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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Ventures(IV)之介紹與其運作模式

第六章 混合型之專利聚集-Intellectual Ventures(IV)公司

第二節 Intellectual Ventures(IV)之介紹與其運作模式

雖然一般之非實施專利實體(NPE)或是專利主張實體(PAE)以不從事研發或發 明者居多,但也有不少例外,這些例外是屬於既從事自行研發,又向外購買專利 或取得專利授權的公司類型,而 IV 即為一例。惟本文雖曾於上以其他同時從事 研發、購買專利,並利用專利授權之公司(Tessara Technologies Inc.)作為攻擊型專 利聚集之例,然 IV 因兼具「以授權營利型」及「防禦型」專利聚集成立之特 性,並經過「攻擊型」之定位轉變,故本文另闢混合型專利聚集章節,說明混合 攻擊型、防禦型及以授權營利型專利聚集特色為一體之 IV。

第二節 Intellectual Ventures(IV)之介紹與其運作模式 第一項 IV 之成立

IV 為私人公司,由前微軟公司技術長 Nathan Myhrvold 及其同事 Edward Jung248於 2000 年成立249;其認為由於發明投入成本高且風險亦高,取得回收報 酬不易,使得發明人在資金不足情況下仰賴政府或其他私人機構贊助研究計畫經 費。然而不論是私人公司或是政府單位皆不重視研發(R&D),或僅重視發展 (development),對政府而言,其援助類似救濟式之援助,撥款補助之決定並未考 量受補助研究人員是否真正取得專利,即政府於撥款之際不期待可能出現之發 明;就非製藥或生物科技產業等特定產業之一般私人公司而言,研發並非必然成 立之獨立單位,注入不高之研發經費亦僅係為彰顯其理念,認為研究所產生之構 想或許可能創造價值。相對於一般對於研發之消極態度,IV 以發明創造資本市 場為目標250,藉由分散風險之共同基金提供發明資源予 IV 本身及其他發明人,

並投資涵蓋廣泛技術領域之多樣化發明組合,提高回收報酬251。IV 擁有專利數 之多,截至 2012 年已為美國前五大專利持有公司,但因 IV 將專利移轉予子公司

248 Nathan Myhrvold, The Big Idea: Funding Eureka!, 2010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40, 41, 47 (2010 March).

249 IV, Investor Relations, at http://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index.php/about/investor-relations (last visited June 3, 2013).

250 Kelley, supra note 9, at 120.

251 Myhrvold, supra note 248, at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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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能估計確切數量252;此外,IV 亦因其獲取專利之來源廣,擁有專利數之 多,使其位居美國前幾大專利持有公司,因此有稱之為超級聚集(super aggregator)253

第二項 IV 之運作模式

IV 最重要且帶來最多獲利之活動為專利研發、收購及授權,即取得專利 後,將之集合成專利組合,並授權予大型科技公司。其授權需經過如下數活動,

如主張專利前之盡職調查(pre-assertion due diligence)、市場及產業研究、潛在侵 權物之還原工程、專利侵權對照表(claim charts)、面對面授權談判及訴訟準備 等。為執行上述授權活動,IV 成立之初便投入發明資金(invention capital)之募 集,取得超過 50 億元美金之資金,而成立資金來自主要科技公司及 Microsoft、

Intel、Nokia、Apple、Google、eBay 及大學等投資者,且該資金用於成立四大基 金(fund)以支援 IV 從事研發活動與購買專利254

IV 組織其活動之架構類似私募基金,尤其係創投(venture capital),投資人將 其基金集合,共同投資 IV 之專利組合,如一定期間後成功產生授權收益,則得 回收報酬,而投資人如同私募基金之投資者,並不參與後續智財投資機會之決 定。然而相對於一般創投或私募基金,IV 之發明投資基金(Invention capital funds) 回收之時間較長,成立投資基金後255,仍持續增加專利組合中之專利,並授權至 所有專利組合之專利到期256。藉由上述所募集之資金,IV 於其自有之實驗室中 從事研發活動,並利用該資金提供授權服務予發展中國家之中小型公司及大學,

