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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標準的整合

第五章 標準制定在 WTO 架構下所面臨的挑戰

第三節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標準的整合

前述國際協定內容皆有一特色,亦即這些內容皆要求成員在制定國內技術規 範或標準時,原則上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如此規定主要在避免技術性貿易 障礙的發生。然而,除了SPS有明確列舉其所認為的國際標準外,其他的協定皆 未言明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符合國際標準; 此外,這些由歐美大國掌控制定的 標準是否能見容於開發中國家也是個問題。因此有論者建議必須有跨國性的非 政府組織存在,使WTO會員國可選擇適合的標準來適用,而不會被認為違反TBT 協定。

另一方面 , 也有論者從不同於前述跨國性非政府組織的角度切入 , 其認為 TBT等協定皆未言及現有國際標準組織應具備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亦未思及這些 標準背後的智慧財產權會對他人使用上造成障礙,而使用這些標準對於某些國家 而言(特別是未開發國家)所需成本可能過高,因此其主張協定中應直接將標準 組織應有的智慧財產政策納入協定當中301

而也因為以上兩種疏漏,反而使會員國在制定相關技術規章標準時,面臨造 成技術性貿易障礙的指控。也因此,本文以下將就前述提及的NSMD系統與標準 組織內的智慧財產政策兩點加以分析,並探討兩者的整合在將來為技術貿易協定 與標準制定過程提供解決方案的可能性。

壹、NSMD 組織的作用

為了在環境和社會領域中進行跨國界的非主權治理行為,同時為了緩和其和 國家治理及政策發展產生衝擊,跨國管制組織的存在即有其必要。而理論上,此 等管制組織實際上也應直接受市場約束。特別是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適應新貿

301 Christopher S. Gibson, supra note 257, at 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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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規範的負擔,往往因其基礎建設或能力之不足而倍感沈重。因此,若能從WTO 規範中切割出一定空間,使開發中國家有充足的政策彈性和時間去調整新的貿易 規則 , 將可緩和開發中國家的壓力。亦即 , 若WTO能夠承認NSMD組織所制定 的標準符合其所謂的「國際標準」,使不同國家在不同領域能根據最符合其需求 的標準來制定技術規章或標準,這除了不會造成貿易障礙之外,亦能因地制宜去 考慮技術標準在不同國情下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許多大型且具國際政府色彩的標準或規範組織,如ISO,其內的專家往往 均傾向保護歐美大國的利益; 相反的,大部分的NSMD治理制度,卻努力去符 合或超越相關WTO和ISO指引中對開發中國家的關注,此可由NSMD系統對於國 際標準組織的激增和操作考量到多方利益可見一斑。更有論者認為,非國家標準 實際上更有潛力為開發中國家帶來效率和利益,因為他們能確實反映當地情形並 提供實質的機會給更廣泛的參與者來參與標準的制定,而此也更能反應多方的意 見302。舉例而言,NSMD組織能為開發中國家設立各種特定和不同形式的條約,

並允許成員以較長的期間來執行協議內容、幫助開發中國家因應WTO規則去建 立基礎建設、處理爭端及執行技術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NSMD制度的整體運作較無政治性色彩,因其存在的目的是 為了提供一種可適應於現行市場狀況的規範,因此其在意的是市場反應而非政治 反應。簡言之,NSMD制度的目標乃是在缺乏規範的領域中,進行規範和設定權 力系統,並使其制定的標準能夠以符合社會所需的方式嵌入全球市場。而此概念 除了能促使開發中國家有空間發展適當的國內政策外,更能在環境和社會領域中 擁有一定的跨國規範管制空間。相較之下,在現行制度中,多數強國多因政經利 益的驅使 , 使得與環境和社會領域相關的討論在WTO協商或其他論壇中難有斬 獲。準此而言, NSMD制度將來若能順利推廣,將可使現行國際市場在規範順 應社會及環境的倡議上能往前邁出一大步303

貳、標準組織之智慧財產權政策

TBT協定中規定了許多標準及技術規章應如何擬定、採用和適用,但卻未將 國際標準組織應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規範於協定當中。在TBT協定及其良好

302 Steven Bernstein, supra note 260, at 13.

303 Id, a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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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範中,規定了「不歧視原則」、「避免創造貿易障礙」以及「有責任遵循 國際標準」等三大原則,而TBT委員會更進一步的將這些原則具體化。然而,無 論在TBT協定和其附件,以及TBT委員會建立的原則中,皆未見其對標準組織應 有的智慧財產政策進行要求。準此而言,當協定要求成員必須遵守國際標準,卻 在制定過程中未顧及開發中的國家利益時,一味的要求成員遵守規定反而會產生 不良的貿易效果304。也因此,一旦多數的成員國認為有必要採取某項技術標準時,

