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地區著作人及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看法:一對一個別訪談研

五、 臺灣受訪民眾與法律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規定之認識:社會實證分

5.3 台灣地區著作人及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看法:一對一個別訪談研

5.3.1 著作權存續期間之規定是否有鼓勵創作之功能

工業策進會顧問工程師、計劃主持人、JAVA Center 負責人、技術顧問等職,多次經濟部或國科會主(協)

辦技術研討會主席及國際性研討會 Session Chair,從事電腦軟體著作之創作有二十餘年,開發全球第一套 Peer-To-Peer 交易系統「十合興櫃股票交易系統」、可跨網段過防火牆高安全性數位內容佈建系統、功能權 限管制系統等,並有近二十篇有關資料庫、數位內容、資訊檢索、人工智慧、專家系統、圖形理論等專 業技術論文。

155 劉宗輝先生,曾任捷合科技公司擔任專案經理,負責專案之掌控及技術資源,逢甲大學電子工程系畢 業,從事電腦軟體創作七、八年。

156 蔡根先生,一九五0年生於台北市,畢業於國立藝專雕塑科,現任台北藝術大學美術系副教授。

作出作品,縱然沒有很大之市場價值,但對其個人而言已深具意義。另藝術創作者吳達 坤先生157認為支持其創作之主要動力來源為其對於美術創作之興趣、理想與專長,經濟 因素並非激發創作之主因,至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長短對其創作亦無何積極之誘 因,重要地是其本身能不停地創作新作品,而不是在創造商品,因此受訪者認為法律賦 予創作人終身之著作財產權之保障即已足夠。另語文作者劉峻谷先生158表示著作權之存 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對其本人之創作並無誘因,其欲創作係因其本人有話想說 及有意見想表達,不是因為在創作之過程中想到著作權法給予終身加五十年或是更長之 保護而來創作。綜上,依受訪之著作人所述,其等之創作動機,並不受著作權法之存續 期間長短之影響,而係著作人因生活之需求或追求個人之成就、興趣或社會責任。此與 前述對一般民眾問卷調查結果有 50.56%之民眾認為如果將語文著作之著作權存續期間 由著作人生存期間加五十年延長至生存期間加七十年,渠等會更願意創作,實際上係有 落差。

事實上在著作權法立法之前,著作之創作仍推陳出新,創作者創作之靈感或刺激,

並未因著作權法尚未問世而阻滯,且亦未因嗣後著作權法對著作定有較長保護期間,而 證實在創作過程獲得更豐沛的啟發。實則,由著作人之觀點,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存續期 間之保障,對於刺激創作而言並未有實質的功能,至多僅能請有形式上鼓勵功能。

5.3.2 著作權存續期間存在之功能

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與否對於前揭訪談之著作人而言未有刺激創作之實質功能,而 法律又存在著存續期間之規定,其存在對於著作人又係何種意義。據何信慶先生159表示 係有益於著作人之「權利保護」,蔡惠如女士160表示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對於著作人可

157 吳達坤先生畢業於台北藝術大學美術創作所,活躍於台灣當代藝術圈,從事油畫、雕塑、空間裝置藝 術、多媒體藝術創作,自大學畢業已從事上開藝術創作七年餘。

158劉峻谷先生美國波士頓愛默生新聞學院(Emerson College)大眾傳播研究所政治傳播碩士,民國七十九 年至八十一年擔任台灣日報記者,八十四年起擔任聯合報記者,曾獲得華航旅行文學優等獎,著有「古 道縱走」一書,除新聞採訪以外個人從事語文創作約有十二年。

159何信慶先生,目前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前後擔任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法官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從事審判工作約十年餘,從事智慧財產權專股審判工作約二年餘。

160蔡惠如女士,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三年級,九十二年在美國芝加哥 John

能有「形式上之鼓勵作用」,也許著作人因要優惠子孫而更努力創作。劉秉鑫先生161認為 著作人之繼承人對於創作固無貢獻,但著作權定有較長之存續期間可以保護著作人及其 繼承人之著作財產權,對於著作人之創作應有「鼓勵之作用」。藝術行銷經紀者王玉齡 女士162認為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是合理的,至少因此使人認為「著作 人之創作是受尊重的」。綜上幾位受訪者之意見,可知法律賦予著作權保護之存續期間,

其對大眾之正向意義是著作權是受尊重的,且係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具有宣示其存在之 法價值之目的,易言之,至少其存在有宣示尊重著作權之形式上意義。

5.3.3 目前是否有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必要

由歷史之演變著作權存續期間係不停地展延,當然也不斷地提昇著作人權利保護之 法社會價值,但據受訪者張品璨先生卻認為對於電腦軟體著作,法律規定其著作權之存 續期間為作者生存期間再加五十年是不實用之規定,因為其個人認為幾乎沒有一個軟體 存續超過三十年,但也許未來會有存續超過三十年之軟體。即使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由 目前之保護期限再加二十年對其創作電腦軟體並未感覺有任何之刺激作用,因為電腦軟 體通常具有功能性,彼此間之差異是微妙的,這與一般之文字、圖畫、影片之創作係不 一樣的。假設有一百個電腦軟體,其中能存續超過十年的約略只占百分之十,這百分之 十存續較久之電腦軟體,係因其能因應環境需求的改革,且電腦軟體之創作替代性高,

