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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2008 年 5 月 5 日(總統簽署) 2008 年 10 月 7 日(參議院簽署)
2008 年 11 月 3 日 印尼 2008 年 11 月 11 日 2008 年 11 月 13 日 泰國 2008 年 11 月 15 日 2008 年 11 月 15 日
整理自東協網站(http://www.aseansec.org/21837.htm)
回顧東協憲章的發展歷程,處處可展現出國家主義以及超國家主義間的角力 過程,也反映出堅守國家主權與追求制度性變革的兩股國家勢力。儘管其中不乏 一些缺點,沒有人能否認東協憲章對於現今和未來東協的重要性,就理論而言,
這部憲章能使東協成為一更強大、更具效率、更有影響力以及更具可信度的區域 組織。誠如東協現任秘書長Surin Pitsuwan所言:「2008年12月15日為東協組織的 一個重大里程碑,東協憲章的生效使東南亞各國更具因應21世紀諸多挑戰的能 力,並在某種程度上給予東協在日後發展新階段的重生力量。」23
第二節 東協憲章內容探析
從東協憲章的制定過程中可發現,草擬憲章藍圖的名人小組(EPG)和最終產 出憲章的高層級工作小組(HLTF)所擬定的憲章版本呈現若干差異,這兩個版本 不僅在籌劃組成人員24上和整體內容上皆有所出入。相較於先前所述之名人小組 報告書內容,正式東協憲章版本較為保守且務實,整體而言,這部由高層工作小 組所主導的憲章,主要內容包含了下列幾個部份:
(一) 目標原則:任何一部憲章或一個聯盟的憲政文件的要點即欲明確其目標,《東 協憲章》的目標基本上是承襲了以往東協制度的基礎性、綱領性宣言、條約 等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則,諸如1967年8月的《曼谷宣言》、1976年的《東協 協調一致宣言》、1976年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1997年的《東協展望 2020》、2003年的《東協協調一致宣言》以及2004年的《永珍行動綱領》等。
就東協而言,其主要目標包括:確保成員國與人民的和平與安全,維繫東南 亞非核區的地位並免於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肆虐,希望以綜合性安全觀 有效因應各種形式的威脅和挑戰;在經濟上欲設立一個單一市場和穩定繁榮 的生產基地,使得該區域有效整合並促進貿易投資的發展以及各種經濟要素 的流動,同時透過互助合作縮短成員國間的發展差距;透過更廣泛的政治安 全、經濟貿易和社會文化合作,促進「區域回復力」;在社會文化上強化民 主、善治、法治等基本價值且保護人權和其他基本自由,同時透過教育學習、
23 引自東協秘書長 Dr. Surin Pitsuwan 在 2008 年 12 月在東協外長會議上的演講,參見東協網站:
http://www.aseansec.org/22080.htm。
24 EPG 成員均為東協國內外廣受認可的地位崇高人士,且泰半皆非現任官員,因此較不容易受 政治包袱所限;HLTF 的成員中並沒有顯赫的政治領袖,而多為具有豐富東協區域經驗的現任資 深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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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科學的培養發展人力資源,且通過東協認同和意識的培鑄,促進一個以 人民為中心的東協共同體;維繫東協在一個公開、包容、透明的區域結構下,
促進與主要外部夥伴的合作關係。
幾乎所有的區域性聯盟都具備一些成員國必須堅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原 則,這些行為準則和原則往往也構成能否成為聯盟成員國的衡量標準,並且 也反映了共同的價值觀和規範,這些價值規範造就區域身分的形成,並為區 域各國人民區域認同感的形成提供了一個基礎。東協憲章所規制的成員國奉 行原則主要包括:尊重各成員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自主性;須具 促進區域安全與穩定繁榮的共同承諾及集體責任;禁止侵略行為及使用武力 和製造武力威脅等種種不符國際法規範的行為,且依循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不干涉成員國內政,且尊重各國家引領該國免於外部干涉、顛覆、脅迫以謀 求國家獨立生存的權利;當有嚴重影響成員國共同利益的情形產生時增加諮 商的原則;遵守法治、善治及民主和憲政政府原則,且尊重基本自由、人權、
社會正義的保護和維繫;尊重東協人民的不同文化、宗教、語言,注重同中 存異的共同價值;促進東協在對外關係與合作的主導性,同時維繫積極參與、
外向、包容與非歧視原則;遵守多邊貿易原則、逐步屏除對於區域經濟整合 的各種障礙,並朝向一市場導向的經濟體。
(二) 東協角色和定位:依據規定,東協憲章對於各成員國均具有拘束力,且賦予 東協組織一非政府組織的法人地位;東協能享有成員國各領域的優例和豁免 以達成其必要目標,同時參與東協官方活動和代表各成員國的東協秘書長和 秘書處職員,以及各成員國駐東協的高級代表均享有使用職務時的同樣權 利。
(三) 組織架構:另一方面,簽署《東協憲章》後的最大改變,反映在擁有六個主 要機構的東協組織結構上。今後包括新增的機構在內,東協將擁有六個主要 的機構,分別是「東協高峰會」(ASEAN Summit)、「東協協調理事會」(ASEAN Coordinating Council)、「東協秘書處」(ASEAN Secretariat)、「東協常任代表 委員會」(ASEAN 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東協政治與安 全共同體理事會」(ASEAN Political-Security Community Council)、「東協經 濟共同體理事會」(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Council)和「東協社會與 文化共同體理事會」(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 Council)。此外,東 協將設立「東協人權機構」(ASEAN Human Rights Body),它的組織形式將 由東協外交部長會議決定。
