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於 1988 年成立,旨在基於科學證據上對氣候變遷以及其對地球整體造 排放交易體系(emission trading system)以及碳稅(carbon tax)。各國針對各自 國家所面臨的情況,來採行不同的政策工具3。
1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history,
https://www.ipcc.ch/organization/organization_history.shtml.(last visited October 10, 2018).
2 Global Warming of 1.5 °C, IPCC, Oct. 8, 4.
3 Alex Bowen, The case for carbon pricing,TH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I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CENTRE FOR CLIMATE CHANGE ECONOMICS AND POLICY.
4 Pablo del Rı´o Gonza´ lez ,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emissions trading and renewable electricity support schemes.An overview of the literature’, Mitig Adapt Strat Glob Change (2007) 12:1363–1390
5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INTERACTIONS BETWEE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S AND OTHER OVERLAPPING POLICY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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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代之後,重心則移往再生能源的實際施行,如歐盟在 2001 年的再生能 源指令當中揭示,其預計於2010 年達到再生能源佔總能源比 12%以及占總電力 22%,並交由各國政府建置為了達成目標所應建立的支持機制。各式再生能源 發展的支持機制應運而生6,如固定躉購費率制度(feed-in tariffs)、再生能源配 比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以及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支持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使其提供就業以及投資機會 的同時,因為再生能源排碳係數較低的特性,而被視為是對抗氣候變遷的有效 選項7,亦成為提倡再生能源的原因之一。其中REC 此一政策工具既能夠促進 再生能源發展,同時所產出的憑證亦可有環境效益的宣稱,故目前已有許多國 家利用REC 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同時,亦考量其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除此之外,台灣為了促進環境與經濟的永續發展並對抗氣候變遷,早已陸 續推動多項溫室氣體管理政策以及措施,包含: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先期抵換 專案、查驗證制度等措施,並陸續建置碳市場相關的制度,希望可在近年完成 相關的法制配套並開始運作我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對照經濟部標檢局所釋出 的文件,T-REC 將可作為台灣溫室氣體盤查之用電端間接排放量的計算工具,
亦即用電端得將T-REC 登載的電量與電力排放係數用於溫室氣體盤查計算8, 目前再生能源的排放係數為0,並以此計算各企業的碳排放量,使 T-REC 與台 灣的溫室氣體管理制度有所連結。此舉更使的台灣在可預見的未來中,面臨氣 候變遷政策與再生能源發展兩種政策工具在施行上有所重疊,而需要透過法律 制度來進行調和。
另一方面,台灣亦因應世界趨勢,由行政院規劃再生能源於2025 年將佔總 體發電量20%,期望能夠以此帶動綠能產業發展,確保電力穩定供應9。
COM/ENV/EPOC/CTPA/CFA(2011)4/FINAL.
6 Id.
7 Id.
8 同註 10,頁 24。
9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任務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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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Google、Apple 等國際企業承諾使用 100%再生能源,同時亦要求其 供應商亦應使用再生能源,間接帶動國際綠色供應鏈10,故為因應政策需求以 及國際趨勢,台灣標準檢驗局於2017 年依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規定,推行自願 性之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制度(T-REC),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ion Center)並陸續制定相關法規,希望透過 T-REC 來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2019 年 4 月立法院亦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的修正草案,確立針對一定用電量的業者要求其設置一定容量的再生能源設 備、儲能設備,或是購買REC,否則應繳納代金以促進綠能發展。前述兩項規 範,分別建立了REC 自願性市場以及強制性市場。
惟促進再生能源發展與減緩氣候變遷兩者間,欲達成的目標雖有重疊,但 仍舊有衝突的可能性,這樣的情況實際上在國外已有許多討論,故本文擬研究 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以及對抗氣候變遷兩種政策工具之間,可能有的互動關係,
並透過搭配國外之案例與相關法制,探析如何透過法制設計,以避免兩種政策 工具之間互相影響而造成負面效果的問題,希冀能夠在法制設計上作為台灣推 動T-REC 與溫室氣體管制制度連結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架構
本文主要之研究目的為釐清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以及減緩氣候變遷兩種政策 工具之間,在目標上有所重疊的情況下,政策工具之間將會如何相互影響,又 應如何透過法律制度設計來協調兩種政策工具,使兩工具皆能夠達成所設定的 目標。
https://www.trec.org.tw/%E8%87%AA%E8%A8%82%E9%A0%81%E9%9D%A2/zh-tw_mission_vision(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1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頁 1,
網址:https://www.trec.org.tw/activity/2017-07-12%2011-29-32/get/file2.pdf(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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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節所述,各國因應氣候變遷以及能源安全等議題,施行各式不同政策 工具,在此背景下,支持再生能源發展與溫室氣體減量兩種政策工具在目標
(皆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施行的場域(電力市場)上可能有所重疊,使 得兩種政策工具的互動關係可能引發衝突,進而對彼此造成負面的效果11,故 本文將在第二章歸納分析兩種政策工具之間可能有的互動關係,而在發生衝 突、造成負面影響,如:重複管制、重複涵蓋時,有哪些可能的解決方式。目 前各國多使用排放權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以促進減緩溫室 氣體排放,而ETS 與再生能源的政策間的衝突則多發生於 ETS 與 REC 兩種政 策工具間,故在第三章以及第四章中係介紹實際案例中ETS 與 REC 間的互動 關係。第三章則以美國境內REC 市場以及 ETS 的實際案例做為討論主軸,第 四章則試整理歐盟地區REC 以及 ETS 的實際互動案例,分別討論在美國以及 歐盟兩地區,REC 市場以及 ETS 間如何透過法律制度的設定來避免發生衝突,
進而降低達成目標的可能性。於第五章參考理論以及實際的案例,提出台灣未 來T-REC 市場與 ETS 在互動的情況下,應如何透過法律制度設定來避免產生負 面效果,使兩市場都能達到最好的發揮,最後作一結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為分析氣候變遷政策(climate change policies)以及再生能源獎勵計畫
(renewable energy support schemes)兩類型政策的互動關係以及可能的法律制 度設計,本文將以「文獻回顧法(literature review)」、「比較分析法
(comparative analysis approach)」以及「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整理相關 文獻。
為了解兩類型政策可能的互動關係以及法律制度設計,本文於第二章採文
11 Pablo del Rı´o Gonza´ lez, supra note 4,1363,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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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回顧法以及比較分析法,先透過爬梳過往文獻後,分別定義兩類政策的目的 以及可能使用的實際政策工具,並比較、分析可能的互動方式,後歸納在目標 相同的情況下,該如何設計法律制度以避面負面衝突的發生,影響政策目標的 達成。
接著,本文第三章以及第四章則採案例分析法,舉已施行氣候變遷政策以 及再生能源獎勵計畫的地區為例,整理該地區兩類型政策的互動關係,以及該 地區如何利用法律制度來避免負面影響,並試分析其互動關係以及法律制度是 否可以呼應第二章以文獻為基礎所整理出的互動關係以及法律制度。
最後,第五章則以比較分析法,以學者理論以及實際案例作為背景,分析 未來台灣同時施行兩類型政策的情況下,可能會是怎樣的互動關係,並提出相 關立法應以何種方式來呈現以避免在互動關係下有所衝突。
在研究限制方面,在過往的文獻當中,有許多以經濟層面為出發點探討兩 類型政策如何對彼此造成影響,惟本文在此類型文獻的使用上,將多專注在文 獻於分析過後所得出的結果,利用該結果來討論政策間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將 焦點聚焦於兩政策於法律層面上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