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同志家庭發展現況
51.12%、女性有偶比率是 50.46%,顯示一夫一妻傳統婚姻家庭模式 大約佔人口一半比例;另外一半則是未婚、離婚、喪偶等狀態,表示
2013年底台灣15歲以上人口婚姻概況圖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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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變遷,台灣現今社會的家庭型態朝向多元化發展的趨勢,
根據文獻指出家庭組成類型包括三代同堂大家庭、核心家庭、無子女 /頂客族(Dual Income, No Kids)家庭、單親家庭、重組/繼親家庭、
隔代教養家庭、同性戀/同志家庭及同居伴侶等以各種不同的樣貌存 在於社會之中(黃迺毓、林如萍、唐先梅、陳芳茹,2001;彭懷真,
2003;Newman, Roberts & Syré, 1993)。
事實上,台灣社會家庭組成型態不僅是異性戀婚姻結構下的範疇,
仍包含其他多元家庭型態,像是上述文獻未提及無血緣連結的收養家 庭(含同性戀收養家庭)、家長或子女有身心特殊狀態的家庭,以及 台灣近一、二十年來愈益增多的跨國婚姻/新移民家庭等。
二、 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我國內政部在「家庭政策」制訂原則中明列「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為目標,指出基於支持家庭的政策主軸,家庭成員不論性別、年齡、
身體條件、種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婚姻狀況,應受到尊重與 公平對待。包括單身家庭、單親家庭、繼親家庭、未婚生育家庭、未 成年家庭、同性戀家庭、外籍配偶家庭等多元型態家庭,都應予以尊 重(內政部社會司,2004)。上列重組家庭又稱繼親家庭;外籍配偶家 庭又稱為跨國婚姻或新移民家庭。此外,尚有一般上會大眾所悉知但 未被名列的收養家庭和身心特殊家庭等。隨著社會文化和經濟變遷、
個人自主意識抬頭和女性意識覺醒的結果,男女之間關係和互動形式 的變化而產生不同形式的婚姻狀態,以及各類各樣組合而成的家庭模 式,無論是哪一類型的家庭都應當獲得平等的對待與尊重。
貳、 同志家庭的發展現況
根據國外研究發現,在美國約有 10%~30%的女同志家庭有孩子,
約有 3%~5%的男同志家庭有小孩(Cherlin, 2010)。目前國內人口趨 勢的研究調查報告,無法得知育有子女的女同志和男同志家庭的比例 是多少,然而,有子女的同志家庭確實存在於台灣社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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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異性戀婚姻關係直系血親作為家庭分類依據,家庭型態侷限於單 一主流的異性戀婚約架構的範疇,從其統計資料無法看出台灣是否有 同志家庭,也無法得到同志家庭的具體數目。但根據以下同志家庭成 員的自我敘說,揭露同志家庭如何在台灣社會異性戀婚姻架構的夾縫 中求生存,內政部這些數據恐怕沒有全然呈現台灣兒童的家庭生活真 實面貌。
我是小夏,我的媽媽是同志,除了讓我對性向認同有更大的空間之外,
我跟其他人沒有什麼不同…。我的媽媽十多歲就跟女生談戀愛…,結 了婚後,還繼續跟女生談戀愛,在母親那個年代,女人好像非嫁不可,
沒有單身的條件或自由…。媽媽忍受爸爸十年,後來決定帶我們離開,
但他們到現在還沒簽字離婚,因為爸爸不肯放人…。後來媽媽交了一 個大她十多歲的鐵阿姨…,我覺得自己像有二個媽媽…。老媽今年五 十歲了,她們兩人相互扶持,我也比較放心(p.115-116)(台灣同志 家庭權益促進會, 2010)。
我(美菲)只不過是離過婚的女人帶著兩個拖油瓶!一直到今年我們 拍完婚紗照,妳(美菲的同性伴侶)替我戴上婚戒,以日月為證,我 才認同自己是同志媽媽,妳知道嗎?只是台灣的法律沒認同而已(p.
111)(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婦女新知基金會,2011)。
我(薰媽媽)的寶貝(兒子)是跟以前的伴花錢(人工生殖)去生來 的。在異性戀的社會裡,我是個單親媽媽(p. 93)(台灣伴侶權益推 動聯盟和婦女新知基金會,2011)。
從小夏的敘述得知她的女同志媽媽與先生分居但尚未離婚,美菲 則是與前夫離婚。小夏與美菲都是帶著孩子與同性伴侶共組同志家庭;
薰媽媽的孩子是透過人工生殖得來,與伴侶分手獨自撫養孩子。從國 內外研究資料顯示,同志家庭可以藉由不同的方式而有一個或數個子 女。有些是由於之前曾有段異性戀婚姻或曾和異性交往因而有了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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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些則透過收養程序收養子女;也有透過代理孕母、或人工生 殖等方式得到血親或非血親的子女(Carter, 1993; Hare & Skinner, 2008;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2010;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婦女新知 基金會,2011)。
雖然,上述同志家庭由於台灣現行法律的限制,在內政部的統計 數據中可能被歸類於分居、離婚、單親家庭等型態。同志家庭雖然在 現行法律尚未賦予合法婚姻之認定,然而在國外已逐漸被視為家庭型 態之一,自 2010 年至今這幾年以來,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
烏拉圭、紐西蘭、法國、巴西、英國、蘇格蘭、盧森堡、芬蘭和愛爾 蘭共和國等陸陸續續承認同性婚姻,此外,美國目前有三十五個州政 府及華盛頓特區將同性婚姻合法化3,讓同志家庭享有與一般家庭之 權利義務關係的權益。在國際社會潮流與臺灣多元家庭型態漸被接受 之際,同志家庭成員的福祉亦應得到照顧(內政部戶政司,2010)。
二、 同志家庭的發展趨勢
根據美國 2008 年「男女同志與異性戀教育網絡」(Gay, Lesbian and Straight Education Network, GLSEN)的研究報告指出,全美約有超過 700 萬個同志家庭,其家中至少有一個以上的學齡兒童或青少年正在 學校接受教育,而且同志家庭的數目正逐年上升(Kosciw & Diaz, 2008, p. 3)。
台灣的同志家庭發展的情形是如何呢?台灣第一個拉子(女同志)
媽媽組織於 2005 年創立「女同志媽媽聯盟 MSN 社群」,2006 年發行 網路電子刊物「拉媽報」,提供女同志媽媽資訊交流經驗分享的管道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2011) ,至 2011 年 4 月已發刊 30 期電子 報(LaMaNews, 2011),討論的主題也逐漸擴大涵蓋男同志爸爸。
根據 2007 年「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就「女同志媽媽聯盟」
的會員人數大略推算粗估約有 1200 名以上的女同志媽媽(台灣同志
3 同志歷史面面觀。
http://www.digibooks.com.tw/xpe/portal/52abd559-0edd-493a-8663-5dc2b91369fc/566ab4a9-2666-42 ee-8111-d2bf30b03daf/560714/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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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權益促進會,2007)。到目前為止,我們只得知台灣確實有同志 家庭存在的事實,透過自發性的民間組織及交流平台提供同志家庭雙 親在生活、育兒等方面需要的資訊,但對於台灣同志家庭的具體數目,
尚無研究調查或官方統計資料得以瞭解。但這更提醒我們必須改變長 久以來對同志家庭存在卻視而不見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