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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係藉著彰顯東協憲章之內容以及制定過程中產生的論辯與 歧見,加以探討區域治理的矛盾與衝突,並從制度面與執行面分析新憲章體制下 東協邁向區域整合的窒礙難行之處,希望可以藉此進一步了解新憲章的制定對於 東協區域整合進程之影響。
本研究將更深入整理與回顧國內外有關於區域治理與東協憲章之相關文 獻,以及分析憲章內容對於東南亞區域治理的決定性因素。藉由憲章制定中所產 生的論辯過程,以了解其趨勢與各國之間的分歧,並透過歧見的重新解讀與詮 釋,整理出一系列論辯的焦點,並提出自己的見解。
此外,筆者將藉由東協憲章內容,探析該憲章在制度面以及實際操作面所存 在之矛盾,並從制度深化18的角度,探討東協成員國究竟需要何種制度,以及其 背後反映的價值意涵,最後再提出較為適切制度設計、改革方向以及未來可能面 對的挑戰。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
壹、研究問題
質言之,《東協憲章》本身即為折衝妥協之產物,東協成員國本著推展區域 整合的架構下,促進具有東南亞特色的區域治理和區域合作,然在欲保有各國主 權及既有「東協模式」的思維下,使得憲章內容呈現矛盾與衝突。有鑑於此,本 文的研究問題將循序漸進地導引出全篇的研究主軸,以期構建清晰的分析理路,
本論文的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東協為何需要一部憲章?
東協已成立四十年餘,在這其中一直未能在一部正式憲章架構下運作,
反而傾向以最少程序的正式規範、約束性法律原則、相對較弱的區域機制來 處理共同事務。在憲章未問世前,東協的奠基性文件僅仰賴幾頁「宣言」。
東南亞國家間巨大的差異性、迥異的歷史傳統、相異的戰略見解、複雜的人 口構成、近來不甚和諧的周邊關係以及正式身分的付之闕如,皆使各成員國 政府更加傾向以非正式程序、鬆散的區域機制、和全體一致同意的決策方 式。以往這些非正式機制及制度安排十分適於東協及各成員國,然而欲探究 新憲章下的區域治理情形,須徹底瞭解促使該憲章生成的驅動力為何,究竟 在何種環境背景及需求下,驅使原本嚮往彈性與鬆散治理機制的東協成員國
18 在此指涉憲章的制度設計將是東南亞的區域治理朝向法制化(legalization)發展,透過「法治」
逐漸取代「人治」落實區域規範的法律約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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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自我受限,進而導致一部區域憲章的生成。
二、既然以往東協區域治理的既有原則仍存在,憲章為何不修定這些原則?
在憲章成立前,東協過去標榜「東協方式」(ASEAN Way),講究「共識」、
「協商」、與「不干涉內政」,乃東協成員國獨有的的互動方式及決策過程,
其意圖防止東協侵犯成員國的主權,並能在不分國家大小、國力強弱的基礎 上,平等合作協商。此種模式使得東協和東協成員國多能和平相處,也促進 了區域穩定。這些原則過去雖屢遭挑戰與質疑,但總能持盈保泰。然而隨著 國際環境的變遷、跨國界治理的需求與日俱增,以往鬆散的治理方式常使共 同決議無法達成而擱置爭議,近來緬甸人權問題的持續發酵亦使這些原則再 度招致批評。然而不論從東協憲章內文或是近幾次東協峰會的決議聲明皆未 提及要對既有的「東協方式」作修正,此乃值得深思及進一部研究的議題,
因此本論文希望從相關文獻以及理論,配合時事發展發掘出當時憲章設計方 向的用意為何。
三、《東協憲章》的潛在問題為何?
東協決策者研擬出一部區域憲章,冀望由此強化東協組織的法人功能,
進一步促進經濟一體化的安排和提出一些解決跨國問題的制度、機制及決策 程序,引領東協走向一個「區域共同體」。然而從憲章內文來看,東協憲章似 乎存在不少問題,諸如人權機制、爭端解決機制、單一主席制、制度化與集 體行動的問題等,但是東協憲章最主要的問題根源或許在於東協成員國欲促 進整合,但同時又不想讓自身主權受損,因此才創建一部區域憲章,使成員 國相互妥協,以確保本身權利不致被弱化。然而既然為妥協之下的產物,就 意味著彼此的讓步空間不大。以成員國間的衝突管理為例,東協若持續強調 不干涉原則,則會員國間的紛爭便將持續傾向以雙邊途徑、或其他國際組織 處理,東協憲章將愈形無用武之地。
四、這些問題將對憲章擘劃下的區域治理進程有何影響?
