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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為英格蘭共和國辯護

一. 英格蘭共和國的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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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為英格蘭共和國辯護

一. 英格蘭共和國的創建

1648 年 12 月,新模範軍(New Model Army)在普萊德上校(Thomas Pride,?-1658)的指揮下封鎖了下議院(House of Common)。普萊德上校要求每 位議員必須簽名以宣誓自己不與保王黨人進行妥協,並且逮捕不願意簽名的議員。

這次事件稱作「普萊德清洗」(Pride's Purge)。經歷這次事件之後的議會稱作殘 餘議會(Rump Parliament,1648- 1653)。「普萊德大清洗」之後,殘餘議會與國 王的協商破局。殘餘議會決議以「叛國罪」的罪名將國王送交法庭。1649 年,

查理一世(CharlesⅠ,1600- 1649)被判決處以死刑。但是,直到執行查理一世 的處決前夕,新模範軍依舊在期待尋找能夠接受「王在議會」(King-in-Parliament)

的新國王人選。支持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平等派也沒有提出取代混 合憲政(mixed constitution)的新政治方案。

三王國戰爭時期,議會派高揚古憲法理論的大旗以捍衛議會主權。議會派的 古憲法理論承襲柯克(Edward Coke,1552- 1634)的思想。柯克認為英格蘭的共 同法(common law)源自久遠無法追憶的時代,英國人的權利與自由就在時間 的長流中被傳承與延續,成為英格蘭人的「第二天性」(second nature)1。議會 派繼續柯克的古憲法理論,主張英格蘭人的「第二天性」包括:國王徵稅必須先 經由議會同意;除非經過正當程序的法院判決,否則國王不可監禁人民或剝奪人 民的財產、生命;不能讓軍隊進駐人民的住處。「王在議會」的混合憲政是保護 英格蘭人的「第二天性」的重要屏障。1642 年,由於議會與王室的衝突越來越 明顯,議會想要立法將陸軍的指揮權掌握在議會。查理一世動用「否決的特權」

1 J.G.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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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rogative of the Negative Voice)來否決議會的立法。捍衛議會主權的頭號人 物帕克(Henry Parker)主張:若國王可以用「否決的特權」否定議會的任何立 法,將使英格蘭人受到國王的專斷權力支配而淪為奴隸。帕克堅守「王在議會」

的議會主權立場對抗理查一世實行特權。但帕克並不是要創立新形式的政府,而 是要讓引發內戰的憲政失衡重新回歸議會派支持的古憲法秩序。

1649 年,英格蘭共和國建立在查理一世的鮮血與上議院、英格蘭國教的廢 墟之上。英格蘭共和國並不是三王國戰爭時期議會派堅持恢復的混合憲政,而是 一個嶄新的政治實驗:一個由殘餘議會 以及由四十一位貴族組成的國務院

(council of state)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新政府。不論是混合憲政的支持者,

還是希冀建立「無君王的共和國」的獨立派,新創建的英格蘭共和國都遠非他們 心目中的自由國度。他們認為國務院、殘餘議會獨自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一院 制其實是寡頭專政。國務院、殘餘議會的統治與查理一世一樣,都將人民置於專 斷權力的支配之中。1651 年與 1652 年,軍隊一再要求殘餘議會實施選舉來成立 新議會,並確立定期改選議會的法案。但是,殘餘議會否決了軍隊提出選舉新議 會的要求。殘餘議會的決策引起軍隊激進派與共和主義者的不滿。

對於殘餘議會與國務院把持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局勢,彌爾頓並未在為英格蘭 共和國辯護的散文中表達任何不滿。但是,彌爾頓並非完全無異議地支持殘餘議 會掌握專斷權力。在殘餘議會取消王位,宣布建立英格蘭共和國之前,彌爾頓就 開始書寫《不列顛史》(History of Britain,1670)。《不列顛史》中的〈外篇〉

(Digression,1648)完成於英格蘭共和國成立的前夕。〈外篇〉也是彌爾頓最早 展現共和主義立場的文章。

在〈外篇〉中,彌爾頓將羅馬人撤離不列顛的時刻與英格蘭共和國建立的前 夕進行了比較。他認為羅馬人撤離不列顛的時刻,正是不列顛人能夠擺脫羅馬帝 國支配,建立自由國度的時刻;就如議會派擊敗保王派軍隊的時刻,也正是英格 蘭人擺脫王室、英格蘭國教與長老派的支配,建立自由共和國的時刻。彌爾頓使 用了馬基維利的語言,認為這兩個時刻同樣為英格蘭人帶來通往自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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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rtunity)2。王室缺位時期,英格蘭的共和主義者經由馬基維利的著作尋找 支持自由共和國的語言。1644 年至 1652 年間,彌爾頓也閱讀了馬基維利的《論 李維》(Discourses on Livy,1531),並且從中感染馬基維利對於共和自由的熱情。

