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三節 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的行動
一、 電廠讓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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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倉洋行收買蘇州電燈公司,此報尚可尋得云云。264
吳昆吾的報告書有幾個重點:第一,共益公司組合為捏造的法人單位,並非實質改 組公司。第二,振興電燈公司偽造股東資料。第三,祝大椿承認改組資金來自大倉 洋行。第四,戊午帳略紀錄自相矛盾。第五,振興電燈公司表面為改組,實為買賣。
第六,順濟為大倉洋行之經手者。第七,許多證人及媒體可證明大倉洋行收買振興 電燈公司。吳昆吾認為,振興電燈公司暗售外人證據確鑿,股東名單也有問題,請 求交通部裁示。
交通部根據吳昆吾的報告,於 1922 年 11 月 25 日撤銷振興電燈公司的營業權,
為了謀求蘇州電業的正常發展,決定由蘇州電氣公司收購振興電燈公司,以維持蘇 州電燈事業:
擬令該公司將一切必要產業如房屋、地畝、機器、桿線、材料等項,交由蘇 州電氣廠收買,雙方各派專員一人,公平估價,並請與本部各派一人為仲裁 員,監視一切,如有爭執,即由仲裁員秉公解決,以昭平允而杜糾葛。至電 氣廠工程不合條例之處,應俟收買,再由本部飭令遵照定章,切實改良,以 符法令。265
交通部考量振興電燈公司與地方關係不佳,設備老舊,又有暗售日人的證據,順應 蘇人民意,由蘇州電氣公司收購振興電燈公司,進而改善蘇州電氣公司設備問題。
第三節 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的行動
一、 電廠讓渡的討論
1922 年底交通部調查蘇州電業競爭,決定由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氣公司,
結束蘇州電業競爭的紛爭。
1923 年 5 月 4 日,蘇州總商會針對歸併振興電燈公司一案召開臨時會議:
264 蘇州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蘇州市檔案局編,《蘇州史志資料選輯第四輯》(蘇州,蘇州市 檔案局,1985),頁 70-72。
265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94-026~ I14-02-0194-027,〈吳縣公署轉達交通部調 查振興電燈公司一案給蘇州總商會〉(19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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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併振興電燈公司與新電廠案議决:該案本會已推代表宋度赴寗,分謂督省 兩長,請求實行强制處分。吳縣士紳代表潘濟之等,日前亦已具呈督省兩長,
作同樣之請求,業奉批示:「略謂。仰候令行蘇州警察廳依法强制處分云。」
即日公决,由會會同蘇州市公所登報,通吿燃點各用戶迅速籌備,以免剪線,
事關住戶商舖安寗秩序,應先鄭重聲明,即日已由會擬就通吿,分送各報登 載。遂散會。266
從日方檔案可知,當 1922 年 10 月間交通部有意由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 公司之時,祝大椿曾到南京請求江蘇省長韓國鈞的協助,提起行政訴訟,暫緩振興 電燈公司被歸併一事。267蘇州總商會 1923 年 5 月 4 號召開的臨時會議內容也顯示出 商會與吳縣士紳都派代表到江蘇,晉見江蘇督軍及省長兩人,希望可以實行強制處 分,將振興電燈公司強制解散。蘇州士紳潘濟之認為,振興電燈公司因為市民紛紛 剪線,於 1923 年 3 月開始以「振興電燈公司十五周年紀念大減價」等口號拉攏市民,
使蘇州電氣廠的營運受到損害,更使人民生命受到威脅,潘濟之提出蘇州街道狹窄,
電線凌亂,恐危及蘇州市民安全,應速請省部勒令振興電燈公司停業,「為蘇州對日 經濟絕交之先導,以順民情」。268江蘇省議會認為,歸併一事屬於蘇州市政,不屬於 縣議會討論問題,但蘇州代表宋友裴(亦是屬於蘇州電氣公司的成員)堅持此事關係 主權,雖小實大,蘇州代表在省議會上爭辯將近一小時,於是將此事交由部省決議。
蘇州士紳請蘇州警察廳勒令振興電燈公司拔桿剪線,蘇州警察廳以行政命令振 興電燈公司於 1923 年 5 月 14 日必須停止送電:
據吳縣士紳代表潘祖謙、費樹蔚、宋銘勳,蘇州總商會代表宋度,吳縣縣農 會代表錢鼎,吳縣縣教育會代表李志仁,蘇州市公所董事蔣炳章、潘盛年等 因蘇州振興電燈公司違抗交通部令延不解決,全城生命財產不堪危險,請飭 令蘇州警察廳勒限振興公司限日停止送電,並於繁盛之區,先拔桿剪線,已 祛禍根而救生靈等情。合仰該廳長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之 規定,迅即勒限諭令該公司停止送電,以免危險而維安寧。並即呈復,此令。
266〈歸併振興電燈公司與新電廠案〉,《申報》,1923 年 5 月 4 日,第 10 版。
267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檔號 B04011200900,〈蘇州領事事務代理藤村俊吉致外務 大臣有關日支合辦振興電燈公司紛擾再報〉(1922 年 10 月 23 日)。
