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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印度與東協、韓、日、中洽簽 FTA 對台灣之影響與我因應

第二節 我國之因應策略

為拓展台印度關係,本研究提出短期及中長期之因應政策建議,說明如 下:

一、短期之因應政策建議

(一)推動印度作為我分散及降低對中國大陸經濟倚賴的 重點市場

台灣為出口導向經濟體,均衡發展對外經貿關係及建立全球貿易、投資 佈局,為確保台灣經濟健全、均衡、永續發展之關鍵。惟過去以來台灣貿易、

投資大量集中於中國大陸市場,不僅導致對中國經濟倚賴程度逐年攀升,引 發媒體、學界深憂「對中國過度傾斜」之慮,也忽略其他重要市場的耕耘佈 局。

放眼國際間具龐大經貿發展潛力的國家或地區中,印度因在國際政治、

區域安全、經濟發展上具重要意義,可作為台灣發展全球戰略思維中不可忽 視之重要夥伴,政府應帶領企業界共同拓展對印經貿合作關係,並以印度為 橋樑,加強與南亞地區實質合作,始能建構台灣完整之對外經貿戰略藍圖。

而因我拓展印度市場除經濟目標外,尚具有政治及戰略動機,因此我政府必 須提出有效吸引廠商重視印度市場之誘因機制與配套措施,始能達到政策目 標。

由於印度市場之戰略性意義及分散對中國投資之政策考慮,政府應積極 研 擬 投 入 具 體 資 源 , 以 引 導 及 協 助 廠 商 前 往 印 度 投 資 或 參 與 其 大 型 發 展 計 畫。而鑑於進駐印度之困難性,實非目前政府給予之一般性政策優惠得以奏 效,本研究建議,政府可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法源,研擬更具實質 鼓勵效果之具體辦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為提 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避免國內產業發展失衡,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在該項條文賦予政府 運用之彈性基礎下,可考慮研擬稅賦優惠,包括投資抵減措施等,以提高企 業發展印度市場之誘因。

此外,基於政府一般鼓勵辦法多以製造業之投資設廠為標的,而鑑於印 度擁有豐富的資源與部分體質不錯的企業,因此亦可思考增加對於企業前往 印度開發能源或資源取得、合作開發等之獎助辦法,另外,亦應考慮增加對 於關鍵性服務業出口之獎勵措施,如物流、批發零售、教育、醫療保健、電 子商務、資訊服務業等,以鼓勵企業發展印度之服務業市場。

(二)政府應研擬在印度開發工業區、台灣產業園區等可行方案,

以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集 體 進 駐 投 資 之 基 地 , 並 解 決 相 關 之 行 政、基礎設施、物流、運輸等問題

基於印度投資所涉事務複雜,對於中小型企業投資門檻較高,因此部份 其他國家業者係以集體進駐的方式,共同於已開發完成且營運良好之經濟特 區或是工業區內投資,其好處是亦能發揮群聚效應,互相照顧,甚至增加與 州政府的談判籌碼。

此外,新加坡 1994 年在印開發設立班加羅科技園區(International Tech Park Bangalore, ITPB),是目前印星雙方於在印度建立最具規模之工業區,

亦 為 最 早 開 發 之 特 區 , 主 要 目 標 產 業 為 資 訊 科 技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 軟 體 開 發 業、電信通訊業、電子業、生技資訊業、企業流程委外(BPO)及研發中心 等。該園區提供星國廠商及其他跨國企業進軍,目前已有包括 IBM、GM、

GE 等 130 家國內外廠商進駐。

由於台灣企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因此如能在印度適當地點開發綜合 性質之台灣產業園區,或單一產業性質之台灣工業園區,應對吸引及協助台 商集體進駐印度投資,發揮重要功效。事實上,過去我政府相關部會如經濟 部、經建會等,曾指示有關單位研究在印度開發綜合性經濟特區或台灣工業

區等形式,以提供台商中小企業進駐的可行方案,惟目前該計畫經評估後傾 向暫不由政府主導及投資,以致進度呈現停滯狀態。158

本研究建議,由於委由民間自行開發工業園區可能緩不濟急,政府如未 能提供誘因機制,亦難吸引企業參與。基此,政府似有必要重新檢討在印度 開發台灣工業園區之政策,並參考新加坡在印度作法,以尋求具體、可行辦 法,例如提供誘因機制,以鼓勵民間企業前往開發;研擬政府與民間共同合 作開發之可能辦法,由政府(包括外貿協會、國營事業等有關機構)與民間 企業以合資或其他形式,選擇適當地點、產業別進行開發計畫。

在 評 估 投 資 工 業 園 區 時 , 應 考 慮 本 身 的 競 爭 優 勢 , 選 擇 不 同 的 發 展 模 式,且必須了解各州所給予的優惠措施與複雜的稅務法規,近年印度部分州 政府如 Andhra Pradesh 州、Tamil Nadu 州政府等積極向台商招手,釋出善意,

願意提供土地、租稅等眾多投資優惠措施,以吸引台商前往發展,其除看好 台灣投資潛力外,亦希望吸取台灣發展科學園區、推動產業聚落與建立產業 供應鍊等之實際經驗。對此我宜審慎考慮後再決定投資計畫,應能在印度這 塊新興市場有所收穫。

