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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為英格蘭共和國辯護

二. 神律與自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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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神律與自然法則

彌爾頓對神律的認識源於他對《聖經》中人類歷史的詮釋。在彌爾頓為共和 國寫作的第一篇論戰文章《論國王與官員的任期》中,彌爾頓從《聖經》中的人 類歷史來推論政府的起源。人類被上帝逐出伊甸園之後,因為背負著原罪,導致 人類不僅需要尋找糧食、遭受疾病與自然天災的威脅,還要面對因為人類的各種 欲望而產生的傷害與恐懼。因此,保衛自身安全與和平的需求就促成政府的出現。

彌爾頓認為如果人類沒有吃下禁果而被逐出伊甸園,就不需要政府的存在。因為 在伊甸園中,作為上帝自身肖像的人類是純潔無邪且生而自由:

所有人類都自然地生而自由,他們的相貌就是上帝自己的相貌。他們 擁有超越所有創造物的特權,生而要發號施令,而不是服從。直到亞 當犯罪,人類陷入邪惡與暴力之中。人類彼此都預見這樣的情況會毀 滅所有的人類,因此他們彼此同意以結成共同體的方式來避免彼此的 傷害,並且以聯合的方式來保衛自己。……因此,出現了城市、鄉鎮 與政治共同體(Common-wealths)。……他們認為有必要任命某種權威

(authority),它可以藉由武力與懲罰來壓制侵襲和平與普遍權利的行 為。這個權威與自我防衛、自我保存的力量原本就存在於每一個地方。

為了享受安適(ease)與秩序,為了不讓任何人成為不公正的法官。他 們聯合起來,把這個權威交給一個人:一個因為智慧與正直而被他們 推舉出來的人。或是信託給超過一個以上的人們。7

墮落後的人性具有社會性,所以人們會聚集在一起並選擇他們的治理者。因為墮 落後人類的內在原罪(Sin)入侵,容易淪為各種欲望的奴隸而傷害他者與共同體。

所以組成共同體後的人們需要將管理共同體秩序的權力交由少數人,並且賦予這 些少數人具有實行政治權力的權威。這群少數人就是政府官員。

7 John Milton, “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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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英格蘭人民聲辯》中,彌爾頓承繼《論國王與官員的任期》的論點並 繼續推論:「沒有官員與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就不可能有共和國,不可能 有人類社會(human society),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人的生命」。8彌爾頓認為人類墮 落之後組成的政治共同體中,政府與官員是必要的存在。但是,君王與官員不能 因為擁有政治權力就為所欲為。一旦君王或官員淪為暴君,就成為人民的敵人。

君王是否淪為人民敵人的判準是神律(Divine Law 或 Law of God)與自然法則

(law of nature)。在政治共同體出現之前,上帝就將自然法則刻印在人的內心,

並且成為政治共同體的基本法則:

你說:「自然法則是人類心靈中固有的原則,目的是人們結成社會時,

讓每一個人關心全體人類的共同福祉」,如此一來,君王就是為了人民 而存在,人民的位階也在君王之上。……君王作為位階較低的人,絕 對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壓迫、奴役地位較高的人民。既然國王沒有權利 為所欲為,就自然秩序而言,人民的權利就是至高無上。根據這個權 利,人民在國王沒有出現以前就已經團結了自己的力量,商討共同體 的防禦。根據這個權利,人們為了保障全體的自由、和平與安寧,才 指派一個人或一些人來管理其餘的人。根據這個權利,原先由於具備 了智慧與勇氣而被選入政府的人,一旦因為懦弱、愚蠢、虛偽、奸詐 的本質暴露出來或是實行暴政,人民就可以加以懲罰或廢黜。因為自 然所關心的並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力,而是全體人民的普遍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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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律與自然法則的來源是上帝。換句話說,除了上帝之外,就沒有其他基礎可以 組織國家或政治共同體,也沒有其他法律可以作為統治人民的依據。神律與自然 法則的目的,是維護人類共同體的共同福祉。在神律與自然法則的規約下,先有

8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66-167.

9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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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後的人類聚集成共同體,然後才有人民選擇共同體的官員。所以各級官員的 位階低於人民。

彌爾頓認為神律是上帝直接的命喻(decree),自然法則是上帝創造世界的同 時,就賦予世界萬物內在擁有的秩序。上帝造人的同時,也將自然法則刻印在人 的內心,成為人的本性。彌爾頓認為,在人類的共同體尚未出現之前,上帝已經 規定神律與自然法則。所以,人類離開伊甸園後才形成的政治共同體也必須遵守 神律與自然法則。最早將神律與自然法則寫成的文字是摩西律法。摩西律法是上 帝給予人類最高的成文法:

摩西是法律的制定者,此法在某種程度上帶有奴隸制的色彩。但摩西 並沒有不可一世地以君王的姿態對待人民,而是自己擔負起人民的重 擔。10

就此而言,摩西是將法律帶給人民的人。但是,彌爾頓認為摩西並不是君王,人 民唯一的至尊君王是上帝。彌爾頓引述摩西的說語:「我依照我的上帝耶和華的 吩咐,將律例、典章、教訓你們……我是忠誠於上帝的家園」。11彌爾頓認為,摩 西是上帝的傳譯者,也是將上帝的話語化作成文法的使者。所以,摩西不是使摩 西律法具有正當性的至高權威來源。使摩西律法具有正當性的至高權威是上帝。

任何想要把專屬於上帝的至高權威移送給凡人的意圖,都是對上帝的褻瀆。

彌爾頓為了增強自己推論的說服力,引述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與西塞羅對於國王 與官員的看法,來支持自己對摩西的論斷。彌爾頓宣稱:在古代的希伯萊共和國、

雅典共和國與羅馬共和國,國王與官員都是人民的僕人、法律的執行者與保護者。

擁有政治權力的統治者是為了每一位共同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來進行統治,而不是 僅僅為了滿足統治者私人的利益。在《論國王與官員的任期》中,彌爾頓已經明 言:

10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60.

11 John Milton, “Defence of the People of England”, in Areopagitica ,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Milt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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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與官員的權力只是一個經由人民推派而產生的東西,是建基於人 民的信任而委託給他們的東西。其目的在於全部人民的公共福祉。這 個權力的基礎是人民,並且不能與人民分離,否則就是侵犯人民自然 且與生俱來的權利……既然國王或官員擁有人民信託的權力,就應該 首先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國王或是官員的利益。12

即使國王看似擁有至高的權力,也不會是人民唯一的統治者。統治人民的至高權 力只專屬於上帝而不屬於人。甚至,彌爾頓認為救世主基督也不是如上帝那樣地 高踞王座:

誰不知道基督為了我們的自由而降生為臣民,甚至降生為奴隸。這還 不能僅僅理解為內在的自由(inward liberty)而不包括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基督生於暴君統治之下、受暴君苦役、死於暴君,為我 們換取所有正當的自由。……他自己付出了奴役的代價為我們帶來了 自由,甚至為我們創造了公民自由。他為我們忍受奴隸的身份,但他 從未遺棄任何靈魂,也沒有放棄作為我們的拯救者的目的。13

即使上帝預言基督將成為救世主與基督王國的國王,基督降生於世後不僅沒有凌 駕於眾人之上,反而甘願淪為低下的臣民與奴隸。彌爾頓以基督作為暴君的對照 組,諷刺遠遠不如基督高貴的暴君居然自以為自己高人一等,擁有支配眾人的專 斷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