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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相關文獻回顧
本論文蒐集的資料包括東協組織與東協各成員國政府官方各項出版品、文 獻、有關東協研究的專書、期刊論文與報紙、國際會議宣言及官方文件。另外,
由於本論文研究主題具有高度時事性,筆者亦參閱大量國際新聞報導,以期能掌 握最新動態發展。另外,隨著網路與電子化時代的來臨,各項電子資料庫與網路 資料亦是本論文研究的重要參考依據。以下筆者將就文中所採用的主要官方文件 以及相關學術理論著作進行簡單的文獻回顧及瀏覽。
第一節 區域主義與區域治理 壹、治理之概念
在回顧區域治理的理論文獻之前,須先提及「治理」的概念。英語中的「治 理」一詞(governance)源於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1長 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 一詞交叉使用,並且主要用來解釋國家公共事 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但是,自從1990 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和經濟 學家賦予「治理」以新的含義,譬如J.N.Rosenau 將治理定義爲:「一系列活動領 域裡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 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援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 須依靠國家的强制力量來實現。」2Rosenau 可謂治理理論的濫觴,其明確指出「治 理」與「統治」間的明顯區別3,並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 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著界線和 責任方面的模糊性。因此,治理代表了相關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 與運作機制。
除此之外,學者Gerry Stoker(1998)也為「治理」(Governance)彙整五個面 向的定義,他說:(一)治理指的是,除政府為國家的權力中心外,各種公私機
1本文所討論的「治理」概念是法文gouvernance 和英文 governance 的意譯,據《法語曆史辭典》
解釋,gouvernance 這個詞最早出現於公元十三世紀的法國,意思相當於 gouvernement,泛指統 治和管理,這兩個詞的希臘文和拉丁文詞源分別是kubernân 和 gubernare,意思是航行、掌舵 。 世界銀行(World Bank)1989 年的報告也首次用了「治理危機」一詞。Alain Rey [dir.],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Paris:Dictionnaires LE ROBERT, 2000): 967.
2參見James N. Rosenau and Ernest-Ott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3就Rosenau 的見解,「治理」的意涵已與傳統的「統治」(governing)不同,兩者雖然皆是權威體 系的建立,然前者基本上是以國家為中心的思維,一種「從上而下」的決策與執行過程;後者雖 然也可視為參與了前述的權威行使過程,但是ㄧ些原本在下層的機制,也同樣參與了上層權威的 形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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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也都可以成為權力中心。(二)治理意味著「國家」與「公民社會」應該共負 課責,即後者可承擔原屬於國家的責任。(三)治理也是政府與其他行為者之間 權力暨資源互賴關係的交換過程。(四)治理也是一種自主型的政策網絡關係,
且特定的行為者在某些領域中,既與政府合作,也擁有某些發號施令的權威。(五)
最後,治理仍是駕馭、控制的意思,那就是對於公共事務的管理,政府仍有責任 進行管理方法和統治技術的創新,而引領公共事務的推動。Stoker關於治理的定 義,對傳統的國家和政府權威提出了挑戰,其認爲政府並非國家唯一的權力中 心,其認為「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於政府,但又不陷於政府的統治來源。政 府外的社會公私機構以及行為者只要其行使權利得到公眾認可,就可能成為在各 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且彼此間存在著權力互賴關係。Stoker表明在現代社會 中,國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獨自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公民社會」,如此一來國家與 社會間、公私部門間的分際與責任便日益模糊不清。進一步而言,致力於集體行 動的行為者必須依靠其他組織;爲達到目的,各個行為者必須交換資源、談判共 同的目標,因此開展了跨區域事務的合作。
不過,治理向來是難於理解的理論,其概念常可以不同的方式定義及概念化
4,最初肇基於民族國家內,其後逐漸擴散至全球,最近則擴至區域層次。「全 球治理」和國內層次的治理具有許多相同的特徵,尤其是近來「全球化」
(Globalization)的機會與風險對實存的亞太政、經、社會秩序產生衝擊,而其所 涉及的「治理建制」(Governance Regime)則成為區域內部最受關注的探討議題。
基本上,「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有別於過去的「主權統治或管理」
(Sovereign Govern or Government),強調在無政府狀態下的國際體系因全球化下 風險的加大,必須建構動態的網絡合作與秩序建制- 即「治理」,以因應主權 國家在全球風險下的新衝突與合作。
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下的「全球治理委員會」於 1995 年提出《我們的全 球夥伴關係》中提及:「治理為公私個人與機構管理共同事務之諸多方式的總和,
