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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

四、 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經濟分析

4.3 寇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

116 Ronald H. Coase,一九一0年出生於英國,一九五一年移居美國,在一九六四年其進入法學院之前任教 於水牛城大學及維吉尼亞大學教授企業及經濟分析及公共政策,在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八二年擔任法律及 經濟期刋(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之編輯,一九九一年以《廠商的本質》、《社會成本問題》兩篇 文章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其在後者之文章裡提出寇斯定理(但文章內並未如此命名):如果交易成本為 零,不論權利的初始分配如何,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它使得經濟學家將注意力轉移到在經濟學上非 常重要但又常被忽略之交易成本上。

117 參http://www.sfu.ca/~allen/CoaseJEL1960.pdf。

118 Pigou,A.C.(1877~1959),英國經濟學家,畢業於劍橋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Cambridge),一九0八 年至一九四三年在英國劍橋大學擔任經濟學教授,專長係福利經濟學(welfare economics),一九二0年出 版《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他主張以課稅來矯正負面的外部性而著名。

119 交易成本是交易過程的成本。一個交易有三個步驟:首先,須確定交易對象,就是尋找某個要買你東 西或賣你東西的人。其次,必須與交易對象協議,協議係藉由成功的協商而達成的。最後,在達成協議 後,須加以執行。執行包含監督參與者的表現和處分違反協議者。根據交易的三步驟,形成三種交易成 本:(1)搜尋成本(search costs),(2)議價成本(bargaining costs),(3)執行成本(enforcement costs)。這些 成本的變化範圍很大,可能為零或無限大,完成依交易而定。參 ROBER COOTER,THOMAS ULEN,溫麗 琪編譯,《法律經濟學》,頁 115,118(2003)。

120 林三元,(法律經濟學之發展特別報導─從有效率的公平正義出發),《科技法學評論》,2 期,頁 268 (2004)。

可以二種方式排除:在工廠的煙囱裝置煙塵過濾設備,成本 150 元,或是對每一位住戶 提供一台乾衣機,每位住戶的成本 50 元。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則是裝置煙塵過濾設備,

因為計算全部的損害是 375 元,裝置煙塵過濾設備是 150 元,購買乾衣機全部花費 250 元,而裝置煙塵過濾設備較買乾衣機便宜。如果住戶擁有空氣清潔權,工廠會有三種選 擇:賠償污染所造成損害 375 元,或是裝置一個煙塵過濾設備 150 元,或是為五個住戶 買五台乾衣機全部成本 250 元,很明顯地,工廠會選擇裝置煙塵過濾器這樣有效率的解 決方式。如果是工廠有污染權,住戶亦會面對三種選擇:忍受全部 375 元的損害,或是 購買五台乾衣機,共計 250 元,或是花 150 元為工廠購買煙塵過濾設備,住戶同樣地會 購買煙塵過濾設備。換言之,不管法律如何配置權利,均會達到有效率的結果。但在寇 斯的理論是「無交易成本」的假設之下,一般交易成本包括確定那些成員與何人進行協 議,將成員聚集起來的成本、協議過程的成本,及執行已達成協議的成本。以交易成本 為中心描述寇斯定理: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無論選擇何種法律規定(或權利的初始分配 為何),均會達成有效率的結果,雖然在沒有交易成本之下,無論選擇何種法律的規定 均不會影響到達到有效率的結果,但會影響到所得的分配。如果住戶有空氣清潔權,工 廠會花 150 元裝置煙塵過濾設備;反之如果工廠有污染權,住戶將會支付煙塵過濾設備 的費用。因此,對於衝突透過全部最低成本的解決方式,選擇法律規定重新分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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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假設之前提,是建立在人皆有自利的動機,且會作出理性選擇的基礎上,

也因為有理性、自利的假設前提,寇斯才會推論出「交易成本為零」的理想市場模式,

寇斯試圖解釋如何減少或消除生產及交易過程中資源的耗損,進而能有效率地分配財產 權。122但在許多衝突的狀態下,假設無交易成本其實是不切實際的,以上開例子來論,

因為至少發生爭執的成員會花費時間聚集在一起討論爭執,即會有協商成本。假設有交 易成本存在,每一位住戶聚集在一起它的成本是每位住戶 60 元,如果住戶有空氣清潔 權,工廠同樣面對選墿支付損害(375 元)、購買一個煙塵過濾設備(150 元)或是買五 台乾衣機(250 元),工廠同樣會選擇購買煙塵過濾設備。如果工廠有空氣污染權,每位 住戶必須去決定是否忍受 75 元的損失(全部 375 元),或買乾衣機 50 元(全部 250 元)

121 A. MITCHELL POLINSKY, AN INTRODUCTIONTO LAWAND ECONOMICS, at13, 14 (2003).

122林三元,前揭註120,頁 268、269。

或是花 60 元與其他住戶聚在一起集資買煙塵過濾設備花 150 元(全部 450 元),顯然住 戶會選擇購買乾衣機。因此交易成本存在時,給予住戶空氣清潔權是有效率的,但給予 工廠空氣污染權是無效率的。如果將寇斯定理更加複雜化一些,即如果存在交易成本,