因此,憲章為東協設置了較為完善的中央決策和執行體系。最高層是東 協高峰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第二層是執行、監督和協調機構,包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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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協調理事會」、三個共同體理事會(經濟、安全、社會與文化共同理事會)
和秘書長。第三層主要是辦事機構,包括秘書長領導下的東協秘書處、東協 協調理事會領導下的常駐東協代表會員會(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to ASEAN)、三個專業共同體理事會分別領導下的「東協部門 部長級機構」(ASEAN Sectoral Ministerial Bodies),以及人權機構等。此外,
在各國國內還要設置東協國家秘書處(ASEAN National Secretariat),主要負責 協調本國執行東協決議,這種機構設置克服了東協國內原來沒有常設的穩定 的執行機構的缺點。
作為最高決策機構,東協高峰會議由各成員國首長組成,每年召開兩次 會議,負責討論和提供政策指導,就有關東協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同時就東 協外長會議的推薦任命秘書長。關於不執行東協決議、決定,嚴重違反《東 協憲章》和基本原則,以及不服從爭端處理機制做出的仲裁和決議的事件,
也由高峰會議做出決定。而東協協調理事會由各國外長組成,每年至少召開 兩次會議,執掌為協調和執行東協高峰會所作出的協議和決定、協調共同體 理事會的報告以及允許由秘書長所提出的副秘書長的任命和中止。東協協調 理事會領導下的常駐東協代表委員會,則由各會員國所派駐的大使級常駐代 表組成,其支持東協共同體理事會和東協部門部長級機構的工作、協調國家 秘書處和其他部門部長級機構,以及促進東協和外部夥伴的合作,同時執行 東協協調理事會所決議的職務。
而東協共同體理事會則是由東協政治安全共同體理事會、東協經濟共同體 理事會以及東協社會文化理事會所組成,每一共同體理事會一年至少須集會 兩次,並由各國適任的外長中選出主席。為確保東協三大支柱的目標得以實 現,該理事會須確保東協高峰會的相關決議得以順利施行,且協調不同部門 以及跨議題的工作事務,以及提交報告及建議予東協高峰會。共同體理事會 下所設的東協部門部長級機構除了執行東協高峰會的相關決議外,亦在它們 各自負責的領域中支持東協整合和共同體的肇建,並分別提交報告予其所屬 的共同體理事會。
值得一提的是,新憲章所確立的三大共同體理事會架構下,亦分別規劃 出相關部門間的部長級合作機制25。如東協政治安全體下設東協外長會議 (AMM)、東南亞非核武區委員會(SEANWFZ Commission)、東協國防部長會議 (ADMM)、東協法律部長會議(ALAWMM)、為處理跨國犯罪所設之部長會議 (AMMTC)等5個部長級機制以及東協區域論壇(ARF),另外10個其他資深官員 會議等。在東協經濟體下設東協經濟部長會議(AEM)、東協自由貿易區委員會
25 完整內容請參考:《Annex 1: ASEAN Sectoral Ministerial Bodies》(2007)〈The 13th ASEAN Summit Singapore〉。網址:http://www.aseansec.org/210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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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A Council)、東協投資區委員會(AIA Council)、東協財政部長會議 (AFMM)、東協農林業部長會議(AMAF)、東協能源部長會議(AMEM)、東協 礦業部長會議(AMMin)、東協科學與科技部長會議(AMMST)、東協傳播資訊 科技部長會議(TELMIN)、東協運輸部長會議(ATM)、東協旅遊部長會議 (M-ATM)、東協湄公河發展合作計劃(AMBDC)等12個部長級機制,與東協能 源中心與位於東京的東協-日本中心等2個研究中心,以及其他15個資深官員或 功能會議。東協社會文化體下則設立專責資訊部長會議(AMRI)、專責文化藝 術部長會議(AMCA)、東協教育部長會議(ASED)、東協災難管理部長會議 (AMMDM)、東協環境部長會議(AMME)、東協跨霾害污染協定簽約國會議 (COP)、東協健康部長會議(AHMM)、東協勞工部長會議(ALMM)、東協農業 發展與降低貧窮部長會議(AMRDPE)、東協社會福利與發展部長會議
(AMMSWD)、東協青年部長會議(AMMY)、東協公民服務事務會議(ACCSM) 等12個部長級機制,與東協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ACB)、東協災難管理與人道 救援協調中心(AHA Centre)、東協地震資訊中心、東協專門測量監控中心 (ASMC)、東協大學網絡(AUN)等5個研究中心,以及12 個其他資深官員會議 等26。
除了這些政府間組織架構之外,憲章同時也確立了與東協相關的幾個重 要區域機制27,以及其他幾個東協利害關係人28。由上述可知,東協各成員國 期望透過上述機構的職能與合作網絡,更全面地落實東南亞區域整合任務的 推動,並將公民社會的聲音也納入新憲章的制度安排中。
又憲章在強化中央決策機構功能的同時,也強化了秘書長的權力。東協 秘書長的人選是透過外長理事會推薦並由東協高峰會議任命。推薦過程應透 過東協及東協外的人才委員會加以協助。秘書長的選任應完全唯賢是舉,而
又憲章在強化中央決策機構功能的同時,也強化了秘書長的權力。東協 秘書長的人選是透過外長理事會推薦並由東協高峰會議任命。推薦過程應透 過東協及東協外的人才委員會加以協助。秘書長的選任應完全唯賢是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