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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運作模式之改變

由於 IV 短期獲得大量專利,為能實現潛在營收,IV 產生專利組合貨幣化之 壓力,致使其進一步拓展至訴訟活動264。因 IV 募集資金成立發明投資基金而擁 有策略性投資人(即電子商務、電信、消費電子等產業之領導廠商與其他實際從 事生產活動之公司),並亦同時有一般籌資之投資人(即傳統投資人,如共同基 金、大學、退休基金等265),使得 IV 擁有防禦型及攻擊型專利聚集之雙重結構。

詳言之,因策略性投資人對於 IV 之投資基金不僅有投資報酬之期待,更係尋求 IV 所提供之發明人才網絡,或藉此取得 IV 專利組合之授權,以上述友性方式 (friendly)與之簽訂授權契約;對於單純籌資投資人而言,則係期待類似衍生性金

262 IV, License Our Patents, at http://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index.php/services-solutions/license(last visited June 3, 2013).

263 Andrei Hagiu & David B. Yoffie, The New Patent Intermediaries: Platforms, Defensive Aggregators and Super-Aggregators, 27(1)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45, 59-63 (2013).

264 Delcamp & Leiponen, supra note 198, at 10-12.

265 有認為 IV 係與有限數量之夥伴合作,並從大型科技公司或資本市場募集資金,而該資本市場 投資人即指本文上述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人或高收益個人戶(high-net-worth)。請參見 Raymond Millien & Ron Laurie, Meet the Middlemen, 2008 IAM MAGAZINE 11,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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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商品、避險基金等財務投資之報酬,故偏向以較為激烈之訴訟手段獲利,以便 實現投資人所要求高於平均報酬之期待266。該雙重面向之衝突應係 IV 初期未直 接以訴訟作為其獲利手段之原因。即便 IV 後續開展訴訟之營利活動,其亦因擁 有大型實際從事生產活動公司之資金而與其他專利流氓不同;該實際從事生產之 公司可視為策略性投資者,對該實際從事生產活動之公司而言,IV 提供防禦性 功能使其免於訴訟,因而可認為其為防禦型專利聚集。

雖有認為 IV 為攻擊型專利聚集,然 IV 之訴訟行為係自 2010 年始開始,其 最初宣稱自己不會利用專利控告他人,僅藉由授權來獲利,係定位為防禦型專利 聚集267,而 IV 自成立以來至 2010 年前皆未使用訴訟手段主張其所擁有龐大專 利,並係以友性方式(friendly)予他公司簽訂授權契約;雖出售專利予其子公司或 第三人,該第三人或子公司可能以之提起訴訟,然並非以 IV 名義直接提起訴 訟。自 2010 年開始,IV 以其擁有之專利組合提起訴訟268,最初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IV 於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分別對軟體安全、DRAM 及快閃式記憶體、

現場可編程邏輯閘陣列(field-programmable gate array, FPGA)產業之實際從事生產 公司提起三件訴訟269;並截至 2013 年止參與多件訴訟,訴訟案件當事人包括 First National Bank of Omaha、Teresa Stanek Rea、AT&T Mobility、Sendai

Nikon、Canon、Hynix 半導體等公司,而 IV 更透過其超過 1,200 家控股公司間接 參與了其他專利侵權訴訟案件270。此外,為避免競爭對手熟稔其策略活動,進而 破壞 IV 之談判能力及可能之市場上交易,IV 對於上述收購專利、授權、訴訟行 為相當保密。

266 Myhrvold, supra note 248, at 44-45.

267 Kelley, supra note 9, at 120.

268 被告公司有 Elpida Memory、AT&T Mobility、Sendai Nikon、Motorola Mobility、Canon、

Hynix Semiconductor、Altera 及 Checkpoint Software Technologies 等。

Justia.com, Dockets and Filing, at

http://dockets.justia.com/search?query=INTELLECTUAL+VENTURES&search=Search&stateorcourt=

&judge=&lawsuittype=&documentfilter=allcases&after=&before=(last visited Jan. 18, 2013).

