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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訪民眾及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看法:問卷

五、 臺灣受訪民眾與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規定之認識:社會實證分

5.2 台灣受訪民眾及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看法:問卷

(questionnaire)調查分析

本次問卷調查主要係以無法律專業背景之一般民眾與有法律專業背景之法官律 師、檢察官、學習司法官作為調查之對象,此抽樣之控制於在抽樣時便加以區別。抽樣 樣本之來源,於一般民眾方面,係透過同事、親友依其等之人際關係取得;以及透過筆 者及家屬在賣場、書店尋找受訪者取得。而法律專業人員方面,係透過司法院舉辦之法 律研討會親自或請同事協助向參與研討會之法官取得150,另透過檢察官及曾指導過之學

148 LAWRENCE M. FRIEDMAN,《法律與社會》,吳錫堂、楊滿郁譯,頁 114,115 (1991)。

149 按調查是自我報告式的測量方法,由兩種元素構成:刺激(或稱問項)與反應(或稱答案)。調查亦可 因執行之方式或項目設計的形式而加以分類。調查研究方法之執行方式有口頭式與書面式兩種。口頭調 查稱為訪談(interview),書面調查是為問卷(questionnaire)。參考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與資料分析(Research Methods and Data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s),THOMAS HERZOG 著,朱柔若譯,《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與 資料分析(Research Methods and Data Analysis in the Society Sciences)》,頁 142(2002)。

150 例如在司法人員研習所舉辦之認罪協商研討會、刑事訴訟新制推動研討會。

習司法官協助向檢察官採樣,再經由律師或台北律師公會之律師閱卷室服務人員向律師 取得樣本,另亦請學習司法官向同期同學取得問卷樣本。

本次問卷調查之抽樣程序,所有的參與者是自願參加的,但是年齡至少在高中以上 之年齡。問卷調查時大部分之受訪者均未加解說題意,但由筆者及家屬進行之問卷調查 則會作簡單之問卷調查目的之說明,接受問卷調查者,於作答完成立即回收樣本。

問卷調查之研究方法採用顯著性檢定(significance test)151。對於各個題目,均 以受訪者是否有過半數之看法為作為基準,即以百分之五十為預測值152,以了解實際受 訪者對於各別問題是否有過半數之相同意見。且基於相同之比較基準,一般民眾及法律 專業人員之採樣件數均相同,問卷內容亦完全一致。

5.2.1 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臺灣地區問卷調查彙整資料表

表 5-1 針對臺灣地區一般民眾共一八0名之調查問卷彙整資料

調 查 項 目 件數 百分比 備註

是 89 49.44%

1、您認為語文著作、美術著 作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的生 存期間加上五十年,是否太 長?

否 91 50.56%

是 116 64.44%

2、您認為攝影著作、視聽著 作、錄音著作保護期間從發表 後五十年,其著作權之存續期 間是否太長?

否 64 35.56%

151顯著性檢定(significance test)是一種藉著比較「預測值」與「實際資料」來檢定某一個假設的統計方法。

許多研究之共同目標都在所得的資料是否和所預測的吻合,這些預測就是關於所要量測的假設。參 ALAN AGRESTI BARBARA FINLAY 著,《社會統計學》,鄭宗琳、吳宇真譯,頁 175(2002)。

152 以百分之五十作為預測值,係以受訪者過半數為受訪者之多數意見之比較基準數。

是 91 50.56%

只 要 保 護 三 十 年

表 5-2 針對法官、檢察官、律師共一八0名之調查問卷彙整資料

只要保護著作人

是 34 18.89%

8、您認為著作權在著作人死 亡後,要找到他的繼承人或受

讓人授權使用是否容易? 否 144 80%

主張無法一概而論 者2人約占 1.11%

是 176 97.78%

9、您認為利用公共領域的著 作,例如李白、杜甫、曹植、

莫札特、達文西..的創作,

是否對您的創作之成本較節 省(不用授權金)?

否 4 2.22%

是 176 97.78%

10、您認為著作在存續期間 屆滿後歸到公共領域有助於 調和社會公益及國家文化發 展嗎?

否 4 2.22%

5.2.2 臺灣受訪民眾及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看法之問卷調 查彙整資料分析

本節由藉問卷上開十個問題逐一探討台灣地區受訪民眾與法律專業人員對於 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之規定適當與否、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對於創作之刺激、利用人對 於授權人蒐尋之難易、公共領域之著作對於利用人創作成本之影響、公共領域之創作對 於公益文化之貢獻等之看法,因受訪者間因法律認知、價值判斷之不同所造成對問題之 不同看法。

問題一:您認為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上五十年,是否太長?

