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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族語言政策之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各國原住民族語言政策之發展

壹、紐西蘭原住民族語言政策之發展

一、紐西蘭歷史

根據毛利人古老的傳說,有位名叫 Kupe 的祖先離開了 Hawaiki 的家鄉後,

在一次航海中發現了一座島嶼,Kupe 的妻子從遠處見此島嶼碩大且周圍飄著 一團團的白雲,故稱之為「白雲島」,後來的毛利人稱呼此島嶼為 Aotearoa。

而紐西蘭一詞,於 1769 年英國探險家 Cook 船長抵達後方使用。

高幼蘭(2002) 將紐西蘭的被英國統治前的歷史劃分為三個階段:(一)

1769 年前,航海階段;(二)1769 年至 1800 年,海獵階段;(三)1800 年後,

貿易與傳教階段。這段期間,於 1624 年海權爭奪的大航海時代中,丹麥探險 家 Abel Tasman 船長為第一個造訪紐西蘭的外國人。接著,則是 1769 年底達的 英國探險家 Cook 船長。1840 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同時並簽下了懷唐伊條約

(Treat of Waitangi),把主權讓渡給英國,但很重要的是,條文第二條中保留 了毛利人土地所有權、森林、海權(漁業)及其它傳統權利的擁有。而條文第 三條中亦指出,當時的英國女皇將給予紐西蘭原住民保護,並授權與英國人等 同的所有權利與特權。此兩項條文為日後毛利人的社會運動訴求與相關權利法 治化的主要依據。1856 年,原隸屬於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的 紐西蘭,成為自治政府。

二、紐西蘭人口

以總體人數來看,四大族群的人口數都是呈現持續成長的狀態。然而,從比例 來看,歐裔紐西蘭人和其他族群是持續下滑,毛利人皆維持相同比例,亞州人 則呈現人口迅速成長,太平洋島人以微幅且穩定的狀態增長。有超過 65%的人 居住在北島,不管任何族群都有都市化的的現象。

表 2-2 紐西蘭人口分布

1996 年 2001 年 2006 年

人口 比例 人口 比例 人口 比例

紐西蘭總人口 4,071,900 100% 4,194,200 100% 4,543,600 100%

歐裔紐西蘭人和其 他族群

3,074,600 76% 3,074,000 73% 3,213,300 71%

毛利人 573,200 14% 585,900 14% 624,300 14%

亞州人 194,800 5% 272,500 6% 404,400 9%

太平洋島人 229,300 6% 261,800 6% 301,600 7%

(資料來源:National Ethnic Population Projections,2008)

三、紐西蘭毛利人語言的流失

Biggs(1972)研究顯示,1913 年會說毛利語的毛利學童有 90%,1923 年降至80%,1950 年下滑到 55%,然而到了 1953 年時只剩 26%的比例。1970 年代的語言調查中,會說毛利語的比例為23.3%,其中多數為 40 歲以上的年 齡階層,而五歲的孩童只有不到1%的比例會說毛利語,語言的斷層相當嚴重

(引自Douglas & Douglas,1983 ; 張學謙,2002)。Benton(1997)針對家庭 語言使用的調查中發現,英語為家庭中的主要使用語言,而非毛利語,其中只 有4.4%的毛利家庭認為其孩童能說流利的毛利語。Kaai-Oldham(2000)指出,

1900 年代中有高達 90%的毛利學童在學校中把毛利語當作第一語言,但到 1960 年代時卻急速驟減至 25%,而到了 1980 年代卻僅不到 2%。

相關學者(Spolsky,1989)將毛利語言流失的原因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英語的獨霸:1930 年間的體罰政策,校園間只能說英語;

(二)英語補償教育的盛行:1960 年始,英語成為家庭、學校、社區與社會間 的主要語言;

(四)語言的工具性:家長質疑,孩童無法在白人為主的社會中立足。

四、紐西蘭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政策

1953 年,國會通過「毛利人事務法」(the Maori Affairs Act),並依此法 設置「毛利事務部」(Department of Maori Affairs)。1962 年,成立「毛利議 會」(Maori Council)。1964 年,通過「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1972 年,一個以受過高等教育為主的團體Ngā Tamatoa,要求在學校中教授毛利語,