其乃使相互衝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既包含 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與規則,亦涉及各種人們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 非正式制度安排。」因此,依據該委員會的定義,治理具有四個特徵:(一)治理 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並非一種活動,而是一種過程;(二)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 制,而是協調;(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亦包括私人部門;(四)治理並非一正 式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而全球治理便是現今存在於是上多層次的和治理相關 的各種正式、非正式的活動、規則、機制的集合體,其中有幾項構成要素:(一) 國際條約或法律:ㄧ些多邊協定、習慣、法院判例與學者見解;(二)規範或是「軟 性法」;(三)正式與非正式架構:ㄧ些全球性或是區域性的國際間政府組織 (IGO)、國際法院、全球會議、以及ㄧ些提供人道救助、發展援助、人權監督的
4 Kjaer, Anne Mette, Governanc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4): quote on back 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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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NGO);(四)國際建制:ㄧ些特定議題領域像是貿易、核擴散、糧食 援助、運輸、電訊相關的原則、規範、規則與決策程序。
質言之,「全球治理」即為「沒有世界政府的世界治理」,意指全球層次上 的合作性問題解決的制度安排,它是在國家、市場、公民社會、各種組織間涉及 各種正式與非正式制度、機制、關係、過程的複合體,並且體現於政府和非政府 層次,在此過程中集體利益被表述、權利義務被肇建且歧異被調和。然而,這樣 的治理模式會遇到一種困境,用以處理共同問題和整和所需資源的決策權威通常 僅限於國家層次,但是像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規模和來源以及實質的解決途徑可能 存在於跨國界、跨區域甚至全球層次。當國家無力決策或施行政策時,便會訴諸 聯合國之類的全球機構,但是此類機構通常缺乏願景或意願去處理或授權解決這 些特定問題。此時,「區域化」或「區域主義」,藉由額外引入居於世界和國家 層級之間的治理模式,是否能夠成為此困境的解決之道?「區域化」或「區域主 義」對於「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的意涵為何?這些發展是否意味著植基於主權 國家的世界秩序正逐漸移轉至以區域為核心的治理模式?
現今的世界需要「全球治理」是無庸置疑的,但大多人對於中央化、全權式 的世界政府的概念深感恐懼。於是許多當代「全球治理」的倡議者便思考世界政 府以外的統治機制,即許多不同層級的諮詢和決策範式。而多層次治理網路的肇 建乃建立在法治而非ㄧ中央化的全球統治機制上,在此模式中,「善治」指涉的 並非是單一排他的決策權威,而是一種居於國家、區域、世界間不同層次行為者 的夥伴關係,以及涉及國家、政府間、非政府類別的行為主體。立基於區域層次 上的系統化集體行動網絡,可作為國家單邊主義和全球多邊主義的中介。
貳、區域主義之分野
在論及「區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的概念之前,必須先深入「區 域主義」的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中,透過考察其發展軌跡來把握其內涵的演 變。1980 年代以來,全球化和區域化作為國際關係領域中最為顯著的兩種趨勢,
深刻地改變和影響了傳統國際關係的實踐,「全球主義」和「區域主義」間的爭 論也在學界沸沸揚揚,學界對於兩者的關係抱持著不同的見解。「區域主義」可 說是一個動態的發展歷程,其歷史可上溯到20 世紀 30 年代的「英鎊區」、「法 郎區」,「區域主義」的概念在不同場合、不同的學科對它的定義也有所不同,
國際經濟學通常將區域主義視為國際經濟整合(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根據 Robert Gilpin(1994)的說法,所謂區域主義(regionalism),乃是
「在一定地理範圍內的一些國家,試圖透過經濟合作或聯盟,改善它們與已開發 國家相對而言的地位」。其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建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或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CU),以增加內部市場的規模,同時保護 本國產品面對外部競爭;(二)實施投資規則和協議,以加強成員同已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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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與其跨國公司討價還價的地位;(三)訂出區域產業政策,以便在各領域中 把當地各自的公司合理組織和集中起來,成為該區域的佼佼者5。
而真正被學術界視為「區域主義」的是指20 世紀兩波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 浪潮,分別被命名為「舊區域主義」和「新區域主義」,20 世紀 50、60 年代的 經濟區域集團化浪潮形成了「舊區域主義」,其目的是為了排除西方經濟大國的 控制而形成具有排外性質的區域集團,如安地斯集團、東南亞國家聯盟、歐洲共 同體、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區。大抵而言,「舊區域主義」是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 誕生的,兩大陣營的對峙使得各國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和利益,必須選擇加入其中
而真正被學術界視為「區域主義」的是指20 世紀兩波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 浪潮,分別被命名為「舊區域主義」和「新區域主義」,20 世紀 50、60 年代的 經濟區域集團化浪潮形成了「舊區域主義」,其目的是為了排除西方經濟大國的 控制而形成具有排外性質的區域集團,如安地斯集團、東南亞國家聯盟、歐洲共 同體、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區。大抵而言,「舊區域主義」是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 誕生的,兩大陣營的對峙使得各國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和利益,必須選擇加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