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與振興電燈公司的結束
第三節 蘇州電氣公司併購振興電燈公司的行動
三、 從商業競爭到外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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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從商業競爭到外交事務
最後,本段想討論怡和洋行和東亞興業會社在蘇州電業風波中扮演的角色。
振興電燈公司經營者祝大椿利用自己身為買辦的身分,希望怡和洋行介入蘇州 電業競爭。1921 年 1 月怡和洋行向北洋政府外交部抗議蘇州電氣公司的成立影響振 興電燈公司的權益。相形之下,日本在蘇州領事館與怡和洋行的態度不同,以較為 消極的態度看待振興電燈公司抵制風波與蘇州電業競爭,不出面解決。
祝大椿透過怡和洋行的力量介入蘇州電業風波,怡和洋行為什麼願意幫助祝大 椿?最重要的原因仍是利益問題,振興電燈公司向怡和洋行購買機器,延遲付款。
對於怡和洋行而言,如果振興電燈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這筆債務可能無法償還,會 損失怡和洋行的利益,所以透過英國大使艾斯敦(Beilby Francis Alston)向北洋政府 外交部表示應介入蘇州電業競爭。對於北洋政府外交部而言,這種要求並不合理,
蘇州電廠問題屬於地域性的競爭局面,並非外交部管轄,電廠經營更不屬於外交部 管理。本質上而言,振興電燈公司被抵制的風波,是屬於蘇州區域的企業競爭,與 怡和洋行無關,怡和洋行頂多只是債權人的身分,並非外交等級的問題。最後,交 通部也表示債務應向祝大椿等經營者索取,並非透過外交管道施壓,才結束怡和洋 行介入蘇州電業的風波。
東亞興業會社會身為日本企業,與振興電燈公司表面上是借貸契約,實質上是 完全買賣的關係,後振興電燈公司遭到抵制運動,我們無法從史料得知日本是否有 實質上的行動,僅能從官方檔案得知,蘇州領事館的事務代理等人對於振興電燈公 司被抵制一事,並沒有太多介入,背後原因可能是不想暴露振興電燈公司背後有日 資的事情。東亞興業會社決定與振興電燈公司改組,最大的原因是有利可圖,除了 利益以外也有政治考量,日本租界在蘇州地區,當然也想趁機深入蘇州產業,電燈 照明可以說是民生必需消費品,既然中國法律不允許外資企業在租界以外的地方設 置電燈公司,最快的方法就是直接找一個當地華資企業合作。這種美好的理想狀態,
使振興電燈公司順利與東亞興業會社改組,卻無法預知後來爆發五四運動帶來的後 續影響。到最後,東亞興業會社也沒有辦法阻止振興電燈公司被蘇州電氣公司收購,
他們認為祝大椿背叛他們。東亞興業會社設法透過日本外交力量,施壓於北洋政府 外交部,暫緩振興電燈公司的讓渡,北洋政府外交部認為該事屬於地方事業,關於 債權問題應由祝大椿負責,並非由外交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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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們認為外資挾帶著的帝國主義對於中國而言是種侵略,但也有學者們認 為外資對於中國經濟而言,只不過是大象裡的跳蚤,雖然有局部性的擾害,但其實 整體而言,外資對於中國經濟有許多正面影響,尤其是中國經濟的近代化。外資激 起了中國的民族主義,也刺激中國的近代工業,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些效應遮掩不住 外資實際上的動機就是獲取利益,並不是要幫助中國促進經濟的近代化。吳翎君從 外資進入中國經濟的討論當中,認為這是一種「企業、中國與外交」的面向。303
在振興電燈公司的個案,似乎祝大椿把怡和洋行與東亞興業會社牽扯進來,將 原本地區上的電業風波,上升到國與國之間利益的外交衝突。不過,中國北洋政府 並不認為這是外交事務,而是定位為地區商業問題,如果外國要求償還債務,應向 祝大椿直接請求履行債務。振興電燈公司並不是一個純粹的外資公司,它本身是華 資企業,後來祕密地與東亞興業會社改組,將所有權轉讓給東亞興業會社,但在名 目上,它是與共益公司組合改組,仍是屬於華資企業。所以,當它引爆出與外資有 染,蘇州人民的不信任感隨之爆發。
振興電燈公司雖然與日資有關,且從日方檔案可以明確地指出振興電燈公司將 所有權轉讓給日本,在 1919 年之後振興電燈公司轉為日資,但由於它的祕密轉讓,
當振興電燈公司遭到抵制之時,日方或許不方便出面應援。目前尚未看到報章雜誌 或檔案史料之中,日本政府曾抗議蘇州地區學生燒毀日貨的行徑,但卻看不到日方 抗議蘇州人民停用振興電燈的相關記載。所以,振興電燈公司的案例,偏向「政府、
企業與在地關係」而不是外交關係。雖然振興電燈公司是因有外資,而遭到蘇州人 的抵制,但從多重跡象來看,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風波,並不只是因為引入外資。
然而由於缺乏後續材料,目前無法得知怡和洋行和東亞興業會社如何解決與祝大椿 之間的債務狀況。有待後續材料開發,才可解釋祝大椿如何解決債務問題。
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事件,最後造成讓渡給蘇州電氣公司的結果。接手振興電 燈公司的蘇州電氣公司宣稱是純粹的華資企業,在章程明文規定,禁止非中國人入 股,資金來源來自蘇州商人及部分外地人的投資,陳則民初任蘇州電氣公司董事長,
