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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務與理論驗證歸納以及台灣現況

第二節 台灣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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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相互連結,故將此一案例列為「直接互動」中的「非交易互動」。

第四目 英國的 CRC 計畫與 ROC

英國的CRC 計畫為強制性 ETS,用電量超過 6000 百萬瓦/小時的組織應受 CRC 計畫的規範。英國的 REC 相關計畫則為 2002 年開始施行的 ROC,運作方 式與REC 雷同376。本文亦在第4 章當中提及:在 CRC 計畫時期,CRC 計畫與 ROC 間的互動方式體現於參與者的排放量計算377。如上述章節所述,CRC 計畫 當中針對CCA 的自願參與者設有豁免的條款,只要 CCA 參與者承諾的減排量 已達其自身總排放量的一定比例,即可豁免在CRC 當中的義務,而在總排放量 的計算方式中,若參與者已經取得ROC 所產生的經濟以及環境效益,則其不得 減去ROC 所產生的減排量使其總排放量降低,以避免參與者更容易取得在 CRC 計畫當中的豁免。反之,若沒有取得 ROC 的參與者,則仍可依據其使用 的再生能源量來降低其總排放量,而使其所需承擔的減排量降低,而更容易取 得豁免的資格。在此種關係上,係兩制度間有相互考量,以避免削弱減排目標 的達成,故此種互動關係歸納為「直接互動」當中的「非交易互動」。

第二節 台灣現況

在上述的章節當中,分別整理的理論以及實際案例,並將理論與實際案例 相互結合,在本節中先介紹台灣在溫室氣體管制以及REC 市場的現況,在此一 現況下,第三節將進一步分析第一節中所彙整出的互動案列,哪一或哪幾種模 式適合我國參考。

第一項 溫室氣體管制現況

376 本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一項。

377 本文,第四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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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2015 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內容包 含:立法目的、減量目標、時程、政府機關的權責以及相關的罰責。根據本法 第3 條的規定,管制的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 亞 氮( 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

(SF6)、三氟化氮(NF3)。溫管法第 4 條揭示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於 2050 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2005 年百分之五十以下,並參酌聯合國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作必要的調 整。本法第5 條則敘明立法精神包含:確保國家能源安全、秉持使用者付費之 環境正義原則、促進社會公益、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 技術與產業,並提供資源與能源的使用效率。依據本法第9 條之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亦需制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 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全國溫室氣體減量施政之總方針。溫管法亦參酌英 國2008 年 CCA 中的碳預算制度(Carbon Budget),第 11 條當中訂定:中央主 管機關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階段性的管制目標,該目標經公聽會程序後,送至行 政院核定378

第三章則訂有「減量對策」,包含:排放量定期申報、效能標準、先期專案 抵換專案、以及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第19 條亦要求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該基金來源包含:捐贈、罰款、政府 預算、交易手續費或是拍賣或配售之所得;該基金的用途則包含:執行溫室氣 體減量工作事項、建立資訊平台以及拍賣、配售等行政工作事項。

溫管法中針對總量管制與交易的制度建構,依據第18 條的規定,應於中央 主管機關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以及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 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378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院三讀條文簡要說明,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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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目前台灣尚未施行總量管制,故尚無排放交易制度。環保署根據溫管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規定,於 2016 年發布「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 放源」,主要以耗能產業為對象,如電力、水泥、鋼鐵、光電半導體等。除此之 外,若有業者使用化石燃料,且其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每年達2.5 萬公 噸CO2e 以上者亦屬應盤查登錄對象,範圍涵蓋造紙業、人纖業、印染業等。

統計至107 年底計列管 282 家業者,前述對象登錄之排放量已可掌握我國能源 及工業部門燃料燃燒排放量的85%以上。就上述應受盤查的對象觀之,此些業 者未來有可能成為排放交易制度的管制對象。第20 條第 3 項針對「公用事 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分配配額給公用事業時,應扣除公用事業提供給其他 排放源所間接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這項規定使公用事業的總排放量在 計算上較其他產業低。