即有必要對標準制定的過程訂立一定的原則流程305。 一、標準組織之智慧財產政策

標準組織必須訂定相關的智慧財產政策以降低標準對某些國家或地區形成 使用上的障礙,或降低造成國際政治關係緊張的可能性。舉例而言,ITU、ISO 以及IEC三大標準組織在2001年即共同訂定世界標準合作條款 ( World Standard Cooperation,WSC),其目標則是在提倡「以共識為基礎的國際標準」,並在遭 遇技術工作上的爭議時 , 透過遵守其制定的方案來解決問題306。他們更在2007 年3月時,宣布標準組織應採取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主要是標準組織成員應早期 揭露其擁有的智慧財產(專利)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人應提前告知是否願意就相 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授權307

(一)早期揭露

IEC、ISO、ITU制定了「一般專利政策」(Common Patent Policy)來具體化 其目標,這除了可確保標準在全世界的相容性以及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之外,

更可達到防止過度限制的目的。這個政策強烈的鼓勵會員就施行標準的相關專

304 Christopher S. Gibson, supra note 257, at 1477.

305 此處所提出的觀點僅針對國際標準組織在制定標準的過程應有的政策,而未更進一步討論各

個領域的標準制定適合由哪些國際標準主導,因此雖然下述提及應將 ISO 等組織所提倡的標準

政策納入TBT 委員會認定是否為國際標準的條件,而可能被認為與前述在 NSMD 系統興起的討

論中,部分內容對 ISO 組織是否適合在社會環境、衛生領域制定標準的質疑有所衝突,但若標

準組織制定標準時,能將應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都落實在各個領域的標準組織,包括NSMD 系

統的組織時,在WTO 不多加幹預的情況下,二者的觀點仍可以並存,蓋在社會環境方面的標準,

若允許國家採行ISO 以外的 NSMD 組織,且該組織的智慧財產政策亦符合下述條件,將可促進 標準與國際貿易法的調和。

306 ITU Press Release,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ITU-T/wsc/ (last visited June 10th, 2010)

307 ITU Press Release, Int’l Telecom. Union, IEC, ISO, ITU Agree on Common Patent Policy,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newsroom/press_releases/2007/05.html (last visited June 10th,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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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技術,應在標準制定完成之前就先行揭露; 換言之,任何ITU、ISO、IEC的 成員,應在其所可得而之的範圍內揭露其所擁有、或在其他組織擁有的專利或申 請中的專利308。而在「一般專利政策」的指導手冊當中更強調相關的揭露應盡早 進行。值得注意者是,當專利權人進行揭露時,則有特別條款的適用,這即為所 謂的「專利陳述與授權宣告條款」(Patent Statement and Licensing Declaration Form)

。該條款的部分內容規定:「當專利權人相信其已獲得及(或)申請中的專利,

對於相關標準的施行是有必要時,即有本條款的適用309」; 此外,其也對成員應 有的注意程度加以規定,其條文的內容為:「會員國必須盡其最大的努力善意的 提供有關資訊,但並不以進行專利檢索(patent search)為必要310」。而透過上述 的早期揭露政策,將可使標準組織成員考量其技術研發能力、商業以及其他國內 外因素,來決定是否將該智慧財產權(專利)納入標準內容。

(二)專利權人的授權政策

一般專利政策中規定,持有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權人,得在下列方式中選擇其 所欲進行的授權模式:

1. 願意在無歧視的基礎下,以合理的條款條件,免費授權其他成員;

2. 願意在無歧視的基礎下,以合理的條款條件,進行授權協商;

3. 如有會員不願遵守前述兩項規定,則其所擁有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就不應 該被納入正在討論的標準當中311

在專利陳述與授權宣告條款中也會要求專利權人表明其願意進行授權的考 量因素,以便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盡早得知專利權人的授權態度。此外,該條款 在尚未被取代之前將持續對會員有拘束力。惟須注意者是,前述第1種方式所指 的「免費授權」(free of charge),並非指專利權人必須放棄行使所有相關權利,

而僅是指其不會就授權另外要求取得金錢上的補償(即權利金)312。至於所謂的

308 Id.

309 “Patent Holder believes that it holds granted and/or pending applications for patents, the use of which would be required to implement [the relevant standard].”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ITU-T/dbase/patent/patent-policy.html (last visited Apr. 11, 2010).

310 “…[i]nform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in good faith and on a best efforts basis, but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for patent researches.” Id.

311 Id.

312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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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歧視的基礎下 」 以及 「 以合理的條款條件 」, 在意義上亦符合標準授權的 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 RAND)原則。

在一般專利政策中,並不會強制專利權人授予他人其擁有的專利技術,此種 強制授權的觀點在國際上亦不被接受,背後的理由即在於這會降低企業參與標準 制定的動機,更重要的是強制授權政策也可能因此面臨反托拉法的制裁313。也因

在一般專利政策中,並不會強制專利權人授予他人其擁有的專利技術,此種 強制授權的觀點在國際上亦不被接受,背後的理由即在於這會降低企業參與標準 制定的動機,更重要的是強制授權政策也可能因此面臨反托拉法的制裁313。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