269 Stern & Doyle, supra note 18, at 451-52.

270 Delcamp & Leiponen, supra note 198, a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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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Nathan Myhrvold, The Big Idea: Funding Eureka!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March 2010, at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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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募集使混合型專利聚集得以建立類似專利市場上之創投基金,該基金讓專利 不再僅為交易商品,亦不再僅係單純將專利貨幣化,而係建構專利資本市場,各 基金除了促進混合型專利聚集本身之研發工作外,亦協助外部個人發明人或大學 機構等完成發明或將發明商品化。從資金來源可分為策略性投資者與一般傳統投 資者,策略性投資者之所以投資混合型專利聚集,並非僅係為投資獲取回收報 酬,而係在投資之同時,希望藉由混合型專利聚集取得更多有用專利,故除扮演 投資者角色外,亦經常成為混合型專利聚集之被授權人;另外,傳統型投資者則 係看好混合型專利聚集所欲形成之專利資本市場,透過建立專利資本市場,傳統 以獲取投資報酬為目的之投資人將可以獲取不少回收,並且前景看好。

再者,混合型專利聚集之第三價值鏈上活動為取得專利,一般來說,不論是 攻擊型、防禦型或係以授權營利型之專利聚集皆較少從事研發活動,最主要原因 在於研發活動成本高,研發成功之不確定性風險亦高,並且能夠成功研發申請專 利數量亦少,使得上述三種專利聚集幾乎僅從事專利收購或大量取得專利授權。

然而,在混合型專利聚集因有前一募集資金之活動,具備鉅額研發經費,故混合 型專利聚集在取得專利之管道上較為彈性且多元,能夠自行從事研發來獲得專 利,或者購買專利、取得專利授權,抑或藉由外部資金支援之發明人取得專利。

混合型專利聚集第四項價值鏈活動為前置準備活動,而前置準備活動之進行 與前述組織規劃活動甚有關係,蓋組織規劃活動建備良好內外部人才網絡,使混 合型專利聚集在運用專利之前得從技術、法律、財務等面向完成全方位之研究、

調查與評估工作,有利於後續運用專利之價值活動進行。

最後,混合型專利聚集為自身專屬設計之價值鏈活動為運用專利,其運用專 利獲得利益之方式結合上述三主專利聚集,亦即結合出售專利、專利授權予訴訟 手段於一身,而其授權對象並不限於基金投資人,尚包括其他第三人。從防禦目 的觀察,混合型專利聚集將專利授權或出售予其資金投資人或第三人,除有助於 下游被授權人生產產品外,亦得防禦下游被授權人受到攻擊型專利聚集之訴訟攻 擊。然近期,混合型專利聚集開始採用訴訟手段,使得其運用專利之策略亦披上 攻擊型專利聚集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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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策略活動系統圖(Strategy Activities System)

如本文前述,混合型專利聚集以 IV 為代表,但該類型之專利聚集在專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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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市場中,大型公司經常需要考量訴訟風險,個人發明者則需要缺乏談 判籌碼,無法為其發明之專利取得應有價值,而 IV 透過跨技術領域之多元專利 組合涵蓋面向廣及大型實際生產公司所生產產品之相關專利,將重要專利聚集、

增加潛在被授權人數量,藉此降低大型公司之訴訟風險及被授權人權利金堆疊 (stacking)風險,並增加發明人授權機會。事實上,混合型專利聚集運作模式能夠 套利之空間來自於三個來源,其一為好專利能夠以較自行研發低之價格取得;其 二為原先專利所有人因受限於資源,不足以將其專利貨幣化;其三係 IV 增加專 利價值,有降低資金風險之效果271。由於研發或購買之專利未必擁有一定高品 質,即便擁有高品質亦未必於市場中具有高價值,使單一專利較難確保其回收報 酬,故 IV 以龐大專利數量集合成專利組合以平衡專利組合中低品質與低價值專 利所帶來回收之不確定性。此外,IV 投入高資金,有助於取得專利與專利授 權,並結合內外部研發團隊,使 IV 足以達到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為傳統財務 投資人獲得高報酬率,亦同時為提供專利之專利所有人創造高專利流動性之資本 市場。

據此,混合型專利聚集(IV)之核心競爭優勢應在於「專利應用服務」,而上述 服務之所以得成為 IV 之價值主張,其原因已如上述,不論資金、取得專利來 源,甚或應用專利之手段和提供專利之多元程度等,IV 在各種顧客或競爭者所 能想到或所認為有需求之處皆提供相關專利服務,故本文以之作為混合型專利聚 集之競爭優勢。IV 以五種策略定位支持上述競爭優勢,即「組織管理」、「募集 資金」、「取得專利」、「前置準備工作」及「運用專利」來配合主張之競爭優勢,

各該策略之下有數個策略活動,該策略活動除支持主要策略外,亦有助於其他策 略之實踐,因此各活動間有數條相連接之線段,將彼此之間相互牽連,前置工作 之盡職調查與市場研究等除有利於專利授權外,亦有利於取得專利;而單一策略 活動相加總之結果便係產生綜效。

271 Pluvinage, supra note 181, at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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