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由公民與自由共和國
二. 自由意志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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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由意志與法律
彌爾頓對自由意志的詮釋與彌爾頓對於法律的看法密切相關。亞當與夏娃生 活在伊甸園時,他們處於天真狀態(state of Innocency)。上帝允諾提供他們幸福 生活所必需的所有事物,但是人類不能吃下可以獲得認識良善與邪惡的知識果。
這被稱作「行為的契約」(the covenant of works)。16這意味著在伊甸園中的亞當 與夏娃除了被上帝禁止吃下生命樹上的知識果之外,只需要依循著心中的自然法 則生活。但是,「行為的契約」並沒有剝奪亞當與夏娃的自由意志。也因為亞當 與夏娃具有自由意志,所以他們的自由意志才會受到撒旦的引誘,選擇破壞「行 為的契約」。
亞當與夏娃依循自然法則的根據是他們天賦的內在理性。當亞當與夏娃吃下 禁果墮落之後,人的內在理性就被罪與死所蒙蔽。因此,人遵循內在自然法則的 能力也受到蒙蔽而無法發揮。根據福音書定義,罪不只是「對所有人類而言都是 共同的罪」,也是「所有各殊個人的罪」。「對所有人類而言都是共同的罪」是亞 當與夏娃吃下禁果所觸犯,並且傳遞至他們所有的後裔。「所有各殊個人的罪」
則是所有人會在自己的利益中遇到的罪。17當人們專注於追逐只屬於個人的利益 而罔顧他人的利益時,罪與死亡就會蒙蔽了人類的內在理性與自然法:
負罪不是伴隨著,就是隨之而來的「良知的恐怖」(terrors of conscience)。
因為,失去神聖的保護與關愛,將會削弱人類面容的尊嚴,以及造成 心靈的墮落。18
罪將造成「靈的死亡」(Spiritual Death)。「靈的死亡」意味著人失去傳遞上帝恩 典的中介。因此,「靈的死亡」等於人失去上帝的恩典而無法發揮內在的理性、
16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351.
17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382-388.
18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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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遵從內在的自然法則。而墮落之前的人類正是藉由上帝的恩典、內在的理性與 自然法則來與上帝共存共榮。「靈的死亡」將持續遮蔽理性之光,使人類的理性 進入宛如冬眠的沉睡狀態。這近似於消滅經由自由意志選擇良善的可能。換言之,
「靈的死亡」就是「意志的死亡」(the death of will)。最後,罪是它自己的懲罰。
因為,一旦罪堆疊在其他的罪之上。罪猶如陷入無底的深淵,只能不斷地下墜、
墮落,使罪人更加悲慘與卑鄙。19就如同《失樂園》與《復樂園》中的撒旦發現 自己才是困囿自己最牢不可破的牢籠與地獄。
然而,罪與「靈的死亡」無法完全抹消人類的內在理性,只能使理性沉睡。
只要人類尚保存對上帝的信仰,就仍有蒙受上帝的恩典而重新綻放理性之光的機 會。因此,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會全部消失。只是人類墮落後的意志是如此地微弱,
若沒有上帝的召喚(calling)與恩典,人們就難以抵禦罪的誘惑與蒙蔽。所以上 帝以慈愛、恩典與智慧選擇了基督以信仰進行救贖。20只要人類憑藉自由意志信 仰上帝、接納上帝的恩典,人類就能使自己薄弱的意志抵抗罪的誘惑。
彌爾頓認為,上帝對人類的救贖展現在摩西律法的頒布與基督的降生。在《基 督教教義》中,彌爾頓再次提及神律有成文與未成文兩種。未成文的法律是自然 法則。當上帝創造出第一個人亞當時,就已經賦予在人的心中,並且在人的心中 閃爍光芒。儘管墮落之後人類內在的理性與自然法則時常被罪與死遮掩。但是藉 由聖靈的中介來傳遞上帝的恩典,人類內在的理性與自然法則就能夠破除罪與死 的蒙蔽。21對於墮落後的人類而言,讓聖靈的中介來傳遞上帝的恩典的方法就是 遵從摩西律法或遵從〈福音書〉。
摩西律法是成文的神律。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帶領下逃離埃及的奴役獲得自由,
是上帝對人類的第一次救贖。摩西律法最初是專門為以色列人訂立的成文法。服
19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395.
20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168.
