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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和憲章構建後皆持續存在,如此一來就可以相互比較究竟憲章的制定對 於東南亞衝突管理是否具有決定性的因素。另外由於前述個案皆屬於跨區 域的且特別是涉及兩個國家以上的爭端,諸如印尼的霾害或是泰國政變的 問題則較傾向為一國國內問題,因此較不適合作為個案分析的客體。

三、訪談調查法

訪談調查法是社會研究中最重要的調查方法之一。受訪者不需要填寫 答案,而是與訪問者面對面,按自己的方式,用口頭回答被問及的問題,

以提供所需的資料。而個別訪談是訪談調查中最常見的形式,意指訪談員 對受訪者逐一進行單獨訪談,其優點是訪談員和被訪者直接接觸,可以得 到真實可靠的材料。這種訪談有利於被訪者詳細、真實地表達其看法,訪 談員與被訪者有更多的交流機會,被訪者更易受到重視,安全感更強,訪 談內容更易深入。由於東協憲章乃為東協成員國在折衝妥協下,考量內外 環境及涉及的功能性議題,締造出的深具東南亞特色與傳統思維的產物。

若由傳統主流西方國際關係學派的視角觀之,較欠缺客觀性,易失之公允。

鑑於東南亞區域的特殊性與複雜性,實地訪談與田野調查的重要性便被突 顯出來,由此種方法所獲得的資料往往更貼近所處區域的真實脈絡,也能 夠探知當地的理念及思維。

筆者有幸於去年年底赴印尼雅加達東協秘書處進行實地訪談,受訪者含 括東協秘書處官員、印尼學術研究中心學者、當地記者以及非政府組織人 員,希望廣羅東南亞在地產官學界以及公民團體的聲音。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一、時間範圍

全球化與區域化為當前影響世界格局的兩大重要因素,近來區域經濟整 合脈動在全世界蔚為風潮,其中尤以歐洲、北美與東亞地區區域主義的生成 最引人注目。相較於前兩者,東亞的區域整合明顯具有遲滯性。有別於六、

七零年代舊區域主義所展現的保護性、排他性,自八零年代末、九零年代初 起,一波新國際區域主義開始在國際社會盛行。不論在經濟貿易,或在政治 與安全等議題層面,亞洲各地區皆在加強區域內各國之間的互動,東南亞國 家當然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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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的區域主義自二次戰後便初露端倪,該區成員國從西方殖民國手 中紛紛獨立後,就逐漸在國內及區域層次上尋求強化安全和經濟發展。在東 協組織成立後,東協各成員國開始逐步擴大其域內合作範圍。而在90年代幾 項重要事件(諸如緬甸入侵越南、冷戰的結束、以及亞洲金融危機)的發展型 塑了東南亞區域治理與區域合作的發展新方向,在此段期間,東協除了對內 擴大成員國數目,將十個東南亞國家全數納入組織外,同時對外並尋求和域 外國家的對話與合作,如「東協加一」、「東協加三」以及「東協區域論壇」

(ASEAN Regional Forum)皆為此時期的合作產物。

不過,僅管東協在發展過程中,對於其在東南亞區域治理所體現的種種 規範、目標、以及施行範圍已有較清晰的表述,但直至2005年吉隆坡峰會正 式提出建立區域憲章的構想後,東協的區域治理圖像才逐漸邁向制度化發 展。因此,本論文研究在時間範圍上,主要以憲章的成立為分水嶺,依循時 間脈絡,從東協成立後至前憲章時期闡述該段期間東南亞區域治理的概況,

並探究憲章正式生效後,對於該區域實際治理情形的影響與發展。由於憲章 甫於前年底生效,其施行狀況和效力尚待評估,因此最後本論文將根據現行 發展,大略預測憲章規範下東南亞區域治理的可能動向。

二、地理範圍

東協以一定的地理界線為基礎,就不同議題進行超國家、跨區域和地方 間的政治協調與合作,除了經濟整合以外,東南亞區域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皆 可以視為整合的成果。由於不管是憲章成立前,東南亞區域治理的行為主體 主要皆為東協成員國,故本論文在研究範疇上,主要以東南亞國家為中心,

