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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利聚集形成之市場背景

第三節 專利商品化現象

專利為無形智慧資產,經過法律制度將之財產化後,專利即與其他實體動產 或不動產一樣,逐漸在專利市場中被當作一般可交易之商品,故一般稱之為專利 商品化,而交易市場參與者對於專利商品則依據專利之條件有不同價值上之判 斷,並且在技術迅速發展,專利取得成為商業競賽所採取手段之際,專利已有貨 幣化(monetization)之傾向,藉由掌握專利,企業擁有攻擊、防禦之談判籌碼,或 以之授權獲利。不過有認為實證上真正進入商品化階段之專利並非多數,僅有少 於一半之專利成功商品化,且因取得專利後須支付專利維護費用,使得非擁有足 夠回收之專利權人難以支付維護費用,從而專利無法走進商品化階段86

第一項 專利商品價值衡量

專利之價值決定於其在企業中所扮演之角色,詳言之,企業利用專利在商業 中發揮之功能決定了專利之價值87。而專利可能被實際實施在生產產品或專門被 用於授權以獲利,亦可能係取得專利後用於攻擊他人,以訴訟手段獲得和解金或 權利金;抑或用於防衛目的,透過取得專利或其授權來避免成為他人訴訟之對 象,甚至以之作為反訴之防禦工具。依據上述不同用途,專利對於企業之策略價 值不同,所願意付出之代價亦有差異,然而在決定專利價值時同時須考量該企業 在整體產業中之定位,如係專門以專利攻擊他人,則擁有之專利未必須具備高品 質,僅須係他人在生產過程中可能使用到之專利即可,換言之,對此種市場地位 之企業,專利之數量反而重於專利之品質。若專利數量若係企業首要考量,則單 一專利之價值並不高,蓋其僅係想擁有更多專利,即便價值較低之低劣品質專利 亦有攻擊他人之效果。相反地,如係實際生產產品之公司,則重視擁有核心技術 之專利,並且期待該專利能夠在生產高品質產品之過程中實際發揮專利效用,因 此,對於該市場定位之企業而言,專利之品質重於專利數量,則對於該企業而 言,專利品質重於專利數量,單一專利之價值甚高。

此外,專利之價值亦須透過具有經驗且技術性之智財管理來實現專利之價

86 Ted Sichelman, Commercializing Patents, 62 STAN.L.REV. 341, 362-363 (2010).

87 Bronwyn H. Hall, Exploring the Patent Explosion, 30 (1-2)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35, 4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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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對於一企業而言,如無適當專利管理之介入,往往造成價值誤認,無法使專 利呈現其實際價值或錯誤高估之,導致企業投資之浪費88

第二項 專利貨幣化

專利權成為專利市場流通之商品後,開始出現專利權貨幣化(monetization)現 象,亦即專利權成為交換商業利益之籌碼,流通速度加快,加快專利市場之健 全,同時亦使得專利聚集型態更加多元。本文從貨幣需求之動機與專利特性分析 專利貨幣化之因素。

第一款 專利貨幣化動機

從貨幣需求之三個動機,即交易動機(transaction motive)、預防動機

(precautionary motive)與投機動機(speculative motive)89觀察,一般專利權人、實際 從事生產活動者或參與市場之各種專利聚集取得專利亦不外乎係基於上述金融交 易貨幣需求之動機。

第一目 專利之交易動機

針對交易動機而言,指上述市場參與者取得專利係為營運活動之便利,如同 金融貨幣對於一般人而言有利於快速交易,實際從事生廠之廠商取得專利後,得 順利進行生產活動,而專利所有人則得將其專利以出售或授權交換收益。

第二目 預防動機

預防動機係指,取得專利係為避免不時之需,如專利權人或第三人對專利市 場參與者主張專利侵權或要求支付授權金,則市場參與者得以其所有之專利作為 談判籌碼,防止其成為談判桌上弱勢之一方。

88 Keith Bergelt, Redefining the Role of the IP Steward, 2012IAM MAGAZINE 42, 46 (2012) http://www.openinventionnetwork.com/pdf/IP_Monetisation_Open_Invention.pdf (last visited:2013/1/18).

89 請參見沈中華、黃台心,經濟學原理,頁 302,2012 年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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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投機動機

投機動機則指專利市場參與者對於專利之價質具有如同一般債券或股票證券 之投資期待,認為專利雖有其法律保護之一定期限,惟隨技術演變,擁有專利即 擁有潛在獲利機會,當該擁有之專利成為某項新興技術之必要專利時,該專利即 迅速增值。

第二款 專利貨幣化之因素

專利權除有上述人為之動機外,亦有客觀面相之本質特性以及後續發展上特 性90,使其得以藉由授權、出售,甚至拍賣或訴訟等方式將專利貨幣化,轉化成 金錢收入之來源。

第一目 專利本質上特性

一般所見之貨幣係法律賦予強制力,使其具有交易媒介、價值儲藏、作為計 價單位與延期支付標準等功能91,然專利則與上述受法令強制規定之金融貨幣不 同,並非因法令規定專利為貨幣,而係因專利受法律保護具有一定期間之獨佔權 限等特性使其有貨幣化現象。

