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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印度之 FTA 政策

第二節 印度簽署 FTA 之主要內涵

本節主要在分析、比較印度與他國簽署 FTA 之內涵,並依據已經完成 簽署且實施生效之 FTA 內容,嘗試歸納其主要內涵,進而瞭解印度在推動 與他國洽簽 FTA 時,所納入之範圍及政策考量。基於印度與南亞、中南美 國家簽署之 FTA,與印度與東亞國家簽署之 FTA 有其政策目的及內涵上之 差異,有關印度與重要東亞國家簽署 FTA 之主要內容,包括與東協、日、

韓、中之 FTA,將於第四章再予詳細分析、比較,以了解印度洽簽不同 FTA 之動機與策略。

一、印度與南亞、拉丁美洲國家推動 FTA 之主要內容

(一)南亞自由貿易區協定( Agreement on South Asia Free Trade Area,簡稱 SAFTA)

南亞自由貿易區的前身,為 1985 年由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 蘭卡、尼泊爾、馬爾地夫和不丹七國組成的「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SAARC),該聯盟之宗旨為促進區域 及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技術領域之合作,以尊重主權平等、政治獨 立、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為合作原則。惟由於該組織內的兩大國家印度 與巴基斯坦外交關係長期不和,以致該聯盟推動經濟合作的成果不彰。

事實上,SAARC 早在 1993 年曾簽署《南亞優惠貿易安排協定》(SAARC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 SAPTC),但截至 2002 年,僅實際調降約 3,000 項小宗產品的進口關稅,區域內貿易量僅占全體成員國對外貿易總量 的 5%,至於其他領域的多邊經貿合作亦無明顯成果。1997 年該組織於第 9 屆領袖會議上,決定將於 2001 年建立南亞自由貿易區。

惟由於政治因素的影響,SAARC 直到 2004 年召開高峰會時,始簽署《南 亞自由貿易區架構協定》(SAFTA framework),為邁向南亞經濟整合的重 要里程碑。該協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將逐步取消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以及擴充貿易和金融活動網絡,希望最後能建構南亞自由貿易區。根據南亞 自由貿易區架構協定,通過關稅減讓機制的落實,將可使南亞各國之間每年 的貿易量從 2004 年的 50 億美元成長至 140 億美元,而經由協定之貿易便捷 化機制之落實,可望透過經濟技術合作深化整個區域的整合。

不過,根據亞洲開發銀行(ADB)所做的研究指出,SAARC 雖成立已 逾 25 年,但是基於成員間之權力結構極不平衡,印度的 GDP 總值與人口是 其他成員總合之三倍,軍事力量更遠超過區域內所有成員,因此多數成員長 久以來視印度為潛在之區域安全威脅,更擔心受印度經濟力量的宰制。此種

國家間之信任危機與欠缺有效溝通機制的情形,尤其以印度與巴基斯坦間最 為明顯。

在經貿交流上,由於成員間對於印度恐宰制其經濟發展的疑慮,因此對 於與印度發展進一步之經貿關係並未展現積極態度,因此也使得南亞區域內 推動經濟整合與合作之成效未如預期。儘管如此,區域之小型經濟體,如尼 泊爾、不丹,因為對外貿易體制的封閉性,以致區域外國家對其出口不易,

因而對於印度進口十分仰賴。不過,總體而言,根據 ADB 統計,如果以區 域 內 貿 易 比 例 佔 總 體 貿 易 比 例 之 高 低 , 作 為 評 估 區 域 貿 易 整 合 之 成 效 , 則 SAARC 於 2006 年間之區域內貿易僅佔總體貿易比例之 5.5%左右,27遠低於 歐盟(約 65%)、北美自由貿易區(約 42%)、東協自由貿易區(約 24%)

區域內貿易之比例,顯示 SAARC 推動之經濟整合仍有待努力。

不過,觀察者認為,如果以 SAARC 建立南亞區域內之領袖定期聚會機 制,以交換其政策立場的目標而言,SAARC 的成立對於南亞區域內降低分 歧、建立區域共識而言,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該協定主要內涵包括:

1. 關稅減讓時程

(1)開發中國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對低度開發國家〈孟 加拉、馬爾地夫、尼泊爾、不丹〉在 2009 年前的 3 年裡,將現有 關稅降至 0〜5%;

(2)低度開發國家之間,在 2008 年前將現有高於 20%的關稅降至 20%;

低於 20%的關稅項目則每年降低 10%,並在 2008~2013 年的 5 年 內,將所有關稅降至 0〜5%;

27 Wijesinghe 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Utility of the SAARC Summit to Sri Lanka’, Daily News, July 23,2008.

