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臺灣廠商未來可能的因應策略
第二節 台灣廠商在參與標準制定時應有的智慧資產管理策略
近年來,隨著全球高科技產業的迅速發展,其產業結構與所需技術也日益複 雜化,這使得跨領域的橫向和縱向整合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也因此,高科技產業 的廠商往往必須透過合作或分工的模式才得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求生存,而其 決定性因素便在如何取得產業發展的「關鍵性專利」,而各企業也往往會透過參 與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s)等方式來跨過此技術門檻 重重的「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進而主導整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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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高科技產業廠商中,向來以委外生產(OEM)和委外設計(ODM)
為導向,而其產品也多被國際大廠所制定的標準所涵蓋,如早期的光碟片(CD-R)
、以及晚近的電腦記憶體(DRAM)和發光二極體(LED)等。然而,我國廠商在 以往或因自有技術缺乏或缺乏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策略,故多無法加入相關的標準 制定組織,也因此在面對市場競時,往往必須支付大筆的權利金,410或遭受國際 大廠以專利侵權訴訟和法院禁制令(injunction)作為威脅,最後只能支付鉅額的 賠償金和解收場。
所幸,我國廠商在近年來也意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不但開始研發自有技術,
也開始思考透過關鍵性專利來主導產業標準的可能性。更可喜可賀的是,在兩岸 關係開始趨向和緩的情況下,兩岸合作制定產業標準的契機也逐漸浮現,而中國 工信部副部長婁勤儉於2009年12月來訪並與我國政府簽定的「海峽兩岸標準計量 檢驗認證合作協議」便是最佳例證,在該協議中最大商機便是標準,也可能因此 改變兩岸產業與全球間的互動。
參與標準制定組織的好處固如上述,但其運作在近年來也產生許多問題,其 中更以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因未揭露相關技術所引發的專利套牢(patent hold-up)
或標準套牢(standard hold-up ) 最為嚴重 , 此由早期的戴爾(Dell ) 案到晚近的 Rambus v.Infineon和Qualcomm v. Broadcom案所引發的限制競爭議題可見一斑。
然而,多數人仍認為標準制定仍然不失高科技產業用以整合技術平台的有效工具 之一,至於其所引發的限制競爭疑慮,各國目前原則上均肯認其具有促進競爭的 效果,只不過同時也設下相當的審查基準,以避免限制競爭效果的出現而已,以 期在公益與私益間取得合理的平衡點。
而我國的廠商在參與的過程當中,除了必須注意上述問題外,尚須注意我國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的立場。以日前荷商菲利浦(Philips)與我國 巨擘(Princo)就光碟片CD-R技術授權的爭議案中為例,公平會在該案中對CD-R 的專利池所持的見解即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大相逕庭。由於標準制 定過程本身即為一個或數個專利池的集合,也因此,未來我國廠商在參與標準制
410 舉例而言,台灣光碟片產業佔有全球過半市占率,毛利率不到五%,但是權利金金額卻高達
出貨價的三成以上。中國雖是MP3 生產大國,但生產一台七十九美元的 MP3 播放機,四十五美 元要拿去付權利金,廠商只能淨賺一‧五美元。曠文琪,兩岸同盟-向國際標準宣戰:江陳會解讀 4-標準檢驗篇,商業週刊第 1154 期,頁 121~123 (2010 年 0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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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組織之前,就必須將此法律因素納入考量,否則即有可能面臨違反我國公平交 易法的指控。
目前全球的高科技產業正面臨關鍵的轉型期,業界的競爭將會從以往單打獨 鬥邁向合作打群架的時代,也因此,要如何主動積極地研發自有技術並加入相關 的或標準制定組織,進而提高自身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力和價值,對我國廠商而言 即有其急迫性。
本研究以下除了就標準制定組織本身之架構、簽訂前之協商、議訂之內容 以及技術移轉契約的個別條款可能涉及的公平交易法議題分析外,亦會就美國、
歐盟以及我國公平會處理個案時的立場加以說明,希望本研究除了可提供我國高 科技廠商參與相關實務運作的重要注意事項外,更可對政府施政提供建言,讓相 關單位可以了解參與標準制定未來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以及臺灣市場的重要性,特 別是海峽兩岸目前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合作新格局,我國的高科技產業廠商更應該 好好把握此一千載難逢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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