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振興電燈公司的改組風波
第二節 抵制運動的醞釀與展開
一、 市民協會的帶領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抵制運動的醞釀與展開
一、 市民協會的帶領
(一) 解除路燈合同
市民公社得知振興電燈公司改組,成立市民協會,商議振興電燈公司事務。
受到振興電燈公司工人罷工事件的影響,蘇州道養市民公社聯合其他市民公社召 開會議,認為振興電燈公司「暗售日人」一事,事關地方主權,必須謹慎討論。
132市民協會的會長為劉傳福,為蘇州紳商,他召開數次會議,邀請市民公社各代 表討論振興電燈公司改組風波。
市民協會於 1919 年 1 月起,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振興電燈公司疑 似售予外人事件。會議當中,市民協會多次使用「事關地方主權」一詞,試圖喚 起蘇人意識,提出振興電燈公司事件可能有害蘇州地方主權。吳縣省議員孔昭 晋、宋銘勳等人提出:
閱報載貴公司有出售與某國商人消息,聞信之餘,曷勝疑訝,因思此項營 業在市政範圍以內,倘貴公司現擬盤替,亦應與市公益事務所協商辦法,
萬無擅自招人承乏之理,况託名華商出而,而以內地營業主權暗授外人,
尤於民生國計均有妨害。竊謂貴公司為公益計,為名譽計,當不出此。惟 人言藉藉不為無因,究竟如何,非局外人所能懸揣,應迅將眞相宣布,以 釋羣疑。133
孔昭晉等人認為振興電燈公司屬於「市政範圍」,如果要盤替給他人,應與「公 益事務所」協商,且為「公益」的緣故,振興電燈公司應出來公布改組真相。
祝大椿 1919 年 1 月 11 日的一份書面回應蘇州市民等人的質疑。祝大椿表示 該公司只是改組,並已向政府註冊,毋庸多作說明:
鄙人經商數十年,顧全地方公益之心,差堪自信,此次新舉董事係龍子英、
楊翼之、吳訥士諸君,皆貴處夙有聲望之人。所有詳細內容,就近向三君 詢問便知底蘊,况敝公司改組之後,即當按照商律呈報官廳立案註冊,真
132〈市民公社之大會〉,《申報》,1919 年 1 月 3 日,第 7 版。
133 〈質問電燈公司〉,《申報》,1919 年 1 月 10 日,第 7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顯露,風說自息,辱承垂詢,特此奉復即希分別轉達云云。134
市民協會認為,祝大椿避重就輕,對於振興電燈公司風波的細節含混不明,不信 任祝大椿的說詞。加上振興電燈公司設備不良,電燈晦暗不明的狀況一直沒有改 善,市民協會決定,應由各市民公社函請蘇州市公益事務所結束路燈合同,不再 與振興電燈公司續約:「近日燈光之暗較前更甚,該公司實雖辭咎,計算路燈合 同已屆滿期,遂由各公社函請市公益事務所從緩續訂,以便另籌辦法。」。135
蘇州市公益事務所與振興電燈公司所簽訂的《植杆地權合同》剛好於 1919 年期滿,並且公益事務所尚未與振興電燈公司續約。市民協會覺得應暫停續約,
並將電氣事業收歸市辦。136蘇州士紳吳勤樹等人也表達振興電燈公司改組一事,
應通過蘇州市公益事務所的同意,如今振興電燈公司改組一事,使蘇州喪失主 權,「蘇民誓不承認」。137蘇州市公益事務所面對不續約路燈合同的要求,表達無 法馬上執行,因為新的市立電燈廠還未成立,沒有發電機可提供大量的路燈需 求,所以路燈合同照舊執行:「現因市民决議責成公益事務所,籌設市立電燈廠,
所有本市公地,未便續行使用。業已函知該公司查照,一俟開辦有日再行定期收 回。至路燈費一項,在未收回以前,關係地方治安仍照前例核辦。」138言下之意,
市立電燈廠計畫遭遇許多困難,無法馬上因為振興電燈公司改組,就立即停止合 約。如果成立新的市立電燈廠,就收回與振興電燈公司的合約。
(二) 計畫籌組市立電燈廠
市民協會將振興電燈公司改組事件,發送傳單給蘇州市民閱覽,呼籲蘇州各 商號應努力構思救濟方法,挽救蘇州電業主權。139吳縣省議員孔昭晋、宋銘勳等 人附議市民協會的想法,致電給江蘇省長及實業廳長:
該公司前與市董潘灝芬所訂合同業已期滿,自應另由市公益事務所邀集紳 商協議辦法,斷不能任令奸商以屬於市政範圍內之實業,擅自招人承乏。
現正公司籌商,另行自辦,俾維本市公共營業而全地方主權。140
孔昭晋和宋銘勳使用「奸商」二字來形容祝大椿,意指振興電燈公司私售外人傳
134〈市民與電燈公詞之交涉〉,《申報》,1919 年 1 月 11 日,第 7 版。
135〈市民與電燈公詞之交涉〉,《申報》,1919 年 1 月 11 日,第 7 版。
136〈市民與電燈公詞之交涉〉,《申報》,1919 年 1 月 11 日,第 7 版。
137〈反對電燈公司之電呈〉,《申報》,1919 年 1 月 22 日,第 7 版。
138〈路燈暫仍其舊〉,《申報》,1919 年 3 月 28 日,第 7 版。
139〈市民反對電燈公司之集議〉,《申報》,1919 年 1 月 14 日,第 7 版。
140〈市民反對電燈公司續聞〉,《申報》,1919 年 1 月 18 日,第 7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聞確實為真,祝大椿為背叛主權的奸商。為了維護地方主權,應由蘇州市公益事 務所成立市立電燈公司,取代振興電燈公司。
