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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語言政策之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台灣原住民語言政策之發展

各國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發展大致皆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基於殖 民主義的心態,採同化和融合的政策 ; 第二階,段則以福利政策對待和保護

弱勢族群為主,實行統合政策(integration); 第三階段,才開始尊重原住民文 化的主體性,進行多元文化政策(陳伯璋、李瑛,1999)。

此節則以歷史時代為主,參考上述之原住民教育政策發展的三個階段,並 使用教育部「重大教育發展歷程」階段來劃分台灣原住民語言政策之發展,共 分為荷西時期(1624~1662)、明鄭時期(1662~1683)、清領時期(1683~1895)、 日據時期(1895~1945)、光復後戒嚴時期(1945~1987 )、解嚴時期

(1987~1997)、原住民教育法(1999~2004)、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至今)等 八個階段。

壹、荷西時期(1624~1662)

15 世紀時期,位於歐亞東西文明交流中樞的鄂圖曼土耳其帝國逐漸崛起,

封鎖並中斷了西歐國家前往亞洲貿易的路線。為了能夠持續國家經濟貿易,西 方重商主義國家於是開始展開新貿易路線,於是海權時代就此展開。

16 世紀中期,當葡萄牙船隻在亞州尋找殖民地時,從遠方眺望台灣,只見 島上草木綠意盎然,美麗的景象不禁稱讚「Ilha Formosa」,亦即美麗的島嶼。

同一時期,1629 年西班牙人佔領雞籠,即今日基隆。往後,西班牙人積極

宣揚天主教,並以拉丁文教授羅馬拼音,把神學、西方哲學等傳授給當地人。

在荷蘭佔領台灣時期,尚未出現正式的學校教育,而宗教教育的引進是因 為荷蘭政府要鞏固其殖民統治政權並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採取之手段,來教 化原住民(姜添輝,2000)。雖然荷蘭與西班牙的佔領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主,

並無禁止使用原住民語,但伴隨而來的宗教卻發揮了移植的力量,原住民族學 會了羅馬拼音,讓原住民語文字化。

貳、明鄭時期(1662~1683)

鄭成功勝利的擊退荷蘭之後,隔年便即亡逝,由長子鄭經繼承其位。往後,

為迅速屯兵、擴展領地並解決軍糧問題,遂積極從事農業活動。雖然農業活動 提升耕作技巧與軍糧問題,卻也因為耕地有限,漢人與原住民間衝突不斷,更 限制了原住民活動範圍,使得原住民面臨更艱困的生存環境。

明鄭時期短短的 21 年之間,雖無明定同化殖民或語言政策,但因可獲得 土地耕作、學校的設置與儒家思想的傳播,使得原住民語言逐漸流失,走上同 化之路。

参、清領時期(1683~1895)

1683 年鄭克塽降清,清朝開始在台灣大量設置教育機構,如義學、社學 等。社學之設置遍及臺灣偏遠地區,又分為漢人社學及土著社學,但後來漸被 義學所取代(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4)。

此一時期,清朝以自身主體文化進行全台整體同化的態度,不僅僅是語言 遭受同化,連服裝、教育、及文化等全都淪陷。顯示清政府仍以漢語為主,未 顧及原住民族之語言,這也迫使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失聲」(張耀宗,2004)。

肆、日據時期(1895~1945)

日據時期的統治,是以漸進式的同化來逐步強化殖民,且以長期的隔離政 策、差別待遇與執行日語進行精神灌輸,以達殖民教育效果。

首先,理番政策是以「蕃童教育所」與「蕃人公所學校」為主要宣傳教化 機構,所有科目的教授以日語為主,盡可能不使用原住民語。1905 年,「原住 民公學校規程」的頒布,用公費方式鼓勵學住民學童學習。

1908 年,一系列公佈「蕃童教育標準」、「蕃童教育綱要」、「蕃童教育 費標準」,同時設置蕃童教育所。1914 年,更公布「蕃人公學校規則」。不同

於一般日本人讀的學校,其修業年限只有四年,比一般學校短少兩年,而課程 與教科書亦不同。然而不變的是,日語教學仍是學校的教學重心。

1930 年起,為徹底灌輸日本精神與普及日語, 於是在台灣全面推動「皇 民化教育」,並強調挺身實踐。大規模的思想宣傳或精神動員的活動,為使得 原住民迅速消失民族意識,文化上更脫離了南島民族的傳統色彩。此時期台灣 原住民社會已漸漸出現雙語並用的現象,也就是視情況交換使用日語與族語

(賴雅惠,2006:152)

伍、光復後戒嚴時期(1945~1987)

一、山地平地化時期(1945~1962)

1945 年國民政府開始實施山地平地化政策(陳枝烈,2008)。這個時期的 教育,為了剷除日據時期皇民化運動對原住民所遺留的影響,因此主要的教育 目標在於學習漢族的語言、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社會規範,並推行國語文、