第二項 再生能源憑證發展現況

配合2025 年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及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行政院欲提升再生 能源發電比例至總發電量20%,並推出 REC 以達成目標。目前與 REC 推動相 關指導文件包含: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作 業程序、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以及再生能源憑證宣告指 引。

示範計畫的「緣起」段落中提及379: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的建立係配合溫室 氣體減量目標,擴大再生能源使用的成效。除此之外,亦配合微軟、Google、

379 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https://www.trec.org.tw/%E8%87%AA%E8%A8%82%E9%A0%81%E9%9D%A2/%E5%9C%8B%E 5%85%A7%E5%86%8D%E7%94%9F%E8%83%BD%E6%BA%90%E6%86%91%E8%AD%89%E5

%B8%82%E5%A0%B4%E4%BA%A4%E6%98%93%E8%BC%94%E5%B0%8E%E7%A4%BA%E 7%AF%84%E8%A8%88%E7%95%AB(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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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Apple)等國際企業承諾使用 100%再生能源,而要求供應商使用再生能 源,進而帶動國際綠色供應鍊的趨勢,國內企業對於REC 的需求日漸增加,故 由行政院指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建立REC 制度,以回應外 界對於REC 的需求380

在「緣起」的段落當中亦提及,台灣將REC 視為「綠電身分證明」以及

「綠電履歷」,透過管理REC 來追溯用戶購入或是使用的再生能源電力來源,

確保電力使用381。在示範計畫中「示範目的及示範期間」則敘明:再生能源憑 證市場交易示範計畫的實行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計畫參與者包含:憑證中 心、供給者、需求者以及媒合機構等382。針對「示範對象與資格」,示範計畫則 訂定:REC 的發行單位為標準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REC 供給者則為已取 得憑證中心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環境效益 未經宣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REC 的需求者則為具有再生能源憑證購 買意願之法人(包括符合公司法定義之法人、商業(依商業登記法向商業所在 地主管機關登記成立)、非法人團體或公部門等383。「示範計畫內容」的段落中 則提及:在示範計畫期間,供給者以及需求者可以透過資訊管理平台上各REC 供給者以及需求者所公開的交易聯絡窗口逕行洽商,交易價格由雙方合意訂定 之,亦設有建議價格:每張新臺幣1,000 元至 2,200 元為原則,新臺幣 1 至 2.2 元/度電384。洽商後,應簽訂REC 買賣合約或是相關的讓與文件,REC 供給者 應依據合約或相關讓與文件向憑證中心提出憑證讓與申請,辦理憑證移轉至需 求者之帳戶385

目前環保署於2018 年 1 月 17 日更新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於該管理

380 同上註。

381 同上註。

382 同上註。

383 同上註。

384 同上註。

38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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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將REC 列於外購電力當中,排放係數為 0386,可作為我國溫室氣體盤查之 範疇二用電端間接排放量之計算工具;此意謂著未來若企業購買REC,可有效 降低其於範疇二的排放量。

如前所述,我國先推出的REC 制度為自願性的機制,並未配合具有強制義 務的RPS,但日前(2019 年 4 月 12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中,訂有於2025 年前達成再生能源 2700 萬瓦的目標,並將強制性的 RPS 納入:於第 12 條要求「一定容量以上的電力用戶」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 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 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 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所謂「一定容量以上的電力用戶」,尚待主管 機管訂定。由此可知,日後經主管機關指定用電量較高的用戶負有使用一定比 例之再生能源的法律義務,符合規範的方式則包含: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的發電 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REC。根據上述的規定,未來公用售電業(如:台電)

亦有可能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管制對象,然而在電業法第28 條的規定中,公 用售電業其銷售之電力其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的基準387,此項規範實 質上係要求公用售電業在未來不能僅使用石化燃料,而必須要將電力組合多樣 化,透過使用再生能源讓整體的排碳係數降低。因此,《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 修正可能加重公用售電業的義務。除此之外,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 正,也將使台灣未來的REC 市場分為強制性以及自願性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