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國際人權法對於體罰之相關規定
3.3 兒童權利公約對於禁止體罰/非暴力教養之相關規定
3.3.1 受教權保障所欲實現之教育之目的
公約對於兒童教育之相關規定,主要是第28條兒童受教權與第29條教育之目的 此二規定當中。公約第28條規定:「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 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a)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 育;(b) 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 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c) 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高等教育;(d) 使所有兒童均 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e) 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第 一項)。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 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第二項)。締約國應促進與鼓勵有關教育事項之國際合作,
特別著眼於消除全世界無知及文盲,並促進使用科技知識及現代教學方法。就此,
尤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之需要。(第三項)」公約在第28條所規定之兒童受教 權,不僅係宣示接受教育為每一個兒童所應享有之權利,並且要求締約國以機會平 等原則為前提下,在制度上課予締約國建制完整教育體系之義務,以實現兒童進入 學校接受教育89,除了必須在小學階段實施全面免費之義務教育外,亦需因應兒童
89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1, Art. 29(1) : The Aims of Education,
¶3 , 18 April 2001, CRC/GC/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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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成長階段與個人發展需求,使其中等教育需求皆能獲得滿足,並有適當方式確 保兒童可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而充分落實兒童接受教育之權利。
相對於公約透過第28條要求締約國建制普及、全面多元、經濟上可負擔之教育 制度,以作為落實兒童受教權之方針規定,第29條則是從教育的實質面向提出準則 性之兒童教育目標,以及在公約意旨下締約國干預私人設置與管理教育之界限。公 約第29條規定:「 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a)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 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b) 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 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c) 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 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及 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第一項)。本條或第28條之所有規定,皆不得被解釋為干涉個人與團體設置及管 理教育機構之自由,惟須完全遵守本條第1項所規定之原則,並符合國家就該等機 構所實施之教育所制定之最低標準(第二項)。」
因此公約第28條與第29條兩者所定之締約國義務乃互為表裡之軟硬體建置,方 能創造出理想的教育環境,讓兒童學習成長,而其中第29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之
「教育之目的」則更是兒童受教權實質上希望兒童透過教育學習與熏陶所能發展出 的品質,意即公約之所以保障兒童之受教權,其所欲追求之核心目標,即是為了體 現第29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之「教育之目的」,本文以下將對公約所欲追求之「教 育之目的」進行闡述,並且討論體罰作為教育兒童之手段與該等目標的扞格之處。
3.3.1.1 第 29 條第 1 項「教育之目的」於公約整體之功能角色
公約第29條第1項之規定,除指明教育之目標,而揭示受教權保障所欲追求之 實質內涵外,在整體公約中更具有聯繫公約各項權利之重要樞紐,以及作為多元文 化對話交流之平台之功能定位90。
3.3.1.1.1 指明教育之目的
首先,公約第29條第1項對於教育所設定之目的,是依循公約宣揚、支持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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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每個兒童與生俱來之人性尊嚴與平等且不可剝奪之權利此一之核心價值,考量個 別兒童特殊發展需求與多元成長動能之前提下,用以實現兒童尊嚴與權利所開展出 之五大教育目標:兒童所有潛能的全面發展、培養兒童對於人權之尊重、強化自我 身分與歸屬感、促進兒童之社會化與人際互動,以及培養兒童對於自然環境之尊重。
在此五大目標之下,公約第29條第1項要求教育必須能使兒童具備生活技能、強化 兒童享受各項人權之能力,以及發展出藴涵人權價值之文化,從而教育之實施須使 兒童獲得技能、知識與其他能力之學習發展,擁有人性尊嚴、自尊與自信,使兒童 不論是在個別或群體的環境中,皆能發展其人格與才能,以及擁有能力在社會中實 現充實而滿意的生活91。
