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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原住民族教育

壹、 法令中的原住民族教育

在談原住民族教育前,研究者先就法性上的分析來強調原住民族教育權的正 當性與合法性。

一、 憲法中的民族教育權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 位與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 定之。」筆者認為由此條文中可解釋為國家對於原住民的教育(包括民族教育)

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發展。應此,若有原住民想接受民族教育,政府有責任提 供民族教育以利原住民就學。

二、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的民族教育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 育之權利 ;其有關事項,令以法律定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5)從 本條文中,再次強調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的教育權利。

三、 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民族教育權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之規定:「原住民族教育係為原住民之一搬教育 及民族教育之統稱。一般教育係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 之一般性質教育 ;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 統民族文化教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4)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一條規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 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 接受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織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 或原住民族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4)

從以上三種法令規定中統合來看, 原住民應享有接受民族教育之權利,但 目前現有的制度並沒有提供給原住民選擇接受民族教育的機會,並且也沒有設立 任何民族學校以利原住民就學。

四、 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中的民族教育

教育部與行政院原民會於 2005 年公佈的「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 計畫」,該計畫執行期間為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該計畫的第二項計畫 項目中提到:發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規劃的第一個執行要項為規劃原住民族學校 體系,有兩項執行內容:1.規劃整體性自幼而至大學階段之民族學校教育體系方 案級組織法制 ; 2.分階段實驗試辦民族學校,或在中小學規劃設置民族教育實驗 班(教育部,2005)。令在其中亦規定:在學校體系中學生有權學習民族語言文 化,因此就本研究個案而言,民族教育課程的正式設立係達到計畫中的目標。

目前,立法的內容並為落實在現有的制度中,原住民族教育法完成立法程序 已有九年之久,但有關民族教育的實踐卻還停留在邊陲或附加式地位。依據法令,

民族教育與一般教育對原住民族而言,應是平行且具同等位階的,應該獲得政府 及社會大眾相同的重視。本個案學校所設立之民族教育課程,於本研究第四章將 完整介紹課程進行之時間與實施方法、內容,係屬於正式課程而非一般附加式或 活動式的民族教育。

貳、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發展歷程

原住民文化是台灣多元文化的體系之一。依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101年11 月底我國原住民人口數計52萬6,720人,較100年底增加1.3%,高於同期總人口

增加率之0.3%;原住民人口之平均年齡為33.1歲,較總人口之平均年齡39.0歲 年輕5.9歲。目前主要區分為十四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2),散居台 灣各地。台灣原住民在歷經荷蘭、清朝、日本、 國民政府等外來殖民勢力的入 侵及主流政權的政策統治、壓迫、同化後,原住民族逐漸主權意識逐漸抬頭。在 國際化浪潮與本土意識、文化多元主義興起下,原住民才得以擁有發聲的機會(顏 國樑,2004)。

自台灣光復以來,就台灣教育發展歷史有關原住民教育的推展方面,可看出 政府對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政府對原住民的教育政策,採取的是以漢文 化為主一元化教育政策。如此,對原住民的歷史及文化傳承造成嚴重的文化傷害。

政府對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發展大致可區分為「山地平地化時期」、「融合整體社 會時期」、「開放發展時期」三個階段(張如慧,2002 ; 譚光鼎,2002)。茲 就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發展的三個時期的概況略述如下:

一、 山地平地化時期(1945~1962)

台灣光復初期,政府為了改善原住民的生活環境並且加速山地的開發。政策 目標在於剷除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的影響,將日據時代的蕃童教育所改為國民學 校,並改善風俗習慣,建立國家觀念,學習漢族的語言、生活方式、風俗習慣與 社會規範,隱含漢化之意。此乃基於教育機會平等之原則,將所有原住民教育與 平地教育採同樣方式辦理。並依優待邊疆學生的精神給予原住民青年種種優待

(教育部,1997)。1951年教育廳依「台灣省山地施政要點」所訂立的「改進 山地教育實施方案」。要點確立了山地教育三個基本原則:(一)推行國語、訓練 生產技能、注 意衛生教育 ; (二)力求各部門配合,成人教育與兒童教育並重,學 校、社會、生產、衛生各種教育全盤配合同時並進 ; (三)規定學制課程不變,在 師範學校設一年制補習班,以利原住民學生之升學。本階段教育在量的發展確有 增加的趨勢,山地國校大增,學齡兒童的入學率亦提高。