(3)低度開發國家對其他成員國,在 2008 年前,將現有高於 30%的關 稅降至 30%;低於 30%的關稅項目則則每年降低 5%,並從 2008

〜2016 年的 8 年內,將所有關稅降至 0〜5%。

2. 原產地規則

(1)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等三國達到 40%的國內加工增值後,

即可享受關稅優惠;

(2)孟加拉、馬爾地夫、尼泊爾、不丹等四國達到 30%的國內加工增 值後,即可享受關稅優惠。

(3)任何產品只要在南亞區域內得到 50%累積增值,同時在出口國完 成最終加工,並實現 20%以上加工增值後,也可享受關稅優惠。

3. 關稅稅收損失補償

在稅收損失補償方面,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將對孟加拉、馬爾地 夫、尼泊爾和不丹因執行自由貿易區協定而導致的關稅稅收損失給予補償。

關稅稅收損失補償採用美元支付,並按照約定公式由專家委員會確定。該關 稅稅收損失補償機制,對孟加拉、尼泊爾和不丹等三國在四年內有效,但對 馬爾地夫可額外延長一年。

4. 技術援助計畫

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等三國,將在各個領域向孟加拉、馬爾地夫、

尼泊爾和不丹等四國提供技術援助計畫,以縮短經濟發展程度的落差,以達 成區域整合目標。技術援助計畫包括:(1)貿易方面的能力開發;(2)海 關程序;(3)立法和法律有關事務;(4)保險和出口融資;(5)投資促 進;(6)貿易相關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7)產品開發及市場銷售;以及

(8)出口導向型的市場推廣活動。

(二)亞太貿易協定(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簡稱 APTA)

《亞太貿易協定》的前身為《曼谷協定》(Bangkok Agreement),其 完整名稱為《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國貿易談判第一協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是由聯合國亞太經社會主 持,於 1975 年 7 月 31 日由孟加拉、印度、南韓、斯里蘭卡、寮國、菲律賓 和泰國七個國家共同在泰國首都曼谷簽定之協定,因此簡稱《曼谷協定》,

為開發中國家間建立之貿易優惠機制。

2005 年 11 月 2 日《曼谷協定》部長級理事會共同簽署《曼谷協定》的 修改文本,決定將其更名為《亞太貿易協定》。現有成員國為印度、韓國、

孟加拉、斯里蘭卡、寮國和中國。《曼谷協定》是亞太區域中唯一由開發中 國家成立之關稅互惠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協定成員國對進口商品相互給予關 稅和非關稅優惠,擴大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共同發展。

協定主要內容包括關稅優惠和非關稅優惠,從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 實施《曼谷協定》第三次關稅減讓談判結果,如加上現有關稅優惠減讓清單,

新的清單合計涉及 4,000 多個稅目產品的關稅削減。各國提供優惠關稅的產 品數目分別為:中國 1,697 個 8 位稅目,印度 570 個 6 位稅目,韓國 1,367 個 10 位稅目,斯里蘭卡 427 個 6 位稅目,孟加拉 209 個 8 位稅目;主要產 品包括農產品、紡織品和化工產品等。在原產地規則方面,參加國一致同意 對所有《亞太貿易協定》簽署國適用 50%的增值標準,但對低度開發國家則 適用 40%的增值標準。

( 三 ) 孟 - 印 - 緬 - 斯 - 泰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BIMST-EC FTA)

在泰國和印度主導下,孟加拉、印度、斯里蘭卡和泰國 4 國於 1997 年 6 月 6 日正式簽約,成立跨南亞與東南亞的經濟合作組織「孟-印-緬-斯

- 泰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Bangladesh India Myanmar Sri Lanka and Thailand Technical Coopetation),當時緬甸為觀察員,至 1997 年 12 月 20 日正式加 入。2004 年 7 月,不丹和尼泊爾加入。

