭舫等所組織之蘇州振興電燈公司之現有土地、建 物、其他營業一切,該公司解散,照中華民國公司法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仍以經營電燈業為目的。
第三條:本組合定名為共益公司。
第四條:本組合社事務所於上海北四川路第一百四十五號。
第五條:組合員之出資額:野木和一郎:銀二十五萬兩;葉養吾:三萬兩;
張理卿二萬兩,其餘五名(楊翼之、龔子英、吳納士(吳訥士)、張趾麟、
林康侯)各為一萬兩。
第六條:組合員之所有股份按照出資額定之。
第七條:業務執行之方針悉依組合員議定之
第七條之一:各組合員之議決權照所持之股份定之。
第八條:委任龔子英為對外代表,但須從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股份之讓渡其他組合員之退脫加入,需經全體組合員之同意。
第十條:目的事業之不能成功或因議決而解散本組合,議決應照第七條第 二項之例。
第十一條:組合解散之際以野木和一郎為清算人
本組合契約用中日兩國文字做成各員署名於上,經日本總領事之公認,野 木和一郎保存一本,總領事館保存一本(七位均署名於契約書上)。
民國七年十月十五日
103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104 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電燈公司概要〉(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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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學畢業,1912 年擔任南京臨時參議員,1914 年任職農商部礦政司司長,1916 年任眾議院議員,任江蘇礦政局局長,創辦戚墅堰發電廠。楊廷棟生平顯赫,日108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3-059~I14-02-0193-060,〈振興電燈公司調查 指駁報告書〉(1920 年)。
109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3-062,〈振興電燈公司調查指駁報告書〉(19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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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蘇州地方志-數字地情庫 http://www.dfzb.suzhou.gov.cn/database_books_detail.aspx?bid=27
(檢索日期:2019/6/14)。
114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9-011,〈蘇州總商會致振興電燈公司有關重 新註冊一事〉(1918 年 12 月 26 日)。
115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7-056,〈振興電燈公司致蘇州總商會改組情 形及改組合同〉(19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