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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課後照顧之發展及其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課後照顧之發展及其相關法規

壹、台灣課後照顧發展之歷史沿革

在 1981 年以前,台灣經濟尚在農業轉換為工業發展的階段,傳統大家庭的 兒童在社區中與鄰居交友玩耍嬉戲,隨時都有大人照顧,兒童課後照顧需求並不 明顯。在 1981 年以後,台灣的經濟發展改變了家庭結構型態,各地安親班、課 輔班、才藝班及補習班成為學童課後照顧的主要場所,各類托育機構朝營利商業 化發展,如此受重視的兒童課後照顧的安排與生活照料的品質,諸如婦女政策(王 麗容,1992)、兒童照顧政策(王麗容,1994;1998)、托育政策(劉邦富,1999),

是家長與學者所關注的議題,也是公眾熱烈討論的議題(黃秀錦,1997;馮燕,

2000),且一再強調學童課後服務需求的迫切性與必要性(馮燕,2000)。政府法

令的推動在每一個時期都呈現不同的樣貌,現行課後托育服務相關法令甚多,仍 存在著定位不清的疑慮,收托機構一直缺乏完整周全的法律規範,導致管理辦法 不一致,服務內容沒有明確的依據可循(李新民,2002;黃怡瑾,2000;馮燕,

2001a;魏意芳,2003)。以課輔為重點的,如補習班、課輔班屬於教育局權責範 圍;以托育為重點的,如課後托育中心則歸屬社會福利單位;主管單位不同,法 令亦不同(徐諶,1996),從而衍生出各類托育品質潛在的問題,對兒童及家長 造成莫大的影響,導致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為了監督與管理,分別訂定課後照顧 服務相關法令規定。本節依據政府的政策措施所呈現的轉變與特質,將台灣課後 照顧之發展劃分為萌芽期、市場蓬勃發展期、社區發展期等三期(高淑玲,2005)。

一、萌芽期(1981-1988 年)

1981 年到 1988 年間課後托育開始萌芽,學校課後照顧服務緣於民間的課後 托育,此時期的兒童課後照顧機構主要的任務是因應父母工作壓力大,兒童課業 越來越複雜,兒童課後照顧機構被期望能延長學校教育及補習才藝,以配合家長 對子女的期望(翁秀梅,1995;徐諶,1996;孫碧霞,1988;馬祖琳等,2000a;

高淑玲,2005;)。為因應現實社會課後照顧服務的需求,政府相關單位迫切的 訂定相關法規。最早是由台北市教育局於 1981 年首先頒佈「台北市國民小學課 後活動暨延後上下學實施要點」(徐學陶,1987),開始試辦國小學童延後放學活 動至下午六點,以解決鑰匙兒的照顧問題,然而成效並不理想,活動形式及照顧 時段無法滿足父母之托育需求。1984 年,台北市社會局開始推展「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計畫」,利用社區福利中心場地,開辦社區兒童課後輔導照顧班,由社工人 員或義工人員免費提供學童團康遊戲、美勞教育及課後輔導等活動。社會局及教 育局相繼監督與指導,開始學童課後托育服務的「雙頭馬車」時代(徐諶,1996)。

高雄市社會局於 1984 年擬定「高雄市社區安親班實施計畫」,於隔年開始推

動「兒童社區安親班」。1988 年高雄市社會局訂定了「兒童課後托育服務中心設 置要點」,1999 年頒佈「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社區課後照顧實施要點」,至 2003 年訂定「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規定的課程內 函為作業指導、興趣培養、人際智能與社區意識的培養、生活智能的發展。

1981 年代中後期,婦女相繼投入工作,鑰匙兒的安全問題開始受到社會矚 目,坊間開始出現鑰匙兒中心,在逐漸演變成安親班,此時期的課後照顧機構主 要任務是提供兒童一個去處,經營者理念偏重兒童安全管理,較無考量課業輔導 之服務內容(翁孝梅,1995)。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亦於 1984 年支持並並贊助中華 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分別在新竹市、嘉義市、及花蓮市四縣市 試辦「學童課後寄托服務」。此外民間業者為滿足家長的兒童課後照顧需求,兒 童課後照顧中心紛紛成立(劉曉秋,1991),但此時期政府相關部門並沒有相關 法令來規範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的設置標準。

雖然國民小學應辦理課後照顧服已有法源依據,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 的法規仍甚少,政府對於兒童課後照顧採取被動與消極態度,加上教師的意願不 高、報酬率低、超出下班時間,以及場地的維護、與家長意願不高、郊區學校顧 慮交通及安全等困難問題(何慧卿等,1997;高淑玲,2005;黃秀香、謝夢雄,

2002;鄭望崢,1988;魏意芳,2004),實際上國小辦理課後照顧的學校並不多,

主要以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為主,安親班與才藝班則以課輔與才藝為主(徐諶,

1996)。1988 年至 1994 年間,安親班轉為強調課業寫作、進行補救教學,以解決 家長無法協助學童日益複雜的課業要求之困境(翁秀梅,1995),並於同一機構 提供才藝的學習,以減少父母來回奔波的時間。

