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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壹、 民族教育課程

課程是一個有計畫的學習機會,透過教導的科目與學校的生活環境,可以塑 造學生的文化經驗,而達到文化價值傳遞的目的(王文科,1999)。施良方(2002)

歸納了多位學者建議,將課程的定義歸類為以下六種典型的定義,包括:一、課 程即教學科目 ; 二、課程即有計畫的教學活動 ; 三、課程即預期的學習結果 ; 四、課程即學習經驗 ; 五、課程即社會文化的再生產 ; 六、課程即社會的改造。

本研究所稱的「民族教育課程」是以上述理論為基礎。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14 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1 條:「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 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再依2005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2 條規定,民族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

並依其歷史,辦理相關教育措施及活動 ; 以及第 7 條規定,實施民族教育以採 多樣化方式,以正式授課為原則,並輔以相關課程及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 教育活動。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三項規定:「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

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

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原住民學生接受民族教育的保障性規範,原住民學 校應提供民族教育課程,已是毋庸置疑。另外在民族教育課程實施方式上,依原 住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 條:「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應採多樣化方式,以正式授 課為原則,並輔以相關課程及其他語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教育活動」,因此民族 教育課程之實施,主要以學校的正式課程為主,但仍擴及社區中的相關民族文化 的教育活動。

本研究指涉之「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是指屏東縣排灣族地區學校透過正 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潛在課程等,實施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相關課程及活動,包 括排灣族的族語教學、神話傳說、祭典儀式、古蹟踏查、狩獵及音樂、 舞蹈、

工藝等藝術之教學活動,皆為本研究探究之內容。而為行文流暢,在本文中亦以

「民族教育」簡稱之。

貳、 排灣族地區小學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所設立,重視 傳統民族文化教育之學校」。而原住民重點學校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三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

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 在非原 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原住民族教育法,1998 ; 原住 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2005)。 本研究之個案學校的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 95%

以上,比例符合上述規定。

依上述之定義,本研究所指的排灣族地區小學,其位於屏東縣八個山地鄉中 的泰武鄉,緊鄰北排灣瑪家鄉及同為中排灣的來義鄉。本研究聚焦泰武國小所在 之泰武部落及學區內的佳興部落,係屬中排灣部落,學生所屬族群為排灣族者占 95%以上,因此本研究所建構之民族教育課程方案內容,就適用層面而言,以排 灣族地區小學為主。

參、 族群文化

文化乃指一個團體所共有的觀念、象徵、行為、價值和信念。文化同時也可 被定義為一群體為配合其生存的需求所建立的象徵、風俗習慣 或其他人類社會 的組成要素(Banks 著,李苹綺譯,1998)。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說 明:「民族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並依其歷史、語 言、藝術、生活習慣、社會制度、 生態資源及傳統知識,辦理相關教育措施及 活動。」另根據陳枝烈(1998)的研究,其將原住民族群文化區分為家庭制度、

親屬制度、部落的 源流、部落組織、生命禮儀、經濟生活、社會規範、信仰習 俗、神話故事、歌謠舞蹈、服裝飾品、雕刻編織、建築等十六項內涵。

在本研究中,則將排灣族族群文化區分為生活技藝、祭儀慶典、藝術文物、

社會組織與制度、宗教信仰、倫理規範、傳統歌舞、神話傳說、 民族歷史起源 與遷移發展、民族歷史人物英勇事蹟等十項內涵,以學生對於族群文化學習的了 解程度作為主要研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