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同志家庭多元化樣貌
在探討同志家庭的樣貌之前,我們先從文獻和研究中一探家庭定 義和內涵之究竟。
壹、 家庭的定義 一、 學者的定義
對於家庭的定義,過去一般認為家庭是由婚姻、血緣等親屬關係 所組合而成。誠如 Goodman 在其所著《婚姻與家庭》一書中指出家 庭成員間基於血緣、婚姻和領養而有連帶關係(陽琪、陽琬譯,1995)。
然而,這類以血緣為親屬關係主軸的傳統家庭定義無法涵蓋社會上多 元家庭的面貌。
Muncie 指出人們也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卻不需要正式的婚姻 關係,有的人是與非異性的對象生活在一起;也可以決定和孩子生活 在一起,而親子之間可能有或者沒有血緣關係。Zinn 也提出家庭不再 被視為由親屬關係與感情組合而成的單位,而是一群有不同活動與利 益互相衝突的人們所組成(引自游美惠,2010)。
從社會新聞中報導剛出生嬰兒遭到棄養,以及親生兒子冷血弒父 殺母等駭人聽聞的事件。反觀那些收養失親兒的收養家庭,提醒我們
「只有血緣關係組成的才叫做家庭」、「血緣關係才是親情愛的保證」
的迷思,血緣不再成為親屬關係的必要條件。
早期狹義的家庭概念如今逐漸擴增為,由那些願意一起分享親密 關係、資源及價值,互許承諾、互相影響的人們所組成的單位亦稱為 家庭(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彭懷真,2003)。
因此,家庭的意涵可以較寬廣的角度詮釋為:「家庭成員共同維繫持 續性、互惠的愛與實際照顧活動,並了解到他們必須提供、分享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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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質上與情感上的需求與/或資源(Carrington, 1999, p. 5)」。
由以上述家庭定義中瞭解同志家庭屬於廣義的家庭組合型式,在 女同志伴侶親密關係發展歷程的實徵研究中,發現女同志敘說家事分 配與家務分工時以:維持「家裡」乾淨是兩人共同的理念!...或是「為了 這個家」…(謝文宜,2009)等詞彙來描述,由此可知同志伴侶在參 與日常生活家務中,將雙方之間的實際照顧活動的關係連結並定位於
「家庭」的意涵之中。
家庭成員的血親關係並不盡然是維繫家庭成員緊密關係的必然 條件,成員間對彼此的共同承諾、責任承擔、情感交流才使家成為家,
伴侶關係也是如此。
二、 法律的定義 (一) 民法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六章4闡述家庭的定義為:「稱家者,謂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條文接續提到說:「同家 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 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中所謂家庭的定義是指,家長和有血親關係之親屬(直系、
旁系血親或姻親等)共同生活和居住在一起的組合。此外,也將家庭 的意涵擴張至由那些願意永續性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們組織而成,
將沒有親屬關係的人涵括進入家庭的領域之中。
同志家庭中的家長、伴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無論有、無血 親關係也當然成為/稱為一個家庭。但是在實務上,由於同志伴侶雙 方無法定配偶關係,因此,與子女沒有法定血親關係的同志家長(也 是子女稱呼媽咪或爹地的一方)雖然與孩子、伴侶有持續性的共同生 活之實且同樣參與親職和家務工作,依照民法理當視為家屬。但實際 上卻無法定親子關係,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也無法行使親權,在法律層
4 資料來源:全球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22 至 1123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B0%91%E6%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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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變成是孩子的陌生人。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
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二項5所定的家庭成員為「現有 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是在 2007 年修法時,
將男女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和無法可結婚的同性伴侶同居關係,
也納入家暴法的保障範圍。由此得知,同性伴侶的同居關係視為家庭 成員間的關係。
大多數人們依賴家庭而生存,家人之間彼此相互扶持、緊密相繫 是人世間最為珍視的情感關係。兩個人因為相愛想要組織家庭,應是 生而為人理當被賦予的權利,亦是普世認可的家庭價值。美國有句諺 語說,home is where the heart is,如果「心之所在」才是家庭成員彼 此凝聚「家之所以成家」的共識(紀大偉,2011),那麼典型異性戀
「一男一女和子女」的核心家庭,則不應再成為制式化家庭型態的唯 一選項。
貳、 同志的家庭圖像
每個人對於家庭的定義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數人都認可家庭是孕 育、培養與保護個人生命成長的重要所在。生長於不同的家庭型態之 中的個人,家庭對於他們具有深刻、獨特、不可磨滅的精神意義,其 中包含生長在異性戀家庭的同志,以及生長在同志家庭中的子女。
在過去相對保守封閉的社會裡,同志承受異常和精神疾病的污名。
