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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3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是以文獻蒐集與比較分析之方式進行。在文獻蒐集方面,依照行文 次序所檢索及彙整之文獻,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我國傳統社會教育文化相關之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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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社會與心理學研究文獻、網路媒體報導之搜尋與篩選、國內外就國際人權法與 兒童權利公約發展以及兒童少年保護之相關研究,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 兒童權利公約所出具之一般性意見為本文法律分析之主軸。關於兒童權利委員會所 出具之一般性意見當中,與本文主題關聯最為密切而作為本文解析兒童權利公約禁 止體罰之論據者,分別為第 1 號之教育之目的、第 4 號之少年健康與發展、第 7 號 之在幼兒時期落實兒童權利、第 15 號之關於兒童享有最高可達標準之健康權、第 8 號之兒童享有不受體罰與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之懲罰,以及第 13 號兒童免遭一 切形式暴力侵害之權利。本文將從此等一般性意見當中,彙整出兒童權利公約分別 基於教育、健康與暴力禁止之觀點,論述體罰與各該權利保護目的間之違誤,並指 出落實禁止體罰政策之必要性。透過前述文獻之研究,本文希冀能析述出體罰作為 我國普遍管教方式之文化因素、現行社會對於體罰之理解與想像、兒童權利公約對 於體罰議題之態度與法制要求,並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所提出之標準中,以第 8 號 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中對於締約國在立法禁止體罰之義務下,應遵循之標準與留 意之措施為核心,作為檢視我國在學校、家庭以及兒童少年保護法制之比較準據,

與該標準之異同,並且指出可能之修法方向,以實現我國在通過並施行兒童權利公 約施行法後,許諾給兒童自由、安全與幸福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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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社會與體罰

體罰兒童一直以來不論是在東西方社會,都被作為教養與督促兒童的一種方式,

並且在父母對子女、師長對學生、資方對童工之家庭、教育與生產部門當中,都有 體罰兒童的歷史,並且廣泛地為社會所接受而未遭到質疑,也因而許多人成長過程 中,共同卻又單獨的生命經驗,而對所有被體罰者的生命造成面向相異、程度不一 的影響。即便隨著時代變遷與人權運動的推展,體罰兒童之正當性開始受到檢討與 批評,體罰仍然是許多人認可的管教手段而固著於現今社會中,並且甚或成為用以 合理脫卸兒童虐待事件的藉口。

台灣自不外於上述的現象中,然而,體罰之所以在我國社會長期被認可為兒童 教養的方法,除了因為體罰會使兒童屈服於痛苦與壓迫,改變行為而收迅速地「教 養」之效外,更有文化上的因素,支撐體罰兒童之現象於台灣社會的普遍存在。台 灣由於歷史的更迭而錯落著傳統中國、殖民日本、威權戒嚴與民主台灣的文化軌跡,

然而關於人倫道德與風俗文化,則仍受到承繼已久之傳統中國文化的深刻影響。在 現今講求民主人權的高度工商化社會,體罰兒童依然作為一普遍的社會現象,與傳 統中國文化氛圍所構築之價值信念,有其密切的關係8。關於台灣社會的體罰現況與 觀察,本文以下將分別從傳統文化因素分析體罰何以在台灣社會中屹立不搖,以及 從現今台灣社會對於體罰的認知與關注範圍的侷限,從而釐清如何才能更根源地杜 絕體罰,讓非暴力的教養觀念與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生根成長。

2.1 傳統社會文化塑造之體罰觀

中國傳統社會中最為鮮明的特色,即為對於家庭關係之重視,以及對於「孝道」

9之講求,然而孝道對於傳統中國社會之影響,不僅限於家庭之中,作為封建政治之

8 即便至今,體罰不論在東方或西方社會,都仍為一普遍的社會現象,不過東西方社會對於體罰的贊 同或容認,乃由各自不同的文化壤土中發展而出。東方社會以中國為例,係與宗族主義下之家父長 制與孝道文化之嚴教觀有密切關係,而西方對於兒童之體罰甚至容許以殺害、斷肢之方式作為兒童 懲誡手段,則以兒童被認屬於父母財產而得任意支配有關。請參見參閱王行主編,仇立琪(2004),

〈關於虐的文獻〉,《親職暴力處遇:介入與省思》,頁 18-24。

9 關於「孝道」思想的起源目前在學術上因不同之考據觀點而未有定論,而關於「孝」的含義,則依 歷史演進發展而具有以下意涵,在春秋以前「孝」乃具有祖先崇拜宗教意味之「尊祖敬宗」與生命 崇拜延續家族之「傳宗接代」之觀念,直至戰國之際逐漸轉向發展出以「善事父母」作為現實體現 上之核心涵意。參閱肖群忠(2002),〈孝之含義與起源(兼論春求戰國孝之演變)〉,《中國孝 文化研究》,頁 11-29,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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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基礎,孝道思想其實是貫串家國治理之綱維,「孝」不僅只是作為家族內人倫 關係的指導原則,更是對於個人是否具備德性在政治上有所施為之評判標準,而自 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孝治天下」之後,在社會制度、教育與獎 懲上大力推行孝道教化,更使孝道思想在家庭倫理與政治力「事親孝,故忠可移於 君;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的相互作用下,對後世生活文化造成深遠的影響10

