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著作權存續期間之經濟分析
4.5 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所引發各類問題之研析
目前著作權之存續期間無論在國內或國外,對於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均作簡單之分 類,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有關著作權存續期間之規定,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軟體著作原則上存續 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而攝影、視聽、錄音、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 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先由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 著作、建築著作等著作之性質觀之,皆屬心靈精神感情傳遞之著作,而不是屬於工具效 用型之創作,亦不會因時間流轉而失其藝術傳情之功能與魅力,故給予其等相同之存續 期間,在評定與比較各別著作之性質上來看,給予其等相同之存續期間是無可訾議的。
惟另觀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其等對於心靈、精神與感情之傳遞上與前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等著作在無形意境之表達功 能上是一致的,而其表達之方式由視聽及錄音著作以觀則更具技術化,但其科技特性反 倒使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存續期間反較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 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等為短,姑且不論著作期間之長短是否適當,如果各該著作所 欲表達者均係人類情感、感官、心靈之意象,原則上似不應使其存續期間異其結果。
4.5.2 目前立法所定著作權存續期間之適當性分析
目前著作權法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之一般規定:(1)自然人為著作人之著 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2)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一 條)。(3)別名著作或未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法 第三十二條)。(4)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 法第三十三條)。(5)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 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另外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特別規定,有(1)原則上,自然人為著作人,其著作
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惟倘著作一直未發表,將影響人 類文化之發展,故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復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五年至五 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總計保護期間 超過五十年。(2)原則上別名著作或未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五十年,但有例外:1可證明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2著作人 之別名為眾所週知,存續期間與一般著作財產權相同,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3)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是著 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 年。(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 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 年。131
綜合上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一般規定及特別規定以觀,對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 至少均有五十年之期間,假設某人於二十歲三十歲或四十歲或五十歲或六十歲創作發表 美術著作,其生命為七十歲,則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加五十年,
存續期間分別為九十年、八十年或七十年、六十年。其實由人的平均壽命及人生創作之 精華年齡階段,依法律折算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主要落在六十年至一百年之間,而依 美國CRS(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之報告指出,只有 2%之著作在五十 五年及七十五年仍保有商業價值,亦即說在那之後仍有權利金132。由商業價值之數據以 觀,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超過五十年以上之保護規定,只有對極小之 2%之著作是有其 實質上之意義,而對其餘 98%之其他著作而言,它們已經在市場上銷聲匿跡,因為市場 上有更好的競爭商品吸引消費者作選擇,致使該著作被稀釋,失其受注意之比重,故著 作權存續期間之規定對於 98%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其實是名不符實,是多餘的。易言 之,促成著作權存續期間延長的是市場有經濟價值的著作,以美國為例,從 1923 到 1942 年創作的著作,受 CTEA 法案保護而得以持續具商業利益的僅佔 2%,而現在法律所規定 的存續期限卻適用到所有的著作。又如,在 1930 年美國共有 10,047 本書出版,到 2000
131羅明通,前揭註1,頁 161。
132 Eldred, 537 U.S. at 248 (Breyer, J. , dissenting).
年僅剩 174 本書仍在出版133。因此,對多數著作而言,其市場上之存續期間其實是更短 的。
誠如前述,美國通過 CTEA 法案其中之一理由即是認為近來科技的進步延長了作品 的商業壽命,因此新著作被利用的時間會更長,故要延長著作權之存續期間。但是,科 技雖然促使著作之附著物之保存期間更加長久,但當今傳播媒體多元且功能強,提供消 費者更多且更快速之文化刺激與選擇,且消費者普遍教育水準提高,接受資訊之訊息管 道隨著科技的進步亦更多元,在創作著作能力及創作之數量上亦是日新月異、推陳出 新,新著作不斷湧出並進入市場,也增加消費者或利用人之選擇機會,對已在市場上行 銷之著作之注意力相對地亦減輕其注意力。雖然消費者而言,有時某著作人之某類著作 是不可替代的,例如目前流行之哈利.波特小說,市場上同類型之小說作者亦非常之多,
但消費者可能更期待 J.K.蘿琳之創作。又例如法律叢書,同樣是民法總則之創作,但法 律學習者可能必選某本大師級之創作,對於同是民法總則之其他作者之創作,只是列入 參考品級之選墿考量。就美術創作而言,喜歡莫內之寫實派創作者,可能不會被畢卡索 之抽象派創作所取代,但這些只是因少數之個案之特異性或稀缺性使然,屬於例外之情 況。在著作百花齊放,媒體多元傳遞快速之時代,更新更多的刺激吸引消費者或使用者,
許多投入市場之著作均因新創作著作之不斷供給市場而被稀釋(dilution)被淡忘或被 取代,而變得微不足道,猶如滿天繁星中之一顆星,使得著作在市場上生存之生命力相 形是更短的,因此相對於著作在市場上被不斷創作之著作所稀釋,著作權之存續期間之 法律規定相形是更長且更無實益。此在電腦軟體之市場上更是明顯,電腦軟體之創作如 果是屬於工具型之創作,其市場替代率更高,給予其更長之存續期間其實對著作人之著 作權保護或者是刺激其創作是無實益的,反倒是落實取締侵害著作權,以保著作人即時 之商業利益,是較具實益。
加州柏克萊大學教授 Hal R. Varian134美國將著作權存續期間延長是否有實益之解 說,更可提供作延長著作權存續期間之思考。Varian 認為經濟學「現存價值」(present value),是估算未來現金流量(future cash flow)之方法。以年利率10%來計算,
133 LAWRENCE LESSIG,FREE CULTURE,at 221 (2004),available at http://free -culture.org/get-it (last visited Sept .23 2004).