在每一種法律規定下,不會發生有效率的結果,因此在有交易成本存在時,更好的法律 規定是能極小化交易成本之法律規定123。寇斯定理雖然作交易成本不存在的不切實際的 假設,但卻提供一個有用的方式去思考法律問題。

寇斯的貢獻應自他在一九三七年發表「廠商的本質」說起,該篇文章主要探討「廠 商」存在的理由:人的任何行為都隱含「成本」(cost),例如看報紙要花時間、要集中 注意,且手中還要有一份報紙。同樣地,生產及製造商品也要付出成本。一個企業家會 以成本較低的方式組合和運用資源。既然「到市場去」意味著訪價、搜尋、簽約、交運、

點收等成本,所以,如果「組成廠商」來運用資源的成本較低,企業家就會以「廠商」

來取代「市場」124。而一九六0年之「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寇斯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問 題,以往學者一直認為「權利(rights)」的界定會影響到資源運用的效率,因為人在 交往時會彼此影響,因而有各式各樣的成本,資源的運用就不一定會達到有效率的境 地,且一旦有外部性(externality)的問題出現時,政府即應該介入以校正缺失。當 外部性問題使資源的運用受到扭曲的時候,政府可以藉著稅收或管制等懲罰性措施來校 正。但寇斯認為如果在溝通商議時沒有交易成本,那麼交易雙方自然透過協商,使資源 的使用達到最有效率的情況,因此,在「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裡,權利的界定不會影 響到資源的運用,且政府也毋需介入125。雖然「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與現實不合的,

但我們亦可自其定理中得到啟示,其實我們存在於充滿交易成本的世界:在設定制度或 界定財產權時,要設法使所隱含的交易成本愈低愈好,方能促使資源流向價值最高的使 用途徑,而降低交易成本有很多作法,從社會整體角度來看可以由「財產權的界定」及

「解決爭執的程序」考慮126

123 POLINSKY, supra note121, at 14,15.

124 熊秉元,(司法案件、法律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約法哪三章》,頁 126 (2002)。

125 熊秉元,前揭註124,頁 126;熊秉元,(全民健保、寇斯定理、預算程序),《天平的機械原理》,頁 85 (2002)。

126 熊秉元,(全民健保、寇斯定理、預算程序),《天平的機械原理》,頁 93 (2002); 及(「市場之尺」和「心 中之尺」),同書頁 112。

寇斯定理指出「交易成本」與「效率」間之關係,即在有交易成本之情況下,進行 交易時設法降低交易成本,因為交易成本愈低,資源之運用愈有效率。同樣地在制定法 律或設定制度時,自然須考慮法律規定、法律施行及制度運作時之交易成本亦應愈低愈 好,並使資源的配置達到最高。而效率的概念,經濟學家一致認同的定義是「巴瑞圖效 率」(Pareto Efficiency)127,這個定義有兩個部分:如果A為B,不會傷害任何一個 人;但是卻能使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得到好處,則A變為B,就符合「巴瑞圖條件」

(Pareto improvement),但推展任何公共政策很難滿足巴瑞圖條件,因為要不傷害任 何一個人,幾乎無法想像,不過放棄巴瑞圖條件,就隱含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會受到傷 害,那麼這一個人所受的傷害,一定小於其他人所得到的好處嗎?為避免碰觸這種難 題,在考慮效率時,經濟學者以巴瑞圖條件為底線。但討論到實際的問題,巴瑞圖所定 的效率事實上沒有操作的空間。因此經濟學者以其他方式來界定「效率」,例如寇斯以 社會產值極大(maximize 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反映效率,波斯納法官 則以財富極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概念反映效率,但不論是寇斯的產值極大 或是波斯納的財富極大,都是著重在攫取和實現潛在的利益128

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對於資源的配置即要考慮到成本與效率作用,現今智慧財 產權法之權利配置,一方面既須補貼創作人之創作成本及保護創作人之創作利益(私 利),另一方面則要顧及利用人之利用成本,促進社會公益及國家文化發展(公益),故 使得創作人之創作成本極低,利用人之利用成本亦極低,而創造之社會利益是極大即是 符合效率概念。但無論法律如何分配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之權利,均甚難達到理想之均 衡點上。以著作權為例,對於著作權人及利用人的權利、利益規範,牽涉文化資源的分 配,如何在鼓勵創作保護著作人之權利與社會公益、文化發展之間找到一個最有效率之 分界點其實甚難,且事實上立法對權利加以保護之初,並不以符合最低的成本並達到最 符合創作人與使用人之需求之極大效率之需求為出發,而係不計成本與效率,由有能力 操控或決定由何人負擔成本者,透過立法程序決定資源配置的流向。而著作權法之權利 配置之交易成本不小,以致於法律對權利之分配,即對資源配置有極大之影響,因此立

127巴瑞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係指在某一種經濟狀態,如果我們無法在不損及他人效用(福利)的情 況下同時增加某些人的效用(福利),這種狀態便符合巴瑞圖效率。所有符合巴瑞圖效率的經濟狀態,總

127巴瑞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係指在某一種經濟狀態,如果我們無法在不損及他人效用(福利)的情 況下同時增加某些人的效用(福利),這種狀態便符合巴瑞圖效率。所有符合巴瑞圖效率的經濟狀態,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