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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本章先闡述以往學者賦予「治理」的定義,長久以來「治理」往往與「統治」

一詞交叉使用,且主要用於與國家公共事務相關的活動和政治場域中。學者對於

「治理」概念的界說,有助於釐清「治理」及「統治」兩者的概念意涵。然而,

自從90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和經濟學家陸續賦予「治理」新的含義,不僅其涵 蓋的範圍遠遠超出了固有意義,而且在涵義上也與之相去甚遠。它不僅只侷限於 政治學領域,而被廣泛作用於社會經濟領域。誠如研究治理問題的專家Bob Jessop 所云:「過去15年來,它在許多語境中大行其道,以至成爲一個可以指涉任何事 物或毫無意義的時髦用語(buzz word)」。56而直至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沒有 政府統治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文章中賦予「治理」一詞明確的定義,

治理理論才較臻於完備。

本論文研究主題之所以設定為「治理」,乃是考量東南亞區域特別是東協組 織管理共同事務的現況,鑑於以往以國家為中心的權威運作過程已受到了考驗,

國家或政府不能再單獨、有效地處理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問題,

跨域管理體系的中心可能包含許多非行為者。且東協各成員國向來具有極大的歧 異性、成員國間的共同事務亦愈趨複雜,單一權威、以及政府間關係的規制等概 念已不完全適於現今的東南亞區域管理。此外,雖然治理理論還不算非常成熟,

它的基本概念意涵也還十分模糊,但它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 思維方式,即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公部門與私部門、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民 族國家與國際社會等二元對立的概念。又它認爲政府不是合法權力的唯一源泉,

將公民社會引入權力運作體系中,並且把治理看作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實現形 式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對政治學研究的貢獻,具有相當積極的意義。

然而,既然本文援用治理的概念,便會遭遇到一項問題─亦即「治理」的標 準為何?換言之,在實存國際社會,尤其是東南亞區域中,是否存在著客觀且公 正的檢證指標用以評估東南亞區域治理成功與否?以往治理理論多採用「善治」

(good governance)的概念,概括地說,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 程。綜合各家對於「善治」的觀點,可歸結出其基本要素主要包含合法性

(legitimacy)、透明度(transparency)、可責性(accountability)、 法治(rule of law)、 回應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等。然而,植基於西方治理理 論的「善治」標準,是否適用於東協組織以及其成員國,仍不無疑義。因此,筆 者認為在檢驗標準上,可同時納入J. Kooiman(1993)的觀點來界定治理能力,

Kooiman認為全球社會政治系統自我統理(self govern)的總體能力。在結構方

56 Bob Jessop, “Governance and meta-governance. On Reflexivity, Requisite Variety, and Requisite Irony,” in Governance, Governmentality and Democracy, H. Bang, ed.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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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須被建構成為種能夠超越「界於國家與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體系,俾利於 適應複雜的系統環境。在過程方面,須能夠處理「集體行動問題」和「集體行動 解決方案」之間的緊張關係。換言之,一個較佳的區域治理模式在於能超越國家 或市場的單向治理結構,在治理機制上具有網絡上「超聯結」的功能,並且在處 理區域共同問題之際,能夠調節治理需求與治理解決機制之間的動態均衡。

此外,在西方的治理理論中特別是全球治理是否可能是另一種理論霸權下的 主流論述亦值得商榷,特別是該理論建立在政府的作用和國家的主權無足輕重、

民族國家的疆界模糊不清此一前提之上,强調治理的跨國性和跨域性。是以若削 弱國家主權和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之下,國際治理就可能成爲某 些跨國公司和國家干預他國內政、謀求國際霸權的理論依據,多邊制度也不過是 國家施展外交政策的工具之一。

本章亦大致回顧區域主義以及區域治理的相關理論,從區域的定義、區域化 以及區域主義的生成,到新區域主義的形成與發展,對於區域主義和新區域主義 的發展脈絡做了詳盡的討論,有助於本論文往後的論述。以區域而言,各學者的 見解不盡相同,諸如Nye純以地理位置來定義區域;另一派則認為無形的非地理 要素亦至關重要,擁有共通文化、語言、宗教、或種族背景等特質的一群國家,

不論是否鄰近,一樣可被視為一個區域,Cantori和Spiegal即持此一觀點。尤其建 構主義學者認為所謂「區域」並非客觀存在的產物,而是由區域行為者所主觀認 知,並加以構建、詮釋出來的。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對吾人瞭解區域及區域主義均 有貢獻,且上述觀點不應被視為敵對,而是互為補充。以東南亞而言,雖然最初 區域主義的發韌是以地理鄰近性為基礎,然而近來東協各國亦強調東協共同文 化、單一身份、共同認同的建立,故欲邁向一「區域共同體」,不論是有形的地 理疆界亦或無形的社會文化特質均無法偏廢。

