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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務與理論驗證歸納以及台灣現況

第一節 實務與理論驗證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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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以及空氣品質等其他環境效益359,兩政策工具之間有相互影響的可能性。在 政策制定上,制定者應考量兩個之間應要如何避免衝突。

在施行RGGI 後,各參與州在不久後皆無產生超過二氧化碳排放量上限的 情況發生360,導致配額量過剩,最後無法達成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故希 望能夠透過施行RPS 來促進 RGGI 參與州中再生能源的發展361。在這樣的情況 下,為了避免兩種政策工具之間相互影響,RGGI 的解決方式為:將 REC 與排 放額度被視為是兩種獨立的商品362。RGGI 的管制對象為化石燃料電廠,再生 能源生產者不會取得任何的配額亦無需透過拍賣購買配額,也就是再生能源生 產者不參與碳市場,而持有REC 的電廠則可將 REC 銷售給公用設施或是其他 受RPS 管制的單位363。在這樣的情況下,再生能源業者不會受到ETS 的管制,

RPS 的管制對象也與 RGGI 的管制對象不同,兩項政策工具在管制對象上完全 不同,也不能夠進行交易,以避免重複計算的情況發生。據此,RGGI 中有施 行強制性RPS 的地區,將兩政策工具在管制對象上完全加以分離,本文將此一 互動關係分類至「無互動」。

第二目 歐盟層級的 ETS 與 GO 或是 REC

在第4 章當中提及,歐盟 ETS 的法源為 2003 年的 2003/87/EC 號指令

(Directive 2003/87/EC),為歐盟層級的法律。在 REC 市場的部分,有一 GO 以可交易的電子憑證的形式發行,法源為RES 指令(RES-Directive

2009/28/EC),亦為歐盟層級的法律規範。GO 主要用於揭露資訊以及提供差異 化產品,供應商將GO 作為其傳輸電力的來源證明來交易,提供電力來源的追

359 同上註。

360 同上註。

361 同上註。

362 同上註。

363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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蹤工具,GO 類似於瓶子上的標籤,提供產品資訊給消費者364。除了GO,歐盟 各地區另有獨立的REC 驗證計畫,運作的情況如同第 4 章所述,類似於 GO。

實務上,各國GO 的登記處的奠基於 REC 系統,因 REC 系統的發展早於 GO 系統365,在部分的情況下,GO 會被 REC 系統所接受,但 REC 不會被視為是 GO366

在歐盟ETS 此案例當中,歐盟 ETS 與 GO 雖同為歐盟層級的法律,但因為 GO 的本質為標籤,主要為揭露消費者使用能源的來源處,而沒有受管制的對 象,亦即是沒有任何業者需要購買GO 以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因此,歐盟 ETS 與GO 兩政策工具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的互動關係,故本文將其歸納為「無互 動」。在REC 獨立驗證計畫當中,雖有部分國家中有強制性的規範,但僅存於 各國,而非歐盟全境,故歐盟ETS 與 REC 間亦未存有任何的互動關係,仍歸 入「無互動」此一分類。

第二項 直接互動

在表五當中亦揭示本文當中有4 個實際案例可被納入「直接互動」此一互 動類型當中,其中「交易互動」的實際案例有2 個,「非交易互動」的則有 2 個 實際案例,以下則依序介紹之。

第一目 加州以及 RGGI 與自願性 REC 市場(保留機制)

在第3 章當中提及,自願性市場的參與者預期其投資係為支持確實能夠減 少排放量的再生能源,而並非僅用來使具有義務的受管制單者降低其法律遵從 的成本367,此點使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不同,並稱為法規剩餘(regulatory

364 同上註。

365 本文,第四章,第一節,第二項。

366 同上註。

367 本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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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plus)368。為了避免因為自願性市場的產生,反而削弱溫室氣體減量效果,

加州以及RGGI 皆設置針對自願性再生能源的「保留機制」,有效降低總量管制 與交易計畫的上限,使得總量管制與交易計畫以及自願性再生能源市場併存的 情況下,兩市場不會相互影響而造成負面效果。

第3 章當中提及,如果在採用總量管理與排放交易計畫的各州,任何使受 管制單位減少排放或是降低發電量時,會自動反映在其所申報的排放量並計入 其法遵義務中,此包含取代傳統發電源的再生能源,降低電力並避免排放溫室 氣體,此時電廠的排放減量就算源於自願性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仍無超出管 制範圍。反而,自願性購買再生能源將會支持總量管制與交易計畫,使石化燃 料廠更容易達到計畫要求369。「保留機制」則係在ETS 中保留一定的配額,在 特定的情況下註銷保留的配額,使市場整體的配額量減少,達到將排放量上限 降低的效果370,進而能夠維持法規剩餘的效果。