然由於現行區域治理多涉及多面向、多行為者、多層次,故本論文在地理研 究範圍上尚涵括其他域外行為者。

三、議題範圍

東南亞區域治理可說是區域整合下的一套運作模式,包括一個動態且複 雜的決策過程,用以處理範圍廣泛的區域共同問題,在議題範疇方面,主要 囊括了安全治理、環境治理、金融治理、經貿治理或文化治理等各式各樣的 制度安排。由於東南亞向來皆是在各方面充斥著多元性和分殊化的區域,且 東南亞國家對區域中共同體意識薄弱,並因此並未多有心於建立強大的制 度。東協組織本身所具有的結構鬆散、缺乏決策核心的特性,使得其所肇建 的機制得以常年運行不輟。然而,隨著全球化的開展以及隨之而來的跨國界 挑戰,諸如對環境的威脅、跨國犯罪、國際恐怖主義和傳染病等,均仰賴各 國加強有效合作,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部分成員國發覺以往鬆散的協 調機制對於處理區域危機的效度造成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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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東協的發展脈絡,其過去表達的價值觀和原則未能體現於一具體的 權威文件,從而便無法在一個客觀一致的標準上,要求成員國為其有損鄰國 和區域整體利益的行為擔負責任。因此,東協需要一部區域憲章以建立明確 的區域身分意識,並藉著突顯該種身分認同,型塑共同原則和價值觀。

東協憲章對於東協國家而言,象徵著過去四十餘年來的重要合作成果,

它代表著東協將成為植基於規範和人民導向20之法律主體。東協憲章是未來 達成東協共同體的基礎,提供該組織法律地位及基礎架構,其內容包括彙整 東協標準、規則及價值、設立東協目標以及提供東協的說明及承諾。該憲章 著實制定區域合作的規範並賦予東協成員國和該組織法律人格。更重要的 是,東協憲章的設計精神更標誌了「對於基本自由的尊重、人權的保護以及 社會正義的提升」21等原則,並將人權機構的肇建納入憲章體系中,俾使每 一成員國恪遵憲章的規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憲章未能概括針對未 遵守憲章原則規範會員國的制裁條款,且對於將賦予人權機構多少權力以制 定規範亦懸而未決。而東協會員國遵行已久的「不干涉會員國內政」原則,

更使此情況變得更加模糊難明。

綜上所述,本論文議題研究範圍包含:區域主義和區域治理的相關理 論,以及東南亞區域整合與區域合作的發展歷程;扼要說明對於東協區域域 內建構至關重要的《東協憲章》制定過程並研析憲章中的制度面規範,如組 織架構與決策模式等,並指出其中的潛在問題,同時說明東協憲章下的安全 規範,以及衝突管理模式,其中並就近來東協成員國發生的領土爭議與安全 糾紛作個案探討;針對法制面探討新憲章如何使損及夥伴國利益的成員國,

服膺於憲章下的原則規範。

貳、研究限制

本論文旨在研究東協憲章下東南亞區域治理的矛盾,可謂一項少有的嘗試,

因此在研究過程中難免遭遇學術研究在理論與實踐上的限制與缺失。

而本研究可能遭遇困難處為:《東協憲章》甫於2008 年年底正式生效,其對 於東協成員國的規範能力以及針對東南亞國家的區域治理成效仍尚待評估,故在 時間上具有侷限性,特別是在筆者從事寫作的同時仍處於高度變動且持續不斷發 展的狀態,許多東南亞區域治理與衝突管理的議題仍持續發酵中,因此在取材上 僅能就日前最新情況進行分析與彙整。

20 參照《東協憲章》第 1 條第 13 項。

21 參照《東協憲章》第 2 條第 2 項(i)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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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為資料來源過於龐雜致使探討主題難以取捨,特別是東協憲章內容可說 是包山包海,整體構建的要素及背後生成的因素十分廣泛且複雜,如何化繁為簡 梳理出一套清晰的理路與寫作架構,是寫作本論文須正視的問題之一。

再次,國內外學界對此議題的研究文獻與專書相對較少,為彌補此一缺憾,

本論文須藉助東協官方及相關學術機構的研究成果以洞悉最新的發展動向。同 時,東協成員國不僅在政治體制或經濟發展上呈現分歧態勢,例如東協國家之間 巨大的差異性、迥異的歷史傳統、不同的戰略見解、複雜的人口構成、近來不和 諧的周邊關係和領土爭端,以及正式身分的缺乏等,又在憲章制定過程中各國對 於憲章中「制度深化」方面亦呈現不同意見22,這些情形皆使得東協憲章是否能 有助於東南亞區域治理增添許多變數,亦使在從事相關研究的難度隨之攀升。

復次,由於國際政治領域向為西方主流國際關係學派的「話語霸權」23所壟 斷,從新憲章構建至今以來即遭致許多西方學者的批評。24然而,鑑於東南亞區 域的特殊性,研究者須秉持著「價值中立」的立場,試圖從該區域行為者的視角 出發,力持客觀與理性不偏不倚的分析,以免研究結果有所偏頗。筆者冀望從具 體問題出發,而非侷限在特定學科內部「先設」的理論爭議或知識框架裡。

最後,由於時間和經費的限制,筆者無法進行更大規模的實地考察及訪談,

最後,由於時間和經費的限制,筆者無法進行更大規模的實地考察及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