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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為英格蘭共和國辯護

三. 反對君權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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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與官員的權力只是一個經由人民推派而產生的東西,是建基於人 民的信任而委託給他們的東西。其目的在於全部人民的公共福祉。這 個權力的基礎是人民,並且不能與人民分離,否則就是侵犯人民自然 且與生俱來的權利……既然國王或官員擁有人民信託的權力,就應該 首先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國王或是官員的利益。12

即使國王看似擁有至高的權力,也不會是人民唯一的統治者。統治人民的至高權 力只專屬於上帝而不屬於人。甚至,彌爾頓認為救世主基督也不是如上帝那樣地 高踞王座:

誰不知道基督為了我們的自由而降生為臣民,甚至降生為奴隸。這還 不能僅僅理解為內在的自由(inward liberty)而不包括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基督生於暴君統治之下、受暴君苦役、死於暴君,為我 們換取所有正當的自由。……他自己付出了奴役的代價為我們帶來了 自由,甚至為我們創造了公民自由。他為我們忍受奴隸的身份,但他 從未遺棄任何靈魂,也沒有放棄作為我們的拯救者的目的。13

即使上帝預言基督將成為救世主與基督王國的國王,基督降生於世後不僅沒有凌 駕於眾人之上,反而甘願淪為低下的臣民與奴隸。彌爾頓以基督作為暴君的對照 組,諷刺遠遠不如基督高貴的暴君居然自以為自己高人一等,擁有支配眾人的專 斷權力。

三. 反對君權神授

彌爾頓認為在人類的共同體尚未出現之前,上帝就已經訂立了法律。但是,

他認為上帝允許所有的民族與人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選擇來建立各種形式的政 府,也可以把政府改變為自己所希望的形式。但是,彌爾頓指出:

12 John Milton, “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63.

13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54-155.

有「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的生活狀態。16霍布斯認為,擁有「自然自由」

的人能夠隨心所欲。但是「自然自由」不但無益於個人,反而會讓個人處於貧窮、

14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28.

15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31.

16 Quentin Skinner, 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95-105.

17 Thomas Hobbes, On the Citize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15-116.《失樂園》

描述吃下禁果後的亞當與夏娃對自己的裸體感到羞恥,紛紛摘取樹葉編成衣物的畫面,就像美洲 印第安人的穿著。彌爾頓藉由上述的描述表示亞當與夏娃吃下禁果後才進入自然狀態,吃下禁果 前的亞當與夏娃不處於自然狀態。見John Milton, Paradise Lo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23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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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彌爾頓認為《聖經》中人類第一個共同體是由古希伯萊人組成。最初古希 伯萊人的共同體是共和國,君主國是直到以色列人推舉掃羅為王時才出現。所以,

共和國最符合上帝刻印在人心中的自然法則。這也意味著上帝認為共和國比君主 國更適合人類的共同體。

彌爾頓詮釋《聖經》中人類共同體的起源與國王的出現,目的是反駁君權神 授論。在《為英格蘭人民聲辯》中,彌爾頓指出君權神授論將國王與父親兩者相 提並論的謬誤:

國王與父親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父親生育我;而國王卻沒有生育我,

反而是我們產生了國王。自然將父親賜給人民,而國王則是人民自己 為了自己而被人民擁護登上王座;所以不是人民為了國王而存在,而 是國王要為人民而存在。18

彌爾頓明指「國王」與「父親」兩個單字所指涉的對象完全不同,因此君權神授 論將父權與君權類比的作法,完全扭曲「國王」與「父親」兩個單字的原意。君 權神授論主張國王的神聖權利(Divine right)與父親在家庭中的至高權力都是由 上帝所賦予。十七世紀君權神授論的代表著作首推菲爾默爵士(Robert Filmer,

1588-1653)的《父權論》(Parriarcha,1680)。《父權論》出版於 1680 年。但是 根據塔克(Richard Tuck)的研究,早在 1630 年代菲爾默就已經開始寫作《父權 論》。《父權論》將君王與父親類比的思想也廣為保王派人士使用。19菲爾默引用 布丹(Jean Bodin,1530-1596)的想法,認為國家就像家庭,必定有一位擁有最 高主權的統治者。就如同家庭中的父親擁有管理、處置家庭成員、僕人與財物的 最高權力,國家中的君王也擁有不受限制的專斷權力來實踐自己的意志。20因此,

菲爾默認為國王是俗世中僅次於上帝的人。國王的神聖權利來自於上帝的賦予,

18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16.