二、市場蓬勃發展期(1988 -2000 年)

1988 年,台北市率先擬定「台北市兒童托育服務中心設置立案標準」,由社

會局管轄,可以收托十二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國小兒童,正式將學齡兒童列入社會 行政管理體系,短短十餘年間,兒童托育服務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台北市於同 年為因應環境及學童家庭需要,使學童獲得妥善照顧,並鼓勵學校盡量辦理課後 活動,訂頒「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實施要點」,對於需要照顧的學生安 排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生活教育、家庭作業指導、鄉土(母語)教學等之課 後活動。至 2003 年 6 月底止,台北市立案機構已達 600 餘家,居全省之冠(顏 千淑,2005)。

1990 年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國民小學試辦課後托育活動實施計劃」,協助家 長解決子女照顧問題。有了法令之後,坊間的兒童照顧中心(安親班)在短時間 之內呈現大幅度的成長。由民間辦理的托育實務界名稱包括:課後托育、課後照 顧、課後安親、課後寄托、課後輔導等坊間出現以照顧孩子安全為主的安親班。

另外設置公私立小學照顧班、托兒所或幼稚園兼辦之扥育服務、課後托育中心或 安親班、課輔班、才藝班、非營利機構和教育補習機構執行課後托育照顧和輔導 的服務(李新民,2002;馮燕,2001),甚至也出現非法立案機構。台灣省精省 後,配合 1993 年所修訂兒童福利法之規定,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自行訂定學童 課後托育服務相關規範。1994 年,省政府頒佈「台灣省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試辦 要點草案」,是台灣省針對安親課輔班管理的首項法令 。

1996 年底婦女運動者彭婉如女士遇害,1997 年名演員兼主持人白冰冰之女 白曉燕遇害,促使台灣婦女運動作深切的省思,轉而顧及社會整體的權益,推動 讓照顧工作的「愛的服務」公共化,相夫教子的傳統女性將「愛的服務」由家庭 轉向貢獻給社會,也從中獲取薪資,並支援家庭經濟。1997 年台北市政府和民間 組織合作推動的課後照顧實驗方案,是以「讓所有小孩在受過訓練的社區媽媽照 顧下,一起作功課、玩遊戲、學習過生活」的概念,有效預防國中和國小學生中 輟,讓所有需要安親的小孩不分貧富,都能在「社區大家庭」裡,一起認真學習,

並健康成長。

1996 年,省政府社會處頒佈「台灣省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試辦要點草案」, 是台灣省針對安親課輔班管理的首項法令,正式將學齡兒童列入社會行政管理體 系。高雄市教育局於 1996 年制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課後托育中 心可以收託學齡兒童,條文內容對機構設備、人員配置、設立條件等都有詳細說 明。省政府社會處於 1998 年頒佈「台灣省政府校外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 對才藝中心與安親班的服務內容與主管單位有明確的規定。1999 年高雄市教育局 制訂「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社區課後照顧實施要點」,以因應社會轉型,運 用社區及民間人力,協助學校照顧有特殊需要的學童課後生活,要點強調不得以 營利為目的,並因學生之意願自由參加,不過此要點遭受家長質疑課後照顧變成 課後補習(謝梅芬,2000)。

1998 年,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民間非營利組織以社區動員方式開始推 行「社區國小課後照顧支持系統」,承辦國小學童課後照顧工作,利用國小場地 及設施,協助培訓及甄選社區婦女擔任課後照顧人員之就業機會,讓國小學童享 有穩定、持續、平價、人性化的「社區大家庭式課後照顧」,以達成妥善照顧每 一個國小學童、支持家長就業、保障服務者權益、促進社區與社會永續發展之多 重目標(教育部新聞局,2002)。可見社會對於鑰匙兒(Latchkey children)安全 照顧需求的重視(鄭望崢,1988;翁慧敏,1991)。

1999 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內政部,2007)修正後,第六條規定短期補 習教育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兩類,其中技藝補習班即坊間的才藝補習班,

以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文理補習班即坊間的課後輔導補習班,以輔導升學為目 的。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 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而托育中心主要分成兩種,

一是招收 6 歲以下的托兒所;一是招收國小學齡兒童 6-12 歲的課後托育中心,

也就是坊間所稱的「安親班」,以照顧學童生活為目的(呂慧珍,2004)。但因母 法未明確規範補習班之補習對象年齡及補習時數限制,多數縣市之管理規則也未 明確訂定,於是各類才藝班或文理補習班以短期補習方式收托學童,更加造成托 育中心與補習班實質角色定位與功能的混淆不清。經營業者遊走於社政與教育體

也就是坊間所稱的「安親班」,以照顧學童生活為目的(呂慧珍,2004)。但因母 法未明確規範補習班之補習對象年齡及補習時數限制,多數縣市之管理規則也未 明確訂定,於是各類才藝班或文理補習班以短期補習方式收托學童,更加造成托 育中心與補習班實質角色定位與功能的混淆不清。經營業者遊走於社政與教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