同志一旦瞭解自己的身分,通常選擇隱匿或符合社會期望而進入異性 戀婚姻,欲與相愛的伴侶成家根本是遙不可及的夢想。或是選擇預備 孓然一身、孤獨走完一輩子似乎成為命中注定,成家,是一個奢華的 選項。
所幸,在過去將近三、四十年的時間裡,無論是精神醫學或心理 學的研究領域中,早已將同性戀除病理化。全球各地同志運動致力於
5資料來源:全球法規資料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二項。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AE%B6%E5%BA
%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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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的爭取與實現,荷蘭、法國、英國、愛爾蘭與北歐等部分歐 洲國家、加拿大、美國部分州政府、紐西蘭與澳洲等陸陸續續通過同 性婚姻法案的宣示,以及在同志名人接續公開出櫃6、婚姻平權的新 聞媒體報導7影響與鼓舞之下,同志結婚成家,逐漸在異性戀的社會 體制中成為可能,也顛覆了異性戀社會文化的想像。
如果每個人心中都存有一份對家庭的憧憬和想像,那麼當同志朋 友走過滿佈荊棘充滿挑戰的自我認同旅途之後,也會同大多數一般人 一樣,起心動念開始勾勒理想中的家庭藍圖,無懼旁人異樣眼光,和 伴侶、子女攜手共同打造一個心之所在、以「愛」為名的同志家庭,
他們的子女也可以過得自在與幸福(陳姿婷、劉育豪,2011)。
同志基於人類天然本性也有成家渴望,期待能夠為人父母、希望 擁有孩子。自我期許成為「好父母」,善盡教養之責,讓孩子能夠健 康快樂的成長(張耐,2003)。Berkowitz (2011) 訪談男同志的生育和 家庭計畫,一位生長於傳統異性戀家庭的男同志,在他十六歲出櫃前 總是計畫「未來希望有一個太太和 2.5 個孩子8,就像他的父母、祖父 母一樣(p. 522)」。但是在他出櫃後,他仍然期望是有一個「丈夫」
和 2.5 個孩子(p. 522),顯示其生育和家庭計畫並沒有改變。這名男 同志的親職想像是他成年後生命歷程中常態性組成的一部分。由此可 知,他們所計畫的生命歷程軌跡相似於異性戀的男性。
再者,男同志認為成為一個父親之前所需要預備的是人格特質的 成熟度以及經濟的穩定(Berkowitz, 2011)。顯示無論是異性戀的男性 還是男同志,對於父職預備度的看法大致上相同。
那麼,女同志媽媽又是如何呢?根據研究顯示,美國女同志媽媽 所描繪的家庭圖像是愛孩子,家庭成員之間會花時間相處以及彼此引 以為榮。誠如一般父母一樣,她們參與孩子的教育、希望孩子感到快 樂、建立嚴格的指導方針、以及供應孩子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Bower
6蘋果即時電子報。蘋果執行長公開出櫃「很驕傲身為同志」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30/497601/
7華視新聞雜誌「同志結婚,仍需努力」http://kissmarriageequality.org/event-news/item/162-ctsnews
8一般而言,美國家庭中會有 2~3 個孩子,取其平均值 2.5,喻表一個理想家庭中孩子的數量。
http://forum.wordreference.com/showthread.php?t=141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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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ecka, 2009)。當男、女同志勾勒起心目中的家庭圖像時,伴侶和 孩子似乎是組成家庭的重要核心成員,兩者皆具、缺一不可。事實上,
同志們在打造心中理想的家庭圖像時,似乎是從他們生長背景中的異 性戀中產階級的家庭樣貌刻劃出來的。成家時要有基本的經濟條件,
有一個配偶,人格成熟後準備生養孩子、教育孩子、滿足物質和精神 的需要,更希望他們健康、快樂的成長。
參、 同志家庭之類型
文獻中特別關注同志家庭時,為了區別與傳統主流樣貌型態不同 的其他多元家庭,也將其稱之為「非傳統家庭」或「非典型家庭」
(alternative families),因「alternative」有非典型、另類之意涵(Meislik,
2003)。然而,所謂的「非傳統家庭」並非「畸形」的家庭,而是一 種個人自由選擇的生活模式與需求的滿足(藍采風,1996)。
有 些 研 究 以 不 同 的 詞 彙 來 指 稱 同 志 家 庭 , 例 如 同 性 家 庭
(same-sex family)(Rimalower & Caty, 2009);或將女同性戀、男同 性戀、雙性戀(bisexual)、或跨性別者(transgender)全部涵納進來 的 LGBT 家庭(LGBT family)(Dispenza, 1999; Kosciw & Diaz, 2008)。
同志家庭根據有無子女、有無伴侶、居住情況和有無長輩同住等 情形區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 依有、無子女作為區分
同志家庭(gay and lesbian families)包括無子女的同性伴侶共同 組成的家庭,或是有子女的父母本身為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的家 庭(lesbian/gay-headed families)(Carter, 1993)。在有子女的同志家庭 中,依照子女來源也有兩種型態,一是前一段異性戀婚姻或關係而來;
另一類是在同志伴侶或配偶關係存續中,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而獲得孩 子。
二、 依有、無伴侶作為區分
即擁有伴侶和子女的雙親同志家庭,以及沒有伴侶僅有其中一位 同志家長和子女共同居住的單親同志家庭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即擁有伴侶和子女的雙親同志家庭,以及沒有伴侶僅有其中一位 同志家長和子女共同居住的單親同志家庭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