19 Richard Tuck, Philosophy and Government, 1572 –1651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261.

20 Robert Filmer, Patriarcha and Other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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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國王能如俗世中的上帝般支配底下的臣民。上述菲爾默將君主的神聖權利與 父權(patriarchal right)類比的立場是當時保王派支持國王具有最高權力與權利 的主要理由。

彌爾頓反對君權神授論,但他不完全排斥國王作為共同體中最高層級的官員。

他承認,在俗世中渴望自由且善用自由的人時常只屬於擁有偉大智慧與勇氣的少 數人,其餘大部分人都寧願有一個公正的主人(just master)。但是,彌爾頓依然 認為共和國優於君主國。彌爾頓指出基督徒中只有兩種合乎神律與自然法則的政 體:「沒有國王」或是「國王作為人民的僕人」。「國王作為人民的僕人」的情況 就如:

奧古斯丁(Augustin)在《上帝之城》(de Civitate Dei)第十九書、第 十四章寫道:「在一個篤信上帝的國度,那些發號施令的人實際上是在 服侍著表面上被號令的人」。……甚至連國王,尤其是賢明的國王,實 際上都是在為他們表面上所號令的人民服務。此外,他還曾經肯定地 說:一個病態的國王對於臣民的權力,和一個強盜對於遭遇他的人的 權力一樣。21

彌爾頓認為好的國王都會遵守所有符合神律與自然法則的法律。就此而言國王與 人民毫無區別。也正是因為國王與人民都要遵守符合神律與自然法則的法律,國 王與各級官員才能在法律的規範之下為人民的共同福祉服務,而不會成為人民的 主人。「那些願意居高位的人或當首領的人,就必作你們的僕人」22。以色列的第 一位國王掃羅(Saul,統治時期:1052BC-1010BC)就嚴格地遵循聖經中的神律。

在以色列人違背上帝的意志擁戴他為國王之前,掃羅從來沒有以國王的身分統治 國家。掃羅成為國王後,也依舊過著與人民同樣的生活。這樣的情形一直持續到 他被第二次擁戴為國王 之後才發生改變。大衛(King David,統治時期:

21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99.

22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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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BC-970BC)與所羅門(Solomon,統治時期:970BC-931BC)則是以色列 人與上帝立約之後才指派的國王。以色列人與上帝約定擁有國王的前提是不崇拜 偶像與遵守摩西律法。因此,人民推舉大衛、所羅門成為國王之後,這份契約限 制了大衛與所羅門擁有的權力範圍。

彌爾頓認為以色列人根本不應該有國王,因為以色列人是為了自己的欲望而 要求立國王。彌爾頓延續《破除偶像》的立場,認為渴求一位高高在上的國王來 看管自己,就已經是偶像崇拜一樣。以色列人渴求國王是自我奴役的表現。因為,

國王鮮少意識到自己是必朽且有限的存在。當國王被眾人賦予多於眾人的政治權 力,國王在官員的位階上也高於眾人,如此情況容易導致國王自我的野心與驕傲 無限地膨脹。因為大衛的統治嚴格遵守不崇拜偶像與服從摩西律法的約定,所以 大衛並未被野心與驕傲支配。所羅門統治初期還能不崇拜偶像與遵守摩西律法的 約定,因此開創了黃金盛世。但是所羅門統治晚期,所羅門的野心與驕傲膨脹到 逾越摩西律法的規範,導致所羅門晚期的統治充斥著奢華的物質享受、荒淫的生 活與褻瀆上帝的偶像崇拜。

彌爾頓認為,若國王仿效上帝或救世主基督的姿態來統治臣民,更是對上帝 與基督的褻瀆。但是,彌爾頓並不認為上帝完全反對國王的存在,只要國王遵守 神律,君王制仍然具有正當性。因此,聖保羅(Paul the Apostle,5-67)不但主 張人民要服從法律,而且也要國王也服從法律。在統治的位階上,國王絕對不會 高於法律。因為最高的法律是自然法則與神律。自然法則與神律的源頭是上帝,

除了上帝的至高權力以外,沒有其他的權力能夠制定神律與自然法。彌爾頓引述 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與西塞羅的文字:

每一個明智的皇帝都承認自己低於法律與元老院。所以,除了野蠻人 的國家之外,法律總是比其他事物更加神聖。……柏拉圖在《法律篇》

中提到,法律在國家應具有最高權威。他曾主張過一種政府形式,其 中由法律來約束國王與人民,法律不被暴君所控制。亞里斯多德在他 的《政治學》與西塞羅在他的《論法律》中都有相同的想法,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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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約束官員,就如同官員約束人民。因此,根據哲人的意見與最良好 的政治制度,法律永遠是社會最高的權威。由此來看,《福音書》與理 性、萬民法並不衝突。……西塞羅在《反菲利》第十二章說:法律「源 於神的律令的正確理性,它獎善罰惡」。所有官員的建制都源於上帝,

其目的在於使人類在官員的治理下能依據法律來生活。23

彌爾頓特別讚許羅馬皇帝奧里略(Marcus Aurelius,121-180)。彌爾頓認為,從 奧里略對待臣民的方式來看,就如同羅馬依舊是一個自由共和國:

奧里略自己提出的政府形式,是用平等的法律與權利來治理一切。真 正的主人是法律而不是他自己。他承認一切都屬於元老院與人民。他

奧里略自己提出的政府形式,是用平等的法律與權利來治理一切。真 正的主人是法律而不是他自己。他承認一切都屬於元老院與人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