而學界關於區域合作及區域整合有許多研究途徑及分析觀點,傳統的跨域整 合研究多集中於經濟面向分析,強調區域整合的經濟效益,區域合作所產生的主 要經濟利得主要從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 Effect)和貿易移轉(Trade Diversion Effect)的角度進行分析。就東協而言,在1997年7月底東南亞最後三國均加入東 協,完成「大東協」(Grand SEA-10)的構想後,儘管這十國經濟發展步調不一,

但經過四次的擴編,催生了「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而亞洲金融危機後,

東協也意識到除了整頓財政和金融外,區域經貿整合的重要性亦不可或缺,故更 致力於區域經貿合作與自由化進程。然而,東協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除了關注經 濟層面的功能性合作之外,亦提出不同內涵的共同體倡議,因此議題的合作範圍 不僅僅限縮在經濟層面。就理論層次而言,以往區域主義多用於解釋歐洲區域整 合運動(如功能主義及新功能主義),並不一定能用來解釋東南亞區域主義的發展 全貌。由於東南亞區域整合以及跨域治理研究研究具備多項之特殊性與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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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域主義的分析途徑似乎較適於解釋現存東南亞區域主義之特徵以及目前可 能的運作型態。

而就「區域治理」的概念而言,學者對於「區域」定義層次上的區分,逐漸 反映於區域治理的研究旨趣與研究社群的分野方面。許多從事發展政治學或比較 政治經濟學的學者,注重各國國內在政治民主化進程中,如何透過分權化與落實 授權以求繁榮發展;而公共行政學的研究學者多將其運用在都會區域或是都市區 域的治理模式,並將其焦點置於結構性的政府改革面向上,以建立不同單位間的 合作網絡關係。相形之下,目前國際關係學界對於「區域治理」的討論較少,反 而較著重於區域跨國議題的管理、區域主義的發展以及超國家機制的效能與設計 等課題的討論。筆者認為東協的「區域治理」─即影響該區域公共利益如何被形 塑的決策模式,決定了該組織以及東南亞區域各國的發展步調。特別是相較於多 年前,今日東南亞的決策者面臨的環境和以往大相逕庭,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以 及所需的治理能力亦大不相同。在亞洲金融危機後,向下授權和地方分權化的落 實、政府和市場角色的明確區分、公民社會的角色亟待強化的呼籲層出不窮。然 而,本文不細究東南亞各國國內的治理情形和施政績效,而是從更宏觀的角度分 析東協組織如何管理東南亞區域的跨域問題,特別是在新憲章的制度架構下,該 區域的區域治理會朝何方向發展、以及是否會有所進展,這些都是本研究要檢驗 的部份。

因此,筆者認為可從幾個方向檢視和評估憲章規範下東南亞區域治理的態 樣:這些指標分別為東協組織的定位、憲章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服從力、東協的 決策模式、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公民回應性。

東協向來為一鬆散的協會組織,缺乏正式地位。故東協組織定位此一指標欲 檢證憲章成立後是否對東協現存的地位產生實質性的改變?而憲章法律規範的約 束力與服從力,亦為日後東協區域治理是否能逐步邁向制度化與法治化的關鍵。

另外,東協以往依循「共識決」的決策模式,致使目前東南亞的區域治理機制無 法具有重大突破,故憲章下的決策模式亦為本研究觀察的重點之一。又東協向來 缺乏一明確的制度用以處理成員國間的跨域爭端,以往在東南亞衝突管理上,多 為擱置爭議而非解決爭議,故憲章中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否能定紛止爭,亦為憲章 下東南亞區域治理的重要指標。最後,東協以往多由各國領導人和重要官員決策 領導,其「菁英統治導向」反映的是由上而下的「統治」概念,若涉及更為廣袤 的治理概念,就須將更多公民社會的聲音納入東協組織的決策過程中。

而本章第二節簡要說明了《東協憲章》的構建過程以及專家學者對於憲章下 東南亞新區域治理模式的見解。大抵而言,西方學界大多持悲觀看法,認為若從 憲章內部條文觀之,這部區域新憲的法律效力與規範能力,將很難令人期待,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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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亦將無助於東協區域共同體的實質建構。至於東協內部本身,則是抱持較肯

至,亦將無助於東協區域共同體的實質建構。至於東協內部本身,則是抱持較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