(三)推動與日本、新加坡等拓展印度市場有成國家,合作進軍 印度市場

印度市場幅員廣大,除種族、宗教、語言等差異外,不同地區間之消費 差異性亦極高。因此,基於立即打開全國市場困難度極高,拓展印度市場必 須採取階段性且長期發展之策略,才能逐漸收到成效。對此,由於我眾多廠 商尚不具國際行銷、管理經驗,欲進入印度市場,建議以合資、購併、策略 聯盟等方式進行,並可考慮與其他國家合作,如日本、新加坡等,以截長補 短或形成策略性夥伴方式,依產業別及投資型態,研擬適當的合作模式。

158 該 計 畫 經 評 估 後 決 定 改 由 民 間 業 者 自 行 開 發,同 時 委 由 我 駐 印 度 經 貿 單 位 就 印 度 國 內 現 有 之 已 開 發 完 成 之 經 濟 特 區 ,擇 其 條 件 較 優 及 適 於 台 商 投 資 之 各 區 進 駐 ,按 地 區 、業 別、及 內 外 銷 等

以日本為例,日本政府及企業多年來經營印度市場,耕耘有成,近兩年 因為中日雙邊關係時有摩擦,以及日圓強勁升值等因素,日本政府鎖定印度 作 為 未 來 擴 大 投 資 與 貿 易 的 戰 略 性 市 場 , 期 藉 以 平 衡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倚 賴,並尋覓逐漸取代中國大陸的新的海外生產基地。

日本研究機構認為,台灣與日本關係向來友好,台日間人員、技術合作 等淵源亦深,因此未來應可合作共同拓展印度市場。舉例來說,台灣與日本 長久以來在汽車、機車等產業上發展密切之技術合作關係,台灣與日本大廠 本 田 (Honda)、豐田(Toyota)、鈴木(Suzuki)素有合作淵源,過去台 日汽車產業合作已成功發展中國大陸市場,未來應可複製合作模式,進一步 攜手進軍印度市場。

此外,日本有意爭取我國參與德里-孟買工業走廊(DMIC)投資計畫,

我國應深入研究我營建工程等相關產業投入該計畫之可行性,尋找適當的台 日合作模式,同時也為我營建業者進入印度市場開創商機。

新加坡與印度關係深厚,近年致力拓展經貿往來,於 2005 年 6 月簽署

《印度-新加坡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於同年 8 月生效實施,涵蓋範圍廣泛。

鑒於新加坡與印度關係良好,現亦為印度重要外資國,其在印度開發設立之 工業園區營運良好,我外貿協會為推動新加坡作為我前往印度市場的跳板,

已陸續辦理相關推廣活動。

(四)利用雙方產業優勢,推動建立台印度產業互補與策略性 合作

我國和印度有許多共通的產業,部分互有強弱,部分各有優勢面向,因 此如能建立互補關係或策略性合作,將能創造雙贏。例如在電子產業方面,

印度的軟體成就名聞遐邇,但硬體製造卻緩慢落後,而我對電子產品的製造 則可供其參考。我駐印度代表翁文祺即認為,印度需要台灣協助硬體製造,

以增加就業人口,而台灣也需要印度的龐大市場,因此相當期待台印之間的

「軟」「硬」合作,將印度的市場、品牌與台灣的科技製造能力結合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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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印度市場而言,其投資門檻較以往台商廣為投資的國家為高,且擁有 資訊科技產業的高階軟體設計人才,如果考慮在短期以部分創新產品採合資 方式在印度開拓國內行銷網絡,長期則以合作研發新產品直接出口外銷的方 式,因這類新產品的技術機密也較易被廠商所保有,或許是為投資印度可有 的另外一種選擇方式。

又例如在食品加工產業方面,印度食品加工部近年(2006〜2011)的施 政重點包括提升食品物流倉儲設備以降低配銷途中之腐壞比率、再開發五個 大型食品加工園區(Mega Food Park,現已有十個)、投入食品加工業研發 的 租 稅 獎 勵 等 , 並 在 投 資 法 規 上 允 許 外 商 擁 有 100%股 權 及 各 項 賦 稅 優 惠 等。有鑑於台灣食品加工業發達,加工所需的機械設備品質精良、價格實惠,

因 此 印 度 相 關 部 門 也 積 極 與 我 代 表 處 會 談 , 期 望 邀 請 台 資 相 關 企 業 跨 足 印 度。160

由於印度人口龐大,我商對外投資經驗豐富,進軍印度不僅可協助當地 食品加工技術提升,亦能開拓中國大陸以外的新市場。此外,工具機、太陽 光電等產業我與印度亦具合作潛力。

鑑於培養足夠的管理與科技人才及中低階幹部,對於台商在印度營運具 重要影響,本研究建議,我國參考歐美跨國企業以產學合作方式,與印度教 育體系合作培養年輕科技人才,同時積極設立培訓中心等,我國亦應擴大已 經在印度設立辦事處的資策會之功能,以爭取與印度教育、研發、科技系統 合 作 , 開 辦 資 訊 課 程 等 , 以 及 發 展 民 間 科 技 教 育 培 訓 機 構 及 資 格 認 證 之 業 務,同時能與台商企業需求結合,培訓人才供台商所用。

159 何宏 儒, 〈 印度 全 力扶 植 硬體 製 造與 台 灣開 展 「軟 硬 合作 」 〉, 天 竺季 刊 ,2010 年 7 月 ,頁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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