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聽覺障礙的名詞定義,本研究為考量研究對象為啟聰學校高職部學生,

聽覺障礙生為啟聰學校服務對象,故根據其入學條件的相關規定,依照特 殊教育法中之界定說明。

國內一般定義「聽覺障礙者」有如下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 2001 年修正後之『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 定,根據 2002 年 5 月 9 日教育部 (91) 台參字第 91063444 號令訂定發布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五條之規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者,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全部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 難,優耳聽力損失達 25 分貝以上者。

另一則是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之界定,根據中華 民國 2001 年 5 月 17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00032095 號公告「身 心障礙等級」中聽覺機能障礙一項,係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 性缺損而言,並分為三種等級:

一、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 55 至 69 分貝者。

二、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 70 至 89 分貝者。

三、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 90 分貝以上者。

上述兩種關於聽覺障礙內涵的描述,皆是從生理構造有所缺損的角度 來進行界定,雖在不同法規中定義標準也不盡相同,但仍普遍見用於國內 研究聽障者的相關文獻中。

貳、智能障礙

本研究所稱之智能障礙者是指就讀於臺北、臺中、臺南啟聰學校並參 與高職部校外職場實習之智能障礙學生。教育部(1997)民國 86 年修訂 之特殊教育法,將「智能不足」改稱「智能障礙」。智能障礙是指個人智

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 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 2 個標準 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參、職業輔導

職業輔導是幫助個人選擇職業、準備職業技能、進入某種職業,以及 在某種職業上求發展的一種過程(李義男,1977),因此職業輔導工作需 要幫助個案個別諮商輔導,以協助個案解決選擇職業、接受訓練、以及如 何獲得就業機會……等問題。

肆、職場實習

職場實習是特殊教育學校職業課程之一,課程包括職業技能的實作、

建立正確的職業態度、培養職業生活適應能力、從實習中落實個別轉銜計 劃,及完成轉銜就業之相關能力準備,從職場實習中學習成為一個獨立自 主、具備謀生能力的公民(教育部,2000b)。

伍、職業輔導員

本研究之「啟聰學校高職部職場實習之職業輔導員」,係指依「教育 部補助特殊教育學校(班)臨時約聘(僱)職業輔導員實施要點」聘用或由其他 公益團體基金會補助由學校所聘用,於各特殊學校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辦理 職業教育及就業轉銜服務之人員,其主要輔導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 為主,目前各特殊學校編制為「實習輔導處」下設「就業組」、「輔導組」,

職業輔導人員均隸屬於「就業組」。

陸、職場實習輔導制度

本研究之「啟聰學校職場實習輔導制度」,係指依「特殊教育法」、「特 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與評量方式實施辦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 施方式及補助準則」、「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實施計劃」……等相 關法規為依據,經由實習輔導、校外實習、職業轉銜…等會議,開會討論 職業課程問題、增加調整職業科別、職業類科課程、專項技能、實習職場 輔導人員工作分配、各行政工作支援分配……等制度規劃後訂定之制度。

柒、職業輔導年輪

本研究之「職業輔導年輪」係指啟聰學校依各年度學生職業輔導就業 發展現況,所追蹤記錄而成之學生職業輔導資料庫。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4 條、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 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為增進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之職業輔導服務品質與就業穩定度,職業輔導員必需掌握每一位 學生就業動向,包含重新媒合、加強職業訓練、有效轉介、畢業後追蹤六 個月……等,職業輔導工作必需要能跨年度追蹤學生就業狀況,掌握與改 進學校職業輔導成效,確實了解校內學生及校友之職業輔導中、長期發展。

職業輔導年輪就是學生的職場實習輔導紀錄、學校的長期資料庫,可以鑑 古知今、可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與教師職業轉銜輔導相關諮詢服務,

增加學生就業之家庭支持、學校支持與社區支持。