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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與東協經貿關係及推動 FTA 策略

第四章 印度與東協、韓、日、中之經貿關係與展望

第一節 印度與東協經貿關係及推動 FTA 策略

一、印度與東協整體雙邊關係

印度政府於 1991 年提出東望政策,全面加強與東協國家的合作;1992 年與東協建立雙邊關係,成為部門別(sectoral)對話夥伴,至 1995 年晉升 為全面對話夥伴關係。2002 年於柬埔寨首都金邊(Phnom Penh)舉行「東 協-印度高峰會」,首開印度、東協元首級對話機制,自此成為例行性年度 會議,至 2010 年已舉辦 8 屆,雙邊關係與合作成果日趨重要。41

東協與印度的合作領域涵括經濟、政治安全,以及社會文化發展,例如 科技、交通、基礎建設和中小企業等,經由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建立特定部 門的對話機制。42以下將分別從此三個領域整理東協、印度合作的主要內容。

(一)政治安全領域

透過東協-印度對話夥伴關係,印度參與許多東協主導的諮詢性會議和 對話合作機制,包括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10+1 後部長級會議(Post Ministerial Conferences, PMCs)、東亞高峰會(East Asia Summit, EAS)、湄公河—恆河合作組織(Mekong-Ganga Cooperation),以 及《孟-印-緬-斯-泰經濟合作組織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41 參東 協官 方 網站 :http://www.aseansec.org/25487.htm;最 後 瀏覽 日期 :2010 年 11 月 15 日 。

42 參東 協官 方 網站 :http://www.aseansec.org/14802.htm;最 後 瀏覽 日期 :2010 年 4 月 14 日 。

the BIMST-EC Free Trade Area)等有助於加強區域內對話及整合的會議或組 織。

印度於 2003 年 10 月 8 日第二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中,簽署《東南亞友 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TAC),

以示其確保東南亞地區和平、安全、穩定與發展的共同利益和承諾;同時,

雙 方 也 簽 訂 了 《 共 同 打 擊 國 際 恐 布 行 動 聯 合 聲 明 》 (Joint Declaration for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此外,在 2004 年 11 月 30 日第三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上,雙方簽署《東 協-印度和平、進步、互利夥伴關係》(ASEAN-India Partnership for Peace, Progress and Shared Prosperity),設定雙邊的長程互動方針,隨後並為實行 此方針制定行動計畫(Plan of Action)。

因應《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的實施,印度於 2009 年 1 月 7 日 任命 Neelakantan Ravi 為首位駐東協大使。東協與印度於 2010 年為慶祝雙方 對話關係 20 週年,辦理多項紀念活動,印度並提議於 2012 年在印度舉辦第 十屆東協-印度紀念高峰會,相關活動正陸續規畫中,象徵雙方不斷擴張與 深化的對話夥伴關係。

(二)經濟領域

自 1993 年印度與東協建立對話關係起,其雙邊貿易十年間以年成長率 11.22%成長,自 1993 年的 29 億美元至 2003 年已達 121 億美元。

在 2009~2010 年度43,東協、印度雙邊貿易總額為 439.12 億美元,其 中 印 度 對 東 協 的 出 口 金 額 為 181.14 億 美 元 ; 印 度 自 東 協 的 進 口 金 額 則 為 257.98 億美元。44另在外人直接投資(FDI)方面,2000 年 4 月至 2010 年 8

43 為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 此 年度 計算 方 式係 印 度商 工 部公 布 之統 計 資料 週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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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東協對印度累計投資金額達 122.47 億美元45; 2008 年印度對東協 10 國的資金流入為 4.29 億美元,佔該區域總外資的 0.7%。從 1995 年至 2008 年,印度對東協的累計外資金額達 16.96 億美元。

基於經濟發展潛力與前景,雙方為促進更多加強貿易、投資的機會,於 2003 年第二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中簽署《東協-印度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 協定》(ASEAN-India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其最終目標-建立一個包括貨品、服務及投資等 FTA 的「東 協-印度區域性貿易投資區」(ASEAN-India Reg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rea,簡稱 RTIA)。

