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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後之特色與缺失

IV 最初投資者微軟公司認為 IV 提供科技公司高價值之服務,然因 IV 不從 事實際生產產品,以取得專利、創造專利且授權或出售專利為其主要獲利模式,

並經過數次訴訟行為後,有認為其為世界上最大之專利流氓,並已轉型為攻擊型 之專利聚集;但本文仍認為 IV 非直接歸類為攻擊型或以授權營利類型等專利聚 集,究其原因在於 IV 主要係以購買專利、研發專利,並將之出售或以專利組合 授權獲得收益為主要經營業務及獲利來源。

IV 本質上結合攻擊、防禦及授權獲利等不同專利類型之特性,利用不同專 利聚集之特點互補 IV 獲利之不足,同時共用資源展現各類專利聚集之優點,將 營收與利潤多角化272。然將研發作為專利主要來源之一係攻擊型專利聚集所無之 現象,而防禦型專利聚集亦不具有 IV 發展出之訴訟手段獲利模式;同樣地,IV 上述訴訟手段亦並非一般「以授權營利型專利聚集」所採行,故本文基於 IV 上 述綜合特色將其列為「混合型之專利聚集」。混合型專利聚集雖結合上述三種專 利聚集之特性,具有各專利聚集類型之優點,然而也因為結構較為複雜,受到組 織各種活動能力之挑戰,本文即從管理面與經濟面向提出所受挑戰或缺失:

壹、管理複雜度高

混合型專利聚集採用了不同專利聚集之特色,對於資金來源、專利來源、專 利輸出等皆廣泛延伸觸角,並且對於專利市場有資本市場建構之理想,使混合型 專利聚集管理複雜度提高,因此本文認為混合型專利聚集必須結合多種資源加以 共用,尋找互補性之資源讓多重模式得以協調,內外部人才網絡亦須具備機動 性。舉現況資源協調為例,大型實際從事生產之企業將資金投入混合型專利聚集 以設立基金,在協助資本市場形成之同時,混合型專利聚集能夠取得研發經費,

而多數大型生產產品之企業亦順勢成為混合型專利聚集下游之專利被授權者。

272 請參見拉蒙.卡沙德瑟斯-馬沙聶爾(Ramon Casadesus–Masanell)、荷治.塔紀楊

(Jorge Tarziján),商業模式多多益善(When One Business Model Isn't Enough),哈佛商業評論,頁 81-87,201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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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濟利潤降低

IV 持續增加投入資金於研發或購買專利時,藉由整體運作模式所取得之總 收益(來自出售專利或將專利授權等)將逐漸提升,然 IV 有其瓶頸,於一定收益成 長程度後,其總收益增加之幅度將逐漸降低273,詳言之,專利組合中不斷增加專 利數量,然而所增加之專利卻不必然對於整體專利組合產生經濟效益,故有邊際 效益遞減之現象。且 IV 大量進行研發,其所研發之專利未必保證屬高品質或下 游被授權人所需要之專利,難以避免研發經費之耗損,並且亦需支付龐大專利維 持費用,使得投入之資金難以預期回收之年限。

參、價格扭曲之應變

有認為長期而言,專利權人可能因並非擁有絕對高經濟利潤而可能不願出售 專利(例如在利潤資本化274下,專利權人或授權人之經濟利潤將會減少),使 IV 取得專利所有權之困難提高。從價格角度觀察,專利價格因供應通路減少、產業 需求迫切而可能產生通膨現象,甚或因整體市場存在不確定性與資訊不對稱之情 形,促使授權訂價歧異、市場扭曲,無法反映專利授權合理價格,最後導致專利 市場上之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專利讓與人及受讓人,甚至 IV 本身皆無法完全信 任該專利之市場價格。

本文雖認為經濟利潤降低或價格扭曲現象皆係各該專利聚集可能面臨者,但 混合型專利聚集採用三種專利聚集之特色,將運作模式複雜化,若未有足以應付 技術、行銷、定價等技術統合之組織能力,則相較於上述三種專利聚集,混合型 專利聚集可能將受到最大衝擊。

肆、組織過於龐雜導致管理混亂

混合型專利聚集與上述攻擊型專利聚集相同,皆重視組織規劃之價值鏈活 動,不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組織成立皆扮演管理不同專利或專利組合之角色,

良好之組織架構得以將各公司進行專業分工,然而混合型專利聚集與攻擊型專利

273 請參見李博志,管理經濟學:理論與應用,頁 73,2009 年。

274 本文所指利潤資本化,係指專利權人將專利轉手予下一位受讓人之際,以將專利之售價墊

高,即專利權人將專利以得以反映利潤之售價出售其專利,對於後取得專利者而言,其取得專利 之成本較專利原先成本為高,故理論上獲利空間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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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亦同樣有組織過於龐雜所導致之混亂,又混合型專利聚集(指 IV)如上述,

擁有難以計數之子公司,相較於攻擊型專利聚集與其他專利聚集而言,其管理資 源和人力配置更加不易,增加管理成本,以其專利管理為例,由於混合型專利聚 集擁有過多子公司,而其子公司雖實質已取得專利或專利授權,但經常忽略進行 登記專利所有人等步驟,使得混合型專利聚集名義上並未取得專利。從管理角度 而言,混合型專利聚集顯然因其組織過於龐大導致管理欠缺效率275

275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177,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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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專利交易平台-交易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