承上所述,前述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勢必引發對傳統「東協方式」以及 以往種種區域互動的準則的省思與辯論。如今憲章所引領的新發展方向顯然 提高了區域規範的約束程度,然而這是否意味著該區域行為者就會因此愈服 膺於來自於組織的政策或是集體行動方向?或者僅是因循守舊地重述既有 的互動模式與治理原則?若為前者,我們或許可以推估這部憲章對於東協既 有治理模式具有正面助益,同時將能強化東協的制度性能力,引領該組織朝 向制度化發展;若為後者,則這部新憲章可能在此關鍵轉型期弱化東協組織 的制度發展程度,甚至無助於後續治理工作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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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方法
由於本論文研究主題具高度時事性,所牽涉之理論及實踐層面皆十分廣袤,
筆者為力求論文之完備,乃選取以下研究方法作為研究途徑,務求獲致詳實而深 入的研究成果。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一種以客觀及系統的方法,針對相關的文獻作分析,因 此必須大量閱讀官方檔案、報導和書籍。文獻分析法的優點在於研究的便 利性,根據二手資料來做分析,可以縮短研究時間和研究範疇,對於現存 研究了解更加透徹。而本論文文獻分析所採行的資料主要包括東協組織以 及東協各國政府所發佈的官方資料、各學術研究機構所出版的專書及研究 文獻、以及當地新聞評論及報導。本文將以二手資料分析作爲探究方法,
繼而根據所分析與建構的內容,能進一步做爲未來相關實證分析的基礎架 構。主要藉由文獻回顧歸納出目前專家學者針對《東協憲章》簽署對於東 南亞區域治理與區域整合的影響與發展;第二,回顧《東協憲章》之制定 過程並分析現況;第三,從制度面分析《東協憲章》內容的矛盾處;第四,
從實際操作面,由近來東協會員國間領土爭端(如南海主權爭端、泰柬古寺 爭端)和人類安全議題(如緬甸人權議題)分析憲章制度下區域治理的難題。
最後並針對憲章對於東協區域治理以及區域整合的成效加以評估,並梳理 新憲規範下東協區域治理的可能發展趨勢。
二、個案研究法
所謂「個案」,乃是對真實狀況的一種描述,為許多相關事實的說明,
它提供問題的狀況,以待尋求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個案」所代表的應是 一項事實,或一組事件,它提供一個問題或一連串的問題,以供研究者思 考,並嘗試去解決它的一份資料,故個案可被視為是一能引發思考、判斷、
和正確行動的工具。個案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探討導致研究對象狀態或行為 的因素,或各種因素間的關聯,所進行深入而縝密的研究。其方法為廣泛 地蒐集個案的資料,徹底的瞭解個案之現況及發展歷程,並予以研究分析,
以確定問題癥結,進而提出矯正的建議。19
本論文將針對泰柬寺廟案、印馬Ambalat領土糾紛、以及緬甸人權問題 作個案研究,三者均為特殊性與複雜度兼具的個案,須藉由大量文獻資料 蒐集以探究其前因後果。而選擇前述三者為個案研究乃因這些個案向來為 東南亞區域衝突中長久的問題,若從時間的橫斷面來看可說是從憲章制定
19 Robert K. Yin 著 ,尚榮安譯,《個案研究法》(台北:弘智出版社,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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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和憲章構建後皆持續存在,如此一來就可以相互比較究竟憲章的制定對 於東南亞衝突管理是否具有決定性的因素。另外由於前述個案皆屬於跨區 域的且特別是涉及兩個國家以上的爭端,諸如印尼的霾害或是泰國政變的 問題則較傾向為一國國內問題,因此較不適合作為個案分析的客體。
三、訪談調查法
訪談調查法是社會研究中最重要的調查方法之一。受訪者不需要填寫 答案,而是與訪問者面對面,按自己的方式,用口頭回答被問及的問題,
以提供所需的資料。而個別訪談是訪談調查中最常見的形式,意指訪談員 對受訪者逐一進行單獨訪談,其優點是訪談員和被訪者直接接觸,可以得 到真實可靠的材料。這種訪談有利於被訪者詳細、真實地表達其看法,訪 談員與被訪者有更多的交流機會,被訪者更易受到重視,安全感更強,訪 談內容更易深入。由於東協憲章乃為東協成員國在折衝妥協下,考量內外 環境及涉及的功能性議題,締造出的深具東南亞特色與傳統思維的產物。
若由傳統主流西方國際關係學派的視角觀之,較欠缺客觀性,易失之公允。
鑑於東南亞區域的特殊性與複雜性,實地訪談與田野調查的重要性便被突 顯出來,由此種方法所獲得的資料往往更貼近所處區域的真實脈絡,也能
鑑於東南亞區域的特殊性與複雜性,實地訪談與田野調查的重要性便被突 顯出來,由此種方法所獲得的資料往往更貼近所處區域的真實脈絡,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