134 Dean of the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s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
現今所投資之 1 元,在未來一年後有 1.1 元之「未來價值」(future value)。反言之,
一年後之 1.1 元具有 1 元之「現存價值」,及一年後之 1 元具有 1/1.1=0.91 之「現存價 值」,即現在的 0.91 元,於一年禦成長為 1 元。現今的 1 元,將在 2 年後成長為 1.1×
1.1=1.21,因此,二年後之 1.21 元相當於現今之 1 元,及二年後之 1 元相當於現今的 0.83 元(1/1.21=0.83 ),故今日之 1 元在 n 年後將成長為(1+r)n,而 n 年後的 1 元之 現存價值為 1/(1+r)n元。例如,計算每年 1 元計算 1─50 年及後續之 51─75 年及 76─
95 年,以利率 5%,7%,10%,12%四種不同之利率下,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存價值(the present value of the future cash flows)如下:
表 4-1 在不同利率不同存續期間之未來現金流量之現存價值 期 間
利 率 1─50 年 50─75 年 75─95 年 5% $18.26 $1.23 $0.32 7% $13.80 $0.4 $0.07 10% $9.92 $0.08 $0.01 12% $8.30 $0.03 $0.00
由年利率 10%計算,51─75 年之現金流量之現存價值是 0.08 元,是前 50 年的 0.8%,
75─95 年月現金流量之現存價值係 0.01 元,是前 50 年的 0.1%。上述計算之結果,顯 示 50 年後之投資報酬具有微小之價值,因此這些期間之現金流量之價值僅有徵小之影 響。135
承上可知,多餘二十年的保護只不過提供一個無關緊要的回饋。因此,事實上更長 的著作權存續期間不會提供誘因給作者投資更多的時間、努力或金錢去產生更多的著 作。事實上,上開計算方式提供一個訊息,即著作權在前五十年比之後幾年有更多的價 值,其實作者在創作之初不會考慮到五十年後微不足道的未來利益,公司法人同樣地也 不會以這微不足道的未來利益作為考慮是否現在要創造某些新物。取而代之,公司會投
135 See http://cyber.law.harvard.edu/openlaw/eldredvashcroft/cyber/varian.pdf (last visited on Jun. 28 2005).
入藝術的生產來獲得立即的經濟收益,在多餘的二十年期間微不足道的未來利益不會導 致現在投資之決定。足見美國 CTEA 法案沒有給作者提供多餘的刺激去創作更多有創造 力的作品。很明顯地,擴張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就現存或未來的著作權並未提昇進步136。 從上開美國CRS之統計數據及柏克萊大學教授 Varian 之經濟分析,著作權之存 續期間之對作者之鼓勵或對作品之商業利益保護是逐年遞減,且僅有少部分之著作確實
入藝術的生產來獲得立即的經濟收益,在多餘的二十年期間微不足道的未來利益不會導 致現在投資之決定。足見美國 CTEA 法案沒有給作者提供多餘的刺激去創作更多有創造 力的作品。很明顯地,擴張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就現存或未來的著作權並未提昇進步136。 從上開美國CRS之統計數據及柏克萊大學教授 Varian 之經濟分析,著作權之存 續期間之對作者之鼓勵或對作品之商業利益保護是逐年遞減,且僅有少部分之著作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