依我國目前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例示之著作有十種類,其中最為人熟悉及數量較多

者為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而該二種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一般民眾就此二種著作之存續期間認為太長者 占受訪者比率 49.44%,有 50.56%之民眾不認為太長。而觀諸受訪之法律專業人員認為 就此二種著作著作權法規定之存續期間太長者則占 60.56%,較之受訪之一般民眾多了 11.12%,受訪之法律專業人員以其等專業背景,較能思慮法律規範之實質效果,而一般 受訪民眾較少思考法律規定之實益及實效,故大部分認同既有之法律規定期間。而上開 二類受訪者合計約百分之 55.53%受訪者認為法律規定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之存續期 間過長,故有過半數之受訪者並不認同法律規定之著作權存續期間,是此部分法律賦予 之著作權存續期間其實益並不為多數人所接受。

問題二:您認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保護期間從發表後五十年,其著作權之存續期間 是否太長?

關於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近代新興科技發明後之著作,受訪之一般民眾就 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發表後五十年,認為太長者占受訪者比率 64.44%,

亦即持肯定者大於 50%。而受訪之法律專業人員更有 76.67%之受訪者認為太長。受訪之 一般民眾對於語文、美術著作之著作權存續期間認為太長者未及半數,但對於攝影、視 聽、錄音等著作之存續期間認為太長者卻增加 10%以上。究其原因可能係因為攝影、視 聽、錄音等著作須藉助新興科技之產物作為表達之工具,而新興科技推陳出新,以致認 為透過該等科技產物呈現之攝影等著作保護期限相形覺得太長。事實上,攝影著作、視 聽著作、錄音著作,隨著科技之發展及時間之經過,要將該等著作透過媒介呈現予公眾 之機率會愈來愈小,例如目前已經是數位化攝影時代,目前傳統照相機拍攝之照片透過 傳統之沖印技術固可將影像呈現於相紙,但再過三十年,雖然科技仍可呈現影像,但沖 印之機器可能不再或價值不菲,且多數人改以數位影像閱覽或傳播,相形之下舊有之攝 影著作,因為散布不易,存續期間變成有名無實。至於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可藉由媒介 物之科技提昇而不斷地轉換媒介物而傳播,只是依附舊式媒介物呈現之視聽著作、錄音 著作,技術上因為舊型讀取機械之減產甚或停產,而須不斷地依附新的科技產品,來持 續其傳播能力,會增加其傳播上的障礙或成本,舉例言之,例如附著在黑膠唱片上之某

錄音著作,如該錄音著作未再藉由新的媒介物再次發行,而讀取黑膠唱片機器之停產,

則要散布該錄音著作會因讀取機器之汰舊換新,而變得散布不易流傳不廣,此與語文著 作不者之處,即語文著作可藉由傳統及現代科技媒體快速傳播,不受特定附著媒介物之 限制。

問題三:如果您要從語文的創作,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由您的生存期間加上五十年,延長至 您的生存期間加上七十年是否讓您更有意願創作?

語文著作係一般人較易從事之創作,乃以語文著作為問題之詢問點,假設如果延長語文 著作之存續期間,是否會因為法律之保護著作財產權之期間加長因而有鼓勵創作之作 用。一般民眾認為將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由目前之生存期間加五十年延長至生存期間 加七十年,會使其更願意創作者占受訪者之 50.56%,持肯定者超過 50%。對一般民眾而 言,法律象徵性之鼓勵作用仍受肯定。但法律專業人員持肯定者比率者僅占 40.56%,顯 然多數法律專業人員不認為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有鼓勵其等創作之功能。事實上,由 後述對於著作人進行訪談之結果,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並不影響著作人創作之動機或 意願,如果以鼓勵創作作為延長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理由,理由並不充分。

問題四:如果您的創作有市場上的豐厚利潤,您是否希望著作權不要有存續期間的限制?

本題在於了解當受訪者創作之著作有市場上之豐富獲利時,是否即希望排除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之限制,而希望無限制地享有創作所帶來之一切利益。一般受民眾希望此時不 要有著作權存續期間者占 45.77%,低於 50%;受訪之法律專業人員此時認為不要有著作 權存續期間限制者占 45%,亦低於 50%。顯見受訪之一般民眾及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自己 之著作,如果有市場上之利潤,過半數認為仍須有著作權存續期間之限制,意即受訪者,

有過半數會顧及社會公益並願分享創作之利益,因此半數以上之受訪者,並不認為著作 有市場利益即應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而希望能開放著作之存續期間之者,應係對著 作有經濟上利益之出版商。

問題五:例如米老鼠之美術著作,在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屆滿後仍有市場上豐厚利潤,是否應 該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讓它繼續受著作權的保護?

因大眾對於米老鼠耳熟能詳,故以眾所週知之米老鼠商品為例。利用米老鼠著作之商品 至今商機無限,它創造之市場價值非單單是著作本身之魅力,而是附加了廣告價值及行 銷之策略,但是否像米老鼠這樣明星般的著作只要有市場上之利潤即應延長著作權之存

因大眾對於米老鼠耳熟能詳,故以眾所週知之米老鼠商品為例。利用米老鼠著作之商品 至今商機無限,它創造之市場價值非單單是著作本身之魅力,而是附加了廣告價值及行 銷之策略,但是否像米老鼠這樣明星般的著作只要有市場上之利潤即應延長著作權之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