協助其取得專利並將其發明商業化。IV 架構一系列基金,其中最大兩項專利係 用於收購來自所有可能專利來源之專利,例如個人投資者、中小型公司。其第三 項基金專用於注入發展 IV 自身之發明,其第四項基金則針對發展中及申請專利 前之發明,該發明大多係透過技術移轉協議自亞洲區大學取得;而第三及第四項

252 Delcamp & Leiponen, supra note 198, at 10-12.

253 Rüther, supra note 15, at 45.

254 Kelley, supra note 9, at 120.

255 事實上有認為專利市場有 megatrend 之趨勢,即專利過多,專利所有人間相互羈絆 (fragmented),且有大量訊息(big data)造成人力難以處理,並且智財與財務服務匯聚

(convergence),融資產業逐漸增加智財投資,使得創投投入智財市場。請參見 Jorge M Torr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Venture Capital, 2011 IAM MAGAZINE 16, 16-17 (2011 Novembr/ December)。

256 Myhrvold, supra note 248, at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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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使 IV 得以與其他未從事研發工作之專利流氓區隔257

在人才網絡方面,IV 之員工包括科學家與工程師、專利分析師與律師、財 務專家、授權業務代理部門,而 IV 成立投資人關係小組(investor relations team) 以便募集資本,並設立議題創造小組(topic generation Teams)以研究科技發展趨勢 及科學新發現,並從中尋找最佳投資機會。上述小組所提出之結論引導三個不同 團隊,其一團隊為 IV 內部的發明人力,包括三十位內部發明者與一百多位非全 職諮詢發明者;其次為散布於七個國家,超過 1,000 位發明者之外部發明者網 絡,最後則係 IV 之收購團隊,負責購買現有專利或專利中之權利258

為能產生資金報酬以回饋投資者,IV 以發明資本化(invention capitalism)之方 式運作其公司,將其擁有之專利授權予客戶或 IV 投資者,或出售 IV 之專利;此 外,IV 提供智慧資產貨幣化及融資等259多元服務以獲利,即提供企業量身打造 而非一體適用(one-size-fits-all)之合作方案,並協助企業從事發明260。投資者雖付 出資金,但若需使用特定專利時仍須付費;且 IV 授權對象並不限於投資者,其 亦授權予第三人261

257 本文於攻擊型專利聚集章節中曾舉 Tessara Technologies Inc.為例,認為其有發展成攻擊型專利 聚集之可能,因此列於攻擊型專利聚集。如從嚴格定義上而言,專利侵權訴訟並非 Tessara Technologies Inc.主要獲利手段,並且亦從事一般攻擊型專利所無之研發活動,故其並非攻擊型專 利聚集。僅因本文觀察其現行經營模式予近期爭奪經營權股東所提出之經營模式,認為有轉變為 攻擊型專利聚集之可能,因而將之列於攻擊型專利聚集。

258 Myhrvold, supra note 248, at 47.

259 Stern & Doyle, supra note 18, at 451-52.

260 IV, Partner With Us, at http://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index.php/services-solutions/partner(last visited June 3, 2013).

261 Kelley, supra note 9, at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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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IV 轉型之發展趨勢 第一項 專利聚集之現況

IV 不實際從事生產及製造產品,而係研發並對外購買專利,截至 2013 年前 期,IV 已取得約莫 70,000 項智財資產,涵蓋軟體、半導體、通訊、電子商務等 50 多個領域之專利,並有約莫 40,000 項專利包含於授權專利組合中262。由於 IV 認為發明本身有高風險性,投入研發風險很高,因此收購大量不同領域之專利產 生之風險較容易管理,藉著 IV 之運作為發明創造一個資本市場,使發明成為可 獲利之活動吸引資金投入;同時使發明人得到合理報酬,也讓生產者獲得想要之 發明或降低訴訟成本。IV 搜尋並與許多專利所有人談判,故提供專利買方及被 授權人一站式服務之授權解決方案(one-stop shop)263,其提供之服務降低了買賣 雙方之搜尋成本、交易成本及專利評價不確定性,並由於 IV 規模龐大,故可單 獨於專利市場中創造專利流動性,為無專業人員、資源及信用之小型專利所有 人、大學等從事智財貨幣化工作。

