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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77該條約規定,締約方應組成一部長級的高級理事會,負責就爭端情形斡 旋、成立調解委員會、提供諮詢等,並在必要時可建議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情勢的 惡化。惟值得留心者為該約中雖表明前述條款須在爭端當事方主動請求的方式才 得以為之,但不應排除其他非當事方對其提供協助,爭端當事方應朝這些提供協 助的方向積極解決爭端。78由此可見,若泰柬雙方同意將爭端交付憲章中的爭端 解決機制處理,將在一定程序上敦促雙方和平解決問題。

最後一種可能是由東協主席或秘書長充當和事佬,這可能是較為彈性的做 法,但憲章似乎未賦予前兩者主動積極介入爭端的權限,且如前所述,現任東協 秘書長Surin 為泰國籍,故身分較為敏感,而 Surin 本身亦偏好由雙方自行透過 雙邊途徑和平解決問題。因此,綜上所述,第一種方式,即由當事國在雙邊途徑 和場域下商議並謀求共識為最可能的解決方式,不過這也證明了在新憲章規制下 的衝突治理未見太大改變。

第三節 南海爭端

壹、爭端肇始原因及發展

南海亦稱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為一東北朝西南走向的半封閉海,處 於東南亞的中樞地帶。南海周圍幾乎皆為陸地,地理上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 和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與汶萊等國所環繞。而南海諸島是南海中許 多島嶼、沙洲、礁、暗沙和淺灘的總稱,在地理位置上由北至南可分為東沙群島 (Pratas Islands)、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中沙群島(Macalesfield Islands)與南沙 群島(Spratly Islands)。而一般所指稱的南海主權爭端,多因南沙群島而起,本節 擬討論的南海主權爭端也以該地區為主79。南沙群島多為珊瑚礁所構成的低平小 島,在20 世紀 50、60 年代尚不大引人注目,直至 60 年代末和 70 年代,聯合國 亞洲遠東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Far East,ECAFE)的調查 報告指出,南海海底蘊藏豐富的油源,該區域鄰近各國隨即對南沙群島的全部或 部分地區聲稱擁有主權,並紛紛開始探勘油源並利用各種方式宣示主權,使南沙 群島的主權紛爭不斷激化。

南海爭端並非是冷戰背景下的產物,冷戰前的南海已是個充斥著衝突的地

77 《東協憲章》第 24 條第 2 項。

78 Ibid.: 14-16.

79 南沙群島位於北緯四度到十一度三十分和東經一零九度三十分到一一七度五十分之間,共有 一百零二個島嶼、礁、灘,其中經常露出水面的島礁散佈的面積達十八萬平方公里,約比西沙群 島大五倍。參見陳鴻瑜,《南海諸島主權與國際衝突》,第六頁,幼獅文化,民國七十六年三月。

在南子島(South West Cay)建立 其南沙首座燈塔,越南除實施移民

81 Aileen S. P. Baviera, “Security Challenges of the Philippine Archipelago,” Southeast Asian Affiars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Singapore, 1998): 226.

82 沈克勤,《南海諸島主權爭議述評》(台灣學生書局,2009 年 4 月),頁 198。

83 即那舶蘭島、安達島、鴻庥島、大現礁、小現礁、景宏島、鬼喊礁、六門礁、奈羅礁、南子 礁、敦謙沙洲、瓊礁、南華礁、畢生礁、南威島、無面礁、立威堡、日積礁、黃雅礁、萬安礁、

蓬勃堡、大兜礁、東礁及安波那沙洲。Ibid.,196.

ExxonMobil 宣布在南海Binting 進行油氣開發。86

86 Peter Lewis Young, “The Potential for Confli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sian Defence Journal, (Malaysia, November 1995): 26; From http://www.eia.doe.gov/emeu/cabs/malaysia.html.

87 依據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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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馬來西亞政府亦向國會提交大陸架修正法案,作為向聯合國提交專屬經濟區 和大陸架劃界案的法律基礎;5 月初馬來西亞和越南聯合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 員會提交200 海浬外大陸架劃界案,隨後越南又單獨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南 海外大陸架劃界案」。《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引發了新一輪的南海爭端,並將 此爭端進一步國際化。

貳、東協立場與因應

由於南海主權爭端所涉議題範疇或鄰近國家利益糾葛甚為複雜,因此東南亞 區域國家不僅透過國家間雙邊或多邊協商的途徑試圖化解主權爭議、共同合作開 發資源,也主張透過區域對話合作機制設立信心建立措施,以求降低南海緊張局 勢並避免衝突升高。

一、東協國家間和域外島嶼聲索國的雙邊或多邊諮商

東協與其他域外有關南海之行為者間,或存在島嶼爭議之東協成員國彼 此間進行有關處理島嶼爭議的雙邊磋商,對於降低南海緊張情勢可說是大有 幫助。諸如1995 年8 月,中共與菲律賓簽訂的南海行為宣言,或是1995 年 11 月,越南與菲律賓簽訂的南海行為宣言所歷經的數輪談判,也為南海有 關爭端國奠定了良好合作基礎,最後終於在2002 年11 月達成《南海各方行 為宣言》90之簽署。此外,東協國家和其他南海主權聲索國不僅就南海問題 共同協議處理,同時也在其他領域諸如政治和經貿上展開合作,例如中國大 陸提供漁業或軍事援助給菲律賓的作法, 對雙方處理南沙島嶼爭議也具有 相當大的穩定作用。91