有些軟體系統創作後因乏人維護,之後就勉強用、逐漸不堪用、不能用。故就電腦軟體 著作之存續期間由作者終身加五十年延長為作者終身加七十年是無意義的,以微軟公司 為例,根本不需要著作權法所規定那麼長之保護期間即已由小公司變成世界之巨無霸。

再者,亦從事電腦資訊產業之陳松苖先生163表示目前電腦軟體著作之保護期限,其實可

Marshall Law School 取得 LLM 學位,目前服務於台北地方法院,擔任家事庭法官,曾經於八十八年六月 至九十一年一月擔任智慧財產權專股審判工作。

161劉秉鑫先生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畢業論文題目係有關刑事訴訟條文之修法經過,從事審判工作約 七年,其間從事智慧財產權專股審判約二年餘,目前服務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162王玉齡女士,畢業於輔仁大學德文系,之後留學加拿大取得法國文學碩士學位,再轉往法國巴黎取得法 國文學碩士及歷史影像博士候選學位。曾在法國巴黎畫廊工作,及在巴黎法國文化部雕塑學會作戶外雕 塑展,目前係典藏雜誌今藝術總編輯及蔚龍藝術公司負責人,其公司主要工作係公共藝術、辦展覽及幫 政府作研究案及研討會及座談會,並幫一些藝術家作平面繪書、雕塑等藝術品之出版。

163陳松苗先生,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從事電腦網路、系統整合之資訊產業,針對客戶的需求

以再少一點,因為電腦軟體開發速度太快,以目前資訊化進步之速度,終身加五十年之 存續期限其實太長,以其個人所經營公司之規模而言,延長電腦軟體著作權之存續期間 並無鼓勵投入創作之作用;其他大型之公司如果法律延長保護至終身後七十年,也許係 經過專業之評估而可能有此延長保護期限之必要。但其認為目前著作權之問題是在於執 法之過程是否落實,著作權存續期間如果夠長,但如果執法不落實,則存續期間再長亦 無作用。

另從事藝術創作之蔡根先生認為藝術品流通範圍之大小,不影響藝術品之價值,以 往時代可能一個人的作品對時代會有全面性影響,但在當今之時代資訊豐富,不認為個 人會對整體文化產生極大影響,以文化及商業立場思考著作權存續期間之長短會有不 同,由商業之立場看,當然希望著作權存續期間愈長愈好,但由文化之觀點,可能使著 作無法進入公共領域之利用,因此著作權存續期間只要保護到著作人終身即可。語文創 作者劉峻谷先生認為著作權存續期間不斷地延長可能是著作有其商業利益存在之故,創 作者或其子孫(或繼受人)為繼續保有其商業上之利益,不斷地透過立法延長其著作權 之存續期間,如此他們才能繼續獲得更多之利益。至於著作權之存續期間由著作人終身 加五十年延長至終身加七十年,其實是商業利益之考量,而不是針對是否尊重著作人之 創作,且很多著作人係在過世後其著作才受到尊重,且目前法律規定著作權存續期間係 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事實上享受其利益之人亦係著作人之子孫而不是著作人本人,且 著作人縱享有一部分創作之利潤,但絕大部分之利潤係歸於出版人。

從事藝術行銷經營之王玉齡女士認為著作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七 十年,其實二者並無太大之差別,因為有些藝術家在世時非常有名,但死後卻沒沒無聞,

有些藝術家在世時沒沒無聞,但過世後作品突然為大眾注目;有些藝術家正好走在時代 潮流,但卻很難去預測其著作之未來市場,如果著作在著作人終身後五十年內繼續暢 銷,則其死後七十年應仍會繼續暢銷,如果著作在著作人終身後五十年並未暢銷,也不 必期待於其死後七十年會有商業利益。事實上由民眾對產品之需求而言,因為一般人會 喜新厭舊,其中亦牽涉新舊汰換及使用之快慢,因此著作權存續期間之長短,要依產品

有些藝術家在世時沒沒無聞,但過世後作品突然為大眾注目;有些藝術家正好走在時代 潮流,但卻很難去預測其著作之未來市場,如果著作在著作人終身後五十年內繼續暢 銷,則其死後七十年應仍會繼續暢銷,如果著作在著作人終身後五十年並未暢銷,也不 必期待於其死後七十年會有商業利益。事實上由民眾對產品之需求而言,因為一般人會 喜新厭舊,其中亦牽涉新舊汰換及使用之快慢,因此著作權存續期間之長短,要依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