可稱為振興改組風波的得利者。陳則民以民族主義為號召調查振興電燈公司,或成 立蘇州電氣公司,但在 1938 年,日軍控制蘇州之時,偽江蘇省政府在 5 月 1 日在蘇
303 吳翎君,《美孚石油公司在中國》(台北市:稻香,民 90),頁 2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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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成立,省長就是陳則民。304本文並不打算深究陳則民為何選擇與日軍合作,只想 指出中國人對於外資或外國的想法,並不是一味只有民族主義,而更是有利益的考 量。祝大椿和蘇州商人都有其自身利益,他們因為不同的利益,選擇站在不同的立 場,亦如蘇人不用振興電燈公司含有日資的電燈,卻可以使用英美兩國的煤油燈一 樣,在乎的是當下的選擇如何影響利益的分配。
304 蘇州地情網:
http://www.dfzb.suzhou.gov.cn/database_search_detail.aspx?nodeid=58&keyword=%E9%99%88%E5%88
%99%E6%B0%91(檢索時間: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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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電氣事業取締條例(1918 年 4 月 11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電氣事業係指經營電氣事業及使用電氣為鐵路之動力者而言,
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官辦之電氣通信事業;
二、發電供自己之用,其線路不在通衢及他人所有地者;
三、電力在十啟羅華德以下者。
第二條 凡經營電氣事業者,非呈准交通部立案後不得開辦及使用電氣工作物,其 關於地方事業及營業計劃屬於其他主管官署者,應同時呈明該管地方官署 及主管官署核准。
第三條 凡欲經營電氣事業者,於呈請立案時應開具企業意見書、工程計畫書、經 費概算書。
第四條 企業意見書應開具左列各款:
一、商號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事業種類;
三、營業區域;
四、資本總額及籌集方法;
五、收支概算書。
第五條 工程計劃書應開具左列各款:
一、發電廠、變壓所並配電所之位置及其名稱;
二、電線聯絡圖;
三、電氣方式:特別高壓 special high tension、高壓 high tension、低壓 low tension、直 流 direct current 交流 alternating current 相 phase 二線或三線式 two wire or three wire system
四、需要者極端電壓;
五、啟羅華德 kilowatt 總數(常用若干、預備若干); 六、電線及電線路種類(包線、裸線、空中線、地下線); 七、原動力(蒸汽力、煤氣力、水力並註明機器種類及馬力)
八、關於電車應載明軌道方式,軌條程式。
第六條 工程概算書應開具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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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廠費;
二、工程費;
三、原動機費;
四、電氣機械器具費;
五、電線路費;
六、運搬裝設費;
七、關於電車應明開車輛費。
第七條 各主管官署或地方官署收到第二條至第六條所規定之呈請書類時,應附具 意見,轉請交通部核辦。
第八條 交通部於核准立案後,得指定開工期限並轉行主管官署及該管地方官署備 案。
第九條 經營電氣事業者,於呈准立案後,應將各項工程辦法並所用機械器具程式 及購買場所繕具說明書,預估竣工期間呈請交通部查核。前項事件得與第 三條同時呈請。
第十條 經營電氣事業者,得於指定開工期限內開工,非遇不得已事故不得呈請展 限。
第十一條 工作物不依立案原式,經交通部或主管官署認為不適當者,得令其修改。
第十二條 全程工程非六個月內所能竣工者,每將屆六個月須遇將工程情形呈報交 通部並主管官署及該管地方官署查核,其有分段開工者,須將各段工程情 形分別呈報。
第十三條 全程工程竣工後須呈報交通部派員檢查給予執照,方得使用,但交通部 認為無需檢查者,得逕予執照,工作物品有不適當者,如檢查員認為無危 險之虞,得準其暫行使用並限期修改,但逾期無正當理由仍未完全修改者,
得令其停止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第十四條 交通部或主管官署得隨時派員檢查,並得調取其圖式及各種紀錄。
第十五條 電氣工作物有變更推廣或更改原工程等事,須呈請交通部核准。
第十六條 電氣事業者所定之營業價目及供給電氣章程,交通部或主管官署認為公 益上之必要時,得令更改之。
第十七條 電氣事業者如有不得已事故繼續停止發電在一日以上者,須將其原因隨 時報告該管地方官署並於停止前傳知各用戶,其在七日以上者應呈報交通 部及主管官署查核。
第十八條 電氣事業者每屆一年,須將本年營業情形及工程狀況於次年四月以前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