而此請願運動獲得超過三萬人的聯署。1974 年,通過「毛利人事務法修正案」,

其中承認毛利語是毛利人的祖語以及鼓勵毛利語使用的條款。1975 年,成立「懷 堂殷法庭」(Waitangi Tribunal)。1982 年,成立第一所完全毛利語幼稚園。

1985 年,賦予「懷堂殷法庭」(Waitangi Tribunal)聽訴權。1987 年,通過「毛 利語言法」(The Maori Language Act of 1987),主要內容為:1.毛利語為的認 定;2.毛利語言委員會;3.毛利語言能力的認證。其中最重要的是認定毛利語 為官方語言,並且因此成立毛利語委員會。

1989 年,紐西蘭教育部為改革毛利教育而提出「明日學校」(Tomorrow’s School)計畫,強調多元文化的重要性,並認為毛利文化、紐西蘭歷史與社會 為不可切割之主體(周維萱,2006)。同年,頒布「教育修訂法案」(Education Amendment Act),其中第 155 項中認定 Kura Kaupapa(毛利語完全小學)為 合法的教育體制,並可獲教育部經費補助,與一班公立學校相同。同年,教育 部增設「毛利教育司」(Group Manager Maori)。

1991 年,通過「毛利發展部法案」(Ministry of Maori Department Act 1991)。1992 年,成立「毛利發展部」( Ministry of Maori Department)。而 1992 年起,紐西蘭教育部展開一系列教育改革計畫,如「團體計畫」(Corporate Plan)、「二十一世紀的教育」(Education for 21th)以及 1993 年的「改革計 畫」(Action Plan)與「紐西蘭課程架構」(The New Zealand Curriculum

Framework),這些教育改革中針對毛利教育的目標可歸納為五項(周維萱,

2006:65-66):

1.毛利教育完全的參與與表現 2.毛利語言、文化的維持與發展 3.支持不同多樣教育和訓練計畫

4.將每一天的教育執行放入尊重文化差異

5.加強毛利的人教育參與與政策決定 。

貳、加拿大原住民族語言政策之發展

一、加拿大原住民人口

加拿大的原住民包含了印地安人、音努特人、與枚蒂絲人等三大族群。從 加拿大歷年的人中分部圖中,印地安人、音努特人、與枚蒂絲人的人口數都有 逐年成長的趨勢,其中以枚蒂絲人成長幅度最高,10 年內增加了約 18 萬人。

由上可推測,人口的成長數與逐漸抬頭的民族意識及與自覺應有相當程度的關 連。

表 2-3 加拿大人口分布

1996 年 2001 年 2006 年

人口 比例 人口 比例 人口 比例

加拿大總人口 28,528,125 100% 29,639,035 100% 31,241,030 100%

原住民總人口 799,005 2.8% 976,305 3.3% 1,172,790 3.8%

印第安人 529,040 1.9% 608,850 2.1% 698,025 2.2%

音努特人 40,220 0.1% 45,075 0.2% 50,480 0.2%

枚蒂絲人 204,115 0.7% 292,305 1.2% 389,785 1.2%

(資料來源:謝國斌,2010)

二、加拿大語言教育政策

1763 年,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of 1763)中認定印第安人為原住民。

1867 年,英國國會通過了「英屬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此為 加拿大第一部憲法,其中第 133 條第二項指出:「國會及議會的法案均以英語 與法語出版」,此法條確認了英語及法語雙語的政策(李憲榮,2002)。1972 年,在「原住民族管理的原住民族教育」(Indian Control of Indian Education)

法案中,全國原住民族聯盟(National Indian Brotherhood)認為原住民族學校因 其特殊性,應以自主管理的方式運作,且政府應對負責其相關經費(周惠民,

2011)。

1982 年,憲法(Constitution Act , 1982)修正案中,最主要是加入了「加拿 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也再次確立了 英語及法語的官方地位,更有明確的條文指出其使用的相關領域(李憲榮,

2002)。而第二章規範了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其中第 35 條進一步說明,原 住民族(Aboriginal Peoples of Canada)的定義為印第安人(Indian)、音努特人