3.3.1.1.2 聯繫公約各項權利之重要樞紐
然而,公約第29條第1項在公約整體上,並非只是標列出教育所欲達成之各種 目的,更是聯繫公約各項權利的重要樞紐,而強化整合了公約對於各項兒童權利之 規定。公約第29條第1項不僅與公約所確立之兒童權利四大原則息息相關外,也關 乎於眾多條文所保障之權利,諸如:父母之權利與責任(第5條、第18條)、言論 自由(第13條)、思想自由(第14條)、資訊權(第17條)、身心障礙兒童之權利
(第23條)、健康權(第24條)、受教育權(第28條)以及少數族群兒童之語言與 文化權(第30條)等權利92。
3.3.1.1.3 多元文化對話交流之平台
此外,公約第29條第1項還具有另一層重要的意涵,即締約國肯認教育應展現 多元價值文化的兼容並蓄,而跨越宗教、民族與文化所設下的藩籬,從而透過忠實 衡平的多元文化價值教育,促進不同價值間之對話與相互尊重。儘管乍看之下本項 各款規定所欲追求之目標似乎為矛盾而互斥的,例如 (c)款規定之教育目標在使 兒童尊重自身及其父母原屬及所處國家之文化、語言、價值,而與(d)款所定以 增進全人類間跨越種族、宗教與國族之瞭解、包容與友誼,使兒童能夠自由且負責 地開展其社會生活之教育目標, 兩目標似乎大相逕庭,然則卻是更鮮明地顯示出教 育作為不同文化價值溝通平台之特殊地位,並使兒童成為連結在歷史上相隔閡的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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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群之橋梁93。
3.3.1.2 第29條第1項「教育之目的」所設定之教育品質
在第28條所確立之兒童受教權與教育系統之可獲致性外,第29條第1項更強調 落實兒童受教權的過程之重要性,必須確保兒童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不會在教育的過 程中遭受減損,反而更受強化,並在質性上將教育的品質錨定在以兒童為中心、兒 童友善以及兒童賦能之原則上。再者,公約對於教育的界定並不僅限於學校的場域,
而是更涵蓋到更廣泛的各個生活經驗與學習過程。因此,締約國在提供教育的所有 過程中,從教學大綱的內容、教育的過程、教學方法,至家庭、學校等各種教育場 域之環境,都必須有此原則之適用94。
3.3.1.2.1 建置兒童友善之教育環境,保障並強化兒童尊嚴權利之尊重落實
在尊重兒童尊嚴以及確保兒童之各項權利之落實與強化作為指導原則之前提下,
締約國依據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必須建置出在教育方式與過程皆係兒童友善之教 育環境。例如,在學校環境中,必須尊重兒童之尊嚴並且允許兒童在參與學校生活 之過程中自由地表達意見,而充分落實公約第12條所規定之兒童陳述意見之權利;
再者,學校必須嚴守公約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兒童紀律之指導與執行應予嚴 格管制,並且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尊嚴受到尊重以及合乎公約各項權利之規 範,兒童權利委員針對此部分亦強調體罰之使用並不符合公約上述之規範意旨。尊 重兒童尊嚴與營造兒童友善的教育環境之原則,亦應擴及於兒童參與學校生活事務 面向上,包括學校社團與學生組織之創設、同儕教育與協商、參與紀律案件處理程 序等,而成為兒童對於權利落實的學習與經驗95。
3.3.1.2.2 兒童中心與兒童賦能之全方位人格、才能與潛能之發展
相對於公約第28條係針對締約國建置教育系統之義務與確保兒童入學權利之規 定, 公約第29條第1項則著重在教育質性上之要求,並且標示出以兒童為中心之教 育價值,從而教育的核心目標在於體認到每個兒童獨特之個性、興趣、能力以及學 習需求下,使每個兒童之人格個性與天賦才能獲得充分的發展。因此,課程內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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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Id. at ¶ ¶8-9, ¶13.
95 Id. at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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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兒童所處之社會、文化、環境與經濟脈絡密切相關,並且充分考量兒童目前與 未來之發展需求與能力而設計之,同時在教學方法上亦須依照每個兒童不同需求而 加以量身定作96。
在兒童中心與兒童賦能的教育品質下, 教育同時必須確保每個兒童可以學習到 生活的基本技能,從而兒童不會在離開校園後不具備面對生活挑戰的能力。所謂的 基本技能不僅只是識字或算數能力,也包含作成充分評估之決定、養成非暴力之衝 突解決模式、培養健康的生活型態、發展良好的社會關係與責任、批判性思考、發 揮創意才能以及兒童在追求人生選擇時所需要各種的能力97。 尤其,在全球化與新 興科技等時代變化下,兒童將在生活中面臨各種伴隨而來的挑戰,諸如:國際與本 地、個人與群體、傳統與現代、長期與短期、機會之競爭與平等、知識的擴充與吸 收、精神與物質等等之衝擊,因此,兒童在教育的過程中也必須養成以充分衡量而
在兒童中心與兒童賦能的教育品質下, 教育同時必須確保每個兒童可以學習到 生活的基本技能,從而兒童不會在離開校園後不具備面對生活挑戰的能力。所謂的 基本技能不僅只是識字或算數能力,也包含作成充分評估之決定、養成非暴力之衝 突解決模式、培養健康的生活型態、發展良好的社會關係與責任、批判性思考、發 揮創意才能以及兒童在追求人生選擇時所需要各種的能力97。 尤其,在全球化與新 興科技等時代變化下,兒童將在生活中面臨各種伴隨而來的挑戰,諸如:國際與本 地、個人與群體、傳統與現代、長期與短期、機會之競爭與平等、知識的擴充與吸 收、精神與物質等等之衝擊,因此,兒童在教育的過程中也必須養成以充分衡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