壹、專利權之有限獨佔(limited monopoly)

專利所有人以其發明之公開揭露(public disclosure)交換該發明一定獨佔期間 之專利核准,不論專利所有人是否擁有能夠將該專利製造或商品化的資源,專利 法皆賦予其排除他人利用該發明之權限。在該一定獨佔之期間內,專利所有人得 排除他人對於該專利之使用、製造等權限,並藉由將該權限出售、授權予他人以 獲得金錢上相對應之報酬,甚或換取企業整體利益之籌碼,使專利之有限獨佔權 限具備與貨幣相同之特性。

90 RPX Corporation, supra note 41.

91 價值儲藏功能係指,貨幣之功能在於一定期間內保持價值,並於未來以該貨幣資產進行買賣等

交易。衡量價值之單位(計價單位)係指,各國之間所通用之幣別不一,但各國皆以貨幣作為經 濟社會中衡量價值之單位。延遲支付標準則指,進行長期交易中之計價單位,例如先取貨,後付 款。請參見謝京叡,總體經濟學,頁 356,2010 年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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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專利權賦予之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s)

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積極與消極二種面向之權利,不論積極或消極面向皆 與上述有限獨佔權限相關;從積極面向而言,係一般專利法規範內所指專利權人 得自行行使該專利權之使用、製造等權限,至於消極面向則係指專利所有人得透 過訴訟方式阻止他人使用、製造或銷售其專利發明物,且即便其專利發明物僅為 產品或服務之一小部分,專利所有人亦得利用專利權之消極權利對抗使用其專利 之人。事實上,藉由該訴訟手段維護專利權人之權利得對一般企業、個人以及社 會大眾產生嚇阻作用,使該他人在運用到相關技術或專利權時深入考量是否透過 取得授權或購買專利方式獲得合法運用專利之權限,係加速專利權貨幣化之潛在 因素。

參、專利權為可被授權及移轉之資產

專利權雖為無形資產,但本質特性上與一般實體商品之交易無異,係屬於可 透過契約方式將權限授權予他人或移轉之權利,惟與一般實體商品不同之處在於 授權及買賣等程序較為複雜,並非僅有交易雙方之契約即可取得無瑕疵之法律上 效力,例如專利有授權與讓與之登記程序。在專利得以自由授權、移轉之環境 下,專利能夠在市場中快速流動,有利於專利之貨幣化,而專利所有人除可透過 授權專利予一方或多方以換取授權金外,亦可出售專利;然須注意者係專利被授 權人、買受人雖取得專利之獨佔權利及訴訟之消極權限,但仍須受先前專利授權 之限制。

第二目 環境變動加速專利貨幣化

本文認為下列因素或為過去所有,然近年科技與經濟環境演變,使該等現象 更為明顯,而科技、經濟與法律制度之環境發展使專利原先即有之交換價值與流 動性提高,加速專利之貨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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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改良之搜尋技術(search)

網路並非近期才有,但在最近幾年技術發展下,網路搜尋技術及專利資料庫 愈趨發達,使得專利投資人容易尋找專利相關資訊、搜尋符合條件之專利,並且 容易確認專利所有人,而相對地,專利所有人也容易藉由愈趨發達之網路科技與 專利資料庫來找尋市場上與其專利相關之產品或服務來規劃商業上策略。透過此 等專利搜尋技術,專利所有人與專利需求者得快速尋找到符合要求之買賣或授權 交易雙方,因此使專利得以更快速移轉、流動,有助於專利市場之蓬勃發展。

貳、專利之技術匯流(technology convergence)與重疊(overlap)現象

現今技術環境下,產品或技術經常結合多種技術成分(technology

components),其中手機裝置之進化為最明顯之例子,整體手機所需服務包含觸控 面板(touchscreens)、網路連線(Internet access)、影音串流(streaming video)、媒體 播放(media playback)及其他網路服務等技術服務產業,且亦需要提供線上付款 (online bill pay)服務銀行等非科技公司所提供之技術服務,該非科技類型之公司 亦已逐漸增加其利用專利之比例,故專利市場如前所述具有專利叢林之現象,因 此單一產品製造過程中可能需運用數個專利,甚至數以計千之專利,使實際從事 製造之生產者為因應技術匯流而取得無數個專利始得進行生產,讓頻繁取得專利 之現象成為產品市場上之常態。另外,由於發明人能在既有之發明上加以改良以 獲得專利,使該新發明之取得係建構在其他專利之上,此種多個專利應用於單一 產品或服務上之現象造成許多產品或服務相關之專利所有人皆可能要求授權費 用,讓其擁有之專利如同談判之籌碼,有獲利之價值,故專利重疊之現象亦有助 於專利流動性之提高。

參、專利之專業法院(specialized appellate court for patent cases)

世界各國紛紛成立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法院,如美國即於 1982 年成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由於 專業法院之成立,使得專利訴訟案件得以集中,提高訴訟效率及促進法律適用一 致性,使得訴訟環境更適合訴訟案件之進行,並使專利市場參與者之專利糾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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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決。

對於專利所有人而言,專利專業法院之成立有助於提高其訴訟中認定專利有

對於專利所有人而言,專利專業法院之成立有助於提高其訴訟中認定專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