加州ETS 以及 RGGI 設置了保留機制,在兩地區當中皆會針對再生能源的 市場設有固定數量的配額,如RGGI 地區主管機關會分配一定數量的配額至保 留的帳戶當中、加州則依據自願性再生能源市場的交易來設定每年保留的配額 數量,可讓自願性的REC 購買者能夠以 REC 來註銷一定數量的配額,加州訂 於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計畫法規第95831(b)(6)條以及 95870(c)條,RGGI 則訂 於模範法第XX-5.3 條371。本文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REC 的購買者可以透 過購買REC,將 REC「單向」轉換為配額,使市場上的配額數量降低,進而達 到排放上限降低的目的,故將加州以及RGGI 與自願性 REC 市場中,此一保留 制度歸納為「直接互動」當中的「交易互動」此一類型。

368 同上註。

369 同上註。

370 同上註。

371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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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英國早期 ETS 與 ROC

英國早期自願性的ETS 結合了「總量管制與交易」以及「排放基準以及額 度交易」兩種系統372。在第4 章當中提及:若持有的 ROC 超過其所需要的數 量,則可將ROC 轉換為碳排的額度(carbon credit),並用於排放權交易計畫,

但碳抵消則不能用於符合RO 的法律要求373。由此可知,在英國早期ETS 與 ROC 之間存在單向的轉換關係,ETS 的參與者可以購買 ROC,將 ROC 轉換為 ETS 的單位以符合 ETS 的要求。據此,本文將此案列中的互動關係歸納入「直 接互動」當中的「交易互動」此一類型。

第三目 加州 ETS 與 RPS

如上所述,ETS 與 RPS 兩種政策工具在目標上有所重疊,故在制度上應避 免兩者有重複計算的情況發生。本文在第3 章當中提及如果總量管制與交易計 畫分配核配額給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且該生產者亦可以銷售REC 至強制性的 RPS 市場當中,亦即是在沒有法律限制的狀況下,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可以 同時參與碳市場以及REC 市場,並可以從兩市場獲取利潤,加州即為一例。

為了避免重複計算的問題產生,加州要求若有分配配額給再生能源生產 者,則用於達成RPS 要求的 REC 必須與核配額綑綁在一起或是註銷相對應的 核配額374。在這樣的方法下,二氧化碳的配額會從計畫的循環當中被提出(即 註銷),無法再次銷售給其他汙染排放者,因而能夠降低排放量的上限375。透過 此註銷的機制,來確保RPS 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量,是額外於 ETS 所要求的減 排。本文認為,此一法律設計,在制度上並無交易的產生,但兩政策工具間仍 透過繳交REC 已符合 RPS 要求的同時亦須註銷相對應的核配額,此一方式直

372 本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一項。

373 本文,第四章,第三節。

374 本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一項。

37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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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相互連結,故將此一案例列為「直接互動」中的「非交易互動」。

第四目 英國的 CRC 計畫與 ROC

英國的CRC 計畫為強制性 ETS,用電量超過 6000 百萬瓦/小時的組織應受 CRC 計畫的規範。英國的 REC 相關計畫則為 2002 年開始施行的 ROC,運作方 式與REC 雷同376。本文亦在第4 章當中提及:在 CRC 計畫時期,CRC 計畫與 ROC 間的互動方式體現於參與者的排放量計算377。如上述章節所述,CRC 計畫 當中針對CCA 的自願參與者設有豁免的條款,只要 CCA 參與者承諾的減排量 已達其自身總排放量的一定比例,即可豁免在CRC 當中的義務,而在總排放量 的計算方式中,若參與者已經取得ROC 所產生的經濟以及環境效益,則其不得 減去ROC 所產生的減排量使其總排放量降低,以避免參與者更容易取得在 CRC 計畫當中的豁免。反之,若沒有取得 ROC 的參與者,則仍可依據其使用 的再生能源量來降低其總排放量,而使其所需承擔的減排量降低,而更容易取 得豁免的資格。在此種關係上,係兩制度間有相互考量,以避免削弱減排目標 的達成,故此種互動關係歸納為「直接互動」當中的「非交易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