二、東協區域安全合作機制

東協針對東南亞區域內討論或處理南海問題的安全對話機制主要立於 既有東協組織架構下,包括東協高峰會、東協資深官員會議、東協外長會議 和東協區域論壇等。就東協外長會議而言,過去曾經通過兩個有關南海問題 的重要聲明,1992 年的馬尼拉南海聲明(又稱「東協南海宣言」)中呼籲所有 相關各當事國自我節制,以促成南海爭端解決的有利氣氛92,並強調以「東 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原則作為南海的國際行為準則93,而1995年的東協外長

90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該年於柬埔寨首都金邊所舉行的東協與中國領導人會議中,東協十國外 長與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同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聲明他們「認識到東協與中國之間需要在 南海創造一個和平、友好、和睦的環境,以增進該地區的和平、穩定、經濟發展與繁榮,並要求 為有關國家爭端和分歧的持久和平解決增進有利條件。」Decal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ttp://www.asean.org/13163.htm.

91 宋燕輝,《南海地區安全戰略情勢之發展與現況》,《亞太研究論壇》,第 19 期(2003 年 3 月),

頁18。

92 參照《馬尼拉南海宣言》第二條。

93 Ibid.,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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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聲明。也代表了東協對於南海局勢節節升高所提出的集體回應。

不過東協部分成員國的片面作為,如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等國家佔領島 礁的行為94,卻大大破壞了東協以往所通過的南海政治聲明的可信度。即便如 此,東協外長對於南海問題所作的共同政治聲明,對於服膺國際法(尤其是國際 海洋法)規範,以及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並尋求共同合作皆有所著墨,這些政 治宣示性文件,雖然對南海聲索國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至少對於東南 亞國家和其他區域外行為者形成外交壓力,多少制衡了南海部分鄰近國家的各種 宣示主權的措施和動向。

由於將非東協成員國亦納入對話討論機制中,東協區域論壇有關南海問題之 對話也扮演相對具重要性之角色。該論壇持續將南海問題列入討論議程中,並在 論壇中不斷重申《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重要性,將其視為東協國家和東南亞域 外國家(尤其是中國)合作的里程碑,認為該宣言體現了確保東南亞區域爭端和平 解決的集體承諾,並相信其有助於建立聲索國間的互信和信心肇建95。東協區域 論壇與會國並希望透過爭端各方自我節制和信心建立措施的建立,俾求最終促成 南海區域行為準則的生成。

而東協除了透過上述政治對話機制試圖商議南海問題外,亦同時強調非正式 與非官方型態的第二軌道互動降低衝突發生的可能性。由於南海主權爭端向來敏 感,若藉由政府官員、政策研究人員和學者智庫以及其它公民社會團體等,針對 此次衝突,以「私人身分」建立固定組織的交流和對話管道,不但能保持對話彈 性且能減少正式官方會談所帶來的外交壓力。舉例而言,由東協國家擬議召開的

「處理南中國海潛在衝突研討會」(Workshop on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簡稱南海會議),即為現今廣受認可的非官方對話合作機制

96。南海會議中與會各國集思廣益地提出各種解決方法,諸如在爭端當事國同意 的前提之下,成立一仲裁小組研議解決方法;由東協會員國中無涉主權爭議的國 家高級官員組成一工作小組,負責協商解決南海主權問題;暫時擱置主權爭議,

並設置一共同開發局來共同合作開發爭議區域的資源;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解 決97等。

94 除此之外包括加強軍備、扣押他國漁船和漁民、進行油氣探勘與開發活動等片面作為對於維 繫南海和平穩定皆是極為不利的。

95 Chairman's Statement of Sixteenth ASEAN Regional Forum, Phuket, Thailand, 23 July 2009, http://www.aseanregionalforum.org/PublicLibrary/ARFChairmansStatementsandReports/tabid/66/De fault.aspx.

96 「南海會議」乃由印尼駐德大使 Hasjin Djalal 所倡導,並由加拿大國際發展署和海洋研究所共 同出資,該會議首次僅邀請越、馬、新、菲、泰、汶等東協六個成員國,其後逐漸擴大至非東南 亞爭端當事國。

97 但交由國際法院裁決的法案須經相關國家同意後,始能成案交付法院審理,如中國便不願將 南海問題國際化,寧可藉由雙邊協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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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南海會議」對於維繫南海區域和平穩定具有正面助益,該會議在 國際上亦獲致一些肯定的評價,例如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所發佈的聲明中即特別 指出,「南海會議」係加強亞太地區對話與合作的有用途徑。98不過該會議歷經 十餘年來的討論一直未獲致具體結論,但此對話機制長久以來無法進一步制度 化,且對於與會各國最為關切的領土主權問題進展也不大。此外,該會議畢竟屬

基本上,「南海會議」對於維繫南海區域和平穩定具有正面助益,該會議在 國際上亦獲致一些肯定的評價,例如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所發佈的聲明中即特別 指出,「南海會議」係加強亞太地區對話與合作的有用途徑。98不過該會議歷經 十餘年來的討論一直未獲致具體結論,但此對話機制長久以來無法進一步制度 化,且對於與會各國最為關切的領土主權問題進展也不大。此外,該會議畢竟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