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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關著作權存續期限之演變

二、 國際公約、歐盟、美國及臺灣有關著作權存續期間之規定

2.3 美國有關著作權存續期限之演變

十六世紀早期,在英格蘭的普通法下,創作者對著作的權利是永遠存在。一四 七六年發明印刷術使得大量印刷物品變成可能,而此亦是首見於歷史。英王授予 Stationer's Company 從一五三四年到一六九四年對於出版印刷品有獨占權。惟當 獨占權到期,Stationers 設法延長獨占,但為英王所拒絕,Stationers 深信他們 可以透過控制創作者以防止競爭,遂遊說英國國會授權書本的創作者有獨占權。英

國國會乃於一七一0年通過第一部著作權法亦就是安妮法案作為回應。這個法案授 予作者對於其等著作之重製有十四年的排他權,且在最初十四年期滿後,得以更新 十四年期間之排他權,在更新之期限屆滿後,著作即成為公共領域的一部分。安妮 法案將著作權法由出版商的權利轉移成作者的權利36,且公眾要從著作獲益。此外,

安妮法案的語詞是充滿啟發性的,首先該法案被稱作「鼓勵學習的法案」,其次該 法案雖然准許獨占,但卻強調有限的期限的用語,透過獨占鼓勵作者創作,其次透 過對獨占期間的限制,在所需要保護期間屆滿後,著作進入公共領域時使大眾最後 獲得作者創作努力的利益。安妮法案係美國著作權法的先驅,其給予作者有限的獨 占利益以交換社會利益及學習,啟發了美國著作權的立法37

2.3.2 美國著作權法有關存續期間之歷史演變

(1)一七九0年之著作權法(The Copyright Act of 1790)

著作權被認為是美國法的一部分。起初,十三州中的十二州在邦聯條款(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下採用一些的著作權法的做法(方式)。憲法的起草 人將著作權包含在特別授予國會所列舉的權利其中之一。在憲法制定不久後,首任 美國國會了解全國性著作權體系之重要,乃以安妮法案之模型通過一七九0年著作 權法,該著作權法與安妮法案相同者,均係賦予最初的十四年保護期限,接著如果 作者於期限屆滿依舊存活,則可有十四年的更新保護期限,合計共有二十八年之保 護期限38

之後美國國會擴展著作權期間的長度及著作保護的種類。著作權法原來保護地 圖、書本及圖表的作者,但著作權法的著作形式隨著工藝的需要而逐漸擴展。在一 八三一年國會延長最初的保護期間由十四年到二十八年,但仍保留更新期間為十四

36 Christina N. Gifford,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30 U. Mem. L. Rev. 363 , 365- 366 (2000).

37 Nadine Farid, Not in My Library:Eldred v. Ashcroft and The Demise of The Public Domain, 5 Tul. J.

Tech. & Intell. Prop. 1,4 (2003).

38Gifford, supra note 36, at 366 , 367.

年。此種固定的最初保護期間附隨著更新期間的二階段結構,促進作者及一般大眾 之利益,如果創作者不再為一個不獲利的著作付款更新權利,則允許不再具有利益 之著作於最初之二十八年保護期限結束後進入公共領域;如果創作者之著作在第一 段期間達成普及,則允許創作者對於有商業發展的著作更新著作權,並重新談判授 權期間及銷售狀況,因此這個制度同樣給予作者「在蘋果上咬第二口」(按即享有 二次的利益)39。但要確認的是本法不會使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著作復活。在一八三 二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Weaton v. Peters 一案中駁回 Weaton 所主張對其所有 的著作有永遠的權利,最高法院指出憲法係規定有限期間40

(2) 一九0九年著作權法(The Copyright Act of 1909)

一 九 0 九 年 著 作 權 法 係 一 九 0 五 年 羅 斯 福 總 統 ( President Theodore Roosevelt)策動,經過四年的辯論,而於一九0九年修改41。因為作者存活期間比 保護期間長,他們乃持續向國會抱怨著作權之保護期間不足,在他們存活期間不當 地被剝奪勞力的果實。許多作者包括 Samuel Clemens(即馬克吐溫)建議著作權存 續期間以作者終身加五十年的期間是一個恰當的標準。而國會拒絕放棄當時的二階 段保護結構,只是擴展更新保護的長度為二十八年,使得保護期間達到五十六年的 總數42。但亦有人認為一九0九年的著作權法含有公共領域的考量「如同國會在音 樂著作中的報告所述:結合作曲保護及公共利益是一件困難的工作,給予作曲家妥 善的保護及防止不公的獨占是困難的」。43

(3)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因為工藝及通信的特別發展,一九0九年的著作權法無法因應現代社會,早於 一九五五年美國即已認知到著作權法與國際各國著作權保護取得一致性的重要,經 過美國國會二十年的研究,始通過美國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將著作權法作最徹底

39 Id. at 368.

40 33U.S. 591 (1834).