21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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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摩西律法的人將被允諾具有生命,不服從者將遭受詛咒。摩西律法的目的是讓 以色列人認識到人的墮落與自己個人的墮落。隨著摩西律法的傳布,摩西律法也 讓其他所有民族從中得到教育。22
摩西律法並不是完美的法律,因為摩西律法是強迫人民遵守的法律。換言之,
摩西律法是強迫處於童稚般無知的以色列人遵守神律,就如家庭中的父母強迫懵 懂無知的小孩認識《聖經》。摩西律法的不完美也展現在摩西自己身為人的事實。
摩西不是基督,摩西只是上帝的傳話者。所以摩西無法帶領處於童稚蒙昧狀態的 以色列人到達應許之地迦南作永恆的休息。〈福音書〉則是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的新神意。它比摩西律法更加優越與完美:
〈福音書〉是經由對基督的信念與信仰所締結的新約定。當〈福音書〉
開始,作為舊約定的摩西律法就被廢除。23
基督降生於塵世之後,〈福音書〉經由基督、基督的使徒們與宣揚福音者清晰地 宣告。經由仿效〈福音書〉中基督的言行,「聖靈」會將上帝的恩典傳入虔誠信 仰者的心中,並且持續到世界的終結。在世界終結時的最後審判,經由〈福音書〉
而跟隨基督的所有人會被承諾永生,不信者會被上帝判刑為永死。
雖然〈福音書〉終止了摩西律法,但是並沒有破壞摩西律法。兩者不同之處 在於:摩西律法是經由令人卑躬屈膝的強迫來要求服從;而〈福音書〉是經由靈
(spirit)傳遞上帝的恩典,喚醒人的內在理性,使人類在自願的信仰中產生的對 上帝之愛與對鄰人之愛。摩西律法將戒律強加給不願意接受它的人,〈福音書〉
引領自願的跟隨者。
卑躬屈膝的摩西律法被〈福音書〉廢除意味著實現「基督徒的自由」。在摩 西律法的時代,人類已經知道自由。但是,在基督尚未降臨之前,人類的自由並 不完全。擔負在上帝與人類之間中介職務的基督藉由自身的美德來宣揚「基督徒
22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17.
23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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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只要跟隨著基督,仿效〈福音書〉中基督的言行,就獲得「基督徒的 自由」。「基督徒的自由」意味著基督將人類從罪的奴役與摩西律法統治之下的童 稚狀態中解放,使人類得到救贖。人類的救贖同於「人的恢復」(Man’s Restoration)。
24「人的恢復」意指人經由基督得上帝的恩典,發揮內在的理性而從罪與死的威 脅中解脫,成為成熟的人,回復為墮落前的亞當。就此而言,基督的救贖是為了 引領上帝的「眾子」(sons)成為成熟之人(men)。
〈福音書〉存在著上帝特有的贈禮:靈(Spirit)。彌爾頓認為:「那裡有上 帝的靈(Spirit of the Lord),那裡就有自由」25。〈福音書〉的法律是屬於自由人 的「靈的法律」(spiritual law)。因此,就經由靈的中介與進入人內在的上帝恩典 而言,〈福音書〉也是人的理性會主動遵守的內在法律。因此,〈福音書〉符合上 帝刻印在人心中的自然法則。彌爾頓斷言,人類能夠經由靈的指引與中介,發揚 理性之光服從內在的自然法則,並且藉此沐浴在上帝的慈愛之中。
「靈的法律」(〈福音書〉與人心中的自然法則)也是基督統治基督王國的法 律。這顯示出基督王國的優越性。在基督王國中,基督不僅統治著人的外在身體,
還統治著人的內在理性。「靈的法律」讓基督得以不憑藉由物質打造而成的武器 來拓展基督王國。基督王國的擴展是依靠理性的說服。彌爾頓在《基督教要義》
中的文字,為上述的思想做了最佳的註解:
我不以我自己的權威極力主張或是強迫他人相信《基督徒要義》的內 容。反而,我建議每一位讀者將這本著作視作一個案例,並抵制其中 讀者感覺不是完全具有說服力的意見(opinion),直到《聖經》的證據 足以說服或誘導讀者的理性去同意與相信。26
彌爾頓並未將自己對《聖經》的理解視作絕對無誤的真理而強迫世人接受。彌爾
24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415.
25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36.
26 John Milton,“Christian Doctrine”, in Robert W.Ayers, edit.,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VolumeⅥ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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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延續自己在《論言論自由》中的思想。他認為在言論自由的環境中,經過自由 抒發的討論與爭辯,真理將戰勝偏見與謬誤的意見。彌爾頓認為真理就是「靈的 法律」。隨著作為真理的「靈的法律」逐漸戰勝偏見與謬誤,基督王國將逐漸收 復被罪與死侵占的領地。
基督王國又稱作「恩典的王國」(Kingdom of Grace)與「榮耀的王國」
(Kingdom of Glory)。「恩典的王國」就意味著是遵循「靈的法律」的國度。而
「榮耀的王國」將在基督二次降臨時的最後審判中顯現。27在基督王國中,基督 被上帝賦予雙重職責:眾人的牧師與國王。28基督要引領眾人認識上帝,並且以 上帝的法律來統治人的外在身體與內在理性。在基督以牧師與國王的職責進行統 治的基督王國中,上帝就在萬物中展現所有(God may be all in all)。29基督王國 中的自由公民必須走上效仿基督的道路,成為個人自我的牧師與國王:在自由辯 論的環境下,每個人要以自己的理性自由地詮釋《聖經》,並遵循自由辯論後勝 出的《聖經》真理,成為以上帝的法律進行自我管理的自由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