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1.3 論文架構與研究方法
關於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6,因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死亡 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是以,著作 人縱已死亡,或著作人格消滅,或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並無期間之限制。因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社會地位等人格利益與著作之社會評價緊密 相連,且均不因著作人之死亡而消失,歷史上之偉大文學作品歷經數千年仍受後人崇 敬,其原因即在於此。再者,著作之社會評價高低,不僅關係著作人之人格利益,且亦 關係後代子孫之精神上利益,著作人之人格利益與其後裔係榮辱與共,若有貶損著作人 之社會評價,亦將間接造成其後代精神之不快或痛苦。再者,維護著作內容或形式之純 正,對於民族文化之保存等公共利益亦有相當之必要。故我國之著作權法採取永久保護 制度7。承上可知,本文所探討之著作權存續期間係針對著作財產權而論,而不及於著作 人格權合先敘明。
本文先就國際公約有關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演變作介紹,並就影響世界著作權法之美 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其歷史演變加以介紹,進則介紹我國歷次著作權存續期間之變動 原因及其規定,以了解著作權存續期間不斷被延長之脈絡及原因。再者,本文在探究著 作權存續期間對於大眾利用公共領域著作的影響,因台灣少有著文就此部分作介紹,故 進而探討公共領域之定義及其範圍,公共領域之特性及大眾對於公共領域之覺知,並論 及著作權存續期間之延展對公共領域之影響。並特別探究美國「索尼波諾著作權保護期 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以下簡稱 CTEA),在美國 關於是否違反憲法之爭議,作簡單的介紹。進而由寇斯定理發靭,以經濟學之方法來探 析著作權存在之經濟上價值,並論著作權存續期間延展之效益及影響。另外,並以社會 實證研究之方法,自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及無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對著作權存續期間長短
6 著作人格權係指著作人基於其著作人之資格,為保護其名聲(reputation)、聲望(honor)等人格利益,在法 律上所享有之權利,包含有公開發表、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皆係基於著作人地位所生之權利。
參羅明通,前揭註1,頁 365。
7 羅明通,前揭註1,頁 369,370。
之看法,了解受訪者對著作權存續期間規定之認知,作為本文討論法律適當性分析之參 考。另外對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執法人員進行個案訪談,以了解法律所規定之著作 權存續期間,在受訪者之認知中是否已實現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及受訪者對於目前著 作權存續期間是否認同、是否對其等造成追溯成本,及其等對於適當之著作權存續期間 之建議,以及受訪者對於著作權公共領域存在價值之看法。進則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不 斷延展所衍生之缺點提出有關著作權存續期間之修法及制度改善之建議,最後則探索強 勢之商業經濟活動是否扭曲了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並且討論公共領域對於人類文明精 進之重要,吾人應如何彈性調整著作權存續期間,以兼顧著作人權益及公眾利用之便利 性、文化發展,乃是實現著作權之立法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