在歷經六年談判之後,東協與印度於 2009 年 8 月 13 日簽署《東協-印 度貨品貿易協定》(ASEAN-India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並已於 2010 年生效,成為涵蓋人口 18 億、GDP 合計 2 兆 7,500 億的全球最大自由貿易 區 之 一 。 此 自 由 貿 易 區 將 消 除 逾 九 成 商 品 的 關 稅 , 包 括 棕 櫚 油 ( 原 油 及 煉 油)、咖啡、紅茶與胡椒等;最快在 2016 年將先有超過 4,000 種商品關稅 降至為零。而東協-印度的服務貿易及投資等協定之談判,目前亦進入尾聲。

在 2009 年 10 月 24 日第七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上,雙方同意將 2007 年 訂定雙邊貿易達 500 億美元的初步目標調整為在 2012 年達成 700 億美元的 目標。

(三)社會文化領域

東協與印度多年來在社會文化領域的合作,係根據「東協-印度和平、

進步、互利夥伴關係」及其行動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發展、科學與技術(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民眾往來(people-to-people contacts)、健康醫療、

交通與基礎建設、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MEs)、觀光、

45 參 FDI in India Statistics: http://www.dipp.gov.in/fdi_statistics/india_FDI_August2010.pdf; 最 後 瀏 覽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7 日。

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能源及東協 整合倡議(Initiative for ASEAN Integration, IAI)等,皆由東協-印度基金

(ASEAN-India Fund, AIF)資助。

此外,印度也主動參與東協整合倡議(IAI)中部分計畫的推動,如在 越南、寮國、緬甸及柬埔寨的創業發展中心(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Centres, EDC)和英語訓練中心(Centres for the English Language Training, CELT ) 等 。 2007 年 印 度 投 入 100 萬 美 元 至 東 協 發 展 基 金 ( ASEAN Development Fund, ADF)。在2008 年第 14 屆東協交通部長(ASEAN Transport Ministers, ATM ) 會 議 中 , 正 式 通 過 「 東 協 - 印 度 航 空 合 作 架 構 」

(ASEAN-India Aviation Cooperation Framework),為雙方更緊密的航空合 作奠定基礎。

在觀光方面,2006 年東協赴印度的遊客人數為 27.7 萬;2008 年印度赴 東協的觀光人數為 198.5 萬。2007 年第六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中,印度提出 2010 年東協赴印度旅客達 100 萬人次的目標。

2007 年 11 月 21 日,印度總理辛格於第六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中宣布,

將成立「印度-東協綠色基金」(India–ASEAN Green Fund),並初步投入 500 萬美元,支應雙方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所推動之聯合前期計畫。同時,印 度 總 理 也 宣 布 成 立 「 東 協 - 印 度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 (ASEAN-India S&T Development Fund),初步投入 100 萬美元,以鼓勵共同研發與雙方的科技 發展。

二、印度-東協 FTA

東協與印度於 2003 年第二屆東協-印度高峰會中簽署《東協-印度全 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當時訂定的目標包括:

1. 維繫與加強雙方在經濟、貿易和投資方面的合作;

2. 逐步促進貨品與服務貿易及其自由化,並創造一個透明、自由、便 利的投資環境;

3. 開發新領域,透過適當措施促進雙方更密切的經濟合作;

4. 協助東協新進成員(菲律賓、越南、寮國、緬甸及柬埔寨)融入此 經濟整合,並縮減雙方間的發展落差。

其最終目標在建立「東協-印度區域性貿易投資區」(RTIA),包括 一個涵蓋貨品、服務及投資的自由貿易區,以及加強、維繫經濟合作的各種 措施,如消除關稅及非關稅障礙等。46

《東協-印度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的章節包含貨品貿易、服務貿 易、投資、經濟合作項目、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 Programme)、最惠國 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等,並明定雙方必須在 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其內部生效的程序。