2004 年 7 月 31 日,該組織首屆高峰會在泰國首都曼谷舉行,因不丹和 之尼泊爾加入,決定更名為「孟加拉灣多項技術和經濟合作倡議」(Bay of Bengal Initiative for Multi-Sectoral Technical Cooperation,簡稱 BIMSTEC)。

參加高峰會的 7 國領袖強調,7 國將在投資貿易、科技、能源、運輸通訊、

漁業、觀光、農業、文化、環境與災害控管、公共衛生、人員交流、消除貧 窮、打擊恐怖活動與邊境犯罪等領域加強合作。

會 員 國 同 意 建 立《孟 - 印 - 緬 - 斯 - 泰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BIMST-EC FTA),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BIMST-EC Free Trade Area)已於 2004 年 2 月 8 日簽署,內容涵蓋後續推動正式 FTA 將涵 蓋之貿易投資、技術、運輸通訊、能源、觀光、漁業等 6 項範圍,並成立貿 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以利早日實現「孟加拉灣多 項 技 術 和 經 濟 合 作 倡 議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其 後 各 國 就 商 品 貿 易 進 行 多 次 諮 商,本協定已於 2009 年底完成簽署,並自 2010 年起實施。

( 四 ) 印 度 - 智 利 優 惠 貿 易 協 定 ( India-Chile Preferential Trade Treaty)

印度和智利兩國於 2006 年簽署優惠貿易協定,智利是第一個與印度簽 署優惠貿易協定的拉丁美洲國家,當時兩國貿易金額為 24 億美元,在 2007 年成長 38.8%。根據該協定之規定,印度對 178 項智利產品給予關稅優惠,

智利則對印度的 296 種出口項目削減關稅,主要包括化學品、紡織品和皮革 產品。

(五)印度-尼泊爾貿易協定( India-Nepal Trade Treaty)

印度與尼泊爾關係一向密切,惟 1989 年初兩國因貿易和過境條約問題 發生歧見,印度對尼國實行長達 14 個月的封鎖。1990 年 6 月,印度對尼泊 爾重新開啟貿易過境點,兩國緊張關係遂趨和緩。1991 年 12 月 6 日,尼泊 爾首相柯伊拉臘訪印,雙方簽署《印度-尼泊爾貿易協定》,關係逐漸改善。

1996 年 2 月,尼泊爾首相德烏帕訪問印度,雙方簽署《兩國共同開發馬哈 卡利河協定》,1997 年 9 月,印度正式向尼泊爾開放通向孟加拉的過境通 道;2001 年 3 月 30 日,尼外長巴斯特拉順訪印度,與印外長辛格就雙邊關 係交換意見,並同意儘快解決兩國間存在的安全問題。

2002 年 3 月 2 日,兩國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尼泊爾首相德烏帕赴印訪 問,雙方就共同打擊尼反政府武裝達成共識,同意加強邊界管理、加強外長 級聯委會機制、促進雙邊貿易投資,加快馬哈卡利河開發工程、提供更多軍 事援助,以幫助尼政府打擊反政府武裝。

二、印度洽簽 FTA 之內涵與具體規範

通常而言,FTA 之內容主要涵蓋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與合作事項

(Economic Cooperation),前者又可分為貨品貿易自由化,如關稅調降及 非關稅障礙之消除,以及服務貿易之自由化與開放市場之承諾等,經濟合作 則廣泛包含 FTA 締約國加強一般性合作及特定事務合作之內容,將雙方具 合作意願與需求之項目,經由談判而納入協定文本之中。除上述內涵外,一 般 FTA 亦納入國際協定之一般基礎事項,如通則、協定生效與終止事項、

雙方機制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例外或排除規定、爭端解決 等。

根據一般FTA 之內容,與 WTO 有關貿易事務之分類標準,本研究將印 度與他國簽署 FTA 之事項(章節或條文),據以分類,大致可歸納出印度 各項 FTA 條文所涵蓋之主要內容,包括:前言(目的)、定義性條款、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