二、 融合整體時期(1963~1987)

本時期持續強調同化的政策,促使原住民與一般社會融合,仍採平地化與保 護扶持精神為主,加強建立國家民族意識、大力推行國語政策、傳授技藝等工作。

以保護扶植及社會福利的角度來對原住民教育加以扶助與改善,企圖提昇原住民 教育品質,但未從原住民文化的角度來理解原住民部落與漢人地區之不同,如此 仍繼續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造成傷害。1963年提出「山地行政改進方案」政策,

促使山胞與一般社會融合政策,之後並提出了「改善山地教育實施計畫」、「加 強山地國民教育辦法」,及「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計畫等教育政策」等(教育 部,1997)。不過此時台灣經濟開始快速發展,原住民教育水準亦逐漸提高,

但與一般教育相比,原住民教育速率仍嫌緩慢,師資改進成效亦不理想,保障學 生升學機會等的消極作法,未能有效提昇整體原住民的教育素質。但國語的推動 已有成效,族語卻大量流失。

三、 開放發展時期(1988~1999)

隨著政治解嚴後,1988年教育部成立「山胞教育委員會」,訂定「台灣山 胞社會發展方案」,且定期開會規劃研討原住民教育改進之道 ; 將原住民教育 之目標定位在「適應現代生活,維護傳統文化」。1993 年教育部訂定「發展與 改進原住民教育五年計畫」,以「維護傳統文化、適應現代生活、創新未來遠景」

為原住民教育目標,希望提供原住民均等之教育機會,要保存並發揚山胞各族之 固有語言、文化與藝術,以培養其自尊心與自信心,培育原民人才,加上社會上 對鄉土語言及文化的重視,也開始對原住民的語文政策加以反省,建議適度採母 語教學,以延續各民族文化遺產並發揚光大。

1996年擴大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使原住民學校可獲專款補助 ; 1998年持 續推動「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並納入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實 施,編列專款執行原住民教育工作 ; 同年,總統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奠 定法制基礎,顯示原住民教育事務受到重視,邁向一個全新的里程碑,強調多元、

尊重的原住民教育與文化得以更進一步推展。

1996 年召開全國原住民教育會議,並成立行政院、台灣省、台北市、高雄 市之原住民委員會後,陸續開啟了許多新的改革措施,如 1996 年行政院教育 改革審議委員會同時進行之「原住民社區文化發展與原住民教育改革關係之研 究」、1997 年提出「中華民國原住民教育報告書」、立法通過「原住民族教育 法」、 1998 年訂定「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

四、 主體發展期(1999~)

1999 年立法通過「原住民族17教育法施行細則」等法令,皆成為今後原住 民教育的基本發展指引(張如慧,2002)。1998年「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立法 公布,奠定原住民族教育之法源基礎,強調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此時才有文 化相對的觀點,開始以族群文化及尊重的觀點肯定原住民。在中小學的教育措施,

注意原住民學校特色的發展與需求(顏國樑,1997),補助原住民地區學校設 置原住民族資源中心及資源教室,並申請辦理「民族教育活動」,其目的協助原 住民學生學習本族文化傳統,協助維護其文化的傳承(王前龍、張如慧,2007)。

從上所述可得,山地平地化時期的教育政策在於將山地教育回歸至一般化的 教育,促使原住民社會發展納入國家整體發展體制之內。融合整體社會時期的政 策在於讓原住民與一般社會融合,除採取平地化目標及保護扶植精神外,更著重 加強國家民族意識,推行國語,傳授技藝等融合工作。至開放發展期,將原住民 教育之目標定位在「適應現代生活,維護傳統文化」,除了要培養原住民成為整 體社會的成員,亦能保存及發揚原住民的語言和文化。原住民教育發展的過程從 政府在開放發展時期對原住民族教育的投入、政策制訂的用心,在在都彰顯政府 亟欲改善原住民族教育的行動與決心,顯示出政府逐漸放鬆同化政策,漸漸尊重 原住民的族群文化。

此外,周惠民(2007)亦整理各學者說法將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分為

此外,周惠民(2007)亦整理各學者說法將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