馬基維利認為命運是人們行動的仲裁者。但是,命運只宰制了世事一半的領域,

把另一半的領域留給人類。當命運宛如洪流般奔騰肆虐時,人類就要把握「機會」

去疏導命運。使世事朝向人類意圖疏導的方向前進。

彌爾頓使用馬基維利的語言,認為三王國戰爭將英格蘭帶入命運女神所統轄 的國度。在命運女神的國度中,英格蘭的未來處於混沌未明的狀態。彌爾頓認為,

議會派在戰場上戰勝了保王派、俘虜了國王的軍事勝利,已經為英格蘭人制服無 常命運並創建自由共和國帶來了「機會」。在〈外篇〉中,彌爾頓表露上述企盼 的同時,卻也擔憂戰爭時期議會議員自我墮落倒向保王派的情況重演:「有著偉 大勇氣的人們……思慮如何有最好的公共利益,這些人的確具備了智慧與誠正;

而其他擁有大量財富的人,卻是受到野心的驅使而來到同個地方」3。彌爾頓於 上述文字顯露對於殘餘議會的批評。他認為,殘餘議會的多數成員將公共精神讓 位給私人利益、不正義與腐敗。他們只會以偽善的熱忱掩蓋只關注私人利益的不 成熟,而無心於追求自由共和國。彌爾頓憂心地寫下「歷史教導我們:在腐敗與 墮落的時代尋覓自由,使得羅馬將自己帶入更奴役的狀態」4。彌爾頓擔憂英格 蘭人不但無法掌握「機會」創建自由共和國,反而將自己推入更深沉的奴役狀態。

查理一世被處決造成當時的英格蘭政治思想陷入尷尬的處境。因為,對於當 時的英格蘭人而言,取消君主制的想法從來沒有成為政治輿論的主流。所謂的「共 和國」5並不指涉沒有君主的政體,而是拉丁文res publica 的英譯。res publica 源

2 John Milton,“The Digression”,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442.

3 John Milton,“The Digression”,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442.

4 John Milton,“The Digression”,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448.

5 在十七世紀的英格蘭的政治語境中,commonwealth 譯為「政治共同體」會比譯為「共和國」

恰當,因為並非所有使用commonwealth 的著作都指涉一個無君王的政治體,例如霍布斯的著作

也是使用commonwealth 一詞。但是,因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彌爾頓是在為弒君後的無君王政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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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古希臘、古羅馬。柏拉圖的《共和國》原名為 Politeia,旨在討論什麼是最好 的政治體(Politeia)。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106BC- 43BC)將 Politeia 翻 譯 為 Res Publica。res publica 是一種 兼具君王制( Monarchy)、貴族制

(Aristocracy)、民主制(Democracy)三者優點的政治體。換言之,res publica 是一種混合憲政。根據亞里斯多德的分析,君王制有淪為暴政(Tyranny)的可 能,貴族制有淪為寡頭制(Oligarchy)的可能,民主制有淪為無政府狀態(Anarchy)

的可能。res publica 作為一種混合憲政,綜合了君王制、貴族制與民主制的優點,

又能藉由憲政的平衡而避免淪為暴政、寡頭制與無政府狀態,並且得以保障政治 共同體的共同利益(common good)。6

為了替「無君王的共和國」的正當性辯護,彌爾頓一連書寫了好幾本論冊。

在這些論冊中,支持無君王的共和思想得到了發展。彌爾頓先寫成《論國王與官 員的任期》,以此為英格蘭人的弒君辯護。查理一世被處死的一週之後,保王黨 人出版《聖像寫照》(Eikon Basilike,1649),將查理一世被處死的形象描繪成基 督受難。由於這本論冊的暢銷嚴重危害到英格蘭共和國。彌爾頓接受官方委託寫 作《破除偶像》來反駁《聖像寫照》的內容。在《破除偶像》中,彌爾頓將查理 一世在戰爭前後的行為斥為暴君,將保王派崇拜查理一世的舉動斥為偶像崇拜

(idolatry)。對彌爾頓而言,不論是暴君還是偶像崇拜都是褻瀆上帝的行為。

1650 年,在共和國政府中擔任拉丁文外交秘書的彌爾頓被共和國政府賦予 一項新任務:反駁荷蘭萊頓大學的修辭學教授薩爾美夏斯受雇於保王派而寫的

《為查理一世辯護》。因此,彌爾頓於1651 年出版了拉丁文著作《為英格蘭人民 聲辯》。在為英格蘭共和國政府辯護的文章中,彌爾頓大力支持無君王的共和政 體。他以神律、自然法則、好的政府形式以及人民的權利為核心概念來為王室缺 位時期英格蘭共和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進行辯護。

行辯護,所以本文將commonwealth 譯作「共和國」。

6 蕭高彥,〈亞里斯多德與共和政制〉,《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台北:聯經,2013)。James

Harrington, 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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