市民協會也認同成立市立電燈廠,將蘇州電業收歸市辦,是解決蘇州電業電 業問題的最佳方案,故「具呈省道縣各署及實業廳聲明組織協會緣由幷振興公司 出賣情形,决定由市公所自行創辦。」141市民協會並向交通部和農商部提出,請 求撤銷振興電燈公司的註冊申請。142從市民協會的討論,推測市民協會尚不確定 振興改組真相,卻已經向政府申請應將振興電燈公司撤銷註冊。
市民協會僅是一個蘇州地方自治團體,是否有權利向政府要求退回振興電燈 公司註冊申請?或者,市民協會的影響力是否大到可以代表蘇州整體民意,可以 左右政府相關電業政策?如果從 1919 年 1 月蘇州市公益事務所市董選舉分析,
可推論出市民協會具有一定影響力。蘇人以市政腐敗為由,決議撤換市董汪炯 之。市民協會由會長及副會長擇定 7 人,呈交吳縣知事擇選 3 位為新市董。此事 顯示,市民協會介入蘇州市公益事務所市董的選舉,由此推論,市民協會向政府 申請撤銷振興電燈公司的營業註冊,亦應有一定的影響力。
市民公社在表達蘇州民意上具有影響力一事,也可在籌組電燈廠一事窺知。
胥江、四隅、馬路三公社開會決定,他們將帶領另設電廠,取代振興電燈公司於 閶門外的發電:「閭胥門城外所用電燈約五千餘盞,由三公社另設電燈公司,每 公社先行墊欵五十元作為籌辦經費。」並推舉代表前往表達民意。143
蘇州士紳、吳縣省議員連番寫信給江蘇省長、實業廳長等行政單位,希望盡 快派人調查振興電燈公司改組。蘇州警察廳獲得相關報告,派遣胡炳藻前往蘇州 調查,連同閶區署長袁季梅共同前往振興電燈公司。第一次前往因蕢敏伯不在現 場,不得其門而入,胡炳藻與袁季梅詢問閶門附近商家關於振興電燈公司改組相 關情形,發現大家說詞不一。144
蕢敏伯返蘇,胡炳藻等人又前往振興電燈公司上門勘查,蕢敏伯的說詞與祝 大椿一致,都以「新股均係京、滬等處招集,外邊傳言加入外股之說不確,即經 呈驗新訂合同及新股票上聲明,不得售賣、或抵押、非中國人違即作廢等字樣,
141〈市民反對電燈公司續聞〉,《申報》,1919 年 1 月 18 日,第 7 版。
142〈市民反對電燈公司續聞〉,《申報》,1919 年 1 月 18 日,第 7 版。
143〈市民反對電燈公司三誌〉,《申報》,1919 年 1 月 15 日,第 7 版。
144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7-029,〈吳縣知事公署將委員調查振興一事 致蘇州總商會〉(1919 年 1 月 3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證明並無外股。」的說詞說服胡炳藻等人。145
胡炳藻等人因應市民協會的召集,共同參與 1919 年 1 月 15 日的會議。會議 當中,市民協會從第一條改組合約的內容,判斷共益公司組合一詞含混不清,恐 怕為外股之代名詞。146
僉認該公司暗售日商之事實,毫無疑義,並謂蘇州振興電燈公司純粹屬於 市政範圍,祝大椿係無錫人氏,不得將我蘇州最好之實業,擅自斷送於人,
現在無論其無外股,該公司前訂立桿合同,現已期滿,應不准展期,決計 將振興電燈公司收歸市辦,茲已實行集股節節進行。147
市民協會認為,振興電燈公司暗售外人事實確鑿,再次強調此事屬於市政範圍,
且祝大椿為無錫人,不得將「蘇州最好之實業」擅自斷送於人等語,顯示出蘇人 不斷強調祝大椿為外人,其「奸商」的身分危害蘇州「最好」的實業,應停止與 振興電燈公司的路燈合同,並將「振興電燈公司收歸市辦」。
收歸市辦有兩種可能做法,一種是蘇州市公益事務所接收振興電燈公司的設 備,改由蘇州市營業,另一種為勒令振興電燈公司停止營業,蘇州市另外創立電 燈公司,重新營業。1919 年 3 月 6 日,蘇州市公益事務所為籌組市立電燈廠一事 召集蘇州各界人士開會,與會人員包括蘇州市公益事務所新董事貝哉安、陸守 墨、陳公孟等三人。陳公孟報告蘇州士紳對於籌建市立電廠的看法,並宣布將正 式籌備市立電廠相關流程。市立電燈廠籌備處將設置於公益事務所之內,並由市 董擔任籌備主任。市民公社推舉籌備委員,並公推王小徐為工程師,草擬電廠計 畫書,以便報部立案。148看似順利進行的籌備會議,但在討論籌組電廠資金來源 時,士紳主張暫由房捐負擔,市董反駁房捐為公款,不能隨意動用,雙方僵持不 下。149
由於資金問題沒有獲得解決,籌組市立電燈廠一事就延宕下來,沒有積極進 行。金閶市民公社認為,籌組市立電燈廠既然遇到阻礙,不如由市民公社自行購
145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7-029,〈吳縣知事公署將委員調查振興一事 致蘇州總商會〉(1919 年 1 月 31 日)。
146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7-029,〈吳縣知事公署將委員調查振興一事
146 蘇州市檔案館館藏蘇州商會檔案,檔號 I14-02-0187-029,〈吳縣知事公署將委員調查振興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