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攻擊型專利聚集

第四節 現有模式之缺失

現有攻擊型專利聚集有如下模式上之缺失,本文並就該缺失提出建議:

壹、未經挑選專利

攻擊型專利聚集取得專利時較少挑選專利,雖有依專利技術領域區分其所擁 有專利之攻擊型專利聚集,尤其偏好資訊科技產業所認為之高科技專利,例如軟 體、電腦、電子產品等相關之專利,究其原因乃該領域較易有專利叢林現象,而 攻擊型專利聚集較易在該專利領域中,尋找專利叢林下無可避免地侵害他人專利 之目標公司176;然多數攻擊型專利聚集事前並未精確設定特定專利技術領域且未 經專利品質挑選。申言之,相對於下述章節所提之防禦型專利聚集,其為能抵禦 攻擊型專利聚集,在選擇專利時係以有防禦可能性之專利為取得目標;而攻擊型 專利聚集則為能夠對一般實際從事生產公司造成威脅,重視取得專利之速度和時 點,僅以能夠攻擊他人之專利即為已足,因此在選取專利之標準上較防禦型專利 聚集寬鬆,專利品質亦較防禦型專利聚集低。由於未設定特定專利技術領域而有 專利技術領域人員管理不效率之可能,易造成非專門領域人員管理非其專業之專 利組合現象;而專利品質參差不齊亦使該用於攻擊之專利對下游實際從事生產等 買方造成威脅程度不一,無法便於授權或和解之協商,例如契約條款一體使用之 機會低,資源無法共用。故若能事前針對計畫取得之專利增加挑選之程序,勢必 能對於該攻擊型專利聚集之運作帶來效益。

176 Yeh, supra note 47, at 8-9.

71

貳、擁有專利是否過多

上述攻擊型專利聚集主流價值鏈及所分析之各專利聚集皆有購買專利之流 程,攻擊型專利聚集於取得專利後,雖將之用於授權,然所取得專利有優劣不一 之品質,未必皆獲得可補償購買價金及每年專利維護年費之回收,故本文認為一 攻擊型專利聚集可能面臨擁有專利是否過多之問題,應在成本回收之因素下,考 量將其回收報酬率較差之專利出售予他人,或於出售同時,與該他人簽訂專屬授 權契約或非專屬授權契約。惟不論所簽訂之契約類型為何,攻擊型專利聚集皆保 留再授權之權限,便於後續再向下游買方進行授權。

在此須注意者係,於美國法制度下,若攻擊型專利聚集將資金回收狀況不良 之專利出售予第三人,即便有再授權之權限,於利用訴訟手段主張專利侵權以迫 使下游買方支付授權金之際,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即攻擊型專利聚集)須同列 後續專利受讓之第三人為原告,恐將增加訴訟複雜度。

參、組織體系是否過於繁雜

攻擊型專利聚集雖並非必然成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以協助母公司(或控股公 司)運用專利,然如上述主流價值鏈與所分析之攻擊型專利聚集上之流程可觀 察,多數仍成立子公司分別管理專利組合。惟規模愈大,組織成立愈複雜,使公 司體系趨於龐大,造成管理成本過高,甚至管理資源閒置之浪費,亦即各子公司 雖可能執行實施專利以外之任務,如專利分析、商標等智財管理業務,然各公司 間可共用之專業人員可能因為成立不同公司導致無法有效運用,並且組織過於冗 贅使專利運用策略無法快速傳達或執行,而下述混合型專利聚集亦有相同缺失 (請參見混合型專利聚集章之現有模式缺失)177。因此,本文認為成立子公司等雖 有區分領域或權責劃分之好處,然應比較未成立子公司等額外組織與簡化組織後 對整體企業成本節省之效果以決定是否精簡組織或於母公司外再成立其他組織協 助專利授權業務。

177 Tom Ewing & Robin Feldman, the Giants among Us, 2012 STAN.TECH.L.REV. 1, 4 (2012).

72

73

第四章 防禦型專利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