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合作社組織型態
從合作社建構非營利組織的經營使命,組織透過人與人關心社會的精 神,共同投入心力協助社會,扶助弱勢團體找到生命的原動力,指引著人 民前進的方向,成為大家面對困境的一股勇氣及力量,所謂團結力量大,
組織可以發揮極大效果,主要依靠合作精神,撐起組織成員們及社會大眾 持續努力的毅力。
壹、 合作社組織法規歷史
自台灣建國以來,民生經濟處於貧困不安階段,人民透過”合作社的
互助概念”建立起一個又一個扶持社會經濟體系的合作社組織,不管在儲 蓄、農業等方面,成為人民可靠的、具信任的組織體系。
一、合作社立法目的
我國合作為維護社員權益,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利,特於民國 二十三年三月一日公布合作社法,並自於二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至今,
曾在二十八年、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三十九年、九十一年共五次修正合 作社法案,圖表1合作社標章中,國家共同遵循同一宗旨:健全合作社經 營,維護社員權益,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利。
圖 1:合作社標章
註釋:中間三個「人」字,表示「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合作精神,
外環表示合作大團結。
然而,成立合作社必須有七人以上,並由設立人召集創立會,透過組 織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討論申請登記事宜。合作社是意 指:「合」是聯合,「作」是工作,「合作」就是聯合起來工作。這是一 種合作行為。自有人類以來,就有合作的行為,將互助合作行為運用於經 濟活動上,指的是一種經濟制度。歐盟稱之為社會經濟,(於美國又稱之
為 B 型企業),透過非營利部門改善社會弱勢團體之生活品質,從增加就 業市場,改善失業問題,創造多元化的工作環境,以及促進有效的經濟活 動,1995 年國際合作聯盟(ICA)正式定義:「合作社乃是人們志願結合 的自治團體,運用共同所有與民主掌控的企業,以實現共同的經濟、社會 與文化的需求與期望」(WIKI,2010)。
一、 合作社特質
(一)、社員地位平等:不論社員認股多少,以一人一票為基準。
(二)、互助為組社之基礎:社員為合作社之組成分子,以互相協助改善生 活為目標。
(三)、以共同經營之方式經營:在組織內部中任何決策,在財務、服務內 容、計畫等皆是由社員與理監事們共同討論下的決議。
(四)、在於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以合作社為基底,社員們定 期繳交社費,其經費運作將透過共同決策,其主要目標為改善社員 的經濟利益及生活,建構友善的勞動市場。
(五)、門戶開放的組織:合作社的社員人數與股金總額均可隨行變動。
二、 合作社免稅之要件:
依據合作社法第七條規定:合作社得免於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又依據 本法第七條:合作社得向財政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按照次 營業稅對於合作社特別於第八條第十款規定:合作社法依法經營銷售與社 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必須具備:第一依法組織登記、
經營之合作社第二限於經營消費業務之消費合作社、第三須無對非社員營 業之情形,只要未具備其中一項,則不能享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 惠。
國際勞工局1996年建議書:「合作社是人的結合,由人民自願結合在 一起,以達成共同目標。其方式是透過民主管理的組織,公平支出必要的
資金,並以公平接受社員參與合作社的活動所生的風險與利益」(台灣勞 工雙月刊,2006)。國際又稱合作經濟(Economic cooperation),2001 年,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專門制訂文件,對合作社(合作經濟)如下定義:
圖 2:社會企業:位於合作社和非營利部門的十字路口
摘自 Social Enterprise :At the Crossroads of market, Policy and Civil Society,2006,引自鄭勝分,2008。
係指自願聯合在一起,通過組成聯合所有的企業來滿足其經濟、社會 與文化的需求與抱負的人們的自治聯合體,他們按企業所需公平出資,公 正地分擔風險,分享利益,並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wiki,2013),所 謂社會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會、協會、合作社,
本研究欲探討「合作社」的組織角色地位,EMES提出社會企業,稱之為社 會經濟的轉型,包括合作社及社團,主要在解決歐洲社會的高失業問題及 社會疏離,運用非營利組織力量找到多元就業的替代方案,減少受到政府 的干擾,政府失靈狀況已經無法改善人民的生活,只好依靠人民自己的力 量找到未來的生活方向。與本國合作社法第一條: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
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之意涵相 同,目前國內101年統計合作社12類別,共4,618個合作社,社員人數達到 264萬餘人。所以本研究從合作社找出居家服務員於勞動市場不安因子,
不僅可以提供現有體制進行參考,並發現長期照顧體系長期受到專業照顧