41 Farid , supra note 37, at 10.

42 Gifford, supra note 36, at 369.

43 Farid, supra note 41, at 10.

的改變。其中關於著作權之存續期間由二階段保護結構變成一階段保護結構(作者 終身加五十年),此種改變其前提理由有三:第一,更新系統(更新保護期間)因 規定不清楚且有高度的技術性,經證明對作者發生困難,造成作者實質之負擔及費 用;第二,在美國由於人民平均壽命增加,使得較短的保護期間無法保障作者及受 其撫養的家屬;第三,著作權存續期間之改變變為美國參加伯恩公約(現存最古老 的國際著作權公約)所必需的:伯恩公約是一制化國際著作權的保護。伯恩公約締 約國必須提供作者終身加五十年的最短期間著作權保護44。但美國一九七六年之著 作權法比伯恩公約多一些要求,例如在創作物上為著作權之標示。而該法最重要的 是第一百零六條及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六條是規定著作權人之專有權,例如重製 權、散布權等,而第一百零七條則是賦予合理使用之特權。一九七六年之著作權法 雖然賦予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但仍維持對公共領域的關心,此可從有系統地將 合理使用之原則立法即可得知,該法案之推動人 Robert Kastenmeier 於法案通過 後,觀察到公眾利益與著作權人之需要之間關係很緊密,並表示界定一定之法律範 圍,會深深影響到我們會享受的書本、影片、電視節目、電腦軟體之權利,而資訊 的產生及消費、音樂和視覺的藝術等,均需要我們賦予極大的關注,特別是在一自 由流動的資訊及自由的市場快速變遷的社會45

(9)一九九八年 CTEA 法案(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

美國總統柯林頓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簽署 CTEA 法案。CTEA 修正一九七 六年著作權法之著作權存續期間,提供多餘二十年的保護給予美國全部被賦予著作 權的著作。因此,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之後創作之著作,仍舊保留保護作者終身 加七十年,對於匿名著作、別名著作及受雇創作的著作延展保護期間,從首次發行 到九十五年或從創作時起到一百二十年。

對於 CTEA 有正反不同之意見,贊成 CTEA 者之主要理由為:第一,美國的著作 權期間需與歐洲立法的作者終身加七十年的著作權期間相調和。歐體期間指令(the Term Directive)有一「較短期間規則」(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規定會

44 Ptrick H. Haggerty,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 70 U.

Cin. L. Rev. 651, 657 (2000).

45 Farid, supra note 37, at 12.

員國承認外國著作的著作權,係比較該著作在會員國本國或歐洲共同體之存續期 間,以較短者為準,如果沒有通過 CTEA,美國作者在歐洲會減少二十年的保護期間,

因此耗費美國作者大量的收入。第二,CTEA 會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有利的貿易平衡,

因為美國有相當大比率的智慧財產權輸出品至歐洲,而美國必須符合歐洲共同體所 規定的著作權期間,以維持在全球智慧財產權市場的優勢地位。第三,著作權期間 必須夠長去保護作者及其接續二代的繼承人,因平均年齡的增加,作者的孩子及孫 子會有活超過作者的終身加五十年,而作者認為讓他們看見仍有商業利益的著作進 入公共領域,會導致他們和他們家人的痛苦。再者,近來科技的進步促進了作品的 商業壽命,因此新著作被利用的時間會更長。第四,給予作者有限制的獨占能給予 作者刺激,而更長的保護期間會提供作者更長期間的獨占,給予作者更大的刺激去 創作,因而增加作者之創造力46

反對 CTEA 者則認為:第一、贊成 CTEA 者主張要調和國際著作權規範是一個不 可能的目標。事實上,CTEA 法案反而產生不調和,例如 CTEA 增加著作權期間給匿 名、別名及受僱人之著作權存續期間為九十五年或從創作時起一百二十年,而歐盟 現在則是提供七十年的保護。另外 CTEA 並未採取互惠原則,例如日本的作者在美 國享受作者終身加七十年之保護期間,但美國作者在日本只能享有作者終身加五十 年的保護期間。又毆洲是遵循著作權法的自然的權利哲學,而美國除首次出版外,

並不承認著作人對著作有自然權利。此外,歐洲並不承認美國的合理使用法則。第 二、贊成者所謂平衡貿易純屬花言巧語,因美國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已獲得對美 國有利的貿易平衡,且美國因當代出版業的產物占有世界市場的優勢,可能起因於 豐富的公共領域。第三,反對 CTEA 者對贊成者主張著作權係為支持作者及其接續 二代的論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二代繼承人的保護非屬美國著作權法的目標,美國 著作權法的之法目的是透過對作者充足回饋的保障以提昇科學及有用藝術的進 步,但不會超過必要界限,以鼓勵作者為公共財產創作作品;且平均壽命增加,以 現在的法律對保護著作權為作者終身加五十年業已足夠。第四,贊成者認為延長保 護期間會增加創作力的刺激係屬錯誤。因為增加二十年的保護決不可能給予那些已

並不承認著作人對著作有自然權利。此外,歐洲並不承認美國的合理使用法則。第 二、贊成者所謂平衡貿易純屬花言巧語,因美國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已獲得對美 國有利的貿易平衡,且美國因當代出版業的產物占有世界市場的優勢,可能起因於 豐富的公共領域。第三,反對 CTEA 者對贊成者主張著作權係為支持作者及其接續 二代的論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二代繼承人的保護非屬美國著作權法的目標,美國 著作權法的之法目的是透過對作者充足回饋的保障以提昇科學及有用藝術的進 步,但不會超過必要界限,以鼓勵作者為公共財產創作作品;且平均壽命增加,以 現在的法律對保護著作權為作者終身加五十年業已足夠。第四,贊成者認為延長保 護期間會增加創作力的刺激係屬錯誤。因為增加二十年的保護決不可能給予那些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