此外,在第 8 章時程表中,規定貨品貿易一章有關「關稅調降/⁄消除」及其 它明列事項的談判,需自 2004 年元月起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結束;貨品貿 易、早期收穫章中有關「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以及早期收穫 中 有 關 「 關 稅 調 降 / 消 除 的 形 式 」 (modality for tariff reduction and elimination)等談判,須在 2004 年 7 月 31 日前結束;至於服務貿易和投資 的相關協議談判,則應於 2005 年起開始,2007 年結束。47

然而,雙方在貨品貿易的談判進展並不順利,主因是印度顧慮東協進口 貨品關稅調降對其自身相關產業的衝擊,尤其是農產品。2006 年,在原本 貨品貿易談判期限已延遲一年後,印度提出排除關稅調降的 900 項貨品清

46 參”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東協 官方 網 站:

http://www.aseansec.org/15278.htm; 最 後 瀏覽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47 參”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東協 官方 網 站:

http://www.aseansec.org/15278.htm; 最 後 瀏覽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單,包括橡膠、胡椒、茶、咖啡、棕櫚油等農產品及部分工業產品,致使雙 方談判陷入僵局。48爾後,印度持續刪減排除關稅調降的貨品清單,直至 2008 年雙方才達成最後共識,於 2009 年 8 月簽訂貨品貿易協定,載明印度將於 2013 年完成建立與東協國家中的汶萊、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泰國等 國的貨品自由貿易區(即 ASEAN-India Free Trade Area,簡稱 AIFTA);柬 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則單方面延至 2018 年完成;而印度與菲律賓則預 計於 2018 年完成。49

該協定在今(2010)年 1 月 1 日生效,不過東協中的寮國、菲律賓、汶 萊及緬甸等國尚未實施生效。50

根據該協定附件之關稅承諾時程表(Schedule of Tariff Commitments),

印度、東協在貨品貿易的關稅調降⁄消除共分為一般產品(Normal Track)、

敏感產品(Sensitive Track)、特殊產品(Special Products)51、高敏感產品

(Highly Sensitive Lists)以及排除產品(Exclusion List)52五種,前四種詳 表 4-1〜表 4-4:

48 參 biletrals.org: http://www.bilaterals.org/rubrique.php3?id_rubrique=159&lang=en;最 後 瀏覽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

49 參”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50 參 Bbilaterals.org:http://www.bilaterals.org/spip.php?article18007;最後 瀏 覽日 期:2010 年 11 月 17 日 。

51 意指 印度 的 棕櫚 油 原油 ( Crude Palm Oil,簡 稱 CPO)、 棕 櫚油 煉 油( Refined Palm Oil, 簡稱 RPO)、咖啡、紅茶 與 胡椒 等。印 度 如對 其他 油 品有 給 予更 佳 優惠 時,棕 櫚 油 應 比 照 處 理。此 外 , 如 棕 櫚 油 原 油 及 煉 油 之 最 惠 國 關 稅 稅 率 低 於 東 協 - 印 度 FTA 之 優 惠關 稅,則 須 採行 較 低之 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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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一般產品降稅期程

類型 期程 國家

2010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汶萊、印尼、馬來西 亞、新加坡及泰國

2010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 第一類

(逐步調降為零)

2010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菲律賓

2010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汶萊、印尼、馬來西 亞、新加坡及泰國

201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 第二類

(逐步調降為零)

2010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菲律賓

原始資料 來 源:”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表 4-2 敏感產品降稅期程

類型 期程 國家

2010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汶萊、印尼、馬來西 亞、新加坡及泰國

201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 第一類

(最惠國關稅稅率 5%以上,逐步調降為

5%) 2010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菲律賓 2010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協定生效時調降為4.5%)

汶萊、印尼、馬來西亞、新加 坡、菲律賓

201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協定生效起5 年內先調降為 4.5%)

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 第二類

(最惠國關稅稅率 5%,僅可保留 50 個 稅則項目,其餘將逐

步調降為4%) 特殊安排 泰國

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汶萊、印尼、馬來西 亞、新加坡及泰國

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 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 第三類

(最惠國關稅稅率 4%,逐步調降為零)

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印度與菲律賓

原始資料 來 源:”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