268〈請求電陳部省勒令振興電燈公司拔桿剪線案〉,《吳江》,1923 年 5 月 1 日,第 2 版;〈振興電燈 公司十五週年紀念大減價〉,《蘇州晨報》,1923 年 3 月 18 日,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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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奉此,茲定於五月十四日止,限令振興電燈公司停止送電。269
警察廳的公告明確寫出蘇州士紳、蘇州總商會、蘇州市公所等及其他相關團體見祝 大椿違背交通部命令,仍繼續營業,請蘇州警察廳依法行政勒令振興電燈公司停業。
振興電燈公司接受到蘇州警察廳的命令,祝大椿連忙發文致蘇州警察廳及公告 蘇州市民:「本公司祝董事長已奉督軍、省長面諭,仍准送電靜候,派委解決。茲又 奉省電,已會派委員詳查覆奪,務望各燃戶照常燃點,幸勿再以五月十四日強迫停 止之語,滋生誤會。」祝大椿強調,督軍及省長仍然准許振興電燈公司送電,靜候 督軍及省長派人前來調查。270祝大椿派人到處張貼公告,希望用戶不要因蘇州警察 廳的公告剪線。祝大椿也透過在上海總商會的人脈,請上海總商會將他的訴求轉告 給督軍及省長:
蘇州振興電燈廠總理祝大椿係本會會員,頃以警廳秉承軍民兩長訓令,勒令 停業,來會陳述,請持公論,並據中國電氣公會函同前由。本會查電氣事業 取締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公司違反命令,交通部得停止其營業,但依訴 願法第七條公司尚可訴願,訴願不服,尚得向平政院起訴。271
上海總商會表示,祝大椿可以根據訴願法第七條,公司可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延緩停止營業的期限。上海總商會又稱:「已先向交通部訴願,現又向平政院訴訟,
聞該院以交通部尚未下正式决定書,未遽受理,是照現時情形,訴願尚未終結,訴 訟方在進行,實未達强制處分時機,應請鈞署令知警廳,暫緩處分。」272祝大椿先 向交通部訴願,又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訴訟,目的都是為了暫緩振興電燈公司的處分。
祝大椿 1923 年 5 月 15 日發文給蘇州警察廳,並公告在報紙上,內容大致為江 蘇省省長及督軍已經暫緩處分,也發文給蘇州警察廳,卻仍然要求振興停止送電,
這是命令反覆,令人無所適從。祝大椿再次強調,讓渡契約應建立於政府公正的評 估及交接:「當由代表提出電氣市辦原則組織事務所,會商讓渡辦法,並聲明尊重真 正市民公意,將商辦改為市辦,振興祇候估價交款」,而不是由私人營業的蘇州電氣
269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035-028,〈蘇州警察廳致蘇州商團勒令振興電燈停 止送電一事〉(1923 年 5 月 8 日)。
270 〈燃用振興電燈各寶號府第均鑒〉,《吳語》,1923 年 5 月 8 日,第 1 版
271〈電廠爭持之近信〉,《申報》,1923 年 5 月 15 日,第 10 版。
272〈電廠爭持之近信〉,《申報》,1923 年 5 月 15 日,第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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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自行評估交易。273祝大椿同時又發文江蘇省長及督軍,表達蘇州電氣公司罔顧督 軍及省長暫緩命令,趁機想將振興電燈公司待價而沽:「振興待價而沽,無強制必要,
為燃戶萬家,應請權衡利害,迅准撤銷停電廳令,維持商市秩序,並嚴斥該新廠,
毋得怗勢擅專。」274從祝大椿一系列奔走,希望暫緩振興處分的舉動來看,一為祝 大椿先透過行政訴訟手段,表達對於交通部行政命令的不符;二為祝大椿本身為上 海總商會成員,也透過上海總商會的手段向將蘇督軍省長請求暫緩處分;三為在蘇 州各地小報刊登振興電燈公司已經獲得江蘇督軍及省長之命令,不會在 5 月 14 日停 止送電,請用戶勿驚慌;四為祝大椿認為強制執行振興電燈公司停止營業背後的既 得利益者為蘇州電氣公司,稱蘇州電氣公司「欺上瞞下」,違背江蘇督軍及省長的行 政決定。275
由於行政訴訟正在執行,蘇州警察廳不能強制振興電燈公司停止送電,祝大椿 又要求必須將振興電燈公司真正收歸市辦,而不是由蘇州電氣公司自行評估,於是 振興電燈公司燃戶代表貝哉安等人先與祝大椿談判將振興電燈公司收歸市辦,負完 全責任。276
貝哉安等人於 5 月 26 日在報紙上發表聲明,蘇州市公益事務所與振興電燈公司 談判之結果:
該公司燃戶有六萬盞燈之多,無論新電廠之機力是否可以應付,即裝燈接線 手續非數月不能竣事,一日停止送電勢必釀成事端,不得已為維持居民安寧 秩序,計亟謀救濟方法。當因振興董事長祝蘭芳有堅持不願讓渡新廠之意,
如果市民公開自願尊重公意,讓歸市辦,併願先立預約對於振興股東完全負 責,並聲明別無糾葛,各燃戶多數贊同,即由祝君書立預約,嗣於十五日,
邀請省委暨士紳妥商辦法。277
貝哉安等人稱振興電燈公司有 60000 多盞燈,不知此數據是否真實,但也可推論振 興電燈公司在蘇州地區的規模仍大,並未因為蘇州電氣公司的競爭而完全失去市場。
273〈蘇州振興電燈公司致警廳函〉,《吳語》,1923 年 5 月 17 日,第 1 版。
274〈振興公司致南京軍省兩長電〉,《吳語》,1923 年 5 月 17 日,第 1 版。
275〈敬告振興電燈公司燃戶各寶號府第均鑒〉,《吳語》,1923 年 5 月 8 日,第 1 版;〈燃用振興電燈 各寶號府第均鑒〉,《吳語》,1923 年 5 月 14 日,第 1 版。
276〈蘇州振興電燈公司重要啟事〉,《吳語》,1923 年 5 月 17 日,第 1 版。
276〈蘇州振興電燈公司重要啟事〉,《吳語》,1923 年 5 月 17 日,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