(Inuit)、以及枚蒂絲人(Metis)。

而舊稱為愛思基摹人(Eskimo)的音努特人,在 1867 年的憲法(Constitution Act,1867)中納入在印第安人中。而在有關的修憲會議中,都需要有原住民族 的代表,自此原住民族的權利有了憲法的保障(林岱緯、劉淑惠,2004)。1983 年,國會公布的彭納報告(Penner Report)中認為,對於原住民自治規劃、事 項、與模式中應有更具體的執行內容,特別是原住民教育層面,應有更多自主 的權力(周惠民,2011)。

1969 年,加拿大印地安政策白皮書(Statement of Government of Canada on Indian Policy,1969)中表示,以整合政策(integration policy)為架構取代過往 的同化與隔離政策,並促進各族群之平等。而且,各省政府行政體系中將規劃 出原住民相關事務,將原住民相關事物囊括其中,其中包括原住民教育,省政 府應鼓勵並獎勵原住民學生進入省立學校就學(鄒岱妮,2006)。

1996 年,原住民族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Aboriginal Peoples)出 版的報告書中對於原住民族的法律、經濟、住宅、健康與教育等提出諸多建議。

其中,教育的部份,報告書認為原住民教育應該以「自主」(education for self-government)為前提,呼應了自治權的基本理念,亦是提升原住民族自治體 制品質的關鍵(周惠民,2011)。報告書更建議,原住民族教育的提升應有全 面性的配合,如學生學習成效、家長參與及社區互動。(陳伯璋、李瑛,1999)。

1998 年,原住民族議會(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將先前「原住民族自主 的原住民族教育」(Indian Control of Indian Education)中的「管理」做了新的 詮釋與定義,認為「管理」的內涵應從以往的「主權」(authority)與「分權」

(devotion)轉化為「自治」(self-government)的方向(周惠民,2011)。2007 年,通過第一民族教育法案(First Nations Education Act)

参、薩米族語言政策之發展

一、北歐薩米族人口

現在薩米族人所居住的區域遠比傳統領域還來得小。在瑞典,薩米族分散 從 Dalarna 向北延伸至挪威及芬蘭的邊界。在挪威,從南方的 Hedmark 到北方 的 Finnmark,皆有薩米族的分布。在芬蘭,最北的三個自治區 Enontekio、Inari、

Uthsjoki,以及在 Sodankyla 自治區中的馴鹿放牧區 Laliskunta,則被認為是傳統 領域。在俄羅斯,薩米族的居住地只有在 Kola Peninsula。在北歐國家中,更有 許多薩米族人是居住於傳統領域外的城市中。

幾個世紀以來,因政治與地域的劃分,薩米族人分散於挪威、瑞典、芬蘭 與俄羅斯等四個國家之中,傳統領域不斷地被侵略,文化不斷地破壞,更因殖 民的同化而遭受歧視的壓迫。而在上述四個國家中,政府在歷史上皆成功地摧 毀了薩米族的文化並消滅了其語言。政府為了單純統治的方便,大舉同化薩米 族人,強迫其遷移至大城市之中教化,同時並摧毀其原生部落,以防止薩米族

回去。然而,因這如此弱勢的地位,也聚集了薩米族的族群意識,更加速了其 捍衛自身權利的力量。

1956 年,在泛薩米運動(pan-sami movement)的影響下,促進了北歐薩米 理事會(Nordic Sami Council)的成立,以處理北歐國家薩米族的事務。

現今薩米族人的共識是,其為單一民族,不受國家與地域的限制而分歧此 認同,應享有相同的權利。而在自決上的定位,就如同其他民族般,有權利自 由地追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

二、薩米族語言教育政策

1717 年,挪威建立的薩米教師訓練學院(Sami Teacher Training College)

為薩米族的教育及語言注入了強大的活力。後來,芬蘭語及薩米語在教學的使 用上起了爭議,反對在教學中始用薩米語的聲浪逐漸升高,兩者間的辯論也持

為薩米族的教育及語言注入了強大的活力。後來,芬蘭語及薩米語在教學的使 用上起了爭議,反對在教學中始用薩米語的聲浪逐漸升高,兩者間的辯論也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