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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簡介

第三章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以及排放權交易制度之簡介

第一節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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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以及排放權交易制度之簡介

在上述的章節中簡單介紹了REC 以及 ETS 的制度內容,並整理了兩政策 之間可能存在的互動關係,在本章節中則以美國的REC 以及 ETS 作為實際案 例介紹之。

第一節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簡介

美國的REC 市場在過去十年快速成長,各州對於 REC 的適用範疇以及使 用原則有不同的法律規範,目前已有第三方的認證計畫以及保障安全交易與數 據保存的追蹤系統175。市場方面,則可分為強制性市場以及自願性市場。本節 將介紹美國REC 的強制性市場、自願性市場以及追蹤系統。

美國於2005 年通過聯邦層級的《2005 年聯邦能源政策法(the Federal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但在該法中並無建立 REC 的強制市場,聯邦能源 管理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Agency, FERC)亦將 REC 的創造以及所 有權的問題保留給各個各州176。在2003 年的決議當中,FERC 認為根據聯邦層 級的《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Public Utilities Regulatory Policies Act, PURTA)》

所簽訂的合約,由合格的設施所生產的RECs 並不會直接轉移給公用事業並作 為電力購買的一部分,並強調該些RECs 係由各州所創造,所以各州可以決定 在批發市場銷售RECs 將自動移轉該些 RECs 的所有權,且該行為的法源必須 為各州的州法,而非PURPA。因此,各州法必須建立 RECs 的法律基礎,以定 義並規範RECs177

175 陳靜萱、黃詩文以及吳禹澔,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介紹,台灣經濟研究月刊,86-94,

86。

176 Bruce Elder,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RECs) in California Status after Passage of Senate Bill 107 of 2006, June 2007, 11

177 Id.

178 Walker L. Wright, How Does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Relate to the US REC Market?, in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IDE TO WHAT THEY ARE AND HOW THEY WORK, 41.

179 Id.

180 Id.

181 Id.

182 Jenny Heeter & Lori Bird, Status and Trends in U.S. Compliance and Voluntary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Markets (2010 Data), NREL/TP-6A20-529, 2011, 5.

183 Id. at 6.

184 Walker L. Wright, supra note 178, 42.

185 Id.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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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強制性市場,美國的REC 自願性市場較為分散且提供一系列不盡相 同的商品。自願性REC 的彈性讓消費者能夠藉由購買 REC 來支持再生能源的 發展,而不侷限於向電力供應商購買再生能源電力且更換電力的供應商。

許多企業以及個人選擇在自願性的再生能源市場購買再生能源或是自行建 置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設備,以其作為對抗氣候變遷的部分承諾186。自願市場 驅動再生能源取代過往排放溫室氣體的發電方式。除此之外,消費者對於再生 能源的偏好亦能驅動更多的溫室氣體減量187

歷史上,自願性再生能源市場並非用於達到政府所設定的目標、法律或是 其他合法要求188。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兩者並非各自獨立,且成立自願性 的市場亦非為使兩者相互競爭,相反的,自願性市場最活躍的地方通常也發生 在強制性較高的地區189。目前越來越多市場參與者出售非綑綁式的REC 給企業 或是個人,讓企業以及個人能夠透過購買REC 來支持再生能源計畫的發展。

2005 年 1 月,美國再生能源實驗室(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 NREL)預估在 2003 年已有銷售出超過 650,000 百萬瓦的 REC 給 20 間公司以 及5000 個個人消費者。同年,NREL 的另外一個報告則指出,在 2004 年所銷 售的非綑綁式REC 的數量成長接近 3 倍,達到 1,7,000,000 百萬瓦。

大部分的REC 多銷售給商業消費者以及非住民,例如:企業、大學以及政 府機關。非綑綁式REC 的購買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為於當地購買 REC,二為 向區域外的REC 持有者購買。前者的購買者多為企業,因企業出於品牌形象而 決定支持當地計畫,以展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故企業通常傾向購買特定地理範 圍內的REC。例如:以賓夕法尼亞州為據點的風力發電計畫,會將 REC 出售 給賓州以及其他附近各州的最終消費者。後者的購買者則忽略地理上的限制,

186 Jenny Heeter & Lori Bird, supra note 182.

187 Id.

188 Id.

189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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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REC 在各州之間具可替代性的特徵,向不同州的再生能源計畫購買 REC。

第三項 追蹤系統

追蹤系統基本上為電子系統,系統當中會存放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相關資 訊,追蹤系統亦負責發行REC190。此種電子的追蹤系統讓REC 可以在帳戶之 間移轉,並透過每一張REC 皆會擁有獨特的編號,以避免所有權爭議191

目前在美國境內運作的地區性追蹤系統,基本上對於REC 的定義都是相同 的,且幾乎所有地區性的系統皆要求REC 在其系統中交易時,必須為「整體

(whole)」,亦即包含所有在電力生產中產出的環境特性192。地區性的追蹤系統 之所以如此要求的原因在於:一追蹤系統當中,可能會涵蓋來自不同州的RPS 計畫以及自願性的REC 計畫,要求 REC 必須以「整體」來交易,以避免破碎 化的REC 在市場上流通,造成難以估算、描述以及追蹤 REC,甚至會讓消費 者感到困惑193

目前美國境內的10 個追蹤系統,全部都是由州直接建置的,有些是由單一 州設置、有些則是聯合數州共同設置194。每個追蹤系統都能夠獨立發行再生能 源憑證(每個平台都有獨特的ID 碼),使用由各地區直接傳送的電子資料,而 得以確保資料的正確度195。藉由追蹤特定憑證從發行到註銷(retirement)的過 程,追蹤系統可以確保REC 不會被重複計算196。相反的,沒有使用追蹤系統的

190 EPA, Renewable Energy Tracking Systems, https://www.epa.gov/greenpower/renewable-energy-tracking-systems(last visited: May, 12, 2019.)

191 Id.

192 Jan Hamrin, Rec Definitions and Tracking Mechanisms Used by State RPS Programs, CLEAN ENERGY STATES ALLIANCE, June 2014, 10.

193 Id. at 8.

194 Id.

195 Id.

19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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