農業生產合作社共有608社,社 (場)員數達5萬9,627人,工業 生產合作社共有16社,社(場)
農業運銷合作社共有297社,社 (場)員數達8萬7,085人,工業 生產合作社共有9社,社(場) (場)員數達430人,工業生產合 作社共有9社,社(場)員數達 (場)員數達1,091人,工業勞動
合作 (場)員數達214萬7,429人。
七、
有工業運輸合作社共有112 社,社(場)員數達2萬2,484人。
合作農場共有224社,社(場) 員數達1萬9,120人。
十
儲蓄互助社共有340社,社(場) 員數達21萬88人。
然而,在長期照顧產業中,居家服務員行業類別符合合作社法第三條 合作社類別中第五類別:勞動合作社: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工業勞動合作社共有151社,社(場)員數達1萬0,339人,藉由組織獲得工 作保障,如勞保、健保,或符合該工作特質的福利措施,創造友善的工作
點
參考 Wexler(2009)及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2012
三、合作社組成因素 (一)、組成人員:
1、董事會人員:組織之董事會必須依據第32條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 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由社員自行選出
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提報社員大會。其合作社資金主 要使用於社員及組織內部運用,並且強調百分之五為公益使用,強 調非營利部門與社會回饋之連結重要性。不僅可以推廣社會企業形 象,並可以拉近與社會大眾的距離,融入你我生活之中,有助於組 織促成宗旨及願景之目的,這也是彩憶合作社想為照顧服務員及失 能者、家庭照顧者謀福利的重要任務。
貳、 合作社之執行策略
從早期政府推動合作社成立,主要在於合作社主要特色為強調組織內 部的利益關係人透過組織共同追求集體利益,利益關係人被鼓勵積極參與 組織事務,藉由組織活動交易中獲取利潤,利益所得為社員致力於組織活 動,所以企業關係發展的好壞,對於利益關係人有極大關係及影響。
一、合作社權利
根據合作社法第三條為適應社員需要,合作社得兼營或經營與主要業 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合作社中社員為利益關係人,以本研究來論,社 員主要由居家服務員組成,居家服務員為因應長照產業的新興行業,早期 只是為滿足老人照顧問題而生,但是不穩定的就業市場,造成就業人口流 動率高,品質不一致等等問題,所以為了強化居家服務員專業化,勢必調 整就業市場之營運方式,以往居家服務單位有兩種方式:
一、老人社會福利單位:實屬非營利組織體系,長期仰賴政府合作為收入 來源,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2012)研究發現政府對於 NPO 社會企業的四大阻力,包括:
1. 人力的支援:可適時提供人力經費,緩解組織經費不足,以及無法 聘請足夠人力之困境。
2. 物品與服務銷售的協助:透過政府網頁及公益組織結合,達到銷售 貨物之目的。
3. 政府給予 NPO 承租土地與建物的特許權:政府提供免於租金,或是 用少許的費用即可使用的辦公場地。
4. 政治人物協助促銷社會企業產品:尤其以政務官、國有單位之公眾 形象,可協助公益產業進行廣告,達到行銷推廣的目地。
二、社會企業:相對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已經成為常態現況,層層 的階層化制度造成彼此不對等的關係上,政府對於 NPO 社會企業的也 有三大阻力:
1. 經費的依賴:非營利組織過度依賴政府計畫經費來源,隨著政府社 會福利預算編列概況,易造成機構內部架構波動,造成人事異動 快速,影響組織發展。
2. NPO 與政府互動過程中,行政負擔重:政府重視組織之績效成果,
NPO 與政府變成以不對等的以上對下關係,組織人員疲於應付政府 部門之需求,造成內部人員必須花大把的時間於行政作業上,而 無法滿足第一線上的服務使用者的需求立即性。
3. 政府法令對於社會企業的庇護工場定位並不清楚:政府部門雖然 給予經費促進庇護工場成立,卻也期待組織發揮自主性,達到自 給自足的財務能力,造成組織處於惶恐,不知道政府是否支持,
造成內部人員不安。
因此,合作社必須從點、線、面駐足,尤其如何以居家服務員的立場 思考,保障合作社未來發展的穩定性計畫,從依據合作社法第十條訂定合 作社設立後,如未能在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時,則必須報備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為了保障社員在合作社的權益,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訂定社員欠繳 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盈餘撥充之,居家服務產業看似民
因此,合作社必須從點、線、面駐足,尤其如何以居家服務員的立場 思考,保障合作社未來發展的穩定性計畫,從依據合作社法第十條訂定合 作社設立後,如未能在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時,則必須報備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為了保障社員在合作社的權益,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訂定社員欠繳 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盈餘撥充之,居家服務產業看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