第二項 IV 原有運作模式之改變

由於 IV 短期獲得大量專利,為能實現潛在營收,IV 產生專利組合貨幣化之 壓力,致使其進一步拓展至訴訟活動264。因 IV 募集資金成立發明投資基金而擁 有策略性投資人(即電子商務、電信、消費電子等產業之領導廠商與其他實際從 事生產活動之公司),並亦同時有一般籌資之投資人(即傳統投資人,如共同基 金、大學、退休基金等265),使得 IV 擁有防禦型及攻擊型專利聚集之雙重結構。

詳言之,因策略性投資人對於 IV 之投資基金不僅有投資報酬之期待,更係尋求 IV 所提供之發明人才網絡,或藉此取得 IV 專利組合之授權,以上述友性方式 (friendly)與之簽訂授權契約;對於單純籌資投資人而言,則係期待類似衍生性金

262 IV, License Our Patents, at http://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index.php/services-solutions/license(last visited June 3, 2013).

263 Andrei Hagiu & David B. Yoffie, The New Patent Intermediaries: Platforms, Defensive Aggregators and Super-Aggregators, 27(1)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45, 59-63 (2013).

264 Delcamp & Leiponen, supra note 198, at 10-12.

265 有認為 IV 係與有限數量之夥伴合作,並從大型科技公司或資本市場募集資金,而該資本市場 投資人即指本文上述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人或高收益個人戶(high-net-worth)。請參見 Raymond Millien & Ron Laurie, Meet the Middlemen, 2008 IAM MAGAZINE 11,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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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商品、避險基金等財務投資之報酬,故偏向以較為激烈之訴訟手段獲利,以便 實現投資人所要求高於平均報酬之期待266。該雙重面向之衝突應係 IV 初期未直 接以訴訟作為其獲利手段之原因。即便 IV 後續開展訴訟之營利活動,其亦因擁 有大型實際從事生產活動公司之資金而與其他專利流氓不同;該實際從事生產之 公司可視為策略性投資者,對該實際從事生產活動之公司而言,IV 提供防禦性 功能使其免於訴訟,因而可認為其為防禦型專利聚集。

雖有認為 IV 為攻擊型專利聚集,然 IV 之訴訟行為係自 2010 年始開始,其 最初宣稱自己不會利用專利控告他人,僅藉由授權來獲利,係定位為防禦型專利 聚集267,而 IV 自成立以來至 2010 年前皆未使用訴訟手段主張其所擁有龐大專 利,並係以友性方式(friendly)予他公司簽訂授權契約;雖出售專利予其子公司或 第三人,該第三人或子公司可能以之提起訴訟,然並非以 IV 名義直接提起訴 訟。自 2010 年開始,IV 以其擁有之專利組合提起訴訟268,最初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IV 於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分別對軟體安全、DRAM 及快閃式記憶體、

現場可編程邏輯閘陣列(field-programmable gate array, FPGA)產業之實際從事生產 公司提起三件訴訟269;並截至 2013 年止參與多件訴訟,訴訟案件當事人包括 First National Bank of Omaha、Teresa Stanek Rea、AT&T Mobility、Sendai

Nikon、Canon、Hynix 半導體等公司,而 IV 更透過其超過 1,200 家控股公司間接 參與了其他專利侵權訴訟案件270。此外,為避免競爭對手熟稔其策略活動,進而

Nikon、Canon、Hynix 半導體等公司,而 IV 更透過其超過 1,200 家控股公司間接 參與了其他專利侵權訴訟案件270。此外,為避免競爭對手熟稔其策略活動,進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