在先秦儒家思想中, 「孝」原是在家庭中以「仁」、「敬」為本所建立因「父 慈子孝」而「父子有親」雙向對等之人倫互動規範11,即便是「孝莫大於嚴父」對 於父權與嚴教教育觀之肯認,仍係在此父子對等、互負義務之價值規範下運作,並 且在此嚴教觀下,確並非主張以責打的方式教養子女,如孔子之教育思想係以循循 善誘作為教育手段;然自漢代開始,由於漢儒在順應法家在法與刑的治術外,又吸 收了陰陽家天人感應之五行思想,而受「陽尊陰卑」觀念影響,而使家庭關係演變 為父尊子卑、夫尊妻卑與長尊幼卑之上下關係12、「孝」演變為子女片面絕對順服 父長之義務,使父長對於子女之婚配、教令、財產、行為與人身具有片面而無須擔 負義務之權力,如可於不致重傷之範圍內,隨意毆打虐待子女,甚或對於子女有生 殺之權以為教誡13,而漢魏以後許多私人家訓著作中對於家長笞撻幼下以為教誨之 描述,對於後世父母以杖責之棍棒教育教養子女造成深遠的影響14,並且於宋元明 清發展出極端專制之孝道義務「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

以及「凡弟子,每事一稟於所尊,便是孝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之愚昧孝道 實踐15,即便這般單方偏重父母權威的孝道發展已偏離儒家原義,但是卻已使父母 意志深化成為支配子女無以反抗的權威。直至清治台灣社會,父母對於子女幾乎擁 有無上的權限,對於違逆動則施以重罰,如腳上木鎖、埋身體入土而只露出頭部、

頭部置以枷鎖,甚或只要出於處罰真意,即便使兒童受傷或致死,亦可不受官府追 究,如體罰未收其效,更可將兒童交給官府下獄懲戒16

10 參前揭註,頁 61-73,台北:五南。

11 馬漢寶(1991),〈儒家思想法律化與中國家庭關係的發展 〉,《臺大法學論叢》,第 21 卷 1 期,

頁 2。

12 參前揭註,頁 4-6。

13 參前揭註 9,頁 73-77。

14 參閱王行主編,仇立琪(2004),〈關於虐的文獻〉,《親職暴力處遇:介入與省思》,頁 19-20。

15 參前揭註 9,頁 109-112 。

16李燕俐(2005),《國家對兒童態度的轉變—以台灣兒童福利行政與法制發展為中心》,國立台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頁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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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孝道的落實愈趨偏離其原初意涵並且在清末民初遭到近代學者之反思批評,

但卻仍在中國傳統社會發揮深遠的影響力,不僅生不離孝,教亦不離孝,使得人生 發展的所有面向都緊扣著孝道而行。傳統孝道首重為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不孝 有三,無後為大」直到近代都仍根植人心,是以對於子嗣之繁衍與撫育,乃是為了 完成宗祧血脈續命所應盡之家族責任;在家族生命獲得延續之後,即是進一步追求

「家天下」之「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家族風譽承傳與興旺,而用心於子女之教育 與栽培,以確保子女品行合於家風與社會規範,以及日後立業有成而得以興家旺族、

光耀門楣,此一動機配合孝道之名與嚴教觀念,「愛之深、責之切」、「孝莫大於 嚴父」等俗諺都成為「棍棒底下出孝子」而正當化體罰子女之理由17

雖然現今台灣社會在政治上早已是民主自由、保障人權與包容多元價值的現代 化國家,然而傳統社會文化當中,注重家族主義所衍生出的社會文化與個人心理影 響,即便在質向上隨著社會變遷已有鬆動或變更,確仍然深入台灣人民的日常生活 而使得家庭價值仍為重要之社會價值觀18。近期社會學者之研究亦發現,作為支撐 傳統家庭道德價值與家庭和諧基礎之孝道,並未隨著社會變遷而式微,而仍在文化 價值、個人生活與子女教養之面向上維持一定之重要性,並且學者自從雙元之孝道 信念(權威性孝道信念 vs. 相互性孝道信念)與雙元之家庭價值觀 (道德規範價值 觀 vs. 親密互助價值觀)加以研究分析,雖然台灣民眾對於講求親密互助之相互性 孝道信念之認同,已較強調道德規範之權威性孝道者為高,然而對於後者之認同仍 然不低19。在傳統權威性孝道信念與道德規範家庭價值觀仍在台灣社會具有一定程 度之認同時21,關於子女與兒童之教養,亦仍受到傳統社會文化變質之孝道教育熏

雖然現今台灣社會在政治上早已是民主自由、保障人權與包容多元價值的現代 化國家,然而傳統社會文化當中,注重家族主義所衍生出的社會文化與個人心理影 響,即便在質向上隨著社會變遷已有鬆動或變更,確仍然深入台灣人民的日常生活 而使得家庭價值仍為重要之社會價值觀18。近期社會學者之研究亦發現,作為支撐 傳統家庭道德價值與家庭和諧基礎之孝道,並未隨著社會變遷而式微,而仍在文化 價值、個人生活與子女教養之面向上維持一定之重要性,並且學者自從雙元之孝道 信念(權威性孝道信念 vs. 相互性孝道信念)與雙元之家庭價值觀 (道德規範價值 觀 vs. 親密互助價值觀)加以研究分析,雖然台灣民眾對於講求親密互助之相互性 孝道信念之認同,已較強調道德規範之權威性孝道者為高,然而對於後者之認同仍 然不低19。在傳統權威性孝道信念與道德規範家庭價值觀仍在台灣社會具有一定程 度之認同時21,關於子女與兒童之教養,亦仍受到傳統社會文化變質之孝道教育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