生產技能、衛生教育活動,讓台灣原住民產生祖國認同(周維萱,2002 ; 譚光鼎,

1998)。

1946 年,成立的「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負責全省國語推行之工作(方 師鐸,1969)。

1950 年,省政府發布「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實施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及社 教機關應加強推行國語運動 ; 省教育廳訂定「播音教育實施辦法」、「教育 機關設置播音教育分站辦法」,且正式核准語文補習學校,以輔導小學教員進 修(林英津,2008)。

1951 年,省政府公布「山地施政要點」,其中第廿條為「積極獎勵國語、

國文,以各項有效辦法啟發山胞學習國語文的興趣,嚴格考核山地國語文推行 進度」。同年,於「山地人民生活改進運動辦法」中,其第一目標為「語言方 面,以國語為主,山地方言為輔,由工作人員、學校、社會三方面,全力配合

推行。」此外,教育部規定投考專科以上學校的原住民學生,准予降低 25%錄 取標準,這是對台灣原住民最早的加分政策(周惠民,2008)。

1952 年,教育部公布的「山地國小改進教學方法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 教學用語除低年級外,一律使用國語且嚴禁使用日語(陳美如,2000)。 接 著頒定「台灣省國民學校加強國語教育辦法」,促使學校成為一個完全「國語」

之環境(謝麗君,1997)。

1953 年公布之「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畫大綱」中規定:「逐漸使山地國 民學校採用平地國民學校課本。」(台灣省政府民政廳,1954)。

1954 年各縣市設置「國語推行員」、各山地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廖傑隆,

2008)。

1955 年修訂「台灣省中等學校獎懲辦法」,規定不講「國語」者,應予 記缺點或警告(全彥,2009),並於各山地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並禁止教會 以羅馬拼音傳教(陳美如,2000)。

1956 年,為更落實國語政策,開始全面執行「說國語運動」,規定於各級 政府機關、學校與公共場所必須一律使用國語,違反者將受到懲處。

1957,公布「山地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設置辦法」,規定本省傳教士以國 語傳教,傳教文字應加注音符號,且於次年訂定「台灣省加強山地鄉教室實施 辦法」並全面禁止教會以日語傳教(陳美如,2000)

二、融合整體時期(1963~1987)

此時期原住民教育依據 1963 年的「山地行政改進方案」,以促進原住民 族和一般社會融合為主要目標,其在學制上,強調消除原住民的特殊性而加強 學制的一致 ; 在語文上,加強國語一元化的推行與母語的禁止使用 ; 在課程 上,採取內容統一的漢化課程(周維萱,2002 ; 教育部,1997 ; 許炳進,2001 ; 譚光鼎等,2002)

1963 年,訂定「山地行政改進方案」,在「加強社會教育」項目中規定「積 極推行國語,加強國語推行員工作,嚴加考核其執行結果」。

1969 年,訂頒「改進山胞教育實施計畫」,加強山地國語推行,以普及山 地國語(高德義,2000)。

1973 年,制訂「台灣省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辦法」,第一條為:「本省為 普遍推行國語,徹底糾正山胞使用日語、方言之習慣,,藉以灌輸祖國文化,增 加國家觀念」,且規定山地國語的推行,應由公務員、學校、與社會三方面共 同來執行。

1976 年,「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中規定:「電台對國內廣播播音應以國 語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其所佔比率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定之。」

1980 年,修訂「台灣省加強山地國民教育辦法」,原本可於低年級使用族 語或日語進行教學的部份,全面改為使用國語教學。

陸、解嚴時期(1987~1997)

1993 年,教育部頒布修訂後的「臺灣國民小學課程標」,將鄉土教學活動 列入正式課程。

1994 年,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獎(補) 助原住民母語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鼓勵個人或團體積極從事原住民母語研究。

1996 年,「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底下設有教育文化處,負責原住 民語言之保存、維護與研究。同年,正式實施「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規定 每週實行一節的鄉土教學活動,其中包含方言學習與鄉土文化相關之活動。自 此,族語教學涵入於鄉土教學活動,但並無硬性規定。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款中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 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

柒、語言振興(1998~至今)

1998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實施,其中第 18 條至第 20 條為原住民教 育課程,其中第 19 條為「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 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同年 ,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階段 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其新課程改革為「以培養具備人本情懷、統整能力、

民主素養、鄉土與國際意識,及能進行終身學習之健全國民為主要目標」。鄉 土意識列為新課程重要改革之一。

1999 年,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訂「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計畫」,其執行推 廣項目有建立原住民各族語言符號系統、編纂原住民各族語言辭典、編輯原住 民各族語言教材、培訓原住民各族語言師資、製作原住民各族語言教學視聽媒 體、推展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及傳播等。同年,九年一貫「學習領域綱要」將鄉 土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列入語文領域中,每週一節。鄉土語言正 式列入標準課程函授。

2001 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制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2002 年,「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中也規定凡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成績加總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 而未取得原住

2002 年,「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中也規定凡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成績加總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 而未取得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